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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 年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收回交涉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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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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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 年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收回交涉述评
  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化的一个突出表征, 就是司法权的大量丧失。除尚有条约依据的领事裁判权外, 列强还进行着广泛的实际权力侵夺, 会审公廨的演变即为其中的显见之例。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初设于1864 年, 根据中英双方1869 年商妥的《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 该机构的事权范围有了明确的规定①。章程公布后, 在华外国势力并不甘以此自限, 图谋修约难行后, 则改为从事于事实上的权力扩张。至辛亥革命爆发前, 列强的权力已得到更多程度的扩大, 中国在租界的法权进一步萎缩。辛亥革命后, 上海道员逃遁, 更为在华西方人提供了千载代写上海房产论文难逢的机会。各国驻沪领事乘机自行委任谳员, 公廨内部组织及运作遂由驻沪16 国领事团完全操纵。“从此上海会审公廨既非中国的机关, 尤未经中国何等正式的同意, 乃纯成为外人侵害中国司法之一种事实矣。”②
“此种领事裁判之特殊机关, 弱国如土耳其, 小国如安道尔, 亦未尝有之。有之独我国耳”③, 因此国内一直有将其收回的要求。自1913 年冬迄1925 年春, 以北京政府外交部为主体共进行了5 次此类交涉, 均因不得要领无果而终。“五卅惨案”起, 作为惨案“远因”的会审公廨再次成为众所瞩目的焦点。收回会审公廨被列为上海工商学联合会所提对外交涉“十七条”、上海总商会所提“十三条”之一④。会审公廨的谈判与工部局华董问题最终也成为沪案交涉中确有进展的仅有两项例外⑤。本文试通过检阅各相关历史资料,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⑥, 重建1926 年上海公共租界公审公廨收回交涉始末, 并对其中的因果得失作一简要分析。

由“五卅惨案”所引发的“五卅运动”是近代中国规模最大的民族主义民众运动, 在此风潮中, 会审公廨的地位空前摇动, 在华西方人也发现“会审公堂的权威在本地民众心目中动摇得如此厉害, 以致一度完全没有新的华人民事案件的原告前往公堂”⑦。但由北京政府外交部所主持的沪案交涉在开议到这一条时, 被北京各国公使团代表断然拒绝, 上海谈判因之破裂。外交部随后转变策略, 自1926 年2 月起将收回公廨一案单独作局部交涉, 然而由于双方提案“相距太远”, 数次接洽均若断若续, 进展不大⑧。
北京方面交涉无果, 上海绅商便萌地方磋商中心。1926 年4 月, 一直在地方事务中发挥重大作用的上海总商会、律师公会等法团眼见公廨收回近期无望, 遂推选赵晋卿、陈锐霆、李祖虞3 人为代表拟作交涉。24 日, 3 名代表与前司法总长董康联名向江苏省政府发电, 表达了上海商民要求收回公廨的意见。翌日, 4 人赴南京与刚刚底定江浙的孙传芳及江苏省长陈陶遗接洽。赵晋卿注意到, 孙此时正欲设淞沪商埠督办公署, “颇思有所作为, 以得上海民心之拥护”。赵等借机向孙进言, “到上海后, 亟应做几件有利于国家及大众所期望而中央不能解决之事。公审公廨为上海居民受害最深、最不合理之制度, 如能收回法权, 定得上海商民拥 护”, 孙氏颇为所动, 表示一俟督办公署人事安排确定, 即着手进行⑨。#p#分页标题#e#
