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论文网提供毕业论文和发表论文,专业服务20年。

浅谈正义的法哲学

  • 论文价格:250
  • 用途: 本科毕业论文 BA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138
  • 论文字数:0
  • 论文编号:el2020081915172420582
  • 日期:2020-07-29
  • 来源:上海论文网
TAGS: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2
一、绪论 4
(一)研究背景 4
(二)研究意义 4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5
二、相关概念 5
(一)正义是什么 5
(二)古代学者关于正义的争论 6
(三)现代学者关于正义的争论 6
三、法律中的程序正义和伦理正义 7
(一)法律中的伦理正义 8
(二)法律中的程序正义 8
(三)法律正义中程序正义与伦理正义的对立统一 9
四、正义的法律合法性的基础构成 9
(一)正义的法律合法性 9
(二)法律合法性中的程序正义和伦理正义的法哲学证明 9
(三)立足于国情的中国现阶段正义之法的建设 10
五、结束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通常来说,人们心里对于政府施政和法律的推行的检视标准之一就是“是否正义”。“正义”这两个字也常被我们用来形容那些优秀的人,从哲学家的立场来看,哲学家更关心人们在运用“正义”这个词汇的时候,到底是在表达些什么,也就是说哲学家关心的是“正义到底是什么”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自古以来,哲学先贤们就争论不休,古代那些大哲学家在有关“正义”的问题上争论从来没有一刻停止过。第一种观点认为,人们按照某种道德标准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人与人之间的机会均等且资源得到平等的分配才是真正的正义。还有第三种观点,正义并不是一种概念,而是一种观念,也就是说,群体中大部分人认同的观念就代表了“正义”。概念是客观存在并且可以被定义的,是分类学的对象,而观念不是客观存在,而是人的主观判断,属于价值学的对象,但是,如果按照第三种观点来看,人类的许多行为就不能得到解释,比如二战纳粹德国迫害犹太人、美国白人歧视黑人、某些国家对女性投票权的限制等,这些都是符合第三种观点关于“正义”的看法,就是说,群体中大部分人认同的就是正义,然而这些做法怎么看都不是我们所说的正义。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我们提出的三个事例恰好完美的违背了第二种观点关于“正义”的判断,基于我们已知的事实,这三件事绝称不上是正义,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正义即公平?“正义”这两个字代表的是公平,抑或是存在其他价值,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

(二)研究意义
 
在一种理想的看法中,理想的法律架构中,伦理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对立统一在某些方面是客观存在的,也应当是相互呼应,彼此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但是基于历史和现实社会环境发展而来的主要法律体系无法实现这种理想状态,只能在不断的发展和探索中趋近上述理想状态,就像我们总是纠结与生活与远方,纠结于人类的精神追求与物质追求的矛盾中,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事务就是矛盾的集结点,总是纠缠于正义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中,在这样矛盾对立的背景下,历史上的法学流派早早的就分化成两派,其中一派是推崇伦理正义,正义价值是信仰,是正义应该追求的理想目标,是只能不断趋近的理想状态,如果没有对于正义的追求,法律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了,是为“自然法学”。另一派推崇的是秩序正义,秩序价值其实涉及到法律最基础的生存问题,是法律的底线和必须坚持的基本要求,没有秩序,则法律就失去存在的可能性,这就是“功利法学”。因为就像人类价值观中理想与现实的冲突一样,两派的冲突和分歧既有同向而行的追求,也有分道扬镳的需求,因此,两派总是希望通过从各自推崇的价值出发,解释“法的正义”,这其中既有尖锐对立的观点,也有不谋而合的巧言善辩!

法律正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陈驰研究认为:正义具有二重性:相对与绝对的统一,自然(法)与理性的统一,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统一.因此,正义的规定性就是人类分配各种权益(义务)的观念、制度和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纵观西方思想家们关于正义观念的论述 ,可以得出正义的一般结论 :正义即各得其所。具体而言 ,正义是人们在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 ,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依归 ,合理分配社会权益和义务的道德理想与法治标准。公丕祥认为:社会正义与法哲学的时代天职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持续的社会变革过程之中。从社会价值层面上来看,是以效益为代价而更多地强调公平,还是以公平为代价而更多地强调效益,抑或其他?社会由此面临着对这两者的重大抉择。合理地协调这一价值...
司晓博研究认为:罗尔斯的巨著《政治自由主义》通过两个前提的假设,把正义的理论限定在政治领域中,并进一步论述了政治的正义观的基本理念、特点以及制度框架。该书第三部分第九讲中在对哈贝马斯的反驳以及对自己的观点的辩护中阐释自己对程序性正义与实质性正义的观点,罗尔斯在对程序性正义与实质性正义的阐释中说明了公平正义和合法、程序性正义和实质性正义关系等问题,该理论精髓对于法哲学中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二、相关概念

