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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企业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研究》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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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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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企业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研究》开题报告范文

开题报告范文

研究背景及意义
在“十二五”规划中,国家明确指出需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使之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其中,对文化软实力的提高是重点,这也是提升全民族素质的重要举措。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各方合力,从制度到管理,缺一不可。但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是支持文化软实力实现的基础,也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文化企业存在许多局限,这不仅是历史制度的原因,也是法治难题。从法律的角度看,文化企业享有的著作权,往往存在难以确认的尴尬局面;文化企业受规模和实力制约,可供抵押的财产较少。从金融的角度看,文化企业投资的风险较大,这也使得文化企业融资艰难。而在实践中,传统金融服务产品和融资工具与文化企业难以有效对接,这使得文化企业的融资问题更为突出。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意见》中,明确指出,解决文化产业融资问题,首先需要增加文化企业的融资品种,在此基础上拓展文化产品抵押、质押的范围,并通过资产抵押、质押权登记公示制度的完善,来探索文化企业的相关金融业务,促进文化企业的发展。
著作权承载着文化产品的核心价值,不仅具有文化意义,更因其经济意义成为文化企业融资的关键要素。著作权价值的实现,不仅能推动文化企业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对著作权质押担保问题的研究,更能成为文化企业质押融资法规体系设计的突破口,进而落实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这也是本文研究最大的实践意义。
经济发展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到今天,频繁的商品交易意味着对资本投入的需求越来越高,其中,担保是重要的融资手段之一。市场经济时代也是知识经济时代,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知识产权的重要地位也在不断凸显,在社会财富中的比重不断提高。著作权在知识产权中,占据最多的份额与比重,著作权贴近生活,从其发展之初就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融资担保,著作权是最适宜的突破口,实现著作权的担保价值,成为各国法律体系都亟待解决的难题。
日本、欧美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在上世纪就已经意识到著作权质权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建设,使得著作权质权在这些国家有了长足的进步,并发展成为重要的融资手段。在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详细规定了著作权质押,相关制度还在不断完善。1995年,我国颁布《担保法》,首次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著作权的可质押性,这是顺应商品经济和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但是,在我国对著作权的立法和研究都比较滞后,当时物权立法的基础还较为薄弱;此外,作为新兴类型的著作权质权,发展历史比其他担保物权短,缺少可借鉴的国外经验。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担保法》中,对著作权质权的规定十分原则化,《著作权法》也难以对其进行细化处理,实务中更是几乎没有出现过著作权质权的实例。理论研究的不足,相对落后的立法,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这些问题使得我国的著作权质权自《担保法》颁布二十年来,都未能得到足够的发展与进步。
著作权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之一,对著作权的利用也是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只有合理且妥善的利用著作权,才能有机结合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实现著作权法的理念和目的。“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是我国《物权法》的直接立法目的。著作权质押制度是担保物权的组成部分,其设立的基本目的就是确认著作权的归属,发挥著作权的效用,真正做到“物尽其用”。著作权所享有的巨大经济价值,决定了在未来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著作权质权必将扮演日益重要的作用,为此,建立并健全我国的著作权质押制度就成为发挥其效用的关键,不仅能体现著作权的价值性,也能完善我国的担保法制度及知识产权制度,这是本文研究的重要理论意义。