5 月4 日, 淞沪商埠督办公署成立, 地质学家丁文江就任总办一职。在此后几天的欢迎宴会上, 孙传芳多次表示设置督办公署的初衷之一即为解决多年来的外交悬案, 收回会审公廨, 并委任丁文江与外交部特派江苏交涉员许沅会同办理。据颜惠庆日记, 丁对五卅后北京执政府的沪廨交涉已有一定接触, 其具体态度虽不甚明了, 似也大体赞同外交委员会关于公廨应恢复到 1910 年时状况的决议。丁、许到职视事后, 要求沪上各法团就收回标准提出意见且拟成说帖以便向省方呈览, 俾作中方交涉之凭藉。经过将各方意见的综合, 中方确立了交涉所须达成的4 项目标: 1. 民事案件全部收回; 2. 刑事会审权收回; 3. 领事关于传票拘票的签字权收回; 4. 检察权收回bm。预备工作基本完成后, 由许沅出面, 与领事团接洽交涉事宜。应该说, 北京方面交涉虽然陷入僵局, 但此时各国确有部分交还沪廨之意。他们清楚地认识到,“交还会审公廨, 及华人加入上海公共租界董事会两问题, 为该埠华人团体所首先注重者”, 因此在中外局部交涉前曾有“各该外交代表已准备与贵总长商议交还问题, 使此次久经讨论之案得一良好之解决”的明确表示bn, 但公使团在与中国外交部的具体谈判过程中却不愿将华人刑事陪审等数项既得利益放弃, 导致谈判步履维艰。所以, 省方交涉途径的提出对处于困境中的北京谈判无疑有疏解之效, 此一做法正中列强下怀, 上海领事团毫不费力地获得了公使团的授权。
5 月21 日, 中外双方第一次交涉会议在交涉公署外交大楼举行, 中方的出席代表为丁文江、许沅与江苏交涉署交际科科长杨念祖, 领事团代表则由英国驻沪总领事巴尔敦(Sidney Barton)、美国驻沪总领事克宁瀚(Edw in S. Cunn ing)、日本驻沪总领事矢田七太郎3 人充任。此后这类预备会议还分别于5 月24 日、28 日、6 月9 日召开。经过4 次会议, 双方各自清楚了对方的立场, 除民事案件全部收回无异义外, 中方坚持在余下3 个问题上也必须有相当利权的挽回bo。领事团为确定谈判中的底线, 6 月15 日在英领事馆举行全体会议筹划下一步的对策。交涉至此, 双方完成了会商的预备时期。

对于沪廨案的地方交涉, 北京政府外交、司法两部态度模棱游移不定。1926 年5 月19 日, 外交部参事厅在给许沅的复电中认为, “就地办理, 极为妥善”, 唯一应当注意的是“随时电告, 以期内外呼应, 免为外人所乘”。当地方与领事团开议的消息传出后, 外交、司法两部却又联合密电孙传芳, 表示: “收回法权之交涉向由中央主持, 现省方直接进行, 恐于将来收回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问题时, 引起各国之借口, 应请省方顾及全局, 详为研究。”但有鉴于江苏事实上的半独立地位, 北京方面自感无力阻止。5 月27 日, 外交部向孙传芳、陈陶遗发电, 将北京方面与使团交涉中的进行状况与分歧条款告知, 以为省方参考。电文指出: “部与各使委员最近会议, 彼方对于监狱, 仍主张由工部局管理, 惟力求适合中国法令, 或将所有罪犯, 送由租界外监狱执行, 或仅将轻微罪犯由租界监狱执行, 余送租界外监狱, 无领事裁判权约国人民, 民事被告, 可不陪审, 华人刑事仍适用值日陪审向例, 我方仍坚持原案, 未允退让。旋经私人接洽, 美委员拟对于刑事及违警案, 不用陪审, 改用一外国代表, 工部局对于审理案件, 有提出意见, 请求上诉之权, 当复以除陪审无商量余地外, 如提出其他议案, 可加以考虑。”6 月10 日, 孙传芳函复外交部, 对省方交涉之事略加辩白, 说“派丁文江办理收回会审公堂案, 系临时交涉性质, 与将来中央正式交涉, 并无抵触之虞”。#p#分页标题#e#
经过短暂的中断后, 谈判进入正式会商阶段。这时领事团的代表成员略有变化, 增加了荷兰、挪威两国的总领事。6 月21 日、22 日、23 日、7 月2 日, 双方连续举行会议, 对分歧之处基本达成共识。双方均同意由苏省组织一上海临时法庭替代会审公廨, 条约规定的领事管辖权之外的租界内一切民刑案件, 均由该临时法庭审讯。不过, 双方共识所约定的对临时法庭的规定比诸谈判前所悬之4 大目标, 除民事及领事传拘单签字权完全收回外, 中方作出了重大的让步: 关于刑事案件, 中方接受了领事团的折衷方案, 即所有关涉租界治安问题的案件, 领事团仍有派员出庭观审的权力; 检察处考虑中方感情变换名目, 称书记处, 但人事权仍由领事团掌握, 惟职权萎缩降至法院下属行政机关; 对于北京方面特别关注的监狱问题, 中方同意组织一个由法庭委派、有西方人1 名参加的混合委员会, 监督监狱的运作, 法庭司法警察则仍由捕房派充。不过省方为表示与北京方面交涉“并行不悖”, 还在该草约中附着了一个尾巴, 称此乃中央未有正当解决之前的暂时办法, 有效期为2 年(不久改作3 年) 。

