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例文哪里有?文献综述一般包含以下四部分:摘要、引言、主体和参考文献,本文是一篇计算机论文的文献综述,以“网络环境下类似商品或服务混淆使用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为例,为大家讲述文献综述的写作。
一、论文文献综述范文模板
1、前言
简要说明写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描述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有关主题争论的焦点和发展趋势等。
2、正文
文献综述的重点。通过理论发展阶段性成果、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成熟可靠新近的权威可信等,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
3、总结与展望
对正文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高度概括主题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主张展望发展前景。简明扼要地指出目前研究中尚需解决的问题及研究成果的意义和价值,在写作中应注意给出一个较为明确的阶段性结论。
4、参考文献
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一般不低于20条,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
二、论文摘要
计算机网络技术快速进步,产生了许多新型商品或服务,导致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区分边界模糊,网络环境下的混淆使用情形愈来愈多,同时商标借助网络表现出的使用形式多样化,让商标侵权判断更加复杂,以上因素都影响到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研究商标侵权判断问题,并思考解决办法,对于完善相关规则和营造健全法制环境,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首先需要界定网络环境下的类似商品或服务,指的是两种或两种以上商品或服务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功能用途、使用方式、销售环节、用户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存在特定联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商品或服务。新的类型化产业,有“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交通”、“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工具”等,表现出的特征有技术依赖性、混淆普遍性,这些都对混淆判定的方法提出了挑战。
接着介绍类似商品或服务商标侵权认定的影响要素。其中类似性认定的影响要素,包括商业性使用行为的“类似性”,采用多因素检测法和消费者调查法;“特定联系”的范围,区分商品核心内容与辅助技术服务;混淆使用的认定影响要素,包括商标近似性、商品类似性、商标显著性、历史因素、主观意图、相关公众辨认能力、混淆证据、消费者调查等八个因素;商标近似认定的影响要素,从坚持三条基本原则出发,重点考虑包括显著部分、商标构成要素、商标表现形式。
再借鉴国外商标侵权的成熟经验做法,从立法上看,欧盟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商品自由流通,美国立法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出现混淆;从司法实践上看,判断商标侵权,前者主要采用多因素测试法,后者采用关联商品判断规则,商品有关联,商标近似,消费者有可能产生混淆,在认定商标侵权中,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以上判断规则,在网络环境下同样适用,我国可以吸纳归责原则、判断方法、判断标准、证据采纳等方面的合理成分。
研究表明,目前商标侵权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法律适用、判断标准、法律救济三个层面。商标法侧重于对商标标识具体形态的保护,但忽略了商标法的本质目的在于预防消费者出现混淆,不利于遏制恶意竞争;目前对售前混淆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缺乏针对性;合法注册的商标受保护的商业使用范围限于注册国,与借助网络营销的跨国性存在不协调;对高知名度的商标容易滥用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则,损害非知名商标的成长空间;“混淆使用”判断标准难执行,以及商标混淆理论在定牌加工中的适用存在困境。
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明确近似性判断、类似性判断和商标侵权如何进行司法认定。商标法保护范围需要扩容,以预防恶意竞争为根本目的、用商标法规制售前混淆行为;认清商业性使用与市场影响本质目的一致性、匡正商标“驰名”司法认定规则;“混淆使用”判断标准要科学化、规范化;在定牌加工中,明确相关公众范围、弥合商标显著性认知差异。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1.1 类似性认定标准
对类似性的认定标准,目前主要有三种学术性观点。第一,客观标准说。认为从本源上看,应排除主观因素;判断类似性时,主要考虑商品的自然属性、功能作用。根据国际通行标准和我国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商标相同或近似认定方法,我国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在吸纳国际成熟分类方法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了《区分表》,该表和《分类表》在商标行政管理和行政裁决、司法裁判中应用较多,可以作为类似性判断的客观标准,权威性比较强。臧宝清(2017)认为《商标法》中类似性、近似性的判断侧重于客观标准,非主观标准。[1]客观说的合理性在于能够让商标管理行政机关提高商标辨识效率,不足地方是对人的主观因素几乎不涉及,也是引起商标行政纠纷的一大诱因。
第二,主观说。在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时,应将相关公众作为判断的主要受众,判断的关键就在于相关公众是否发生了混淆误认,主观因素是主要的。主观说的代表是王迁教授(2017),他认为商标分类表是作为相同商品判断的标准,那么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时,则应采纳主观标准。[2]判断商品的类似性,其实就是在判断商品的关联性,应当从商业交易的角度进行考量,与《分类表》与《区分表》无实质联系。采用主观标准主要考量主观性混淆因素,充分尊重了公众的认识能力,但避开商品的客观属性,会忽略商品的物质性,对正确判断来说,是有偏颇的。
第三,主客观统一说。主要内容是根据商品获服务的物理属性,以及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力来认定类似性。只根据客观标准,无法得出两种商品是否存在特定关联性,将主客观因素全部纳入考量范围,才能对相公公众是否产生混淆可能性有一个全面准确把握。在具体判断时,商品自身的属性,和消费者对其认知都是必不可少的考量因素。赵岩岩(2019)认为我国类似商品的认定是将商品的物理属性与混淆要件结合后分析。[3]综合主客观标准,判断类似性,这也是本文采纳的基本观点。
1.2.2 国外研究现状
本文主要选取美国和欧盟有关商标类似性侵权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立足于网络环境下类似性引起的商标侵权的判定方法,总结并评析具体因素内涵,对中国商标制度完善提供有益启发。
