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与审计监督
摘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即将开始,对其的审计监督也必然提到议事日程。本文针对社会保障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如何进行审计监督进行探讨,分析了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的特征;各个审计监督主体监督的内容以及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审计的核心。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审计监督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理事会”)就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投资运作中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的审核与选拔等事项进行着紧张的准备,本文拟就社保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审计监督谈一些看法。
一、社保基金运作模式下的审计特征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模式如下:社保基金要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资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社保基金由社保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理事会具体履行制定投资经营策略、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职责;投资管理人按规定进行投资并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等;基金托管人履行资产保管、清算核算、监督等职责;在“三权分立”基础上,按规定进行收益分配、账户管理、财务管理、报告制度等。在社保基金投资运作中,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结合上述运作模式,社保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审计监督主要具有以下特征:"、层次性。社保理事会受国家委托负责社保基金的运作,并接受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受社保理事会的委托分别管理和托管基金资产,接受社保理事会的监督和审查。同时,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内部也通过内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反映在审计监督上,自上而下,形成了国家审计、事务所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三个层次和内容的审计监督体系,每个层级都有不同的审计主体、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第一层次是国家审计机关对社保理事会的行为及社保基金的总体运作进行审计;第二层次是社保理事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与托管行为上的合法性、公允性等进行审计。第三层次是投资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具体的基金投资管理、托管业务的合规性、费用支出、投资收益等进行审计。独立性。审计活动依附于特定的经济体制、经济环境或运作机制,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例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产权关系、组织形式以及企业文化等对审计活动有影响。再如,目前我国的契约型投资基金运作中,因为委托和受托关系不很规范,#p#分页标题#e#代写审计论文基金主体“虚位”,基金管理公司既是委托人、又是受托人和监督人,其委托基金托管人又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同样,在审计活动中,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对自己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这样,也影响到审计活动的公正性和最终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购买审计意见的嫌疑。审计活动的独立性是取得公正的审计结果的前提,而独立性又主要受到以下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审计活动的委托主体和审计主体应该与审计对象分离,委托主体不能自己选择审计机构对自己进行审计,而且,委托主体应有相应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二是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对象在经济上不能发生直接联系。基于以上考虑,从社保基金的运作原理和可能发生的审计活动上,比较合理的方式应为由社保理事会选定会计师事务所,费用可由社保理事会按管理基金资产的一定比例收取,用于支付审计费用。这样可以避免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自己聘用审计机构带来的弊端。因为委托层次清晰、委托关系明朗、权利与义务关系也比较合理,所以,不同层次的审计监督活动能独立进行。全面性。关于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审计,《暂行办法》第九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而在其他的条款中,对审计活动没有明确提示。但是,《暂行办法》全面界定了各个层次和主体之间、业务流程各个环节之间的监督关系。例如,从业务主体上明确了财政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保理事会、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中介机构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业务环节上对资金来源、资金投资、账户开设、信息传递、费用支出等详尽进行了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务运作原理,审计活动寓于监督关系之中,属于其组成内容,因此,也可以说,《暂行办法》对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对象包括了社保基金运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十分全面。
二、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的内容根据对《暂行办法》的理解和分析,从三个层次理解,审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几方面’、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是所有审计链条的核心。社保基金集中了全国老百姓的“养命钱”,由社保理事会负责,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行监督,各级地方政府或机构不可能介入基金的投资运作,从另一角度看,审计体系的三个层次中,会计事务所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审计以及内部审计机构对具体的管理、托管业务的审计主要服务于具体的委托人(如社保理事会或投资管理人),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也主要限制在具体的投资管理或托管行为上,范围也较窄,只有国家审计机关所处的位置同时具有全面性、权威性和公允性,所以,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是所有审计链条的核心。"、第二层次的审计全面概括了基金投资管理与基金托管的业务内容和环节,核心审查基金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会计事务所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审计有两种情况:一是社保理事会委托,二是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委托。无论是那一种委托关系,在现行的审计体系下,基本都能全面概括基金投资管理与基金托管的业务内容和环节,不仅是逐级形成报告或披露的基础,而且,通过审计,能反映基金运作的基本情况。"、企业内部审计是审计体系的基础。企业内部审计对规范或检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托管行为有重要作用,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和社保基金的特点,企业内部审计还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内部审计要从查错防弊向内部管理服务方面转变;二是内部审计要从事后审计逐步向事前和事中审计转变。#p#分页标题#e#
三、社保基金审计中应把握的重点审计监督活动的重点应放在基金资产的安全性上。社保基金是全国老百姓的“养命钱”,审计监督活动的重点应首先放在基金资产的安全性上。立足安全性进行审计,首先要审计基金投资运作过程的规范性,主要有:基金的委托、基金投资管理、基金托管等业务运作是否符合预定的程序和标准;基金的账户开设、基金指令传输、基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基金信息披露等是否符合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和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内容;基金的财务管理、定期财务会计报表、基金收益、现金流量等的计算是否真实、合规等。其次,审计各种风险防范措施和制度是否合理并落实,投资风险控制、基金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等是风险防范的制度基础,业务操作环节的风险控制更有助于降低风险发生的程度,因此,审计活动也必须立足于防范风险。经济效益或投资收益审计是审计监督活动的重要内容。全国社保基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拨入资金、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和股权资产等形成,没有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医疗保险等社保基金的归集、划拨和支付环节,也不可能存在虚报冒领、收缴不及时、不按时划入指定账户以及不规范的挤占挪用等问题,所以,投资收益问题是社保基金运作的核心内容,也是审计监督的重点。进行投资收益审计,一方面,从投入与产出的比较中分析,审计投资收益的数量,审计管理费、托管费、其他中介费用等是否不合理地侵蚀了基金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通过纵向比较,如不同委托基金之间的比较、不同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比较、不同投资对象以及基金与总体市场走势的比较等,比较基金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应得收益,从而审计出在证券投资组合、产品选择、管理人选择等方面的差异或缺陷,为今后的投资运作服务。"、对基金资产估值的合理审计有助于把握基金投资运作的绩效,应重视对该环节的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了社保基金的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账户管理、财务管理、报告制度、投资收益和费用等,没有规定基金的估值问题。社保基金虽然不象证券投资基金一样有存续期限,要进行交易、或者进行申购与赎回,需要向投资人公告基金资产的净值,以供投资人选择和买卖,但是,《暂行办法》第九章第四十六条规定:“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告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等财务状况”;“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在每季度和每年的报告中,必然涉及到基金的投资收益等财务问题,基金投资于国债、企业债或金融债等金融产品时,有一定的投资周期,在需要报告时如果没有完全转换为现金资产,在客观上就需要对基金投资的债券等进行估值,否则,无法准确提供客观合理的报告。基于此,社保基金的估值也是基金运作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社保基金可以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原则和方法进行估值,但是,为了避免基金估值过程中的不合理行为,在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中,也应该对估值的原则、方法、程序以及估值的结果等进行审计。#p#分页标题#e#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劳动部、审计署发(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