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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转户后集体土地“三权”退出问题探讨

  • 论文价格:150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1
  • 论文字数:35266
  • 论文编号:el2022011220382728204
  • 日期:2022-01-12
  • 来源:上海论文网

农业经济学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三农”领域的改革重点,其中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集体土地权利更是相关改革的重中之重。


绪论


三、研究综述

国内关于农民集体土地“三权”退出问题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基础,但是我国关于此方面的研究大都采取分而置之的方式进行,有关农民集体土地“三权”退出的成果较少。在国际层面上,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独特的制度属性,资本主义基于私有制基础上的土地制度在本质上与我国存在巨大差异,对我国的土地权利构建和土地改革并没有太大的借鉴意义,只能在技术层面上进行借鉴了解。而同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古巴、越南、朝鲜等国家,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不但到不了我国现阶段的改革水平,而且因为国家体量太小对各方面统筹规划总体运行的中国没有太大的参考价值。

根据对中国知网(CNKI)的检索分析,截止 2021 年 01 月:输入主题=集体土地权利+并含=退出,检索出的相关文献共 2 篇;输入主题=农民集体+并含=退出,检索出的相关文献共 88 篇;输入主题=宅基地使用权+并含=退出,检索出的相关文献共 617 篇;输入主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含=退出,检索出的相关文献共 239 篇;输入主题=三权转让,检索出的相关文献共 389 篇;输入主题=三权退出,检索出的相关文献共 290 篇。

根据对“输入主题=三权退出”检索情况的具体分析,“三权”退出方面最早的研究文献始于 1992 年,仅有两篇,此后长达 13 年的时间这方面的研究文献都在 10 篇以下。自 2013 年起,研究热度陡然上升并于 2019 年达到峰值,这与2013 年和 2018 年中央分别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关于“三权”自愿有偿退出的论述有着重大关系。预测随着国家对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集体土地“三权”问题愈发重视,相关文献研究将会在总体上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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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集体土地权利退出过程中集体成员身份问题

一、集体土地权利退出前成员身份取得

从成员权理论出发,“集体成员”资格是个体获得成员权利、分配成员利益的基础。农民通过满足集体内部接受成员的条件,从而在成员权的基础上对自己拥有的土地权利享有对世权,土地所有者可以排除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然人、法人等对集体财产和土地的分配请求。

从现有的法律规则来看,集体成员身份与集体土地“三权”具有捆绑性,与此同时,集体土地权利与农村居民户籍也具有身份捆绑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取得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且不能通过出租、买卖的方式进行交易,农民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原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土地权利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性,这是由于农村土地面积及用途和农村集体成员具有稳定性,农村居民由于世代居住于农村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中自然的成为原始社员,取得集体成员资格。后续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自然取得:原始成员结婚生育诞生的新生儿基于长辈的集体成员身份自诞生之日起就自然取得集体成员资格,享受集体土地权利。二、继受取得:集体成员因为结婚、收养、投靠等具有强烈身份属性的行为,从一个集体转移到另外一个集体,成员与集体之间就产生了依附与被依附关系。

根据大陆体系民法理论中关于权利产生的观点,集体土地所有权产生“三项”土地权利,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事实上享有这些土地权利,完全合乎现行规定和农村习惯。但是,目前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对于集体成员资格的规定尚未以具体法律文本的形式出现,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缺乏权威的认定标准和确认程序。可以收集到的关于集体成员资格方面的规定,仅限于地方立法和法院系统的会议纪要和司法解释,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甚至取决于村规民约对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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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

一、制度底线原则

笔者认为构建农民进城落户后集体土地权利退出制度首先要坚持的就是土地属性的制度底线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国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一切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2014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坚持土地所有权、维护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使用权,为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权退地奠定了方向基础。不动摇集体土地所有制、不减少耕地、不降低粮食产量、不损害农民利益的核心改革理念必须在土地改革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坚定不移的遵循。

二、权属明晰原则

1937 年 11 月科斯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代表着现代产权理论的产生,科斯的另一名作《社会成本问题》则是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发展并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在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中土地是十分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禀赋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潜力。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农民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土地交易具有私法性质,土地是农村集体和集体成员最重要的财产。在土地交易市场中一块具有权利瑕疵的土地其市场价值和交易可能性都会大大降低,而在抵押、流转、担保以及诉讼执行程序中则根本难以实现。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归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仅享有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使用权,在进城落户农民集体土地权利退出前明确农民土地使用权内容,发放具有行政确认性的土地权属证明,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可以促进土地要素在市场上高效利用,增强土地流转交易双方互信,稳定市场交易秩序,推动中国经济发展。


第二节 集体土地“三权”退出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

一、形成统一的集体成员资格得失规则

中国的土地制度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可以说横贯整个改革的基础性问题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得失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取得集体土地权利的基础,也是参与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关键。构建统一的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得失标准关系到土地产权改革能否成功,能否建立有效率的土地利用制度,能否形成农民进城落户与城镇化发展的良性协同,能否实现土地要素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独特的土地使用制度发展道路的形成绝非某个具体制度单独作用的结果,而是整个土地制度矩阵中制度向量的相互关系、相互依赖、相互强化、共同演进所产生的“网络”效果①。

长期二元城乡结构的户籍制度在先前土地法律中形成了农村土地权利调整惯例,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得丧标准或基于农村自治习惯或基于法律法规形成了路径依赖。这种路径依赖在小范围内调整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关系,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上可能会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各个集体社区文化和具体物质条件的不同所形成的资格认定路径标准会出现差异,这种差异化的资格认定标准在整个中国范围内进城落户农民集体土地“三权”自愿有偿退出实践中产生异质性效果,因此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得失认定标准极为重要。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

自然人只有加入集体才能取得集体成员的资格。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农民进城落户后非强制性放弃户籍,但是经过长达几十年时间的城乡二元户籍结构所形成的传统或者说是习惯,在中国包括城镇居民在内的全体居民中都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中国正在实行的户籍改革已经弱化了农业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区别代之以中国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在常规情况下的单向流动十分契合农民进城落户后集体土地“三权”退出问题。


结语

进入 21 世纪后,我国的产业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受城市“极化”效应的强烈影响,农村劳动人口和土地的紧密关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人地分离、耕地闲置现象普遍存在,这既不利于中国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也不利于保障包含于国家安全战略下的国家粮食安全。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三农”领域的改革重点,其中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集体土地权利更是相关改革的重中之重。国家政策规定进城落户农民不以退出集体土地权利为条件,进城农民可以自愿有偿转让(包括永久性转让)自己享有的集体土地权利。在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同时,也应当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集体土地权利,要充分尊重农民的退出意愿,做好风险防范,既允许符合退出条件的农民有偿退出集体土地权利,也要允许不具备退出条件农民进城后继续持有土地权利,同时设定退出门槛,防范不具备转移进城能力农民非理性退出。

因此,在农民进城落户后集体土地权利自愿有偿退出问题上应当以中央政策为导向,维护农民进城落户后对集体土地权利处置的正当诉求,从改革实践中总结可以全国通行的具体措施。一方面坚持退地中应当坚定遵循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采取全国“一盘棋”的做法,在具体退权退地制度中从退权开始到土地利用再到保障机制形成全流程闭环。充分发挥乡村治理本土资源在进城落户集体土地权利退出中的作用,通过对集体土地权利退出制度的完善,发挥农村土地资源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功能,在农村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保障粮食安全,以及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问题上形成良好的正向协同。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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