国内外研究现状
著作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是一种新型的担保形式。作为资本市场上最新型的融资方式之一,著作权质权最早出现在1995年日本第三次创业高潮时期。1995年10月,日本首先制作并公布了《知识产权担保价值评估方法和研究会报告》 ,根据《报告》的精神,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开始为大量文化企业和创业提供长期资金支持,这些企业的共同特征都是缺乏可供抵押、质押的传统担保品,但又具有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上述举措大大促进了日本的经济复苏,其良性效应直到今天仍在发挥作用。到现在,日本已经成为世界上保护知识产权最为全面的国家之一,相关法律法规也最为完善。日本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知识产权基本法》、《著作权法实施令》、《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等,切实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和权益。此外,日本官方与民间均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组织,还积极与外国缔结双边条约或者多边条约,来保护日本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 在知识产权质权方面,日本采取了通过政策推动,政府与民间共同投入,帮助企业融资的办法,建立起政府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介入的机制,来帮助文化产业融资。政府制定相关制度来规范融投资的环境与融资方式,开设特别支援基金,来对文化企业进行支持。文化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来源是企业投资,为此,政府牵头还建立起多元化且畅通的投资制度和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这种融资模式和渠道,不仅解决了政府财政资金优先的问题,还能为不同文化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资金援助。
近年来,日本民间金融界开始尝试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证券化的探索,证券化无疑是为知识产权者筹措资金的最有效方式。目前,日本的众多大型银行,如三井住友银行、东京三菱银行,都接受以著作权为担保,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这些举措为文化企业的资金筹措提供了极大的帮助。可以说,在众多发达国家中,以以著作权出质进行的简单的商业贷款和银行贷款,己经成为一种流行趋势,尤其是在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中小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中广为运用。
除日本外,著作权质权在欧美许多发达国家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逐渐成为重要的融资手段,各国著作权法大都对著作权质押做出规定,相关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
在理论上,和著作权立法上,德国都采取了“一元化理论”,该理论将著作权看作是综合性的一项绝对权,财产权能和人格权能具备统一性,是统一权利的双重功能,而不是著作权上的两个方面。 立法上,德国著作权不仅保护著作人格权,也保护著作财产权,对权利的保护期、转让、继承等方面作统一规定,并不区分这两种权能。与此同时,德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作者享有利用自己作品的权利,也可以对自己的作品设定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使用权可以让与,并不违背其质权性质。德国民法典1273条规定,“质权的标的物也可以是权利”,这意味着,在作品使用权上,著作权人还可以设定质权。也就是说,在德国著作权法上,著作财产权不能设定质权,但著作权人可以为作品的使用权设定质权。质权人或第三人,通过质权的实现来取得作品的使用权。作品使用期限届满,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权利复归圆满状态。除了著作权人可以为自己作品的使用权设定质权,作品的使用权人也可以为此设定质权。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使用权可以被转让,但使用权人对作品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过作者同意,作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同意此种转让。德国民法典第1274跳第一款规定,“权利质权根据权利让与的规定而加以设定”,这充分说明,作品使用权人可以为作品设定质权,但此种质权必须以作者本人同意为前提,作者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反对此种质权。概言之,德国著作权理论和立法上,都允许权利人为作品的使用权设定质权,而著作财产权不在此例。
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立法,所采取的见解与德国著作权法不同,而是均认可将著作财产权设质,将著作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物。
在法国,著作权法采取的是“二元化理论”,该理论将著作权区分为财产权能与人格权能两方面的属性,认为财产权能与人格权能具有完全不同的两种性质,是应予以区分的不同权利。《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著作权卷分别规定了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两种不同的“作者权利”,对他们的保护期限、转让、强制执行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认为,人身权利是永续存在的权利,不仅不得让与,更不可强制执行。而财产权利具有特定的保护期限,在保护期限内,可以全部转让或者部分转让,也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 虽然《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32-34条并未涉及其他作品财产权利的质押,但却规定了可以对软件使用权设定质权。根据法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财产权利可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的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可以认为著作财产权同样可以设质,可以为全部著作财产权设质,也可以仅对部分著作财产权权能设质。
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体系强调著作权法的经济价值,极少为作品的经济价值设定使用障碍,各国之间的规定也趋于一致。《英国版权法》第94条规定,作者人身权利不得让与,但版权却可以合同形式或其他形式移转。 《美国版权法》(1976年)第201条,也有类似规定,“版权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任何方式的让与和法律的实施全部或部分让与,也可以遗赠或者通过法定继承作为个人财产移转” ,第101条对版权移转做出解释:“版权或版权中所含有之任何专有权的让与、抵押、专有许可使用或任何其他转让、让与或质押,无论其效力有无时间或地域的限制,但不包括非专有许可使用” 。概言之,英美法系国家承认对著作财产权的让与,也允许对著作财产权设定质权,但作者的人身权利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物,作者可以放弃著作人身权,但不得转让该种权利。
我国于1995年在《担保法》中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著作权可以质押,可谓顺应了知识经济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由于一方面,我国物权立法基础薄弱,著作权立法与研究相对滞后:另一方面,著作权质权相对于其他担保物权而言,历史短,属新类型,国外可借鉴的经验较少。我国《担保法》有关著作权质权的规定较为原则化,著作权法也未对其作进一步的细化处理,导致实务中以著作权质押的实例几近空白。著作权质押制度理论研究不足、立法相对落后、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是造成我国著作权质押制度未能得到足够重视的重要原因。1996年,我国颁布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对此加以规范,但实际应用却很少见。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融资模式的多样化促使大家开始重视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也对著作权质押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要想顺利地推行这一制度还需做很多工作,其中正确、深入、细致地认识著作权质押中存在的问题就是必做的功课,也是一个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目前,尚未有关于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专著,对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研究主要散见于关于权利质权和知识产权的著作中。研究状况可分为以下几种:第一,仅对知识产权质押制度做以简单的介绍,对著作权质押的研究并未展开;第二,研究著作权评估的基本方法和基本原则及著作权质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第三,通过分析著作权担保制度的价值取向,认为著作权融资担保采抵押方式为宜;第四,在阐述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基础理论的基础上,介绍我国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的建议。因此,进一步系统地对此加以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研究方法
本文在具体研究思路的指引下,采用了多种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理论分析与实践分析相结合。为避免空泛的理论阐述,拟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以求为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研究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同时,还将采用问卷的方法,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
第二,比较研究与系统研究相结合。比较研究是认识事物的一般方法,通过比较,能更好的鉴别事物。而系统分析是通过对系统理论的应用,把事物看作若干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且相互作用的统一体,如此能避免研究的片面性和主观性,能加深对复杂事物本质的认识。此外,运用比较的方法,从立法与法律实施的角度对我国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的现状与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历史教训进行对比,以寻求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实现的最佳路径。
