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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土地整治项目综合效益评价之农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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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9112721525719488
  • 日期: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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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从古至今,作为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和物质基础,土地与人类息息相关,促进着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1]。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阶段,据有关研究统计,2030年我国人口将不断增长到16亿,并且我国城市化水平与耕地呈一定程度的负相关,前者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后者就减少41万hm2,由此我国耕地面积到2050年将减少0.19亿hm2[2]。因此,土地整治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保障耕地动态平衡显得至关重要[3]。
二〇一九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 16.5 亿亩,严守 18 亿亩耕地红线和 2020 年建成 8 亿亩高标准农田。因此为了协调土地资源问题,保障粮食安全,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土地整治作为有效的途径显得尤为重要,必要性日益凸显。
国家高度重视并提出了土地整治,为针对性地保障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有效协调人地之间关系、土地整治科学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实现提升人们生活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1]。
二〇一八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需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4]。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助推区域经济发展稳定、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和小康社会新目标全面建设,都归根到底为城乡统筹发展,城乡一体化推进。[1]城乡统筹发展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因此需要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的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需要土地整治项目顺利实施的有效助推,并且其资金来源主要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进而有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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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了解和分析土地整治相关概念和理论、发展进程、研究方法等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通过理论可以用来正确指导实践,通过实践可以反过来验证得到科学的理论,这可以使我们对土地整治项目综合效益进行科学和有效的评价,并形成较为客观和科学的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相关理论体系,为理论研究提供新的方法和参考。
(2)充分结合陕西省汉中市勉县的典型性和实际情况,评价勉县的土地整治项目综合效益,并对综合效益进行定量化和标准化,根据评价结果来提出符合勉县当地的优化讨论,以此来促进土地整治综合效益的提高。
(3)根据对勉县土地整治项目综合效益的评价,可以为汉中市周边及陕南地区在土地整治项目方面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借鉴,根据评价结果可以为周边区域土地整治项目进一步优化提供经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综合效益。
1.2.2 研究意义
近年来,国家给予土地整治越来越多的重视,为使乡村振兴战略更好的得到贯彻和落实、土地整治效益得到进一步提高,应该大力宣传、推广、开展土地整治工作,将精准扶贫、现代农业、乡村振兴和生态保护等多元化目标充分协调结合起来。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补足三农良好发展短板的战略力量就是土地整治,为了更好的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就应该保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土地整治活动大力开展。
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及生态等效益是我国土地整治的落脚点和最根本出发点,因此就需要在这方面进行与时俱进的研究,对土地整治进一步探索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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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相关理论

