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论文哪里有?为平衡法官多元角色和化解法官角色冲突,本论文认为在职业法律人和社会人角色之间,法官应当明确职业法律人是法官的基本角色定位,而基于中国是一个“情理社会”,把社会情理作为检验标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时常用社会人角色的视角审视自己的审判活动,这是避免法官作为职业法律人在严格适用法律时,轻视情理僵化适用法律从而造成法律与社会脱节的现实要求。
引言
三、文献综述
法官角色的研究是国内和国际共同关注的问题,对法官角色的研究既离不开理论的指导也离不开实践的验证。笔者整理关于“法官角色”的资料分为文献和实证两方面:第一,法官角色的文献资料。2021 年 2 月 9 日在中国知网以篇名为“法官角色”进行检索到的文章共有 339 篇,其中期刊论文有 223 篇,学位论文 43 篇(博士论文 3 篇,硕士论文 40 篇);对法官角色的研究虽不算少,但是从学位论文上大多主要论证都是围绕中立、公正和独立这一些具体法官制度。也有部分关于法官角色冲突进行论述,但是落脚到具体解决上往往没有理论深度,大多只是简单提及了法官扮演法律职业人、政治权利人和社会文化人的多重角色,而不同角色之间会产生冲突,并没有更加深入的以完整的社会学角色理论对法官这一角色从始至终的研究。笔者认为对法官角色论述的文章虽篇数很多,这从侧面反应了对法官角色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但是由于相关学者对社会学角色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并不能真正深入研究法官“角色”这一社会角色的冲突和紧张,进而不能寻根究底和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二,研究法官的实证资料。现有研究中,比如比较畅销且引入关注的实证作品是苏力对基层法院的相关研究,其中苏力对法官的“司法知识”、法官对司法改革和法院系统流程等问题进行了访谈与分析等。4受限于实证资料的不足,他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分析不够透彻。比如他对法院审判委员会的研究是基于对多名法官的访谈,问题是被访者的回答是否出自真心实意,回答的内容又受限于访问者的设问,访谈结果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可疑性;再如他用“上诉率”唯一标准来衡量审判的公正性在假设上存在明显的片面性,从而导致结论失真,在社会学的视角上存在很大的论证漏洞。中立是社会学研究的基本立场,苏力以上的分析路径削弱了其研究的科学性。有些学者也对某个法院进行深入调研,如厦门大学法学教授陆而启2005年在其所在城市向400名律师对法官审判能力进行调查,组织了一个“查百案、访千人、解民意”的调查。但是这类调查总是带有一些主观,访问问题设计太过随意或缺乏客观标准,例如问对法官是否满意,再设置两个是否选项;或者不同程度的满意选项。由于这些调查的主观性和简单而结论常常是调查者的偏见,并且很难从根源上找出对法官职业的社会问题。
第三章 我国法官的“角色丛”及角色冲突
第一节 法官“角色丛”及角色期望
一组角色关系中往往存在扮演特定角色的主体以及其他角色相关主体,当角色关系各个主体同处一组关系中,主体之间的互动表现为角色相关者对角色当事人的期望和当事人回应期望的行为。我国法官所处的角色关系网络,一为法律职业群体关系中;二为国家权力体系关系中;三为社会民众关系中,该“角色丛”运行遵循同样的角色互动原理。
一、职业法律人及“实现法律正义“
当我国法官处于法律职业群体的角色关系中,其扮演着职业法律人的角色,其他法律职业群体成员对法官的角色期望往往表现为要求法官发挥国家审判权行使者的专业职能,应具备特定的职业知识和技能,维护法律体系,依法裁判,以“实现法律正义”作为审判追求的最终目的。
(一)职业法律人
法律职业群体是一个整体性概念,职业化和专业化是该群体的应有特性,该群体成员具备特定资质,即专业法律素质。群体之间以法律为连接,分享一种特有的法律思维模式和分析方法,基于相同的法律话语体系。法律职业群体内嵌共识、外显共性、共同追求一个目标——秩序和公正。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法律共同体是由于某种共识和共同特性连结在一起,群体特征具有同质性。27如上所述,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这四种职业角色因职业特征而将其放在法律职业群体之中是最没争议的归类。作为法律职业群体内部成员且唯一拥有审判权的法官,居中裁判为双方主持正义,其判准并非出自个人倾向,也不是来自某人的喜好,而是以法律为立场判断案件是非。法律职业群体中的检察官代表国家控诉犯罪嫌疑人;律师代表的是特定当事人即客户的利益;法学学者虽不代表任何一方,却身处纠纷之外,隔岸观火。因此,法官所作之司法行为,是以其所学法律知识,以法律为基础,仅代表正义、中立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主持正义,法官充当的是一个中立的法律职业人。
第四章 法官角色之平衡与角色冲突之化解
第一节 平衡法官角色功能:职业法律人和社会人
一、明确法官基本角色:职业法律人