上述思路是规范研究的常用思路,经过大量理论与实践证明。在上述思路的指导下,与本文研究相关的学科领域,包括法学、管理学、历史学、社会学等,都有机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本文还综合运用了多种具体研究方法,使论文研究更丰满。
第一,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主要是对文献的整理、分析和查阅。历史数据、资料,历史著作、专家著述等,都是文献分析法的研究对象,再结合当代主要学者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报告,使得文章积累起丰富的素材以进行整理与分析。此外,可供分析的材料还包括相关文献、书籍、资料、行业报告,国际会议文件、资料、报表数据等,这些文献都为本文研究提供了各种原始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二,系统分析法。在本研究中,以文献研究为基础,通过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将本文研究内容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分析和总结其发展规律,并将其与相关管理实践作比较。通过系统分析与逻辑归纳,繁杂的数据和信息被系统化为相应的理论体系,即于此,整体研究与综合分析得以进行。
第三,社会调查法。社会调查法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社会调查方法是研究性学习专题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观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或实验等科学方式,对有关社会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借以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探索有关规律的研究方法。
第四,历史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是运用历史资料,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对过去事件进行研究的方法。亦称纵向研究法,是比较研究法的一种形式。在法学领域中,它着重对以往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文化等的研究。在本课题的进行过程中,将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具体分析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概念源流。
预期的创新以及研究面临的困难
(一)预期的创新
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促进文化企业的发展,实现我国的文化战略。为此,首要的问题是实现国家法律体系对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的建设,以及该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历史看,其历史沿革都是围绕著作权人、传播者与使用者利益进行的,利益冲突和经济制度演变构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与发展的主旋律。探索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就是探索平衡各方利益,以及国家法律制度的限度和边界。这种限度和边界,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首先,是协调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设计能为各利益关系者所接受的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其次,是协调出质人与质权人的矛盾与冲突,弥补因著作权权利制度的特殊性而带来的各种问题,比如从企业著作权自身的特点出发,重新界定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效力范围;对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权利标的加以研究,除了现行法规定的“著作权”外,是否可以延伸到未来作品的著作权、未发表作品著作权等;基于企业著作权的特殊性,探讨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实行的变通方式。第三,协调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冲突。为此,除了需要系统地阐述和研究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还需要对企业的著作权的价值进行经济学分析,从而对其价值的评估提出可行性建议。 
对上述问题的探索,及解决方案的研究,是本文研究的预期创新目标。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是一种较新的权利担保制度。尽管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看,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各国处于自身法律体系和文化,其立法初衷也不尽相同,但是在知识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已经付诸国际实践。我国在这方面的探索相对滞后,为此需要牢牢把握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对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跟踪和深入研究,还需要兼顾著作权人、传播人、使用者、质权人的利益冲突和诉求,避免在制度设计中,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二)研究面临的困难
本文研究主要通过梳理、分析、总结与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相关的各种立法实践,探索在我国法律体系的框架下,建设并完善这一制度的可行性。近年来对这方面的研究并不鲜见,然而由于著作权质权是新兴的权利类型,发展历史比其他担保物权短,目前并没有一个成熟的法律框架来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开展,却也制约于研究方法与现有理论的局限,自身理论基础还存在一定的薄弱之处,也会使对结论的分析与总结受到限制。
当然,论文研究的局限性不止于此。限于篇幅,本文只对所要研究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从而难免会忽略其他很多问题,将研究问题化简。这一方面增加了论文的针对性,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忽略其他有用信息。此外,论文研究的难点还在于从立法及其实施的角度对我国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的现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历史教训进行对比,分析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的发展困境,进而提出完善建议。
研究思路与写作框架
(一)主要内容
1.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基本理论
此部分主要研究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概念和性质等。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指债务人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本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设定的质押,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行使质押权来保障自己的债权优先受偿。其中,有权处分著作权并将其用于质押的人是出质人,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著作权作为债的担保的债权人是质权人,质物是著作财产权。著作权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从权利设立来看是一种权利质权。
2.企业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在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可行性方面,阐述了著作财产权作为财产权的具体表现,认为著作财产权是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是可让与的财产权、是依法适于设质的财产权,从理论上解释了著作权可以设立质押融资担保的原因。在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合理性方面,从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两方面阐述了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价值。并着重以企业为例,研究其以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特殊性与优势。
3.企业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内容和效力
通过对企业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主体、客体、效力、实现的研究,进一步探析其以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特殊性,为下文将要提到的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法律风险和完善途径打下基础。
4.我国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风险
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立法规定及实践操作进行考察和评价,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我国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风险,并论证完善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在我国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5.完善企业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建议
本部分,针对企业的特点,提出企业著作权质押权融资担保完善的途径。
(二)基本思路
首先,构建一套完整的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理论体系。拟通过对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的理论分析和具体规则的研讨,规划较为完整的基础理论,明确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应有地位。其次,以企业为例,研究其以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可行性、合理性与特殊性。再次,研究企业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主体、客体、效力、实现,设计一套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规则。

