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1 绪论 1
1.1 研究背景 1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
1.2.1 研究目的 1
1.2.2 研究意义 2
1.3 文献综述 2
1.3.1 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 3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关系 3
1.3.3关于认罪协商机制的讨论 4
1.4 研究方法 4
1.4.1 文献研究法 4
1.4.2 规范研究法 5
1.4.3 比较研究法 5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检察主导的理论概述 6
2.1 检察主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理基础 6
2.1.1 检察机关的权力性质及其定位 6
2.1.2 检察机关主导认罪认罚的应然性 7
2.2 检察机关主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职能解读 8
2.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启动者 8
2.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主导者 8
2.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的监督者 9
2.3 检察机关主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10
2.3.1 体现效率追求 10
2.3.2 保障审判公正 10
2.3.3国家治理体系有机组成部分 11
3 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考察 12
3.1 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在相关制度中的作用 12
3.1.2 美国检察官与辩诉交易 12
3.1.3 英国检察官与认罪协商制度 13
3.2 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在相关制度中的作用 13
3.2.1 法国检察官与庭前认罪答辩程序 13
3.2.2 德国检察官与刑事协商制度 14
3.3 检察视角下域外制度的经验启示 15
3.3.1 可合理配置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15
3.3.2 可加强案件审查管理分流新型检察管理模式 16
3.3.3 可提升检察机关司法能动性 17
4 检察主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探究 18
4.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性文件分析 18
4.1.1 《试点工作办法》中框架性意见分析 18
4.1.2 地方层面出台的工作细则的体现 18
4.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的实践探究 19
4.2.1部分试点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实践观察 19
4.2.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刑诉法》后各地的适用情况 21
4.3 检察主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剖析 22
4.3.1主导定位缺乏正确认识 22
4.3.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不够顺畅 22
4.3.3 检察机关主导本领还有欠缺 23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检察主导的完善设想 23
5.1 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精准化 23
5.1.1 精准把握“认罪”条件 23
5.1.2 精准把握“认罚”条件 23
5.1.3 精准把握“从宽”条件 24
5.1.4 精准把握量刑的精准化 24
5.2 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流程简化 25
5.2.1 构建公诉引导侦查机制 25
5.2.2 审查起诉环节予以优化 26
5.2.3 审判活动进行明确简化 26
5.3检察权力适当拓展延伸 27
5.3.1 扩大起诉裁量权 28
5.3.2 规范量刑建议权 29
5.3.3 切实推动公诉方式合作化 29
5.3.4 积极确保公诉权力实质化 30
5.4健全认罪认罚从宽的配套制度 31
5.4.1 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31
5.4.2 完善被告人权利保障机制 31
5.4.3 健全内外联结的监督机制 32
5.4.4 切实保障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 32
6 结论 34
参考文献 35
致谢词 37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社会迅速转型,由此引发各类矛盾日渐增加,导致刑事案件发生数量激增,对司法工作造成巨大挑战。检察机关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进入21世纪尤其是近十年来,检察机关审查刑事犯罪有三方面明显特征:一是犯罪行为科技化、专业化、网络化程度不断提高。二是大规模、超大规模刑事案件发生比率增加。三是案件总量大幅增加,引发办案难度和压力激增,长为司法立法机关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自2000年以后,各地检法机关都在尝试推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由此受到了两高重视,相继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最终从立法角度予以规范和确认。尤其是2014年以来,司法改革重点已经涵盖速裁程序,其试点基础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p#分页标题#e#
在吸收国外其他国家地区协商式、恢复性司法和辩诉交易理念和成功经验后,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中确定了认罪认罚从宽的诉讼制度。该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划时代意义。具体来说,不仅体现在对诉讼效率的提高、促使司法资源更加节约,同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消弭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作用,同时也能够推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起主导责任并发挥更好主导作用 。同时,有学者也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推动和确保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应案件中由审前程序主导向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主导转变,进而使得检察机关能在超过70%以上刑事案件中发挥主导作用和地位 。由此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良好运用基础,其作用也比较显著,但该制度确立时间较短,在执行中也面临着一定挑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检查主导作用进行相应分析和研究,有一定紧迫性和现实价值。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 研究目的
本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检查做到作用进行研究,其目的在于更好辨清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检查主导作用发挥的渠道,以及当前检查主导作用发挥存在的不足。结合域外相应法律法规的立法情况,为完善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检查主导作用发挥提供相应的路径思考,推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主导作用发挥的进步和完善。
1.2.2 研究意义
此次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主导作用发挥为主题进行研究,其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具体来看,内容如下:
1.2.2.1 理论意义
随着国内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如何更好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平等的探讨和研究从未间断。本文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着手,论证检察机关主导作用发挥的理论基础和依据,能够确保最新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主导作用发挥的理论研究紧跟时代要求,扫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主导作用发挥的制度障碍,为更好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主导作用发挥提供理论保障。
