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论文哪里有?本文研究结论如下:乡村旅游引起村庄产业结构和性质发生改变,村庄由农业场域转变为旅游场域,最终村民呈现以乡土逻辑为底色,市场逻辑为主的复合型行为逻辑。乡村旅游开发前,崇村属于农业场域,社会资本占据主导地位,村民和村干部围绕社会资本进行资本的转化与竞争,维持或提高自己在场域中的位置,村民们受农业场域的影响产生了一套稳定的惯习。
第一章 导论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1.1 关于乡村旅游的研究
第一,社区参与旅游研究。社区参与是公众参与的表现形式之一,最早源于西方社会,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域,与西方社会民主制度相伴而生。墨菲(Murphy)(1985)将社区参与理念首次体现在旅游规划中,强调在旅游规划时应参考当地社区居民对旅游发展的意见,使居民的想法反映在规划中,以减少旅游规划的冲突。在旅游规划初期,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居民参与规划的方法,设计出有效的途径使居民参与到旅游规划中,并鼓励当地居民踊跃参与这一过程,这对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Tosun et al 2000)。此后,学者将社区参与理论运用到旅游发展的各个环节。学界基本认同旅游发展必须有当地人参与的观点。社区参与是发展旅游的重要途径,意味着社区成员被鼓励参与社区建设,通过动员自身资源,明确自身所需,并决定自己如何参与旅游(Stone 1989),且这种参与必须有效贯彻到旅游发展的整个过程(Roberts 2011),当地人只有持续获得利益分配时才能够真正支持当地旅游产业(Warouwet et al 2018)。
第二,旅游的利益相关者研究。上世纪 60 年代,利益相关者理论在西方被首次提出,90 年代旅游领域首次应用该理论,部分学者提出旅游利益相关者主要包含当地居民、政府、旅游公司、旅游规划者等主体(Elise Truly Sautter et al 1999),该理论分析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在旅游利益相关者利益分配模式研究领域中,布兰韦尔等(Bramwell et al)(1999)学者均认为平等分配是旅游开发主体之间共赢的基础,其中针对开发者而言,凯尔纳乐(Kernel)(2005)提出“负责任的营销观念”,旅游开发者应与其他主体通过共享资源的管理权,最终达到共享利益目的。雷蒙德等(Raymond et al)(2019)通过建立利益交换模式,合理分配多元主体在节假日中的旅游收益。在旅游利益相关者产生的影响方面,国外学者基本认同处理好旅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的观点。巴肯(Buchan)(2019)进一步提出,各个主体在旅游地环境保护中的参与程度越高、利益分配越为合理,能够促进旅游地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从消极被动到造势博弈:村民政治行为逻辑的变化
5.1 参与选举活动
5.1.1 无感的政治参与
20 世纪末中国农民的主体意识觉醒,个人权利意识增强(赵修义 2009)。在乡村旅游开发前,崇村作为典型的农业村庄,村民与村民、村民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均较为简单,总体而言,村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有限,政治参与意识弱,政治行为单一,主要表现为政治冷漠现象。村干部认为村民容易管理,村委会要求村民必须做某事情,村民基本都会贯彻执行,例如民工建勤修路、打井等。村民在日常生活中对政治几乎没有任何感觉,村庄内部的投票选举活动是崇村村民政治参与的主要体现。
三年一度的村委会选举是村民们行使政治参与权利的重要表现。1987 年,村民自治的实践道路逐渐规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选举权是村民自治的重要体现。在乡村旅游开发前,崇村的选举较为规范,但每届参与竞选的人员情况变动不大,村民们参与竞选和投票的积极性均相对较低。在参与竞选方面,由于村民受教育水平低,组织化程度较低,选举展现的是个体自身的能力,如果候选人选举失败将对其未来参与政治活动的信心产生影响,在此背景下参与选举的村民一般都是村庄中较有威信的年长者,与普通村民相比,他们与外界接触较多,见识稍显广泛,社会资本丰富,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崇村这些参与竞选与投票的村民一般不以纯粹追求私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竞选者以集体利益为重。村民认为自己缺乏管理村庄集体事务的能力,参与竞选的积极性较低。在参与投票方面,由于村民的民主意识淡薄,对村民自治的认识不足,对选举的意义理解不足,参与投票的积极性也较低。总体而言,在改革开放后至乡村旅游开发前,崇村的选举基本不存在通过贿赂动员村民投票的现象,村民们对选举的认识有限,参与投票和竞选的积极性均相对较低,仅个别村民的政治参与意识较强。