关于沪廨的交涉是在对外严密封锁消息的状况下进行的。为了使交涉能够少受外部舆论与部分利益集团的掣肘, 中外双方于第一次预备会议期间即明确了秘密会商的方针。当事人赵晋卿就说: “鉴于租界中颇多特殊职业者及恶势力均赖公廨以生存, 彼等如在事前得悉进行收回公廨之消息, 定设法多方阻难, 甚至有危于我等之身家性命。同时为避免外国领事团事先有所准备起见, 我等对收回公廨之意图及进行步骤均保守秘密, 不在报端披露。”但秘密交涉对中方来说恰如一把双刃剑, 它在为交涉顺利进行提供保障的同时, 也使中方丧失了进一步利用“民气”这个让西人回到谈判桌的有力武器, 没能迫使领事团作出更多让步。省方的这一策略引起众多国人的质疑, 他们批评道: “我们不懂得为什么公廨案交涉, 不使国民有批评及表示意见之机会。难道象这样一件关系上海租界住民生命财产自由及中国法权完整的交涉案, 可以任令地方一二小官僚任意和外国领事妥协, 而以其结果强加于国民吗?”因此在他们看来, 会审公廨案的交涉并无特殊之处, 仍旧不过为中国长久以来以一贯之的“反国民利益”的官僚外交之一显例、新例。
凭心而论, 中方代表团的顾虑也并非全为杞人之忧或搪塞之词, 外籍律师们的反应可为一证。7 月2 日, 当交涉尚在进行时, 外国人所办的北京《华北正报》将草案的基本内容公之于众, 上海多家报刊也竞相转载, 其中因取消了外籍律师在临时法院中的出庭权, 引起了他们的强烈反弹。13 日, 外籍律师举行会议, 反对领事团与苏省签订公廨协定, 并推定代表赴北京向公使团活动。他们假美国远东律师公会名义发表的宣言称: “中国无国宪、无法典、无已成之法规, 问官判案, 随其一人之好恶及高官、大吏、公所团体、亲戚朋友等之势力而已”, 根本不具备公平判案的可能。他们还认为, 江苏省政府名义上固为一省之政府, 事实上不过是“孙传芳上将之军阀政府”; 近两年来, 该省当局已四易其人, 均不久于位, “孙上将执权未久, 前途难知”; 况且“领事团一九一一年取公廨于北京政府, 当然仍返之北京政府”, 孙传芳并非合适的谈判对手。外籍律师在向公使团提交的节略中要求公使团介入, 反对将公廨交还中国, “即欲交还中国管理, 亦宜另订办法, 至少展缓三年变更现状, 俾上海外国律师得有筹备之时间”。#p#分页标题#e#
外籍律师们的反对活动在舆论上对谈判造成了相当大的压力, 并对代写上海房产论文协议条文的最终走向产生了影响。协议草案的泄漏事件令中方大为不满, 7 月14 日丁文江通过许沅向领事团提出书面抗议。此后, 双方又陆续于7 月16 日、8 月6 日两次举行会议, 对协议文字进行最后的 润色与讨论, 但后一次会议上领事团果然迫于压力, 在公使团的要求下提出了十数项附加条件, 其中最重要的是该协议仅限用于公共租界, 对法租界公廨的存在不产生影响, 另外还包括一定范围内外籍律师拥有出庭权等, 中方似乎认为这些均事关枝节, 稍加折衷后一一依允。至此, 中外关于收回会审公廨的协定大体商订。在8 月23 日后的1 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内, 16 国驻沪领事陆续在协议上签字。
沪廨案的交涉状况令外交、司法两部很是不满, 但无计可施, 仅在8 月3 日由司法部派遣法权讨论会秘书长郑天锡前往上海探询真相, 作出虚弱的应对姿态。郑以私人资格列席旁听了8 月6 日会议, 但在其与丁文江交流沟通时, 却遭到了巴尔敦的强烈反对。英国领事以“两地之会议根据绝然不同”为由, “极端反对在此会议中涉及北京谈判”, 丁文江在严词力争后也无可奈何。对外界舆论的各种反对声浪, 省方不为所动。9 月底, 根据协定, 中外混合委员会组成, 以对法律细目作进一步的讨论。自10 月5 日至11 月29 日, 委员会共举行了8 次会议, 中方对领事团要求一让再让, 外方因此沾惠不少。与此同时, 解决误会之附决条件的换文会议也在进行, 经过往返磋商, 双方对有关法庭的各项问题包括经费、人才、无领事裁判权国家人民诉讼办法、外籍律师出庭等及公廨交回日期也基本达成共识。12 月31 日, 双方正式换文。次日, 即1927 年1 月1 日, 有50 多年历史的会审公廨被中方收回, 继之设立的临时法院第一任院长由留美学生徐维震担任。至此, 15 年关于沪廨的交涉暂告完竣。

