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法学博士论文的文献综述,以“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二、论文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发展与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所伴生的诸多风险也在社会中逐渐显露。在法学尤其是刑法领域,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刑事风险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一时间,人工智能刑法研究蓦然兴起,“人工智能刑事责任论等”俨然成为最耀眼的知识增长点。①与此同时,部分学者对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价值产生质疑,认为当前研究违反人类智力常识,甚至是一场为了追踪热点亦步亦趋的“学术秀”。②并由此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论题属性的讨论与争议,论争双方围绕人工智能概念能否界定、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存在、人工智能刑法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等方面展开辩论。实际上,对于论题本体概念、属性与价值的辨析也构成具体研究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归属问题研究的前提性思考。只有充分回应相关质疑,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包括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的讨论才能扎实地开展与深入。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虽然试图在科学意义上统一人工智能概念的努力似乎是徒劳的,但这并不妨碍在满足当下法学研究需要的程度上来描摹人工智能。其次,涉人工智能犯罪已经发生、正在发展并将进一步扩散。最后,风险理论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有诸多契合点,且当下社会的风险属性已经在不同学科领域中被广泛认识,在风险社会视阈下讨论人工智能相关问题具有社会价值。所以,以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为研究重心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备研究基础与研究价值。
人工智能在事实层面衍生的技术风险映射在规范层面会引发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即当传统刑法无法全面地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时,就会产生部分刑事责任难以归属于适当的刑事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间隙。但归责困境并非存在于所有犯罪类型当中,在人工智能故意犯罪当中,现有的错误理论以及正犯理论完全可以避免归责间隙的产生。而在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当中,人工智能技术特征和技术风险与我国过失犯罪理论中的归责要素相抵牾,表现为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分配;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由此造成了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归责的困境。对此,学者们提出了三种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理论进路:其一是解释论进路,主张运用刑法解释原理抽象预见可能并设置宽泛的注意义务,以避免预见不能、回避不能的归责窘境。其二是立法论进路,主张通过立法在总则中确立严格责任原则,并在分则当中通过新增抽象危险犯等方式减省对因果关系的查明,以顺利将责任归属于相应主体。其三是对策论进路,主张赋予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并为其设置刑罚体系,通过建立人工智能刑法的方式在人工智能与自然人之间分配刑事责任。然而,无论是相对保守的解释、立法进路,还是较为激进的对策进路,在试图弥合归责间隙的同时都会诱发人工智能刑法体系风险。预见可能的抽象化、侵害结果的边缘化、因果关系的减省化、过错责任的局部化冲击了刑法体系的安全性、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
基于对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与相关应对路径的具体分析,应对人工智能归责困境的有效理论进路应当能够体现以下三点基本立场:其一,排除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地位;其二,恪守刑法规避风险的理性姿态;其三,满足应对归责困境的现实需求。
在抉择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应对方法的过程中,实现过失犯罪归责构造的理论转型,即由意志归责、主观归责模式过渡到规范归责、客观归责模式,不失为一种有效且有益的尝试。“如果说在意志归责中,行为人的自由意志是考虑的核心,那么在规范归责中,核心的考虑则是行为与结果对于规范的违反。”①与意志归责执着于预见可能性所不同的是,规范归责模式将风险管辖领域的判定作为逻辑前提,以行为人行为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与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作为刑事责任归属判断的实质内容。风险管辖的含义在于“适用规范归责模式进行过失判断时需要前提性地考察法所不允许之风险隶属于谁的风险支配领域”②。如果风险隶属于行为人的管辖领域,需要进一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创设了不被允许的风险,即正向上判断行为是否创设了风险、反向上判断行为是否存在着排除事由。当肯定行为在客观面向具备非难可能性之后,仍需要考察行为所引发的结果是否实现了行为所创设的不被允许的风险,即明确风险实现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范围之内、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之间具备规范意义上的关联以及风险创设至少显著地增高了风险实现的可能性,如此才能最终确认责任的归属。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自 2017 年始,刑法学界关于人工智能的研究成果如雨后春笋般萌发与增长,对于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是厘清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刑法应对这一问题的关键,笔者在阅读相关研究成果后,结合本文的研究目的与论证结构,将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论题的真伪性、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内涵、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立场与路径三个主要方面对研究成果展开综述。