(一)正义是什么
 
在人的观念中,与“正义”这个词相伴出现的通常还有“道德”。因此,我们在讨论“正义”的时候,就不得不把“正义”与“道德”两个词放在一起谈,谈两者之间的共性,也看两者之间的互推关系:
正义这个词属于政治学和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正义在伦理学中的解释通常就是指一种道德评价,说的就是人们按照一定道德标准做的事情,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公正,分来来说就是公平和正义,公平的正义。"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可见,“正义”最早是出现在私有制产生后的社会。古希腊一位伟大的哲学家柏拉图对于“正义”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人们按照自己等级做相应的事情就是正义,这确实不太符合如今大众对“正义”的看法,而一些基督教的伦理学家有这样的观点,他们觉得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这就是正义,笔者不敢苟同,恐怕这又是某些宗教分子利用一切渗透世俗知识的便利妄图传播宗教信仰的卑劣做法!
“正义”的定义本身也是建立在一个假设上:人的行为和思想之间有准确的互推关系。并且人自己也明白这个互推关系。
而事实是,很多人都只是以为自己了解自己。很多人都只是以为自己明白自己的某个行为的原因。但是,人的行为有很多起因是平常人根本不会想到的。潜意识,无意识,偏见,习惯性地假设....太多太多了。完全搞清楚自己的行为是怎么导出的? 太难。 在中国由于教育的关系,偏见和习惯性假设对于思考的影响更普遍,也更深刻。
”正义“,要求人在思想上“道德正确”,并且以此指导行动,并且在行动上“道德正确"。 实际上非常困难。我们周围绝大多数人还停留在思想与行动无法准确挂钩的程度。

(二)古代学者关于正义的争论
 
古希腊学者喜欢探讨"善德",这里的善不仅仅是今天我们所谓的伦理,在一定意义上讲,善德是他们人文学说的至高目的,是今天我们称为社会科学的终极价值。柏拉图如此,亚里士多德也是如此。两者比较而言,真正奠定法律正义理论,并对后世法律理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则是亚里士多德。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善德是政治学的核心,政治学又是最高的应用科学,政治学包含两个部分,一个是他的伦理学,一个是他的政治学, 其中,正义是善的一个组成部分。里士多德在这里对正义的理解,也游离于两种正义理论之间。一个方面,他把正义理解为平等,也就是平民政体下正义的观念,换言之,矫正的正义,它务求整齐匀称,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只应该规范出身和能力相等的众人"。斯多葛学派和基督教教义较为典型。斯多葛伦理学就是善,善就是顺乎自然而生活,善就是克制自己的欲望。正义就是"根据每一事物的价值做与法一致的事情" 。正义就是"天主的金科玉律",是上帝之法因时因地适用于人类的法令 。在法哲学领域内详细全面地解释正义,则是康德主义的传统,这包括康德自己以及他的先驱者和他的后继者#p#分页标题#e#

(三)现代学者关于正义的争论
 
关于正义为何?首先,我们肯定“正义”是一种道德的评价性语言。例如评价某个人的行为,会说好的,评价政府的施政,会说符合公平正义的。换句话说,当我们在说什么东西是好的,就是在做评价判断。值得注意的是,“正义”并不同于其他评价性语言。例如我们会说“法律是正义的,所以法律是好的。”但反之不然,我们不会说“凡是好的法律,都是正义的。”这显示“正义”有别于其他评价性语言。那么正义是什么样的评价性语言?哈特(H. L. A. Hart)曾以家长与小孩为例(1994: 157-8),如果有一位家长不好好地对待他的孩子,我们通常会判断这位家长是有错的、不好的、恶劣的,因为他忽略了对孩子应尽的道德义务与责任,但我们不会说这位家长是不正义的。但另一种状况,假如家长对家里其中一位犯错的孩子特别严厉,而不对他其他的孩子以同样的标准,我们就会判断这位家长是不正义的。从这个例子,可以注意到,我们对正义这个词汇的使用和公平地对待有关。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中,哈特认为有两点值得思考,第一,当人们使用正义进行描述与评价时,正义作为一种道德语言,它更接近公正(fair),例如在执法的过程中,执法正义就是对有所有人一视同仁、无所偏袒,即使是种族歧视的法律也是如此。例如英国过去曾禁止有色人种使用公园,这样的规定不会因一般人而不适用,也不会因为某些有色人种的个别原因而放宽。第二,在许多情况下,正义等同公正,但正义不仅如此,更涉及到道德判断或价值判断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正义和公正的差异是什么?并且要问“谁”能判断法律正义中的评价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哈特提出一个相当强的标准,他认为法律本身并不反映共同利益、共同价值。他认为如果采取一种比较严格的标准,那么所谓的“共同”就是要反映社会中所有人,每个人都要被涉及到。但现实中,不论法律制定得多么周延、涵盖了多少人,但仍有群体没有被涉及到(甚至可能危害到),这么看来法律无法照顾到每个人的利益,因此认为法律总是反映共同利益或社会价值,是错误的。笔者认为,哈特的区分,清楚地说明了共同利益的特性,但在这样严格的区分下,对于“指认”或“评价”法律是否正义,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道德