这样一个久拖不决的外交悬案短短数月内就获得解决,“五卅惨案”后整个国内形势的变化是主因。台湾学者李健民通过研究发现, “自五卅以后, 中英的交涉谈判(包括国家交涉和地方交涉) , 时断时续, 初因英人不肯放弃既得利益, 难有结果。但是中国锲而不舍, 而英人亦为环境现实所逼(如中国的抵制和列强不同意共同用武) , 逐渐的忍痛让步。所以终于获得局部的结果”。但是, 绝大部分例证所显示的中方各类权利的挽回大多是通过激烈“民众外交”的方式启其端, 当局事后与英方谈判予以追认而达致的。而由丁文江具体主持的江苏地方与领事团关于会审公廨收回的“友谊”交涉方式与结果, 大概为其中的罕见之例。笔者认为, 这主要是由以下数方面的原因所决定:#p#分页标题#e#
首先, 此次交涉虽肇端于民众运动的基本诉求, 但推动主体却是上海五大法团这样的 “高等华人”团体。他们不但首倡“地方交涉”之说, 不时上递条陈以坚当道决心外, 还出谋划策, 在交涉过程中实际充当了代表团的智囊角色: 中方交涉目标即为他们所拟就; 留美博士陈霆锐更是与丁文江、许沅等保持经常性的接触; 赵晋卿、李祖虞等也“时至客利饭店丁文江寓所会谈”。参与主体的歧异实际已相当程度地赋予了沪廨案交涉与“民众外交”的不同特点。
其次, “友谊”的交涉也早已被颇思有所作为、希望改善个人形象的地方最高人物孙传芳所认定。孙曾在对外人的演词中明言: “ (督办公署成立后) 我们的责任比从前的官吏要专, 权限比从前的官吏要大, 不能不向诸君开诚布公的, 以友谊的态度来交涉, 希望在最短期时间以内, 想法子把多年的悬案, 逐一来解决了。”所以, 本着这种态度, 孙并没有给谈判设置障碍, 协议草案很快就获得了他的批准。除此而外, 孙对沪廨交涉的基本态度还可以从他与陈陶遗于1926 年7 月22 日协议粗定时致外交部的电文中观知。在该电中, 孙虽然也承认此次结果未能实现“外交部十四年提案以及法权讨论会所主张”, 但他辩称“无如事实上骤难办 到, 徒延时日, 无益事情。而租界人民十余年来所受痛苦, 呼吁无门, 对于公廨收回莫不喁喁属望, 实有不能蔓延之势”, 同时他以会审公廨的法律依据《洋泾浜章程》系由地方当局所为的事实, 向北京政府阐明负责办理之举“似未”僭越相关权限, 而且“好在此项暂行章程, 属于临时性质, 仍留中央回旋之余地, 不受任何之拘束”。
最后, “友谊”的磋商肯定也与首席代表丁文江的个人气质与行事方式相关。丁氏心旌坦荡, 一无芥蒂, 早年的留学生涯更将其塑造成一个“欧化最深”、“科学化最深”的中国人, 是以对西方人的思维取向与游戏规则有相对深透的了解。表现于外的就是他“不以势力, 不以手段, 只以公道”来贯穿谈判桌上的折冲樽俎, 相信“天下事诚能动人, 拙能胜巧, 坚忍能制油滑”。《字林西报》“丁文江博士欲保留公廨效力与操守之心, 当亦不亚于西人”。丁的这种态度在民气高涨、慷慨激昂的时论中, 很容易被当作一种不受欢迎的异端。
公审公廨案事属秘密交涉, 在开议1 个多月的时间内国人一直知之不详, 迄草案内容因外国人报章而公诸于众, 一时间国内舆论大哗, 各方反应迥异。地方交涉的主要推动者—— 上海各法团大多立即表现出对协议的支持认同态度。如五省公民会在发给孙传芳、陈陶遗的公开宣言中表示: “久被侵略之会审公廨, 两长委丁总办、许交涉员与对方, 根据条约力争, 现得收回, 行将协定, 敝会聆悉为两公祝也。”原四代表之一的李祖虞也发表谈话, 对协定 “虽非完全赞同, 但多年不决中外殷念之悬案, 能于最短期内迅速解决, 不仅为解决沪案之第一事, 抑于租界中外人民生命财产谋一重安全保障也”。他分析反对该协议的“派别”大约有二: 一“系真具爱国心理之热心分子”, 一为“因公廨收回将失业之非正式律师与掮客”。所以当外籍律师反对活动愈演愈烈之际, 上海律师公会、会计师公会、五省公民会、工商联合会等团体纷纷严加痛斥, 要求交涉不为所阻竭力进行。与此截然相反, 上海各法团之外的舆论界对协定大加挞伐, 指出此次结果之坏超出预料。他们将其与北京政府的从前办法比较, 认为大是逊色, 不仅未能实现《洋泾浜章程》的精神, 就连辛亥以前的状态也难以企及, 反而因“正式承认既存的恶例, 为国家增一重约章的束缚”, “毋宁牺牲这点小的利益, 以保留完全的行动自由”。国共两党大体也持相同立场, 共产党人本着“无条件的完全收回会审公廨”的要求批驳道: “丁博士友谊磋商出来的八条协定是交还其名不交还其实的, 是替帝国主义者劫掠来的赃物加上了条约的保证, 是‘取消五卅以后所发生之极端要求’的”; 国民党江苏省党部于协议正式达成后立即发表宣言予以反对, 谓该协定“仅得收回之名, 而以法律保障其违约侵占之权利”, 因此“特行重申无条件收回会审公廨之坚决主张, 对于会审公廨暂行协定, 无论签字与否, 概行否认”。除上述两种截然相异的态度而外尚有第三类立场, 他们一方面认为这回交涉确有“使人不能满意的地方”, 但考虑到目前的外交环境, “对于丁、许两氏的将交涉迁就了结, 颇能谅解其苦心”, 况且此次协定因系暂时性质, 只要北京政府与公使团的正式交涉不再拖沓延宕, 短期内对没能挽回的权利未尝没有“失之东隅, 收之桑榆”的可能。#p#分页标题#e#
