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开题报告怎么写?本文将以民法学论文为例,为大家分享一篇开题报告的范文样本,标题是“论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具体详情如下。
一、论文开题报告基本框架
论文开题报告一般由以下八个部分组成(每个院校都有固定的开题报告模板,可能有所差异,大家可以参照各自学院的要求进行写作)。具体内容如下:
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2.研究目标及内容
3.研究方法
4.论文大纲
5.技术难点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6.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
7.论文工作计划
8.参考文献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在此文件中明确的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提议。民法典是法治的需要和时代的呼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人格权进行了规定,但是未对人格权进行详细的规定。我国对于人格权的重视跃然于法律规定中。
有很多立法的亮点,但是并未详细的体现人格权的财产价值,以及人格权财产利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在民法典的法律规定中寻找救济,因此本文探讨是否所有的人格权都具有财产利益,以及体现出具有财产价值的人格权如何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 民法学界关于人格权的立法各抒己见、众说纷纭。因此,人格权应该单独成编还是合并在自然人编中,以及如何解决人格权被侵害的赔偿等问题争议颇多,本论文讨论具有财产价值的人格权标识特征在遭受侵害时如何得以救济与保护,以及人格权财产利益被保护的主体、客体的范围。 人格权是绝对权,是生而为人所具有的,是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所有的民事主体。社会飞速发展,科技进步迅速普遍,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法院接收并审理的侵害人格权的案件,很多关于人格权纠纷的司法案件诸如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司法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这不仅反映出我们更应当重视人格权的保护,尊重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人格权的财产价值在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中得以凸显,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在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案件的判决中财产价值体现的非常明显,此类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在司法案件的判决中,法官一般依照现在已有的法律规定进行适用,再结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判决。所以制定明确的保护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法律规定势在必行,构建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非常之有必要。
部分人格标识具有财产价值、经济价值,随着社会发展其在社会生活中被许可转让使用,从而出现了这一新型的社会现象,法律应当紧随时代发展,跟随时代潮流,对这一社会现象通过法律规定予以规范。最初是出现在社会市场中,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与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许可一些商家使用自己的人格标识,这是一种双赢的行为模式,一方面可以促进商家的营利,增加商家的收入,另一方面也能增加公众人物的收入,也促进社会进步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则是关于侵害人格权的司法案件数量的增加,对于侵害人格权不仅会对人格权的精神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对人格权权利人财产利益造成损害。但是之前在我国法律中侧重于对精神利益的保护,随着社会发展,侵害财产利益的司法案件数量也如雨后春笋般增加,对于这种社会现象,通过加强立法通过法律条文予以明确的规定,对人格权财产利益进行一个法律的明确界定,对于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范围应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改进更新,对积极保护与消极预防的方式应进一步进行丰富。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格权财产利益,并与精神利益形成一个平衡状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
1.1.2 研究意义
1.1.2.1 理论意义
理论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对人格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我国法治的进步,同时也体现了对人格权的重视。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以及其他相关编章为理论基础对人格权财产利益进行研究。本文将描述人格权财产利益在法律规定中的体现,并通过与国外关于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比较,如美国的二元保护制度与德国的一元保护制度,对其进行了解与探析,并与我国的相关规定予以比较区别,同时借鉴更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有关条款,研究民法学前辈们对于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的观点,探析具有财产价值是否覆盖人格权全部,人格权的财产价值在民法中得以保护的方式方法。梁慧星教授在他的《民法典编纂论》提出,对于名人代言的问题,一部分学者主张这一社会现象中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属于商品化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82 条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人格权权利主体的声音这一人格标识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呢?例如网络主播李佳琪在直播带货中所说的“买它、买它”的声音,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呢?因此,选本题目研究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范围与民法救济制度,且人格权财产利益在民法领域应当如何更加明确进行保护的问题进行研究。
现实意义:在现在的社会中,信息网络十分发达,很多人利用网络媒体或者通过其他手段恶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给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我们时常可以发现明星通过发律师函来要求保障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目前大家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的现象值得被肯定,伴随着近几年此类案件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在法院,通过案件的判决,可以看出人格权的保护更加受到重视,但是不同案件的司法判决的赔偿数额不一,那么是否所有的人格标识都具有财产利益呢?侵害人格权是否会对权利主体的财产也造成损害呢?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标准如何确定呢?以及人格权的财产利益如何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呢?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话题。通过研究人格权的财产利益,可以对人格权与时俱进的进行更加全面的保护,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更有利于法治进步。
三、研究内容