1.2.2.2 实践意义
在各界努力提升诉讼效率的时代趋势下,犯罪轻型化成为必须开展的工作之一。如何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分配,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但是当前各地对于如何规范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主导作用的认识各有差异,规定也不尽相同。开展和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度运行中检察主导作用的研究,能够对其中存在问题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明确解决问题的路径,推动实践中检察主导作用的更好发挥。
1.3 文献综述
在中国知网、龙源期刊网等网络平台和学校图书馆,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主导作用等为关键词,搜索相关研究成果。对发现的研究成果进行认真阅读、细致分析、概括总结,掌握当前最新的研究成果,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综合来看,当前研究成果集中在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认罪认罚从宽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关系、关于认罪协商机制的讨论等三个方面。具体来看,内容如下:
1.3.1 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石茂生教授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增强了庭审的对抗性,要求检察机关更加强调庭前审查证据的全面性与合法性,继而强调检察机关应当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并对侦查权进行诉讼监督 。此外,孙谦副检察长认为“公诉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更加凸显” ,检察机关要跳出公诉立场更加理性平和司法,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实行内部制约且接受外部监督。对于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起到程序分流作用,张相军教授建议检察机关可以“适当扩大起诉裁量权和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需要起诉的案件在公诉环节探索分流起诉的公诉模式,做到繁案精办、简案简办”。 对于检察机关如何做到程序分流,陈瑞华教授认为未来的刑事诉讼程序将分为被告人认罪、不认罪案件的两种适用程序 ,认罪案件将贯彻从宽处理原则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于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王敏远教授认为“刑事辩护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基础,是被刑事追诉之人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础” ,要赋予其知情权、程序选择权等,更要建立健全值班律师辩护制度。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关系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认罪认罚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进行了激烈讨论,理清二者的关系是笔者进一步研究的前提。有学者提出疑问:“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是庭审实质化,防止审判流于形式,而试点速裁程序的目的是案件分流,一部分案件实质审判,而另一部分案件简化庭审过程,这种简化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否“自我矛盾” ,也有学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推进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彼此促进且相辅相成,二者的关系“实质上是刑事诉讼中对办理案件的应然要求与实然需要的关系” 。一方面,一份合法的判决不仅体现在实体上的公正审判,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审判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通过自愿放弃在法庭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来获得从宽处理,这种自愿性构成了制度开展的正当性基础。同时,被追诉人不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据审判为中心要求获得公正审判,可以看出审判中心主义为认罪认罚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为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提供了保障,庭审实质化需要有足够的司法资源来实现,繁者更繁的制度安排需要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消化绝大数的轻罪案件,做到简者更简,实现司法资源的平衡分配。
1.3.3关于认罪协商机制的讨论
认罪认罚协商机制强调犯罪嫌疑人和被追诉人以认罪认罚为前提与控方开展协商,双方就量刑问题能够达成一致,犯罪嫌疑人和被追诉人最终能获得程序上的从简和审判机关的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控辩协商的关系需要理清,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从宽和程序从简建议的过程,实际上是控辩双方就案件处理和程序适用进行沟通协商的过程,基于合意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就是协商成果,可以把控辩协商看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一个关键性的环节 。有学者认为认罪协商制度也就是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但是这一观点已遭到理论界和实践界的明确反对,可以确定的是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控辩协商机制不同于西方的辩诉交易。笔者较为赞同顾永忠教授的观点,认罪认罚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且区别于坦白、自首等实体法上的内容,认罪认罚协商属于程序法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范畴,本文的研究写作也是基于这个前提进行阐述。迄今为止,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改革试点决定,还是两高的试点方案尚未对控辩协商机制作出制度安排,陈瑞华教授对控辩协商的构建提供了一些思路,如辩护律师参与控辩协商的全过程,对控辩协商的结果和方案被害人应有知情权,并且需要赋予其申诉权利,如果控辩协商过程中对于自愿性和合法性存在异议,控辩双方可以采取抗诉、上诉的手段来解决 ,这些构建思路都值得在试点过程中予以参考。
从研究结论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似乎一直未提出体系、全面和规范的建议,现有的期刊论文中的调研内容也多为实务部门为完成调研任务所做,对于实证分析不够透彻,这也是本文在写作中需注意的内容。
1.4 研究方法
为确保此次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及研究结果的科学有效,笔者选择文献研究法、规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具体内容如下:
1.4.1 文献研究法
在中国知网、龙源期刊网等网络平台和学校图书馆,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主导作用等为关键词,搜索相关研究成果。借助文献,对发现的研究成果进行认真阅读、细致分析、概括总结,掌握当前最新的研究成果,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尤其是能够确保此次研究中相关理论及内容的准确性。
1.4.2 规范研究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主导作用的研究非常严谨,必须遵循以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基本内容,因此使用规范研究法开展相关内容的认知、了解和研究,并且确保研究内容和成果都在法律标准范围内。
1.4.3 比较研究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国内外都有开展,可以成为此次研究的重要依据。为此,运用比较研究法,搜集国内不同地方、国外不同国家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主导作用的规定,通过比较发现其中差异,从而对检察主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探究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中检察主导的完善设想,能够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