1926 年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的交涉与局部收回, 是在民众大规模参与政治活动及利益表达的背景下实现的。在上海商民具体推动下的地方交涉成为促成此一诉求的特定路径。相比于此前中外间相关的法律约定及数次谈判中的中方底线,《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虽均呈“倒退”, 但却是对既成事实状况的一次切实扭转。自此, 会审公廨的交涉终于一改以往屡起屡仆的僵局, 迈出了利权收回的艰难一步。
暂行章程订立后, 影响所及, 上海法租界当局也不得不表示辖区内会审公廨循此办理, 法租界会审公廨的面貌因之改变。1929 年暂行章程即将到期, 南京国民政府通过多次会商于1930 年2 月 与各国代表正式签订《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 终于将由会审公廨流衍出的租界内法院真正纳入了中国的司法架构, 为辛亥以来中外近20 年关于此问题的谈判划上了句号。
  注: ①章程规定: 会审公廨由上海道台遴选的同知主其事, 专门处理管押与“枷杖”以下罪名的民刑案件, 其外仍由上海县地方法官审断; 上述案件若纯为华人间事由中国官员自行解决, 各国领事不得干涉; 凡涉及洋人包括华人控告洋人案件均须会同领事官或其委派洋官审断。参见徐公肃、邱瑾璋著《上海公共租界制度》, 载上海史资料丛刊《上海公共租界史稿》,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年版, 第162—164 页。 ②《沪公廨案的交涉》,《现代评论》第4 卷第79 期, 1926 年6 月12 日。 ③《上海晚报刊登“上海会审公廨问题”文》, 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外交,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年版, 第87 页。 ④陈锐霆《收回会审公廨问题》,《东方杂志》第22 卷第14 号, 1925 年7 月25 日。 ⑤冯筱才《沪案交涉、五卅运动与一九二五年的执政府》,《历史研究》2004 年第1 期。 ⑥1930 年代上海通社同人席涤尘的《收回会审公廨交涉》(《上海通志馆期刊》第1 卷第3 期, 1933 年12 月) 是最早也最为详备的专篇。此后, 大多有关租界与上海地方史的论著均或多或少有所论及, 如费成康的《中国租界史》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 年版) 与刘惠吾的《上海近代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 等。 ⑦Ko tenev, S hang hai: I tsM unicip ality and the Ch inese, p. 173, 转引自刘惠吾主编《上海近代史》(下) ,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 第120 页。 ⑧《收回会审公廨存档录: 外交部电(1926 年5 月5 日) 》,《档案与史学》1996 年第1 期。 ⑨赵晋卿《收回会审公廨交涉的经过》,《20 世纪上海文史资料文库(10) 》, 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 年版, 第70 页。据国闻通信社报道, 此次上海代表与孙陈会商时, 孙已“派定丁文江君为专办此事之专员, 全权处置”, 但由于尚未就职,“无相当名义”, 故交涉一事暂时搁置。参见《孙陈会委丁文江办沪廨案》,《申报》1926 年5 月3 日。#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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