在现代社会的权力架构中,司法权相较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来说,其特征表现为被动性,这是基于社会对司法权的功能设计,法官在纠纷中是中立的,对诉讼来说法官也是被动的。另外,在权力架构的权力能量程度来说,正如汉密尔顿所言,司法权既无军权,也无财权,在社会管理方面司法部门是软弱的,这种软弱体现在其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为去干涉社会治理。40因此,出于权力制约的目的,司法权为了在与其他两个权力抗衡时不被侵犯,进而导致国家权力的失衡,坚守规则至上,把规则作为法官和立法权和行政权抗衡的阵地是法官作为职业法律人的角色使然。
适用规则是法官判决具有正当性的依据,特别是在概念法学盛行的年代,法官审理案件被孟德斯鸠认为是一个自动售卖机的过程,法官只需要把案件事实嵌套入法典中,就能得出判决。社会纷繁复杂,变化无常,法律却是滞后的,自动售卖机似的审判是一个无法实现的理想。因此,能动司法在现实需求上获得了一席之地,但当法官面对疑难案件,在无法拒绝审判的前提下,法官能动性也必须对规则进行解释从而使判决具有正当性。对规则的解释同样是法官扮演职业法律人角色的过程。“法律解释不仅仅是追求真理的手段,更主要是一种行使权力的技术。也正是通过这一套技术,法律知识和传统才可以与政治权力相抗衡。”
从现实层面上看,法官明确职业法律人的基本角色定位是出于司法官处境的需要。尤其是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司法呈现出明显的地方化。法官个人的待遇、职级、晋升等有关切身利益的方面严重依赖于地方,当遇到对地方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地方行政部门往往会对法官的判决施加干扰。因此,在司法权可能被行政权边缘化的中国司法环境,明确法官职业法律人的基本角色定位是依法治国逻辑下的法官对抗行政干预的盾牌。
第二节 简化角色丛:弱化法官行政角色
法律价值在于协调社会多重利益的产物。而这种协调并非仅靠一人之力,是依靠法律职业群体的整体性力量。而法律职业群体的互涉关系有利于加固这种群体的整体性力量。该群体的互涉,一方面来自于群体成员的相互提携与肯定;另一方面来自于相互妨碍与否定。
法律职业群体成员相互提携与肯定。法律职业的本职在于共同正面矛盾和解决纠纷,共同的前提是他们处于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内从业。他们对法律规则和原则的专业理解是一种职业特性,特定且共同的法律思维塑造了他们相似的工作风格,法律程序由此得以展开,最终顺利解决纠纷。并且由于社会生活是动态发展的,社会新兴问题每次出现必将在法律职业群体中荡起涟漪,对法律敏感度使他们职业本能地关注这些问题,这种群体反应来自于法律群体职业品质和职业训练,进而成为成该群体共同的法律习惯,从而强化了群体内部的相互提携与肯定。这种相互提携与肯定前提源自于群体职业联系形成的相互理解与认同,最终使共同体更加紧密与团结。
现代法治提倡法律职业群体的一体化培训,增强彼此互相了解,法官理解群体其他成员的工作性质与业务,群体其他成员也走进法官的实际工作。这是一种以法律事业为中心多项共同发力与相互促进的模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法官和检察官了解律师,律师体会国家机关的工作性质,法学学者接近实务完善理论。法律职业一体化培训有助于强化职业群体内部认同,减少偏见,群体共生。法律职业群体内部若想减少彼此的沟通障碍,司法活动过程中若想互相配合,成员之间拥有共同的语言和思维是必要前提。
结语
本文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以社会学角色理论为理论框架,以社会学功能派学者罗伯特·默顿的“角色丛”理论为工具,分析了中国法官角色。
本论文首先介绍不同理论对法官角色的观点,并指出各学说在分析法官角色的可取与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学视角下法官角色,以一个客观角度揭示我国法官的现实司法环境。分析工具为社会学中的“角色丛”理论,因为法官天职在于处理社会纠纷,因而法官无法像科学家那样与社会保持距离,法官这一社会地位使其不得不跟各种不同角色相关者发生互动,进而不得不考虑这些角色相关者对法官角色的期望,因此法官必然扮演多重角色。
紧接着,在探讨中国法官“角色丛”的相关问题时,需要明确法官是一种职业角色,并在中国语境下探讨法官角色,即中国历次司法改革下对法官角色的定位,以便厘清和解决问题的目的是什么。因此,本论文对中国历次司法改革进程做了梳理,结论是法官角色定位是职业化,这也为后文解决法官角色冲突问题指明方向。基于本论文的论述需要,本文还对法官有何权力做了探讨,本论文认为法官权力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的权力,即判断权。
再次,本论文借用“角色丛”理论为工具,论述了法官处于三个角色关系中,分别为法律职业群体关系中;国家权力体系关系中;社会民众关系中,这些角色关系中法官对应扮演了三种角色,一为职业法律人;二为政治权力人;三为社会人角色。依据默顿“角色丛”理论,当事人处于角色关系中,角色相关者会对角色占据者(法官)有特定的角色期待,法律职业群体对法官的期待是“实现法律正义”;国家权力机构对作为治理成员的法官提出其组织期望,亦即“为中心工作服务”;社会民众对法官的角色期望是社会民众要求法官为“无权无势”的他们主持公道之角色期望,并且这种公道需要符合民众社会情理或实质正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