三、法律中的程序正义和伦理正义
 
就像我们总是纠结与生活与远方,纠结于人类的精神追求与物质追求的矛盾中,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事务就是矛盾的集结点,总是纠缠于正义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中,在这样矛盾对立的背景下,历史上的法学流派早早的就分化成两派,其中一派是推崇伦理正义,正义价值是信仰,是正义应该追求的理想目标,是只能不断趋近的理想状态,如果没有对于正义的追求,法律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了,是为“自然法学”。另一派推崇的是程序正义,程序价值其实涉及到法律最基础的生存问题,是法律的底线和必须坚持的基本要求,没有秩序,则法律就失去存在的可能性,这就是“功利法学”。因为就像人类价值观中理想与现实的冲突一样,两派的冲突和分歧既有同向而行的追求,也有分道扬镳的需求,

(一)法律中的伦理正义
 
在日常语境中,伦理和道德的区分并没有那么明显,简而言之就是一个字“好”,再规范点的说法就是“正确”的意思,之所以我们说好的就是正确的,并不是说所有人都能区分好的和正确的,因为多数人并不知道正确是什么,只能简化的把人们常规观念中认为的“好”看作是“正确”,如果人们能正确知道什么是“正确”,那么同时正确与错误的二元对立观点也就不成立,这也就是没有正确而言,所以说,“好”和正确在现实生活中是查不到的,至少在人的观念中不存在问题。
 以斯诺宾莎的定义为基准,就是说,如果a被定义为b,那么凡事出现有a的地方,全都可以被替换成b,同样...这就是说伦理并不是必然导致道德的,一个彻底认识伦理的人也不是必然会遵守伦理的,所以我们说,彻底的认识伦理并不能说是道德的必要条件。
古希腊的大哲学家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习惯把有关伦理美德的一些问题,比如理智、情感或者精神欲望等与正义联系在一起讨论,康德特别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论证了人的自由的根据是实践理性,这被视为康德的政治哲学的基础,

法哲学

(二)法律中的程序正义
 
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的程序正义才是最重要的,因为他们总是觉得伦理正义从实际角度出发是不可获得的,所以他们倾向于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在法学领域,这个观点总是容易得到大众的支持,况且这观点本身并不存在什么原则性的错误,此外,程序正义的观点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这能一定程度上防止私人执法与私人复仇的事情发生。
不过,在重视法律的程序正义发挥的积极作用时,我们还要正确评估程序正义与伦理正义的冲突与矛盾,因为在生活中,实质的正义总是与程序正义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法,甚至都没有一个模糊的指导方向,这就对基层法律的捍卫者提出了不小的挑战,对于大众来说,这种程序正义与事实正义也总是拷打着他们的良心,大部分感性的人总是倾向于单方面的选择事实正义,只有少数能够保持理性的法律相关人士会提出相反或者折中的解决办法,但在没有特殊情况发生的时候,群众的主流舆论总是倾向于事实正义,这多多少少会对程序正义起到负面的作用。在这时候,就不得不说一句,单方面的强调程序正义或者单方面的强调事实正义都是极度的不负责任,是一种愚蠢的行为。

(三)法律正义中程序正义与伦理正义的对立统一
 
一个能够自我维持的稳定法律系统肯定需要同时去追求程序正义和伦理正义的,并且,在多数情况下,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并不会产生矛盾,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我们通常会认为程序正义是要比伦理正义更重要一些的,是因为相对于社会和个人,程序正义总是更加中立、不涉及到价值观的取舍,而实质正义可能会存在一些争议的地方,所以说我们认为程序正义更容易取得共识,也更容易维持整个系统的有序运转。也就是说社会系统的稳定有序总是要比某个个体的不确定性事实正义结案要更有意义!

