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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法学理论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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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文献综述 Literature Review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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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字数:2015
  • 论文编号:el2022010712105828064
  • 日期:2024-10-05
  • 来源:上海论文网

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法学理论论文的文献综述,以“农地经营权研究”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法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二、论文摘要

农地经营权源于经济学理论,并以政策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为民众所接受。

法学对于农地权利的变化应有所回应,确定农地经营权的相关内容。由于对农地经营权的功能、效果、价值已经有了准确的要求,所以应当先为农地经营权定性,再讨论如何实现农地经营权,最后梳理农地经营权的内容。  根据不同性质农地经营权的正面论据,能够梳理出定性的影响因素,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三权分置”政策。但是,在先为农地经营权定性时,物权法定原则和一物一权原则实际上并无作用。物权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不能改变物权的种类,而一物一权原则仅影响着客体的确定。因此,在为农地经营权定性时,只需考虑“三权分置”政策即可。“三权分置”政策中的经济目的是,促进经营权利的有序流转和提升农业用地的利用效率。据此,应将农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而“三权分置”政策所确定的权利体系模式,则要求细化权利束,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模式。因此,农地经营权应被定性为用益物权。 根据“三权分置”政策为农地经营权定性,实质上只是提出了一种假设,还需要讨论农地经营权的实现路径。

换言之,就是要确定存在符合农地经营权性质的主体和客体。但是,农地经营权的性质对于主体并没有限制,而是仅对客体有着明确的要求。农地经营权客体的选项包括农业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承包权。其争议的表象是客体能否符合一物一权原则,而实质则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于“三权分置”体系中的作用存在认识差异。通过对比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承包权、农地经营权的主体和内容,可以确定在“三权分置”体系中无需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三权分置”体系应由集体所有权、农地承包权、农地经营权构成。并且,由于农地承包权可以被定性为成员权,所以以农业用地为农地经营权客体能够符合一物一权原则。

此时,农地经营权是以农业用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且主体无身份限制。 在确定农地经营权的性质、主体、客体后,还需要讨论其内容。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农地经营权的内容应包括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与其它用益物权相比,农地经营权的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并无特殊性,但对于间接占有人、地役权的设定人、收益的类型等具体问题仍有必要进行具体分析。此外,权利人虽然不能依据农地经营权来处分农业用地,但对于权利本身仍拥有处分权。因此,农地经营权的内容还应包含处分权能。对农地经营权的处分应是一种法律上的处分,包括流转、限制等。具体的形式可以划分为有偿的处分、无偿的处分、以融资为目的的处分。同时,由于农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在讨论其内容时可以适当地借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三权分置”改革是解决农业用地相关问题的有效方式,而农地经营权又是“三权分置”改革的重点。因此,为农地经营权定性,分析其实现路径,讨论其权利内容,将会有助于完善“三权分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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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为了提升农业用地的利用效率,党和政府对农地权利体系进行了改革,以政策的形式确立了农地经营权。农地经营权的理念来源于经济学理论,且尚未经过法学理论的检验。然而,土地权利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其变革绝对不能缺少法学研究和立法实践的支持。

因此,在法学视角下论证农地经营权的可行性,具有重要的价值。对于农地经营权的性质、主体、客体、内容等,法学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众多的学说观点。尽管有学者部分或彻底地否定了农地经营权的价值,并根据“三权分置”改革的目的提出了新的权利变革模式。但是,大多数学者对农地经营权仍持有肯定的态度,并提出了将其演化为法学权利的方法。在性质上,有用益物权和债权的争论;在主体上,则是对有无身份限制展开了争论;在客体上,争论的焦点则是能否满足一物一权原则。 从法学角度研究农地经营权时,尊重已有的实践成果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农地经营权并非首创于法学之中,其概念、功能、效果、价值都已经基本明确。此时,若脱离已有的实践成果来研究农地经营权,是不合理的。根据农地经营权的功能、效果、价值,能够直接确定的内容是农地经营权的性质。因此,应先为农地经营权定性,再讨论农地经营权的实现路径,最后论述农地经营权的内容。 在为农地经营权定性时,为了保证定性的准确,应该根据不同性质农地经营权的正面论据,来分析定性的影响因素。再结合先定性再论证实现路径的方式,去讨论不同影响因素的实际作用。最后,根据起实际作用的因素来为农地经营权定性。 完成对农地经营权的定性后,仅是提出了一种假设。因为若无法为农地经营权确定符合性质的主体和客体,农地经营权就无法实现。农地经营权对于主体并无特殊要求,但客体要符合用益物权理论和一物一权原则。因此,如何达成以农地为客体就成为了研究的重点内容。

以农地为客体和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实际上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三权分置”体系中的作用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农地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的设想将难以达成。因此,需要在主体、内容等方面,比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承包权、农地经营权之间的异同,以此来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作用。最终,完成对“三权分置”体系的构建,得出农地经营权的实现路径。 此外,虽然农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存在着联系,但不能完全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对于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需要对具体的问题加以论述,包括间接占有人的范围、地役权的设定人、收益的类型等问题。此外,对于处分权能的类型、特点和实现方式也要进行论述。

四、论文结论

独立农地经营权能够促进权利的流转,充分提升农业用地的利用率。尽管,农地经营权始于经济学理论和农地政策,但并不意味着其与法学理论必然存在冲突。并且,由于农地经营权的作用已经得到了证实,所以在不违反法学理论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农地经营权得以实现。

农地经营权的作用是为了促进经营权利的流转,并保障被流转的经营权利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同时,鉴于“三权分置”体系和农业用地集体所有制的要求,农地经营权只能是用益物权。 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农地经营权的最佳客体应是农业用地。由于农地承包权和农地经营权足以承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作用,所以后者并无保留的必要。因此,在“三权分置”体系中,以农业用地作为农地经营权的客体,并不会违反一物一权原则的要求。并且,由于农地经营权的内容并不会因为主体的差异而发生变化,故而也没有创设多种经营权的必要。而对于农户与农业用地之间的必然联系,农地承包权足以独立保证其应有的稳定。

同时,为了保证经营权利的自由流转,农户所享有的承包权也应该与经营权完全分离。因此,“三权分置”改革应是一次彻底的农地权利体系改革,足以实现完全独立经营权利的目标。 对于农地经营权的内容,既要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也要根据自身的特点而做出适当的改变。随着农地经营权的流转,间接占有人和设定地役权的权利人的范围会更加复杂,明确主体的范围有助于保证农地经营权的实现。而权利人对农地经营权的处分权能,则是流转经营权利的前提,也是获得经营资本的保证,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对于农地经营权的处分行为,必须以保证农业用地的出产率为前提,否则不宜实施。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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