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博会自1999年申办以来,申办机构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活动,上海世博会的申办徽标、“城市,让生活更美好”(Better City, Better Life)的中英文主题词、各种海报和申办口号等世博会标志深入人心,成为上海世博会的象征和符号。本论文由 上海论文网 www.zhonghualw.com 整理提供随着上海世博会筹办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更多的世博会标志还将相继产生。这些世博会标志都凝聚了大量的智力成果,并将继续在宣传世博会理念、动员全球参与、实现世博会商业运作等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发挥其巨大的商业价值和人文价值。
为了加强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维护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04年10月20日公布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世标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世标条例》为世博会标志提供了全面有效的保护,但是,在实践运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引起了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以下,将就五个与《世标条例》运用密切相关的问题具体展开讨论。
一、世博会标志保护中的相似性问题
如前文所述,《世标条例》第二条明确了世博会标志的范围,但是,《世标条例》并未就谐音、拼音、形似字等相似性问题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利用谐音命名楼盘、利用拼音注册网名等侵权行为。这不仅损害了世博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损了世博会标志的市场价值,影响了世博会市场开发总体计划的顺利推进,并且,世博会作为一个全球经济盛会,如果世博会标志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本论文由 上海论文网 www.zhonghualw.com 整理提供也将有损于我们国家的国际形象。那么,在《世标条例》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看待世博会标志保护中的相似性问题,如何对世博会标志提供全面、完善的保护,这是世博会标志权利人所面临的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就目前而言,主要可以运用《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做好标志的保护工作。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标条例》”)的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1]。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特标条例》保护[2]。鉴于《特标条例》对特殊标志的保护可以延伸到与特殊标志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而且,世博会标志也属于《特标条例》所保护的特殊标志的范围,同时,《世标条例》也规定,世博会标志除依照《世标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特标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3]。因此,不妨运用《特标条例》来对世博会标志提供更为广泛的保护。事实上,上海世博局作为世博会标志的权利人,也已经对特征比较明显、比较容易被侵权的部分名称,如“上海世博会”、“世博会”等作了特殊标志登记。在上海世博局诉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辉公司”)集合侵权一案中,对于弘辉公司将其楼盘命名为“士博汇弘辉名苑”这一侵权行为,本#p#分页标题#e#论文由 上海论文网 www.zhonghualw.com 整理提供法院也正是运用了《特标条例》来认定弘辉公司侵犯了上海世博局对“上海世博会”这一名称的特殊标志权,进而支持了上海世博局的关于弘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楼盘名称中的“士博汇”这一诉讼请求(该案将在本章下一节中作具体实例剖析,在此不再赘述)。由此可见,运用《特标条例》也是世博会标志保护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世博会标志的权利主体
根据《世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对于《世标条例》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世界博览会标志,其权利人为上海世博会的组织机构;而对于《世标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世界博览会标志,其权利人则同时包括BIE。那么,具体而言,在为上海世博会而成立的众多组织机构中,谁才是世博会标志的权利人呢?
自上海世博会申办成功以来,为了顺利筹办上海世博会这一重要的国际盛会,中国政府建立了一个完善的组织机构体系。上海世博局、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土地”)、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集团”)、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世博会组委会”)、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世博会执委会”)相继成立。这些机构分别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担负筹办上海世博会的各项任务。
在这一体系中,世博会组委会和世博会执委会是这一活动的决策者。成立于2004年6月3日的世博会组委会是上海世博会的领导机构,本论文由 上海论文网 www.zhonghualw.com 整理提供由中央相关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24家成员单位组成,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担任主任委员。世博会组委会主要职责包括:协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拟定和实施工作,协调、推动各地区和中央有关部门的参展事务,推动落实中国政府邀请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参展;就上海世博会筹备、举办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作出决议、决定,确定世博会政府总代表[4]。世博会组委会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承担。
成立于2004年6月16日的世博会执委会是世博会组委会的执行机构,由上海市有关部门共42家成员单位组成,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担任主任。世博会执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在组委会领导下,执行组委会相关决议、决定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组委会报告,反映筹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协调上海市有关机构开展工作;承办组委会交办事项。#p#分页标题#e#
根据国展局规章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任命世博会政府总代表,代表主办国政府处理与世博会有关的各项事务,与各参展国政府、国际组织就上海世博会的重要事项进行沟通和联络。