5.2 参与集体事务
5.2.1 权利意识淡薄,追求基本生存权
农业是我国国之根本,这一时期农业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新世纪后我国才取消农业税,乡村旅游开发前村庄中最大的集体事务就是税费的收取,周飞舟(2006)所言,代表国家意志的基层政府没有发挥服务村民的作用,上级主要从村庄中汲取,是一种汲取型政权。1996 年至 1998 年,税费平均每年增长 4.9%(贡燕军 2001),农民的税费负担重,税费征收过程中出现治理危机,国家部分地区的农民采取抗争性行为,对于崇村村民而言亦如此。这种抗收行为仅是崇村个别村民的行为表现,例如故意不缴纳税费,大部分村民即使不愿意缴纳,采取拖延策略,但在村干部的多次催收后,最终他们仍然按照规定缴纳。因此,这一时期仅有少部分村民会主动参与村庄集体事务,政治参与意识较强,大部分村民较为顺从,配合村干部的工作,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淡薄,追求基本生存权。
被访者 N11(2020.10):“白天大家都得去种地,腾不出来时间开会,都是晚上吃过饭后去开会,开会主要也是讲收费、选举、计划生育之类的事情,那个时候村里平时事情少,没啥事情大家也不去找村干部,平时都很忙的。”
修建出山公路是改革开放后至乡村旅游开发前崇村集体事务的重要表现。1986年,国家对嵩洛县进行交通扶贫,崇村开始修建出山公路,在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动员之下,村民们为了能够与外界相联系,通过民工建勤的方式参与修路。“民工建勤修路的时候,我们都有参加,村委会动员我们,那个时候的百姓就是政府让干啥咱就干啥,人都没那么多心眼,人都老实(受访者 N11,2020.10 )。”
除了税费的收取、公路的修建以外,崇村在改革开放后至乡村旅游开发前,村庄内没有其他重要的集体事务,村民的日常生活围绕农业生产而展开,几乎看不到村民参与集体事务的身影,对政治参与的认知较低,他们对村庄集体事务的关注也较少,村民之间以及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纠纷相对较少。费孝通(2012)提出:“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乡民奉行‘无诉’”,无讼作为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念,指导着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
第七章 结论与思考
7.1 结论:乡土逻辑为底色,市场逻辑为主的复合型逻辑
郑杭生(2003)提出中国正处于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转型之中。村民的行为逻辑受到一定时期国家——社会关系的影响(吴理财 2013)。改革开放后,我国从集体主义社会进入个体化进程,个体获得自我发展的多元途径,从国家层面而言,这个时期村民的行为整体处于转型之中。从崇村个体发展角度而言,村民行为逻辑的改变更直接的受到崇村乡村旅游开发的影响,受产业转型因素的驱动较为显著。崇村乡村旅游开发始于 1997 年,崇村三面环山,受地形条件限制,村民的流动性差,主观能动性低,旅游开发前外出打工者较少,导致村民受到外界的影响相对较少,且作为国家级贫困村,政府在方方面面对崇村村民的投入有限,因此,乡村旅游开发初期产业转型对村民的影响是直接的,旅游发展后期村民们受到国家的影响较大。在一定封闭的地域范围内,旅游作为第三产业,这种现代性因素对崇村村民行为逻辑的改变更为彻底。本文研究结论如下:
乡村旅游引起村庄产业结构和性质发生改变,村庄由农业场域转变为旅游场域,最终村民呈现以乡土逻辑为底色,市场逻辑为主的复合型行为逻辑。乡村旅游开发前,崇村属于农业场域,社会资本占据主导地位,村民和村干部围绕社会资本进行资本的转化与竞争,维持或提高自己在场域中的位置,村民们受农业场域的影响产生了一套稳定的惯习。随着游客、地方政府、旅游公司进入崇村后,农业场域转变为旅游场域,经济资本在旅游场域内占据主导地位,村民和其他主体围绕经济资本进行竞争,场域形塑惯习,在旅游场域惯习的约束与指引下,村民的行为逐渐发生变化,行为逻辑是行为主体对行为的客观规律性认识,最终村民形成新的行为逻辑。即村民们首先实现了生产方式的转变,通过开办农家乐、商店等形式参与乡村旅游,采取兼业行为,随着退耕还林与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村民们完全从土地中脱离出来,运用多元策略竞争客源,通过改造房屋扩大经济资本,完成了身份的转变,由农民转变为服务业从业者,导致村民行为逻辑发生改变,由遵循生存道义行为逻辑转变为经济理性行为逻辑。生产方式的转变,引发村民社会交往行为逻辑的改变,借用金耀基(1988)观点,由社会取向转变为经济取向的社交行为逻辑。在婚丧嫁娶等仪式性交往活动中,由以人情性社交行为转变为利益性社交行为,在闲暇时间的交往活动中,村民由情感性交往行为转变为工具性交往行为。且乡村旅游开发后,村庄集体事务主要围绕旅游产业而展开,两者具有关联性,这导致村民的行为逻辑从消极被动转变为造势博弈。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