综述角度的选择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上述三个角度可以涵盖主要研究成果的内容,可以保证综述的全面性。第二,上述三个角度之间存在逻辑关系:首先,论题的真伪性是整个论题的基础,通过对于真伪性的研究可以引出对于人工智能的概念、人工智能风险的表现、人工智能及其刑事风险问题所处的时代背景与研究价值这三个问题的具体思考。其次,在辨清真伪性的基础上,需要解决的就是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内涵是什么的问题。这一问题并非简单地讨论所谓的概念界定问题,而是描述当下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种种面貌与特征,通俗来讲就是人工智能的产生与发展给刑法适用和刑法理论到底带来了哪些困惑与影响,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因此,这一方面内容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最后,面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应当采取何种立场与具体路径应对风险是整个论题研究的落脚点,这一方面内容也是文献研究的重点与争论的交锋所在。第三,综述的三个主要方面符合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可以有针对性的对文献材料进行梳理,把握研究进程,也可以使材料中的有益观点直接转入本文研究的思路之中,真正发挥文献综述的价值。
四、论文结论
本文对于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于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研究的前提思考、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归责困境可能的解决路径与风险评析、刑法回应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立场遴定与刑法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方法抉择这五个问题的梳理与分析。实际上,上述问题的设置正体现了本文对于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研究的基本思路,而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自然构成本文的重心与结论。
对于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的前提思考集中体现在规范层面人工智能的概念能否合理界定、事实层面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客观存在、价值层面人工智能刑法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三个方面,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也决定了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基础与价值。对此,本文认为,虽然试图在科学意义上统一人工智能概念难以实现,但仍可在满足当下法学研究需要的程度上合理界定人工智能的概念;虽然对于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无法预测,但当下弱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刑事风险已然存在;人工智能的出现和发展,正是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所描绘的风险社会的一个缩影,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有时代价值与社会意义。因此,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及刑法应对具备研究基础与研究价值。
人工智能在事实层面所具有的技术特征与衍生的技术风险映射在规范层面首先会引发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是指当传统刑法无法全面地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时,就会产生部分刑事责任无法归属于适当的刑事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漏洞,造成原本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逃避了责任的承担,或者对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强加了一定的刑事责任,这种归责间隙即是人工智能技术在刑法范畴内所引发的归责风险。然而,归责困境并不必然存在于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所有情形中,对此需要区分类别予以讨论。在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的故意犯情形中,不论被违法利用的人工智能技术及实体发展到何种程度,是否真正实现深度学习、自主操控等智能功能,其作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工具属性不会改变,现有的错误理论也完全可以实现刑事责任的有效分配,不会产生归责间隙。在对人工智能未尽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的过失犯罪情形中,传统的过失理论及刑法规范对于过失责任的分配则力有不逮。人工智能的技术特征——“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与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特征——“犯罪主体模糊、危害行为复杂、因果关系错综、犯罪结果严重”对于目前我国过失犯罪归责构造会产生一系列的冲击,而这些冲击也正是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形成的重要原因:其一,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人工智能在一定程度与范畴内的自主的实现,无疑在智能应用的整体层面削弱了关联人员对于其行为所将引发的结果的预见可能,进而冲击了传统过失归责的基础;其二,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归属。由深度学习能力所形成的“数据黑洞”与“算法黑箱”已然改变传统因果关系模型的现实情境,致使因果关系难以判明;其三,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人工智能技术相关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建立,研发生产行业标准亦未统一,导致了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划定不能,为过失归责带来严重阻碍;其四,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工业社会现代活动的现代风险,从来就不是个人可以控制及负责的,而是由许多人共同作用所引起,很难由单一行为人所应负之个人责任,以及单一行为引起的单一因果关系加以说明”①;其五,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人工智能的应用似乎打破了传统经验事实对于社会生活的覆盖,开始出现了一些无法为传统经验事实所验证的事物。在这种情形下,由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人类经验的盲区造成了归责要素判断根据的空洞与虚化,大量不符合传统经验认知的现象无法纳入到过失归责的理论框架内消化,如此便会影响过失犯罪的责任归属。