本论文旨在研究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人格权在国内国外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意味着法律的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格权思想的进步。本文所指的人格权的财产利益价值同样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最初人格权的保护方面,大家认为人格权只包括与身体密切相关的身体权等人格权;目前社会中商业化现象不断出现,社会在不断前进,互联网越来越发达,商业化越来越成为时代潮流。很多社会知名人士为公司企业代言,很多公司为了更好的营利,利用社会知名人士的肖像、姓名、声音等人格标识,这时人格权的商业价值、财产价值逐渐体现出来。与此同时也伴随着一些法律问题的出现,如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法律保护范围问题,权利损害赔偿不完善之处等,本文针对这几个问题展开讨论,讨论国外如美国公开权、德国一元论保护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模式,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讨论我国如何更好的保护人格权的财产利益。
四、研究方法
1.比较分析法
美国通过设立公开权,与之前已经存在的隐私权形成两种权利保护方式,这被称为二元论模式。德国在原有的保护人格权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护的范围,将财产利益包含入内,这属于一元保护模式。分析两国的国情以及法律规定的背景和思想,从中发现他们制度的优点,分析研究两国对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的具体行为措施,针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足以解决目前增多的侵害人格权财产价值利益的司法实际案例,根据我国的法律传统、法律体系以及我国国情与社会发展现状,进行认真的思考,对司法案件进行完整的总结与反思,来构建关于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制度。
2.文献研究法
通过对有关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民法法律规定,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中关于人格权许可使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现有文献如论文、期刊、相关网络文章、裁判文书相关案件判决书等进行梳理总结,借鉴参考其中有益的成果,学习解决人格权财产利益纠纷的方法,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格权的财产利益。
3.实证分析法
通过收集关于侵害人格权财产利益的司法案件,对其判决进行统计,进一步总结,可以更加确切的了解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如今网络更新换代非常之快,许多明星在遭受到人格权侵权时,很多明星往往咨询律师,通过发放告知函或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人格权的完满,尤其目前的关于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的纠纷案件数量很多。通过这些案例体现出我国实际生活中所存在的侵害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情况,以及我国对于此保护的不完善之处,结合案例,针对实际情况以便提出保护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措施与方式方法,这些措施与方式方法更应当“对症下药”。
4.分析归纳法
通过分析人格权的财产利益在实践中被侵害所出现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得出结论,针对此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将国内外文献中关于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民法保护的法律制度、学者观点以及司法实践之中总结的具体方法和措施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并对近年来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出关于人格权财产价值的民法保护的不完善之处。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现状提出更适合我国的观点以更加有效的保护人格权财产利益。
五、研究结论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为基础,人格权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人格权的财产利益。从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法律性质、立法考察、法律适用以及理论之争的角度对人格权财产利益的概念与性质进行了描述。如人格权财产利益虽然突出的是人格权的财产利益,但是对于人格权还是应当以人格权本身的人身权益为核心,在保护财产利益的同时不能忽视了人格权的精神利益,以及人格权本身的权益。
人格权财产利益是随着社会商业化的飞速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的一种利益,是附属于人格权的,不能独立于人格权而单独成为一种财产利益。同时也体现出了目前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的不足之处。例如在司法案件中,对于侵害人格权财产利益的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有限,对于侵害人格权财产利益的赔偿请求权的选择不确定性,以及所赔偿的范围与数额标准不统一。通过案例分析发现目前侵害人格财产利益的行为很多,所以在论文中描写了侵害人格权财产利益的请求权基础。对于人格权的请求权基础有人格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等,并对三种请求权基础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探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人格权的许可使用的规定进行了讨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虽然对部分人格标识的许可使用进行了规定,但只是提出了允许部分人格标识进行许可使用,但是许可使用的范围、标准与程序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需要根据社会生活情况进行完善。例如可以根据双方意思自治与意思表示一致的原则,对人格标识许可使用进行约定,对于期限与价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详细的约定。通过美国的公开权制度与德国的一元保护模式进行探析,借鉴适合我国国情与法治进步的相关规定。
德国的一元保护模式更适合于我国对于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的规范完善。 在论文的第五章根据以上的论述提出了构建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的民法制度的相关建议。从人格权财产利益的保护模式,人格标识的许可使用,侵害人格权财产利益的请求权基础、赔偿范围、赔偿数额标准等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至于构建一个相对完整的保护制度体系。但是本文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对于很多现有法律未进行规定的范围,自己的思考有限,学习视野有局限性未能提出更加充分更为完整的意见。在之后的工作学习中还需要查阅更多的研究资料,时刻关注对于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的前沿研究并不断的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探析与总结。
六、论文进度安排
20XX年11月01日-11月07日 论文选题
20XX年11月08日-11月20日 初步收集毕业论文相关材料,填写《任务书》
20XX年11月26日-11月30日 进一步熟悉毕业论文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2月10日-12月19日 确定并上交开题报告
20XX年01月04日-02月15日 完成毕业论文初稿,上交指导老师
20XX年02月16日-02月20日 完成论文修改工作
20XX年02月21日-03月20日 定稿、打印、装订
20XX年03月21日-04月10日 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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