上海世博局是世博会组织者,于2003年10月30日成立,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周禹鹏兼任局长。在世博会组委会、执委会领导下,本论文由 上海论文网 www.zhonghualw.com 整理提供上海世博局具体负责世博会的筹备、组织、运作和管理,并协助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开展工作。上海世博局的主要职责是:承担上海世博会执委会在决策、协调中的日常工作;负责上海世博会筹备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协调与上海世博会有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上海世博会的运营工作。
为了更好地协助世博会组织者的工作,上海市政府成立了世博土地和世博集团两家公司。这两家公司均由上海市政府全额投资设立,组织者受上海市政府的委托对上述两家国有公司进行直接控制和监管。
世博土地受组织者的委托,完成下列工作:负责筹集除政府投资以外的土地开发资金;负责世博规划园区内现有居民、企业的搬迁;负责世博规划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内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负责建造租赁馆和联合馆,包括对现有建筑的改造以及根据上海市政府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负责世博会园区土地后续利用。
世博集团受组织者委托,完成下列工作:负责筹集除政府投资以外的办博资金;负责建造主题馆、会议中心和演艺中心等公共活动设施;负责世博村的建造和运营管理;负责园区内服务设施的建造;负责为组织者提供办展所需的人力资源、建馆和布展、场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以及根据参展者的意愿,遵循市场运作规则,为参展者提供办展所需的非垄断的人力资源、建馆和布展、场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明确世博会标志的权利人是其中的哪个机构或哪些机构,不仅关系到权利的开发和使用,也关系到权利的维护问题。综上,基于以下原因,可以认定上海世博局是世博会标志的权利人:
1、世博会组委会和世博会执委会是上海世博会的决策机构,其工作方式是会议制的。根据相关规定,世博会组委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世博会执委会会议则根据上海世博会筹办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召开。两者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的法人组织,并不单独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上海世博局是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独立事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按照上述机构的职能分工,世博会组委会和世博会执委会主要负责上海世博会筹办工作的领导、决策、协调,而上海世博局负责上海世博会筹办工作的各项具体事务并对外开展与上海世博会有关的各项事宜。世博土地和世博集团则受世博会组织者即上海世博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市场开发、运作等方面的工作。#p#分页标题#e#
3、根据《国际展览会公约》,世博会应是非商业性质的展览会[5],因此,世博会是由国家政府主办的国际性的社会公益活动。上海世博局是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成立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世博土地和世博集团是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营利性的企业法人。因此,由于世博会标志蕴含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如果由后者来行使对世博会标志的权利,不仅与世博会的理念不相符合,世博会标志的商业运作也无法正常展开。
综上所述,上海世博局单独对世博会标志享有合法权益,全面负责世博会标志的产生、备案、使用及维护事宜。
三、“商业目的”使用的具体含义
《世标条例》第四条明文禁止了未经标志权利人许可而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世博会标志的行为[6]。第五条进一步列举了商业目的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如前文所述。鉴于《世标条例》并未禁止任何主体对世博会标志的非商业目的使用,因此,如何划分商业目的使用和非商业目的的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商业目的使用的具体含义。
有学者主张参考美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来判断商业目的使用。美国1878年《业余体育法》规定,美国奥委会有权禁止他人为商业目的而使用奥运会标志。美国法认为,由于商业目的使用奥运会标志受到一定的禁止,所以对商业使用范围的解释一定要严格,否则会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言论自由权利。美国最高法院提出3个判断标准:1、从一般人的角度看,在言论中使用奥运会标志能不能够被视为一种广告宣传;2、这种宣传有没有特别提到一种产品或服务项目;3、这种使用有没有出于一种营利动机。本论文由 上海论文网 www.zhonghualw.com 整理提供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被视为商业使用。但是,在国内公序良俗的市场氛围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采用这样严格的标准将不能有效保护世博会标志,从而有违《世标条例》的初衷。特别是目前世博会市场开发总体计划即将实施,侵犯世博会标志行为仍屡禁不止,非商业目的使用如果过于宽泛,必将影响世博会筹办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不妨借鉴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第一,有关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允许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第二,该使用行为是否影响标志权利人对于标志的正常使用;第三,该使用行为是否损害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判断是否为商业目的使用时,可以先将世博会标志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标志性显著的,比如会徽、会歌、吉祥物等标志;一类是标志性不显著的,比如“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上海世博会”、“世博局”等文字标志。对于后者,还需区分该项使用是将世博会标志作为内容来使用还是作为标志来使用,如果仅仅是作为内容来使用,是完全不予禁止的,如果是作为标志来使用,则不能违反《世标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p#分页标题#e#
四、非商业目的使用的规范
《世标条例》对世博会标志的商业性使用作出了限制,但是并未规范标志的非商业性使用。为了帮助公众更好地判断和区分世博会标志的商业性使用和非商业性使用,同时,为合法使用世博会标志的公众提供技术规范指导和帮助,上海世博局依据《世标条例》,制定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设立世博会标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规范和受理世博会标志使用的申请、判断标志使用的目的、指导标志的使用,并接受侵权举报。根据《管理办法》,社会公众如欲使用世博会标志,不论是商业目的使用还是非商业目的使用,均需填具统一的《世博会标志使用申请表》,说明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使用的标志、拟使用时间地点、使用方案等内容。管理办公室接受申请后,按照《世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其使用性质。如果是商业目的使用,则判断其是否能够纳入世博会整体市场开发计划;如果是非商业目的使用,则由管理办公室指导标志使用人标志的字体、图形、用色等使用规范,需要时,也可提供相应的世博会标志以供使用人直接使用。
