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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收益视角下控制权特征对并购方式的影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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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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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4-08-23
  • 来源:上海论文网

企业管理论文哪里有?本文从股权投资补偿和社会资本投资补偿出发,进而探究“股权控制链”与“社会资本控制链”下控制权特征对于获取私有化收益的并购方式的影响,双重控制链下的控制权特征具体包括终极控制人的两权分离度、金字塔式持股结构导致的控制权结构复杂度和终极控制人对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控制程度。

1绪论

1.4研究创新

(1)提出了界定并购事件是否具有获取私有化收益动机的明确划分标准。以往对关联并购和定向增发并购进行的研究大多都以协同效应、降低成本等视角展开。而本文基于私有化收益视角,探究关联并购与定向增发并购背后的控股股东利益输送问题,并且基于并购中标的资产评估增值率,结合行业划分,提出了界定并购事件是否具有获取私有化收益动机的明确划分标准,相较于以往研究中笼统地将是否进行关联并购与是否进行定向增发并购作为界定是否存在私有化收益动机的界定标准,本文提出的划分标准更加精确清晰,可以更好地帮助监管层和投资者有效约束和识别并购中的利益输送问题。

(2)结合金字塔持股结构考虑“双重控制链”控制权特征。目前鲜有以私有化收益为展开视角的相关研究。本文以“双重控制链”为研究范式,更符合我国A股市场股权集中度不断提高的趋势,此外,本文结合金字塔持股结构衡量控股股东的两权分离度、控制权结构复杂度,能够更加精准的衡量控股股东通过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的控制程度,对单一的“股权控制链”研究进行了补充。同时本文将“社会资本控制链”看作是对“股权控制链”的控制权放大,并结合控股股东的社会资本从控股股东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控制度的角度衡量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度,拓展了衡量控股股东控制权特征的方式。

3私有化收益对并购方式的影响机制分析

3.1私有化收益获取可能性与动机分析

3.1.1私有化收益概念界定

私有化收益有别于控股股东通过正常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控股股东在进行投资时,如果想要拥有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这部分成本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首先是控制人为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而进行的股权投资成本,而后是控制人要维持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所要付出的各类成本。基于此,控股股东获取一定收益来弥补控制全成本是合理的,控股股东进行股权投资获得控制权,进而通过公司经营所获得的利润是正常的投资收益,在这过程中控股股东承担了公司的经营风险,因而这部分投资是对控制权的一种风险溢价,这就意味着它是一种合理的而非悖理的收益,是控股股东与其他公司股东按照比例所共享的收益,是具有持久性的收益。而私有化收益则是控股股东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所提出的,从经济人本性的角度来说,控股股东天然存在谋取个人利益的动机,在控股股东掌握控制权后,会利用是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进行利益获取,这部分利益是除共享收益之外的收益,因此私有化收益的实质是对原本共同属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

因此本文对控制权私有化收益做出如下定义:私有化收益是基于控股股东个人私利动机而产生的,该收益获取需要以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为载体,这部分收益是与控股股东收回投资成本无关的收益,是一种非常态收益。如果说控制权收益是对控股股东投资成本和所承担风险的一种补偿收益,其表现为公司价值提升后创造出的利润,是对公司增量财富的分配,那么私有化收益就是对公司现存财富的再分配,是控股股东将原本属于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一定手段转移到自身手中的利益[63]。

5实证研究与结果分析

5.1变量描述性统计

根据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SP的平均值为4.237,最大值为25.99,标准差为6.744,说明2011-2020年间我国A股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两权分离度过高的现象 ,平均真实控制权是平均真实所有权的423%,由此可见我国A股上市公司财务杠杆普遍较大,终极控制人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进而获取私有化收益时面临的收益远大于所承担的风险。Complxty的平均值为0.383,最大值为1.325,标准差为0.216。拆分来看,CL的平均值为3.435,最大值为17,标准差为1.494;NCC的平均值为1.972,最大值为51,标准差为2.169。说明2011-2020年间我国A股发生并购的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复杂度较高,具体而言,终极控制人可以从多个层级和多个链条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进而提高终极控制人的隐蔽性和并购中关联关系的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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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变量相关性分析 由表5-2可知,终极控制人实际两权分离度(SP)、控制权结构复杂度(Complxty)、董事会控制度(CRD)和股东大会控制度(QREL)均与MA_REL和MA_PP在10%水平上显著正相关,本文的主假设得到初步证实。此外,模型主要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均小于0.5,说明本文所选变量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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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研究结论与展望

6.2政策建议

根据本文分析与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股权集中度趋势越发明显,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现有关于私有化收益研究的重点,化解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则成为公司治理研究的焦点问题,而如何缓解此类冲突也成为学者们的研究热点,尤其是从保护中小股东出发,从政策上进一步限制大股东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获取私有化收益的并购行为在股权集中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尤为重要和急迫。而股权结构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制约大股东获取私有化收益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终极控制人两权分离度、控制权结构复杂度和其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控制度显著影响以获取私有化收益为目的的关联并购与定向增发并购行为,在并购过程中,收益法的选择也是扩大终极控制人私有化收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以期为监管机构约束终极控制人利益输送行为尽绵薄之力,同时帮助中小股东和投资者规避损失。

(1)优化上市公司现有股权结构,对终极控制人所构建的金字塔持股结构中的层级数和链条数做出数量上的限制,使其两权分离度能够被限制到合理的水平,以削弱终极控制人利用并购进行私有化收益获取的动机。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限制金字塔持股结构层级数的无限制增加,对终极控制人的现金流权做出下限规定,即终极控制人必须拥有对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真实现金流权才能够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次,终极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行驶控制权的链条数也应做出上限规定,避免错综复杂的金字塔持股结构的产生。

(2)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并购的信息披露机制,在并购过程中不仅要求披露是否有关联关系,而应该进一步对关联关系进行分类,对关联关系的强弱进行度量;此外,还提高对股权结构控制图的披露要求,披露信息中不仅要求包括上市公司与终极控制人的关系结构,还应向下挖掘股权关系,进一步披露上市公司所有的子公司与孙公司等二代和三代分公司,进一步降低终极控制人控制权的隐蔽性。同时,强制规定上市公司以年为单位对自身股权结构披露信息进行更新和完善,并建立不定期抽查机制,对披露出不真实股权结构和违反层级数与链条数上限的上市公司进行严格的处罚。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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