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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其农学成效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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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8072023270017420
  • 日期:2018-07-17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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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农学论文,农学(农业科学)是研究与农作物生产相关领域的科学,包括作物生长发育规律及其与外界环境条件的关系、病虫害防治、土壤与营养、种植制度、遗传育种等领域。(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农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我国有 45.6 亿亩林地,其中集体林地 27.37 亿亩,占全国林地总面积的 60%。集体林权制度作为我国重要的公共政策,在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发生了数次历史性的变革,但仍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管理不到位、经营机制不灵活、林权流转行为不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办法不完备、林业综合改革措施不配套、林业产权不明等问题。为强化建设农业基础设施,推进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切实增加农民的收益,中共中央国务院于 2008 年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在 5 年内基本实现承包到户、划分产权目标。基于此,我国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启动。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要补充,体现着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发展和创新,为农村生产力的再次解放、农村发展进程的加快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浙江省是一个“七山一水二分田”的省份,林地面积 667.97 万公顷占浙江总面积的 65.6%,90 个县市(区)中有 51 个山区县市。从林业三定至今,森林资源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资源总量不断递增。浙江省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省份,早在 2006 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就颁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优化经营体系,明确经营主体,厘清林业产权,放宽承包期限四大主要内容,改革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具体包括以下几点[2]:①为大量农村劳动力创造了就业机会,推进了和谐林区的构建;②有效提高了森林的储蓄量、覆盖率,森林资源增速持续加快;③林业总产值得到了大幅增长,林业产业的发展表现出鲜明的特色化、规模化、区域化性质,涌现了大批规模较大、核心优势较强的块状经济区,林业及区域特色产业得到了跨越式发展;④实现了山区农民的增收。在某种意义上,浙江省此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南方地区林改的典范。作为浙江省的重要林区市,临安市素有“国家现代林业建设示范市”、“山核桃之乡”、“森林城市”的美誉,而在该市的农业经济结构中,林业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自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临安开展了以明晰产权,落实经营主体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农民投身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保障农民利益。同时,通过建立林权信息系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到系统中的证本数量与实际发放数量一致、证本数据与原始申请表(册)一致、证本面积与实际面积一致,并能实现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及图证的互查,实现了林权信息的网络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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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包括四种,分别是“八阶段说”、“六阶段说”、“五阶段说”、“四阶段说”,现对其进行展开介绍:(1)八阶段说。该学说认为,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八次变革,即土改阶段、初级农业合作化阶段、高级农业合作化阶段、人民公社化及文革阶段、林业三定改革阶段、荒山使用权拍卖及林业股份合作制试点阶段、林改突破阶段、林改深化阶段,对应的时间节点分别为 1950~1952、1953~1956、1956~1960、1960~1980、1980~1991、1992~1998、1998~2003、2003 至今[3]。(2)六阶段说。该学说认为,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六次变革,即土改阶段、合作化阶段、人民公社阶段、“三定”阶段、荒山使用权拍卖及林业股份合作制试点阶段、林改突破阶段,对应的时间节点分别为 1950~1953、1953~1956、1957~1980、1981~1991、1992~1998、1998 至今[4]。(3)五阶段说。该学说认为,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五次大的变革,即土改时期、初级合作社时期、人民公社和高级合作社时期、“三定”时期、林改时期,对应的时间节点分别为 1949~1953、1953~1956、1956 ~1981、1981~90 年代初、90 年代初至今。目前,这一划分方法在国内学界拥有最广泛的支持者,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应用[5-8]。(4)四阶段说。该学说认为,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了四次变革,分别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至今、1978 年 12 月~90 年代初、人民公社和“大跃进”阶段、土改和合作化阶段[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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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本章基于对国内外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评价、集体林改、制度演变、林业产权等的文献资料的查阅,梳理了现有理论成果,从而从理论层面夯实了本文的基础。
 