论文大纲
第一章 导论:著作权质押融资制度的现状与挑战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第二节 著作权质权法律问题研究现状
第三节 本研究的预期创新、局限与研究方法
第四节 研究思路及论文结构
第五节 主要结论与后续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进程不断加快,现在我国已经建设有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也逐步提高,这给我们扩大知识产权的应用范围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虽有此为前提,但我们促进知识产权应用的任务还很繁重,以著作权质押为例,我国最早的著作权质押出现在2003年,珠海软件企业金山、同望以其独立开发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著作权出质,分别向珠海市商业银行融资贷款500万元和1500万元。从那时起,各省市纷纷制定了自己的著作权质押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但著作权质押的发展却举步维艰。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著作权质押的发展,深入研究著作权质押中存在的问题成为必需。企业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第二章 文献研究综述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一、“著作权”与“著作权质权”
二、“著作权质权”与传统担保物权
第二节 “著作权”的特殊性
一、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
二、著作财产权的可设质性
著作权是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组成, 著作人身权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于一般人身权的,著作人身权具有特殊的“可转让性”;著作财产权是财产利益,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其转让、设质均没有理论、实践上的障碍。

第三章 “著作权质权”的国家法律制度设计及实践
第一节 “著作权质权”的历史分析
1、“著作权质权”的初步发展阶段
2、“著作权质权”的修正阶段 
3、“著作权质权”的新发展 
第二节 各国“著作权质权”法律制度分析
1、 日本“著作权质权”法律制度分析
2、 德国“著作权质权”法律制度分析
著作权质权在日本和欧美许多发达国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逐渐成为重要的融资手段,各国著作权法大都对著作权质押做出规定,相关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我国于1995年在《担保法》中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著作权可以质押,可谓顺应了知识经济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物权立法基础薄弱,著作权立法与研究相对滞后,且著作权质权相对于其他担保物权而言,历史短,属新类型,我国更需要借鉴国外经验。

第四章 我国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走向分析
第一节 现行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法律依据
第二节 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分析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性质和价值目标,论证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设立的可行性及合理性。立法上,我国现行有效《著作权法》仅对著作权质押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著作权质押问题加以进一步明确规定,鉴于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价值,应根据著作权质押的特殊性与专业性,在著作权相关立法中明确著作权质押制度,并对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

