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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分享经济下模糊劳动关系治理思考——基于心理契约理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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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途: 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 作者: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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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23-01-23
  • 来源:上海论文网

企业管理论文哪里有?笔者认为现代分享经济下的模糊劳动关系治理研究存在实践上的迫切性与理论上的稀缺性,确定现代分享经济下模糊劳动关系治理框架,提供治理对策建议,能够缓解或根除其为国家法治、行业发展、企业管理以及社会安全等方面带来的诸多挑战。

第1章绪论

1.3.2模糊劳动关系

模糊劳动关系是传统劳动关系在现代分享经济背景下产生的一大重要变化,本研究将其定义为现代分享经济平台企业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起的难以界定、劳动客观事实不清晰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具有以下四大特征:第一,现代分享经济平台企业并不与服务提供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以格式条款确立双方合作关系[6];第二,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服务提供者具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工作形式的灵活性[7-8]。第三,现代分享经济平台与服务提供者之间保持雇佣关系的时间不固定且不可预期[9];第四,与传统劳动关系类似,服务提供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平台企业制度的约束和管理[10-11]。

1.3.3心理契约

心理契约是劳动关系双方对彼此责任义务的感知和评价[12],代表了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力提供者对彼此的期望和交换关系[13]。根据Rousseau对心理契约类型的划分,心理契约可分为交易型和关系型心理契约,交易型心理契约强调劳动关系双方的短期经济交换,关系型心理契约强调劳动关系双方长期的社会关系交往[14]。后有学者卢梭扩展了心理契约的类型,在Rousseau的基础上提出了过渡型心理契约和平衡型心理契约[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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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现代分享经济下模糊劳动关系影响因素

3.1问题引出

外部环境复杂动荡、利益相关主体众多[84],使得现代分享经济背景下针对如何治理模糊劳动关系的研究呈现片面化的特征,未能系统给出模糊劳动关系治理框架。因此,有必要打开模糊劳动关系的影响因素与影响机理的黑匣子,揭示模糊劳动关系的外部环境变化特征,厘清各利益相关主体间的相关关系和相互影响,从而为完善现有模糊劳动关系的治理框架、构建我国新型和谐劳动关系打下坚实基础。通过分析传统劳动关系影响因素文献发现,心理契约已经成为理解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102-104]。心理契约是雇主和员工对双方正式和非正式责任义务的期待、感知与评价[105]。心理契约所强调的无形性与约束性[106],与现代分享经济下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互相呼应,可见,心理契约理论是探索模糊劳动关系影响因素、打开影响机理黑箱的重要理论工具。

鉴于此,本章选取滴滴出行平台典型案例,基于心理契约理论,采用中国管理扎根研究范式,探索模糊劳动关系影响因素,厘清因素间影响机理,构建影响因素理论模型,以期为治理模糊劳动关系,构建我国新型和谐劳动关系提供关注主体、关注维度以及关注重点。

第5章现代分享经济下模糊劳动关系动态博弈

5.1问题引出

现代分享经济背景下,滴滴出行、T3出行、曹操出行等共享出行企业利用平台模式高效链接供需资源[119-121],颠覆传统出行模式的同时,革新了灵活就业下的劳动关系实践[43]。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现代分享经济平台与服务提供者并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提供者也具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工作形式的灵活性[122-123]。然而,这种现代分享经济平台企业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模糊性”,却给共享出行司机违规运营以可趁之机[124-125]。诸如绕路、多载客、恶意刷单等司机违规运营现象日渐猖獗,给平台带来显著利益损失,也损害消费者权益,降低社会整体福利水平[126-127],阻碍了现代分享经济下和谐模糊劳动关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基于心理契约理论视角,治理现代分享经济下服务提供者违规运营现象,推动模糊劳动关系持续改进,构建现代分享经济下可持续性的和谐模糊劳动关系势在必行。

5.2模型假设与构建

5.2.1模型假设

共享出行行业中存在三类需要重点关注的主体:提供共享出行的司机、接受出行服务的消费者和监督共享出行的平台。服务场景中,由消费者首先通过终端发出出行服务请求,平台作为供需资源链接方,接收到消费者的服务请求,并权衡距离、价格、车型等多方面因素为消费者匹配最合适的司机,并将乘客订单发放给相应司机。订单成立后,司机可通过平台直接联系消费者,准时到达约定地点,提供出行服务。服务完成后,消费者可根据出行服务质量对本次服务进行评价。然而,由于共享出行平台与司机劳动关系“模糊”,司机具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工作形式的灵活性,给司机违规运营以可趁之机。此时,共享出行平台的定价规则与借助消费者的评价监督体系则成为三方主体间心理契约约束的主要体现。具体而言:(1)共享出行的定价规则,包括服务定价和平台抽成率的设定,影响现代分享经济平台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交易型心理契约,以及现代分享经济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型心理契约;(2)消费者在评价监督体系下,可以对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且在消费者给出差评的情况下,考虑现代分享经济平台与消费者关系型心理契约约束的影响,如果消费者感受到关系型心理契约的违背或破裂,会在给出差评后同时决定离开该现代分享经济平台,从而转移到其他的共享出行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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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结论

7.2创新之处

(1)研究对象创新。现代分享经济下的模糊劳动关系治理研究存在实践上的迫切性与理论上的稀缺性,确定现代分享经济下模糊劳动关系治理框架,提供治理对策建议,能够缓解或根除其为国家法治、行业发展、企业管理以及社会安全等方面带来的诸多挑战。此外,研究现代分享经济平台与服务提供者的同时,也考虑了消费者在双方模糊劳动关系中的调节作用,具有一定启示作用。

(2)研究视角创新。心理契约理论所强调的心理契约的无形性与约束性,与现代分享经济下互联网平台企业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模糊劳动关系具有紧密联系,但罕有文献基于心理契约深入探讨模糊劳动关系的影响关系和作用机制,以及引入心理契约理论探索模糊劳动关系的治理路径。而本文基于心理契约视角系统地整合了现代分享经济下模糊劳动关系的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了不同心理契约类型的组态如何促进该种模糊劳动关系的有效治理,以及如何从心理契约角度认知现代分享经济模糊劳动关系各主体间的相互制衡,促进了现代分享经济下模糊劳动关系研究与心理契约理论的深度融合。

(3)研究方法创新。首先,探索现代分享经济下模糊劳动关系的影响因素过程中运用了基于扎根理论的单案例研究,利用缜密标准的研究步骤,以及脉络梳理、层层提炼的方法论优势,挖掘与剖析文本资料中有价值的信息,帮助探寻不同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从更深层次促进了对现代分享经济下模糊劳动关系的理解;其次,在现代分享经济中平台企业与服务提供者的“模糊劳动关系”研究中运用了定性比较分析(QCA)方法,基于集合和组态理论,引入“多重并发因果关系”探索了模糊劳动关系的多元治理路径及其作用机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最后,在研究现代分享经济下服务提供者违规运营问题治理过程中,利用演化博弈分析方法,深刻揭示了现代分享经济主体间的相互制衡关系,以及如何利用这种相互制衡对现代分享经济下模糊劳动关系进行问题发现与持续改进。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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