面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学者们在不同层面与范畴内提出了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风险的理论进路,以期有效弥合人工智能过失犯罪的归责间隙。其一是解释论进路。解释论论者认为人工智能本身存在的技术特征与衍生的刑事风险对于刑法规范的冲击程度较轻,主张通过解释将涉人工智能犯罪纳入到现有罪名当中,以实现刑法规范规制范围的完整;采取抽象的预见可能性标准,将预见可能性理解为“大概可能会对人造成危险”的含义;为人工智能关涉人员设置标准较低、范围宽泛的注意义务,以实现归责间隙的弥合。其二是立法论进路。立法论论者认为人工智能本身所固有的技术风险与衍生的刑事风险对于刑法规范的适用的确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主张通过立法在刑法总则当中确立严格责任,以避免对于部分难以证明的归责因素的纠结,直接确定关涉人员的刑事责任;或在刑法分则当中新增非法利用人工智能罪、人工智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罪名以填补归责的法律依据空白。其三是对策论进路。对策论论者认为人工智能技术特征以及刑事风险对传统刑法规范与主流刑法理论的诸多方面造成了解构性的冲击与影响,主张将人工智能纳入刑事责任主体的范畴,为基于其自主意志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考虑到人工智能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情形下的刑事责任划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议在刑法中针对人工智能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处罚方式。解释论进路、立法论进路和对策论进路在试图弥合归责间隙的同时都会诱发新的刑法风险,由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应对所诱发的人工智能刑法体系风险对于传统刑法规范与理论的冲击相比前者有过之而无不及。人工智能刑法体系风险首先表现为规范内风险,即造成了传统责任要素的变迁,包括预见可能的抽象化、侵害结果的边缘化、因果关系的减省化、过错责任的局部化。人工智能刑法体系风险还表现为规范外风险,即造成了刑法体系功能的紊乱,表现为冲击刑法体系的安全性、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
本文认为,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应当排除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地位、恪守刑法规避风险的理性姿态并满足应对归责困境的现实需求。排除人工智能责任地位的理由在于:在事实层面上,人工智能限于运作机理、本质属性以及发展脉络的限制而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在规范层面上,人工智能不具备自由意志、责任能力、行为能力、受刑能力、拟制条件而不应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在价值层面上,人工智能由于尚未冲击到刑法的基础理论构造,以自然人为中心的责任主体规范依然可以有效适用而无需成为刑事责任主体。恪守刑法规避风险的理性姿态具体表现为对于技术发展而言,刑法应当理性干预而非感性干涉,防范因刑法因越俎代庖而造成技术萎缩;对于刑事风险而言,刑法应当恪守谦抑而非畸重预防,作为刑法安全保障的谦抑性也不应当被放弃;对于应对选择而言,刑法应当进行理论调整而非体系重构,在解释论进路上采取合适的原理对规范进行解释足以弥合归责风险。此外,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根本目的在于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在这种意义上,只有能够满足困境解决需求的方法才是具有实践价值的。对应人工智能刑事犯罪归责间隙的具体面向与产生缘由,一方面,归责困境的解决需要弥合归责间隙,包括克服预见不能引发的归责阻滞、理顺因果关系的规范体系定位、应对注意义务缺位的现实情形、突破纵向关系的惯性思维束缚、回应经验事实缺乏的应对难题。另一方面,归责困境的解决需要规避刑法体系风险,戒备传统责任要素异化、防范刑法体系功能紊乱。
在具体的方法选择上,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需要摆脱传统过失犯罪理论构造,实现由意志向规范、由主观向客观的责任归属模式转型。对于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应对路径的探寻,应当建立在查清归责困境实质与缘由的基础上,同时要满足有效弥补涉人工智能过失犯罪的归责间隙、保障刑法体系安全的要求。建立人工智能刑法体系的应对进路由于动摇了传统刑法理论的基础,在试图解决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同时,引发了更为严重的人工智能刑法体系风险,这种为了规避风险而引发风险的方法存在固有的弊端而应谨慎对待。通过解释进路对行为人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的实质内容与判定标准进行虚化与抽象或者在立法论角度提出针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立法建议,虽然都努力维持现行刑法体系的稳定,但仍然难以摆脱抽象危险与畸重预防的风险刑法烙印。转换过失犯罪的归责模式,实现由意志归责、主观归责到规范归责、客观归责的变更不失为一种有效尝试,“风险管辖”的要求保障了刑责自负原则的落实;“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可以规避对于行为人预见可能性与回避可能性的过分纠结;“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当中规范保护目的的检验恪守了刑法谦抑品格、合义务替代行为与风险升高理论以规范关联的提倡克服了因果关系难以查明的困境。上述理论搭建了过失犯罪的实质构成要件,其意义不仅局限于应对人工智能刑事风险,还体现在重新审视与构建过失犯论之中。所谓恪守与厘革之间,正是试图在恪守传统解释理论与厘革传统刑法体系的“两极”进路之间寻求既可弥补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又能摆脱人工智能刑法风险的应对之道,而肇端于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无疑是一种有效的启迪,虽然目前对于这一理论的下位规则仍负有争议,但不知是先贤们的睿智,还是历史进程的巧合,规范化的归责理论愈加迎合风险社会下的刑法需求,对于新兴风险的应对赋有实效,经过对理论的精细雕琢与本土转化,客观与规范的归责方式定然会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解决裨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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