第五章 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建立与价值评估
第一节 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的设计原则
1、制度设计的全面性
2、制度内容的前瞻性
3、制度效力的约束性
第二节 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的立法要点
1、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权利标的范围
2、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实行条件与方式
3、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效力范围
第三节 企业著作权价值评估价值
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的研究,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变“知本”为“资本”,从而最大限度发挥著作权的无形资产价值,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通过对企业的外部评估,使企业真正了解自己在市场中的品牌竞争优势,并进一步增强技术创新和树立品牌意识,保持较长时期的市场优势,为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提供长期的保障。
结束语:国家文化战略呼吁著作权质押融资担保制度的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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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孙新强著,于改之译:《美国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5.[德]M.雷炳德著,张恩民译:《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6.[法]克洛德•科隆贝:《各国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基本原则一比较研究》,上海外语教育1995年版。
57.黄晖译:《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商务出版社1999年版。

二、期刊
58. 王拙:《著作权质押是版权产业融资的有效途径》,《中国版权》2003年第1期。
59. 屈茂辉,王泽功:《论著作权质押的几个基本问题》,《著作权》1999年第3期。
60. 张耕,唐弦:《我国著作权质押制度探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61. 胡开忠:《权利质权的困惑与出路》,《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62. 欧阳白果:《知识产权担保担保融资的法律探讨》,《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63. 胡开忠:《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质权制度的若干途径》,《安徽大学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
64. 李琳:《融资新渠道: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上海经济》2007年第1期。
65. 欧阳白果、黄索梅:《论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66. 王清丽:《知识产权的评估和变现》,《知识产权》2003年第4期。
67. 来小鹏:《著作权转让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
68. 刘春田:《知识财产权》,《中国社会科学》2003 年第 4 期。
69. 吴汉东:《论财产权体系》,《中国法学》2005 年第 2 期。
70. 杨紫:《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中外法学》1996 年第 3 期。
71. 马俊驹,梅夏英:《无形财产的理论和立法问题》,《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72. 谢怀式:《论民事权利体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73. 王骅:《制定国家版权战略之我见》,《中国版权》2006年第1期。
74. 高凌瀚:《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著作权》1997年第4期。
75. 史可荣:《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9 年第 3期。
76. 韦之:《梁祝著作权能拍卖吗?》,《法制日报》1996 年 10 月 21 日。
77. 彭学龙:《“复制”版权之反思与重构》,《知识产权》2005 年第 2 期。
78. 郑成思:《知识产权、财产权与物权》,《知识产权》1997 年第 5 期。
79. 刘波林:《关于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的对抗效力》,《著作权》1998 年第 1期。
80. 李明发:《著作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学家》1997 年第 6 期。
81. 屈茂辉:《关于物权客体的两个基础性问题》《时代法学》,2005 年第2期。
82. 张沁:《对文化消费可持续发展的思考》,《宏观经济管理》2004 年第 4期。
83. 孙国华:《论法与利益之关系》,载于《中国法学》1994 年第 4 期。
84. 孙国华,黄金华:《论法律上的利益选择》,载于《法律科学》1995 年第4期。
85. 周俊强,胡坚:《知识产权的本质及属性探析》,《知识产权》2005年第2期。
86. 李雨峰:《版权法上基本范畴的反思》,《知识产权》2005年第1期。
87. 粟源:《知识产权及其制度本质的探讨》,《知识产权》2005年第1期。

三、英文文献
88. Mary.A.Glendon, Michael W.Gordon,Paolo G.Carozza: 《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s》(美国法精要 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
89. Arthur R.Miller,Michael H.Davis:《Intellectual Property:Patents,Trademarks,and Copyright》(3rd Edition)(美国法精要 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 1月版。
90. W.R.Cornish:《Intellectual Property:Patents,Copyright,Trade Marks and Allide Rights》(Third Edition),Sweet & Maxwell,London.(1996).
91. Adolf.Dietz:《Copyrigh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1978).
92. Surya.Prakash Sinha:《Jurisprudence:Legal Philosophy》(美国法精要 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
93. 《Black’s Law Dictionary》(7th ed.)(1999).
94. John.McMillan,"Reinventing the Bazaar"P165,Norton & Company,2002.
95. Alan.S.Gutterman and Bentley.J.Anders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Global Market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Ltd,1997.
96. James A. D. White. Misuse or Fair Use Doctrine,Berkeley Law Journal. Fall, 1977, Vol 12.
97. See Section 8,Art.2,of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of 1967.
98. Tom.G.Palmer,《Are patents and Copyrights Morally Justified?》The Philosophy of Property Rights and Ideal Objects,Harvard Journal of Law & Public policy,13,no.3(Summer 1990),at819.
99. DMCA Section 104 Report-U.S. Copyright Office Augus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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