2.1 相关概念
2.1.1 土地整治
“土地整治”术语是在《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 年)》新一轮编制中统一的[70]。通过对前人的研究基础,结合近年来土地整治的特点和发展前景,本文总结出土地整治概念。土地整治是指为了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促进和土地利用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在一定行政区域的空间范围内,依据该区域发展相关战略和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因地制宜,通过运用有效的手段和实施一定的措施,综合运用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方式,调整和优化当地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总体结构和总体布局,改良和保护用地环境,达到耕地规模经营的促进、土地生产率和利用率的提高、土地配置效率的提高和承载能力的增强,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工程。土地整治有多种类型,在土地整治实际工作中,更多为区域性的综合整治,将多种整治类型有机结合[71]。
土地整治的对象是一定空间区域范围的土地,包括田、水、路、林、村;因受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而形成损毁、闲置和荒芜的农用地和其他土地,以及因受到压占、挖损或塌陷等原因受到损坏的土地;对具有开发价值和利用潜力的荒地、山、滩、水等和未利用的土地。
一定空间区域范围,不仅包括农村地区,而且包括城镇地区;不仅包括村庄、农田和山区等,而且包括闲置、灾区和矿区土地等。区域发展相关战略和规划是指涉及该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方面的发展战略思想和规划。实情主要是指侧重于考虑区域内不同的自然概况和实际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因地制宜主要是指侧重于考虑区域内土地利用特点和潜力的差异性,通过采取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开发等形式中某种或多种相结合起来适宜该区域的方式。手段一般是指经济、行政、工程技术和法律等手段。措施主要是指工程和生物措施等。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都是指通过某种手段来挖掘和充分利用土地的固有潜力,进而扩大土地利用空间和深度,但三者之间各有侧重,土地整理侧重于全面调整该区域内土地权属、结构、用途和布局等的综合活动;土地复垦侧重于恢复受到各种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而遭到破坏的土地,进而达到重新可利用的活动,是综合性的利用和技术活动;土地开发侧重于对已经开发出来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来充分利用的活动;还有对未被开发出来的其他土地进行新的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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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相关理论
2.2.1 系统理论
1928 年,由于自然和社会科学深入发展,系统理论思想随之诞生,由生物学家贝塔朗提出系统论:系统是一个能够识别有机集合的综合体,其由若干个互相作用并联系的组成部分构成。系统理论具有系统性和层次性等特性。系统理论指出世界上所有客观事物的发展都是符合世间万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均为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系统内部各个事物之间都在不同程度互相制约和促进,在原有基础上动态变化,最后形成一个新的系统整体。因此这也决定了系统中整体与部分之间不是简简单单的拼凑融合,而是在此基础上不断革新的有机融合,只有通过先由整体的方向出发,再结合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才可以很好的识别事物本质。而且,系统理论的动态性要求我们要用发展角度来看待土地整治项目,并且吻合系统整体的动态发展规律。
土地整治项目是一个总系统,其中由自然、社会和经济及生态等多个子系统组成,各子系统相辅相成,需要我们有系统思维和全局意识,以发展、全面和动态的眼光来看待,对系统内各个因子进行面面俱到的全面分析。系统理论的运用主要体现有:①为了有效的有的放矢进行效益评价,首先需要收集项目当地实际情况,并进行全面分析,如自然、经济、社会和项目等资料;②土地整治作为一个系统,要统筹兼顾的分析效益,不能将各方面效益分离对待;③关于在土地整治大系统的前提下,应该满足各个子系统所选择的评价指标切实符合当时实际情况和评价目的的需要,实现对土地整治项目科学研究。
因此在土地整治综合效益评价的过程中,需要看成是一个总系统,然后再细化为经济、社会和生态等子系统,使各个子系统之间互相配合协调,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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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勉县概况 ................................. 21
3.1 地理位置与行政区划........................... 21
3.2 自然条件概况............................. 22
3.3 社会经济概况............................. 23
第四章  评价方法选择与指标体系构建 ...................................... 26
4.1 评价方法选择....................................... 26
4.2 评价步骤介绍.................................. 27
4.3 评价指标选取原则.............................. 28
第五章  整治效益模糊综合评价与分析 ............................. 36
5.1 指标权重的确定.................................. 36
5.1.1 综合效益权重的确定 .............................. 38
5.1.2 经济效益权重的确定 ............................... 38

第六章 提高土地整治综合效益的讨论#p#分页标题#e#

6.1 健全土地整治的相关法律体系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 号)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作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并且土地整治对保障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农村社会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显得至关重要,已经上升为一种政府行为。但目前土地整治缺乏相关的土地整治法、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深入研究和相应的政策措施来保障土地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
现阶段,土地整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等,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但这些相关的法律体系对土地整治并没有很多明确的法律指导和约束。在这些关于土地整治方面的法律中,缺少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保障及其他针对整治活动的专项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中也只有第 38—42 条内容对开发复垦有大致宏观的规定。特别是农村建设用地,相关的法律中对该其获取、流转等过程并没有足够详细具体的规定,都只是条款性的记录。尽管有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法》、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集体土地流转管理方法》。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土地整治活动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省市县大多数法规参差不齐,勉县也处于同样的境遇,缺少核心和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方面的整治工作很难起到实质性的规范,难以有效保障土地整治工作的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进而影响土地整治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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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结语

7.1 结论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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