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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网站境外上市法律情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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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304172020355400
  • 日期:201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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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境外上市概述


一、 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企业境外上市,必须与国际接轨,必须符合上市地相对国际化的监管法律标准,这就对企业的治理结构及管理水平提出了国际化的要求:必须理顺产权关系,改善财务指标,完善管理体系。在企业境外上市的过程中,企业必须理清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母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同时,企业的财务、人事、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必须加以严格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企业战略目标,只有这样才能把企业做强做大,真正实现国际化。


二、大量、快速地筹集企业所需资金
选择境外上市最重要的原因是境外市场是一个非常好的融资平台。相对于国内证券市场来说,境外市场规模宏大、资金雄厚,境内市场与之有很大差距。从监管的角度来讲,境内市场对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和运营年限等都有严格的要求,企业往往达不到该标准。此外,由于审批程序繁琐,导致审批用时特别长。企业为了达到上市要求,进行资产剥离,重组改制,最后股票发行上市,用时一般在 1 至 2 年,长的甚至可到 4 至 5 年;但是在境外上市用时却短许多,例如在中国香港、新加坡证券市场上市,若企业本身没有重大技术性障碍,一般 6 至 9个月就可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全部过程,二级市场融资时间也只要 2至 4 周,企业融资的时间成本会大大降低,更能够促进企业抓住市场机遇,迅速占领市场。


  三、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境外市场不光光是筹资融资的市场,更是企业产品、服务拓展的潜在市场。通过境外上市,企业不仅可以大量、快速地筹集所需资金,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更可以赢得境内外媒体对企业的广泛报导,吸引市场的关注,引起投资者兴趣,树立海外声誉,提升企业品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进一步吸引融资及再融资,进一步在市场、管理、人才、技术等方面建立国际合作打下基础,甚至为企业的产品、服务今后进军境外市场做好准备。 


四、有利于企业不断拓展境外市场
在企业境外上市前完善了企业治理结构,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上市过程中大量、快速地筹集了企业所需资金,同时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之后,企业可以更容易地拓展境外市场。对于我国的民营企业,借境外上市的机会开拓境外市场,不仅有利于本公司的成长,更有利于中国品牌走向世界,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2005 年 3 月 4 日,为海尔集团控股没多久的香港上市公司“海尔中建”翻牌更名为“海尔电器”,这一行动标志着家电巨头海尔终于一只脚跨入了国际资本市场平台,②意味着海尔集团香港借壳上市宣告成功。2011 年 10 月 18日,海尔集团效仿联想收购 IBM 的 PC 业务,正式收购了日本三洋电器的白色家电业务,拓展了其冰箱、洗衣机等家电在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的销售。海尔集团借此迈开了其拓展境外市场的步伐。 


第二节 境外上市的现状及趋势


一、2010 年境外上市概况
2010 年中国企业境外上市不论数量还是融资额都有迅猛增长。虽然 2010 年上半年欧洲债务危机对全球资本市场有不利影响,但是,欧洲各国随后均采取了一定的经济措施,同时美国发布就业岗位大幅增加、房屋销售远超预期等经济利好数据,使得境外资本市场依然走势良好。受此影响,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日渐活跃,共有 129 家中国企业在海外六个市场上市,合计融资 332.95 亿美元。与 2009年同期相比,上市数量增加 52 家,融资额则增加了 22.7%。尤其是 2010 年第四季度的中国企业赴美上市尤为活跃,仅 12 月 6 日至 11 日一周之内,便有 5 家中国企业挂牌美国市场。
在市场分布方面,2011 年中国企业境外上市较 2010 年有一些变化。75 家中国企业分别在香港主板、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韩国交易所主板、韩国创业板、香港创业板、伦敦 AIM 等 8 个市场上市,与 2010年相比,减少了新加坡主板,增加了韩国交易所主板、伦敦 AIM 和香港创业板 3个市场。香港主板仍然保持强劲势力,共有 51 家中国企业选择了在香港主板上市,占全年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总数的 68.0%,融资额共计 153.67 亿美元,占全年融资总额的 86.3%;纽约证券交易所和 NASDAQ 的表现非常不尽如人意,仅有 7家和 8 家中国企业在其证券市场上市,不论是上市数量还是融资额均大幅下降。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融资额为 13.33 亿美元,NASDAQ 的融资额则为 6.33 亿美元,与 2010 年相比均减少了将近一半。由于中概股事件造成美国上市非常困难,许多中国企业把目光投向了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2011 年共有 5 家中国企业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额达 2.10 亿美元。韩国交易所主板、韩国创业板、香港创业板和伦敦 AIM 分别只有一家中国企业上市。