五、“备案”程序的效力和法律意义
《世标条例》第七条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世界博览会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自《世标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学术界对世博会标志的备案就有不同看法,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认为备案是权利的证明和公示,并不是权利产生的来源;另一种认为备案是权利产生的基础,标志未经备案相关主体就不能对其享有权利。至今,学界仍然对此问题存在观点分歧且各不相让。对此,笔者支持前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依照法律一般原理,备案、公告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备案包括权利备案和合同备案。一般来讲,向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备案,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只是按照法定的备案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备案的内容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予以备案,如果是权利备案,一般应同时向社会公告。
《奥标条例》中就有关于权利备案和合同备案的规定。《奥标条例》第七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同时,《奥标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也规定:“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里所说的备案都是指将国家已经授权或认可的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告知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也就是“确权在先,备案在后”。对于奥林匹克标志的备案,权利人只需出具其申请备案的标志属于《奥标条例》所列范围并确实属于权利人的有效证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将按便捷的工作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公告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随时掌握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和具体形式,以便于在执法过程中正确识别。通过公告,首先可以起到按照法定程序使社会周知的作用,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也可以充分体现执法部门的关注,本#p#分页标题#e#论文由 上海论文网 www.zhonghualw.com 整理提供从而对有意进行违法使用者起到震慑作用。对于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也只是让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到有使用许可合同的存在,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成立和生效,也不影响发生合同纠纷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合同备案的主要目的,是使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究竟有哪些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者是经过权利人许可的合法使用者,以便于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不法侵权行为[7]。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也有关于权利备案的规定。根据相关条文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国法律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如欲获得海关保护,上述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应向海关递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由此也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备案时,相关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已经向相应权力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已经拥有该项权利。到海关备案的目的也只是向海关证明其为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合法权益,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而登记、注册是取得并行使权利的必要前提条件。在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时,未经登记、注册就意味着国家实际上还没有授予或认可该项权利。因此,备案、公告制度是权利的证明和公示,是权利确认后所履行的程序,与登记、注册制度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2、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确认权利并不以备案为前提
如果在实践中发生侵权纠纷,并由权利人诉诸法院,法院是否仅审查权利人对该世博会标志是否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对已经备案和公告的世博会标志予以认可,而如果该项世博会标志未经备案和公告,法院就否认权利人对该项标志享有标志权呢?显然不是。法院判断是否属于世博会标志当然是依照《世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那么,备案和公告的意义体现在哪里呢?首先,对于权利人来说,备案是权利的证明,公告是权利的公示;其次,对于工商、海关等行政部门来说,本论文由 上海论文网 www.zhonghualw.com 整理提供备案可以使其明确保护权利的对象和范围,依照相关规定公告则是其职责所在;同时,对于第三人来说,备案和公告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之一。如果一项世博会标志已经经过备案和公告,可以推定该项标志包括内容、具体表现形式和权利人已经为公众所知晓,如果未经世博会标志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世博会标志,可以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一项世博会标志未经备案和公告,则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该项标志通过某种形式(如广泛宣传、大量使用等)已为公众所知晓,行为人仍恶意使用而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反之,如果该项标志尚未为公众知晓,则法院仅可依据《世标条例》确认权利人的标志权,至于侵权责任,则需权利人对行为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总而言之,备案和公告并非法院确认世博会标志权的前提条件。 #p#分页标题#e#
总之,世博会标志是世博会的象征和精神载体,切实有效地保护世博会标志知识产权以发挥其最大效用,不仅是成功举办世博会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作为世博会的组织者,在今后的世博会标志保护工作中,尚需加深对《世标条例》的理解,并处理好与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综合运用关系,使其能够体现和达到颁布实施的初衷和目的,更好地保护世博会标志、维护世博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