第一,关于类似性与混淆可能性。商品的类似认定问题是混淆可能性成立的重要参考因素,通过研究世界各国对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司法实践案例可以得出。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支持混淆可能性,并不要求达到严格的事实混淆程度才行,这就意味着对“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判定,证明力度较为轻微,那么会决定商标侵权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对审理结果有较大影响。在典型案例宝利来公司诉宝利来电子公司商标侵权案中(Polaroid Corp.v.Polarad Electronics Corp.),[6]第二巡回法庭创造性地提出“宝利来八大因素”,基于英美法系判例法的独特地位,有先法约束后法的效果,这为以后相似案例树立了典范,包括商品或服务类似性、商标近似性、商标显著性、原告进出市场的容易程度、混淆的证据性质、被告使用商标的主观态度、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认可度、用户认知程度。法庭指出若要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必须证明商品之间具有类似性。另外,TRIPs 协议第十六条第一款也对消费者群体主观误认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做了明确规定,即前者是后者成立的重要认定标准,我国即采用该观点。使用该理论,可以跟国际主流做法保持一致,也符合商标法规避混淆消费者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的本质目的。
第二,关于类似性判定的方法。《尼斯协定》第二条也明确《分类表》的法律约束力,并非强制遵守,而是由缔约国自行决定。[7]《商标法条约》第九条也明确商标注册机关对商品的列示,与分类表是否同一类别,不影响类似或不类似认定。[8]在我国,《分类表》是行政机关主要参考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是可以参考的标准之一,其功能和地位要根据使用场合正确明示。
第三,混淆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美国的商标法采用关联性混淆原则,来分析用户群体的认知能力,从而为商标侵权提供相应的说理基础,进而才可能产生误认的结果。在“Polaroid”案中,法院就认为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尤其是关联性原则,才能更好判断混淆成立。其他因素如销售环节、用户群体的注意力等也参考。关联性标准应用,虽然会扩大造成混淆的判断范围,但是有助于加强商品或服务的保护力度。
第四,混淆性认定需要考虑商标显著性对类似性影响。一般认为后者需要考虑前者。欧盟《商标指令》指出,[9]消费者对商标的定义认知,对混淆可能性的成立有着重要的前提性作用。通常来说,从宏观上看,除相同侵权外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三个要件,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使用导致混淆,可见相关公众的认知产生误判,受到前两个因素的交叉影响很大。可见商标知名度在类似性认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五,混淆理论在商标侵权认定的应用。在 InreE.I.du Pontde Nemours&Co 案中,[10]联邦法院对案件的说理就有许多可取之处,研究价值比较大。案件主要是说两家公司对 RALLY 商标的争议,单从商业用途角度看,他们经营的业务都是清洁服务,考虑商标的整体外观,商标的各部分特征,综合起来隔离分析,以此对消费者是否容易产生混淆,才能有一个准确把握。此外商标的商誉、使用时长、消费者的主观认知能力也须要结合起来判断。另外,在蒂芙尼起诉 eBay 参与虚假广告案中,[11]法院的裁判表明网络环境下,对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包括三个重要因素,分别是商品类似性、商标近似性,和网络营销渠道,这与中国的商标法侵权判断有实质性相似。具体运用时,这些因素并没有严格的使用顺序,但是应当既考虑个别部分,又要结合起来整体把握,综合判断才行。
商标混淆判断标准,表现形式各异,但仔细研究还是能够发现一些共同特点。第一,需要有侵权行为,且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二者之间有因果逻辑关系,这是首要的,也是侵权责任认定的不可或缺条件。第二,主观恶意与否对商标侵权的成立无关。这是由于侵权方的主观态度的证明,如果由受害方来承担,除了混淆可能性外,还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方过错,无疑会加重其举证责任,增加败诉风险,对商标权人是不利的。
网络环境下,类似性与混淆可能性、类似性判定方法、近似性判断方法、商标侵权司法认定,以及在先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潜在影响、商标混淆标准的适用等几方面的问题,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有所涉及。然而现有文献资料中,基于传统研究“类似性”与“近似性”,对混淆可能性成立的影响分析,没有与时俱进提炼新时代出现的新问题,内容较为单薄和陈旧;“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下,关于类似性的新表现和新挑战的文献屈指可数。有鉴于此,本文既吸纳传统混淆可能性包含的因素,并在其中进行了新技术影响的阐述;同时立足于互联网创新背景下,新型商标侵权对立法和司法的新要求,总结类似性和近似性引起的商标侵权特点,明确面临的现实问题,并给出合理的应对方案,以便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保护商标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同时能够积极助推国家“互联网+”创新政策的落实。以期对我国类似商品或服务造成商标侵权的认定研究和不断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四、论文结论
互联网技术促进产业跨界的深度融合,计算机商品或服务与传统产业发生关联的情况不断递增,使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界定产生了不确定性,难以判断是计算机软件程序,还是传统商品或服务,以及商标使用方式借助网络表现出的多样化,造成商标侵权判断愈加复杂,乱象丛生。那么,合理确定网络环境下类似商品或服务混淆性判断标准,对于司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从网络环境下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界定入手,提出由于“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的出现让传统产业与新兴行业的区分边界变小,再归纳其表现特点,进而得出混淆性判定方法非常需要明确。接着分析网络环境下类似商品或服务混淆使用商标侵权认定的影响要素,从三个方面详细阐述相关内容,对混淆性的判定进行全面性、重点性、典型性和系统性梳理。再接着比较研究域外在商标侵权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评析其优劣,以此对我国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提供有益经验借鉴。然后指出目前网络环境下类似商品或服务混淆使用商标侵权认定存在四方面突出问题,需要积极应对和解决。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丰富我国的商标侵权认定规则,并能在实践中正确运用。
立足于网络环境下我国商标市场的现实环境,本文筛选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裁判观点,对比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探究类似商品或服务混淆使用商标侵权的认定方法,以求完善网络环境下我国商标侵权认定规则,促进互联网商标侵权纠纷更加公平公正解决。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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