第二章 境外上市的模式选择


第一节 境外上市的模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境内公司的名义向境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股票,并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具体而言,就是将境内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然后以该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主体在境外的证券交易所寻求股票发行并上市,如在香港上市的 H 股、在纽约上市的 N 股、在新加坡上市的 S 股。14由于公司注册地为中国境内,而上市地为境外,所以该法人主体境外上市既要符合注册地有关上市的法律法规,也要符合上市地的法律法规。我国 1999 年 9 月 21日颁布并实施的《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中明确规定: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荐人代表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由此可知,我国证监会对企业境外上市执行的是严格的审批制度。 


第三章 中国互联网企业境外上市协议............................. 27-32
    第一节 中国互联网企业面临的问题 ...........................27-29
        一、 国家严格监管外商投资互联网行........................... 27-28
        二、 国内的上市要求仍然偏高........................... 28
        三、 国家严格监管外资并购 ...........................28-29
    第二节 中国互联网企业选择协议控制模式........................... 29-31
    第三节 协议控制模式监管完善的法律建议...........................31-32
        一、 明确协议控制模式属于外资并购 ...........................31
        二、 适当降低境外直接上市标准 ...........................31-32
        三、 加强国内、国际监管合作........................... 32
第四章 中国互联网企业境外上市信息披露问题........................... 32-38
    第一节 中国互联网企业面临的问题 ...........................32-34
    第二节 中国互联网企业信息披露........................... 34-36
        一、 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4-35
        二、 未充分了解境外信息披露的要........................... 35-36
        三、 缺乏对管理层的监督........................... 36
    第三节 信息披露规制完善的法律建议........................... 36-38


结论


 “软法”的概念在中国学界还比较新。它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的职能机构制定的行为规范,其具体的形式包括:公共政策、章程、行业规则、指南、指令、备忘录、通知、会议纪要、新闻简报甚至培训材料等等。它与传统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硬法”相比,并没有强制约束力,它的约束力“来自于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规范本身”。但是,恰当实施的软法与一般的硬法一样都能起到规范性作用,可以取得完全相同的法律效果。根据顾功耘教授的说法,即软法分为三类:“其一是宏观调控法上的指导性、劝导性法律规范;其二是市场管理法上的鼓励性、奖励性规范;其三则是中介组织法上的自律性法律规范。”笔者建议,虽然对境外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的监管,应当由境外上市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由境外上市地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但是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等仍然可以通过制定软法来指导中国境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按照境内、外的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北京大学著名软法学者罗豪才教授的最新理论成果,软法具有反馈性、灵活性、柔性和可协商性等特性,正适合在缺乏硬法规制的中国境外上市互联网企业信息披露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p#分页标题#e#
针对我国境外上市互联网企业的信息披露问题,鉴于我国无法直接对境外企业进行法律规制,笔者建议建立境内互联网企业信息披露违规评级体系,同时大力加强境内外信息披露监管协作,并且加强软法的规范、指导作用,以期有助于中国互联网企业持续、平稳、健康地发展。协议控制问题和信息披露问题是中国互联网企业境外上市面临的最重大的两个问题,希望笔者对于这两大问题相关的一些法律建议能解决现存的一些问题,于实践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许海峰著:《境外上市》,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
2、王春阁著:《内地公司香港上市及两地监管合作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3、张诗伟著:《离岸公司法—理论、制度与实务》,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4、肖太福著:《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实务》,群众出版社 2005 年版。
5、罗豪才著:《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版。
6、黄山、张中正、韩捷编著:《中小企业境外及香港上市融资实务》,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6 年版。
7、顾雷、王宝杰编著:《证券市场违规犯罪透视与法律遏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
8、申林平、邢会强主编:《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9、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10、魏尤海:《关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载《中国集体经济》2011 年第 3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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