2.1 产权的内涵
作为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林权在林业领域内扮演着重要角色,而要想准确把握林权的概念,首先须对产权的内涵有所了解。尽管对于产权的概念,国内外产权经济学家的界定方法有所出入,但其基本内核已得到中外学界的一致认可[38]。对于产权的概念,西方学术界已提出较为系统的界定方法。比如说,在阿尔钦看来,以社会强制为依托,获得的选择某一经济物品用途的权利,即所谓产权;在德姆塞茨看来,从本质上看,产权属于社会工具的范畴,指的是各社会经济主体以财产为中心,产生的权、责、利关系,即能够对自己或他人的权益产生影响的权利。根据中国产权理论,对于自有资产,资产所有者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均具有排他性、自由性[39]。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权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受所有权限制其他权利这一特性的影响。对于产权的内涵,作为经济所有制关系在法律层面的表现形式,产权一般涵盖财产的处置权、收益权、使用权、所有权等等,主要有协调资源配置、约束、激励等功能。产权制度借助法权的形式,对所有制关系的合理之处加以体现,旨在对人的经济行为进行约束的同时,对商品经济中的财产关系加以巩固,从而达到维护经济运行秩序,确保商品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对于产权的基本内容,学界尚未提出一个统一的观点,但已经明确的是完整的产权是多项权利的总和,而非某一项权利,其出现形式通常为复数。国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为:处置权、收益权、占有权、所有权是产权内容的四大要素[50]。对于产权的性质,一般认为产权具有:可处置性、可分割性、排他性三大特性。可处置性,指在交易双方已达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产权主体可自由行使让渡、转移所占有资源的权利。可分割性,即产权指的是一组相辅相成又彼此独立的权利束缚,而非某一单一的权利。排他性,即在特定方式下,将资源的使用权分配给哪一主体,即产权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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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林权的概念和特性
结合产权客体差异相关理论不难发现,林木、林地、森林资源等的产权,均属于林业产权的范畴,就此而言,可将林业产权定义为前述各项产权的总和。载体为林地、林木、森林等的权利,通常被认为是林权。在一般概念中,林权包括所有与林地、林木、森林有关的权利,如处分权、收益权、使用权、占有权等。根据产权主体的差别,可以将国有林权、农村集体林权进行类别划分,其中,处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之下的经济单位、组织所掌握的处分、使用、占有林地、林木、森林等资源,并享受其收益的权利,即所谓集体林权。从产权主体上看,国有林权通常指的是国家享有的林业产权,可细分为县级、市级、省级、中央林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处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之下的经济单位、组织,享有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森林等资源的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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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临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状况.....16
3.1 临安市概况..........16
3.1.1 自然环境状况........16
3.1.2 社会经济状况........16
3.2 临安市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17
3.2.1 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17
3.2.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20
4 临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分析........22
4.1 生态环境不断优化........22
4.1.1 森林资源质效持续好转............22
4.1.2 森林资源保护不断加强............22
4.1.3 造林积极性不断提升......24
4.2 林业产业不断壮大........25
4.3 社会效益不断凸显........29
5 临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33
5.1 存在的问题..........33#p#分页标题#e#
5.2 下一步对策建议............39
 
5 临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从临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分析中可以得出,临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力的促进了临安林业产业和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临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同样面临诸多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分析。本章主要对临安市林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能够为临安市乃至浙江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促进改革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启示。
 
5.1 存在的问题
通过笔者的实地调查,发现临安市的林改获得了很大的成功。但其中仍然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山林的产权还未清晰,林地流转行为存在着诸多不规范之处,林权抵押贷款施行效果还不够理想等等。具体如下:经过调查走访,笔者发现在产权方面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1)村集体代收林权证。据了解,湍口镇洪岭村村委会收管了 20 户农户的林权证,这些农户无法进行林地流转或者林权抵押贷款等活动,林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调查发现,存在少数农户林地的四至未定的问题,地界勘定不清楚。(3)承包期限不明确。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农户对自己的山林承包期限说法存在着较大的出入。从 20 年到 70 年不等。还有部分农户无法说出自家林地明确的承包期限。(4)没有签署承包合同。调查的样本农户中,有 12 户不确定或者没有和村集体签署林地承包合同。这表明,确权工作还不够完善,林权不明确的问题还未得到彻底解决。在调查走访中了解到,临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间紧要求高,部分镇村为能够按时完成林改任务,采用“闭门造车”的方式进行林改以完成林改率提高林改速度。比如,简单的将统管山和无主山进行了均股均利改革,从证件上已经完成林改,但是从实际情况看,仍然由某些农户自管并未真正林改到位。参与林改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历史情况较为清楚的林改工作人员能够相对准确的完成林地核对造册,对历史情况不清楚的林改工作人员有些采用敷衍了事的办法,导致林改数据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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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通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理论的研究,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阶段划分、动因分析、存在问题及措施、取得效果等角度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理论研究,用以指导实践。通过座谈走访、二手数据收集、问卷调查,对临安市和临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进行了分析。从分析中可以看出,临安市开展了以明晰产权落实经营主体、引导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加强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保险、积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临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表现在:生态环境不断优化、林业产业不断壮大、社会效益不断凸显三个方面。同时,在调查走访和分析过程中,也发现临安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存在产权不明晰、林地流转不规范、林业金融服务有待加强、市场化服务相对滞后和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不高等具体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还需要完善林权证发放、优化林地流转机制、加强林业金融服务、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创新和深化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通过这些举措,进一步激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林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为继续深化我国林业经济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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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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