四、正义的法律合法性的基础构成
 
(一)正义的法律合法性
 
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归根到底还是结果正义。人们把一些事情交给代表法律的司法人员处理,肯定是为了得到一个正义的结果。如果法律不以结果正义作为其追求,又怎么能够定分止争呢?
在我看来,要实现结果正义,就是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事实上的结果正义),公平准确地适用法律得出结果(法律上的结果正义),这个结果还必须符合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观念上的结果正义)。
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一定是结果正义,这是法律应该追求的目标,毕竟,人们把一些事情交给司法人员处理其目的是获得事实上的正义,而不是为了得到一个对他无用,对整体有利的程序上的正义,因此如果法律不是以事实正义为追求,那么他就不能够制止人们之间的纷争!
所以,正义的法律的合法性一定是建立在对事实正义的追求上,不断追求趋近理想状态的正义法律,这是法律存在的意义,在追求的过程中,实践以程序正义为法律基础的法律正义,保证法律最根本的生存问题,最终得到的结果是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获得的事实正义,也就是人们心中和嘴上常说的那个“正义。”

(二)法律合法性中的程序正义和伦理正义的法哲学证明
 
实现“事实上的结果正义”很困难。因为世间万物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查明事实,就是要让人们去追查过去发生过的客观事实。由于不具备上帝视角,司法人员只能通过一些过去留下来的线索来查找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由于人类认识和人类技术的局限性,人们不可能完全重现过去发生的事情。
正因为此,人们创造并不断发展DNA检验技术、文书检验技术、测谎技术、刑事侦查实验等发现证据的技术,法律规定并不断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证据规则、疑罪从无原则等运用证据的规则,以让司法人员尽可能的查明事实。所以,程序正义的目的在于确保事实上的结果正义。
实现“法律上的结果正义”也很困难。因为适用法律的是司法人员。准确适用法律,依靠的是司法人员的良知、逻辑、经验、专业知识等等,是在司法人员在对法律的准确理解之后,对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然而,司法人员也可能会犯错,不同司法人员对于事实认定、法律规定等都会有不同的理解。为了确保司法人员准确适用法律,就要制定司法人员准入程序,例如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还要设置纠错程序,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p#分页标题#e#
所以,程序正义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律上的结果正义。
既然我们不能实现每一个人的结果正义,我们只能去追求大多数人心中的结果正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现代民主国家中,人们设立了一个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制定符合民意的法律;再挑选出一群具有专业法律技能的人组成司法机关,准确适用被制定出来的法律。依据民意制定法律、准确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程序;遵守程序,就是符合程序正义。所以,程序正义的目的在于确保观念上的结果正义。

(三)立足于国情的中国现阶段正义之法的建设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主席提出了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快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就需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工作目标。
习近平主席指出,我们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从子孙后代的发展考虑,坚定不移的实行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的建设是为了服务最广大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为多数人谋福利。其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习主席强调,立法的的目的和方向在与服务人民,依靠人民,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创新立法机制,创新民众参与立法的方式,广泛听取各界人民群众意见,构成科学立法的核心!
天下之事,难就难在执行力,法律的科学制定只是一小步,习近平主席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执法严格,改进司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的公开力度。法律要发挥作用,也离不开民众的全方位参与与支持,需要深入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制治国的观念,引导群众,教育群众。
五、结束语
正义价值是信仰,是正义应该追求的理想目标,是只能不断趋近的理想状态,如果没有对于正义的追求,法律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了,秩序价值其实涉及到法律最基础的生存问题,是法律的底线和必须坚持的基本要求,没有秩序,则法律就失去存在的可能性,各种说法都表明:对正义的研究最终一定会触及到程序正义与伦理正义的内在矛盾,我们要分别探讨程序正义与伦理正义的合法性与缺失的地方,从而找出共同构建我们合法性的基础,立足于建设现实的程序正义,推行较为复杂的伦理正义,从而建设一部程序正义与伦理正义相统一的正义之法。
参考文献
[1]陈驰. 正义的规定性--关于正义的法哲学思考之二[J].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30(6):23-28.
[2]陈驰. 西方正义观念论略——关于正义的法哲学思考[J].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02):6-12.
[3]公丕祥. 社会正义与法哲学的时代天职[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5(3):13-14.
[4]单飞跃, 刘思萱. 整合性分配:社会分配正义的法哲学理路[J]. 经济法论坛, 2004(00):26-47.
[5]马晶. 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D]. 吉林大学.
[6]高晓蒙. 公平责任的法哲学思考[J]. 法制与社会, 2013(07):25-26.
[7]张涵. 关于“正义”的法哲学研究[J]. 法学论坛, 2008(06):65-71.
[8]张烨. 社会正义的探究维度——法哲学[J]. A善良的同学们,还有最贴心的师长,这次论文就是在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感谢老师为我在选题和论文写作中提供的诸多帮助,也感谢学校提供的良好学习环境,感谢同学和家长对我共同的帮助,没有你们,就没有现在优秀的我。
在此,谨向老师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真挚的谢意!
 
123
限时特价,全文250.00元,获取完整文章,请点击立即购买,付款后系统自动下载

也可输入商品号自助下载

下载

微信支付

查看订单详情

输入商品号下载

1,点击按钮复制下方QQ号!!
2,打开QQ >> 添加好友/群
3,粘贴QQ,完成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