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总结与展望怎么写?总结与展望是对论文写作的整体升华,从结论、展望、不足等方向展现,有些同学不知如何写,本文提供了3篇法学论文总结与展望范文,大家可以借鉴学习。
论文总结与展望模板范例一: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
进入 21 世纪以来,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进步不仅使人们对人口、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对个人幸福的追求也使“少育”、“不育”成为新兴的生育理念。生育主体自愿减少生育子女的数量,以符合国家的人口政策,从而使公法规范的适用空间逐渐减少。而由于私主体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越来越多,且日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因此使私法规范的适用空间日益增多。
生育利益案件的处理往往涉及诸多复杂的社会因素,如道德、伦理、习俗、政策等,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能够以国家强制力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实现生育利益,从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民主精神。然而,以争议主体的差异为标准,通过分析私法领域中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已发现现有私法规范对生育利益的规制不足。首先,由于未明确生育权的民事权利地位,以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以健康权或身体权等权利对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予以间接保护。但间接保护不仅未能体现生育利益的特殊性,也存在请求主体受限和同案差异裁判的弊端。其次,由于未细化生育权的内涵,法官在裁判生育利益案件、进行分析说理时,便只能结合自身的主观感受阐述权利内涵。由于尚无法律依据,因此,对生育权内涵的主观阐释并不一定准确,存有质疑。第三,法律规范并未对发生于婚姻家庭领域、劳动用工领域和医疗卫生领域的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专门规制,不仅没有为司法审判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也未能全面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由此,加强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急迫性和重要性日渐凸显。
完善生育利益私法规范,既应积极借鉴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优势,同时也应充分参考我国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论争议观点和民法典建议稿的保护模式差异,从而为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方向提供指引。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地位。生育利益民事权利地位的确认,需综合分析其确认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就可行性而言,生育利益符合“利益”、“主张”、“资格”、“力量”和“自由”五方面的权利要素。
论文总结与展望模板范例二: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
同案同判旨在通过克减自由裁判,追求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实现司法公正之目的。它不仅具有深厚的理论意蕴,也具有极强的法律实践功能,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大量的司法文件密集地要求对类似案件实现类似判决,社会大众也表现出对司法公正的强烈渴望。目前关于同案同判的理论研究,虽然不乏大量优秀的学术成果,但是与司法实践的要求尚存差距,突出表现在同案同判的研究范式不能揭示司法实践的真实面具。
基于此,本文将同案同判这一理论命题放置在具体的司法诉讼场景中,采取了定量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其进行了实证检验。实证检验表明,同案同判这一命题在大部分观察维度上是成立的,生动地说明了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成立的可能性,而不仅仅是停留在法理证成的理论层面。当然,基于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差异确实存在。但是应当以原则的立场来看待事实差异,而不是从事实差异来观察原则。当今关于同案同判的各种争议乃至质疑,要么是单一的坚持原则而对事实差异进行了选择性忽视,要么坚持事实差异而忽视了原则的力量。前者导致同案同判的僵化,仅仅为同案同判提供了极度受限的理论性解释,严重限缩了原则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功能。而后者则有可能导致未知论,对法律原则构成潜在的威胁。但是共同之处在于单一的线性思维,没有兼顾法律原则和事实差异,将二者对立起来。以原则来看待差异,既坚持原则立场,也能够正视和解释事实差异,同时还因为对事实差异的正视,而发展了同案同判理论。同案同判不是一种僵化的法律原则,并不要求对相同法律事实作出绝对意义上的同判,而是指一种统计无差异的判决结果,它并不否认在同类案件的个案差异,但是它能消融个案差异。关键在于这些个案差异是否严重偏离可期待的判决结果,是否对判决结果的“同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我们既不能因为对同案同判的价值认同而想当然地推定司法实践中所有的相同案件都得到绝对相同的判决,也不能因为看到司法实践的事实差异而否认同案同判这一理论命题本身。
本文的实证研究表明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可能性,为坚持法律原则提供了事实证明。其得以实现的原因首先是同案同判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所展示的内在道德力量,从道德哲学的高度提供了正当性辩护。更为直接和重要的原因在于大部分类案审理已经被制度所规范。在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引领,通过执政党的重大纲领性法治文件以及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建立了一系列指导性案例制度、统一法律适用制度等制度体系,蕴含了积极的有为司法理念,极大地挤压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类案中的自由裁量行为。
论文总结与展望模板范例三:网络交易平台注意义务研究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中心
网络交易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突破传统交易的时空限制,通过海量供求信息的高速匹配实现了交易方式的革新和交易效率的提升。但因网络交易信息与实物相分离的特性以及平台权力的膨胀,平台便利消费者交易活动的同时亦增加了其权益受损风险。平台注意义务作为厘定平台义务与消费者受保护权益内容的关键装置,是侵权法视阈内平衡平台自由与消费者安全的核心,而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平台注意义务认定普遍持有消极主义的司法立场,对特定条件下平台注意义务有无及义务标准认识不一,注意义务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究其原因,乃是平台型组织出现、交易方式改变、信息技术发展及新兴权益兴起对以自然人为原型、以日常生活经验为基础的传统注意义务认定方式带来了挑战。
平台基于自己行为的注意义务源于消费者作为权利主体对他人享有的不受侵害的对世性权利,在平台因消费者概括性授权及信息技术优势拥有强大平台权力的情况下,注意义务是约束平台权力行使的重要行为规范。而平台之所以对他人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乃因其开启的网络交易活动引入了组织风险和技术风险,增加了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概率。在矫正正义的关联性结构中,风险是将行为实施与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相联系的关系概念。注意义务则是对平台作为风险引入者和管理者不得漠视其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利影响,应根据其预见的特定风险或损害调整自身行为的要求,并且从功利主义视角观察,平台是最有效率管理和控制第三人侵权风险的主体。
在组织网络交易活动的合法性与漠视网络交易致损风险之违法性的对立间,平台注意义务内容和标准的厘定是判断平台行为不法性和平台过错的关键。由于平台类型、平台行为及消费者受保护权益的多样性及异质性,无法以统一的注意义务内容约束平台行为,需以类型化分析方法确定不同情形中平台相应的注意义务。就平台基于自己行为之注意义务而言,其应防免平台权力行使损害消费者固有权益,例如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中对消费者人格权益的尊重及信息安全的保护、个性化定价行为中不形成损及整体社会福利的价格歧视等。就平台基于他人行为之注意义务而言,则多为特定条件下对第三人侵权行为的查知和处理义务以及对交易场所安全性的保障义务。至于平台注意义务标准的厘定,因以平台道德可谴责性为基础的注意义务主观标准仅以平台单方主观状态或个体能力决定消费者权益受保护程度,有违消费者与平台平等的受保护地位及平台引发的消费者合理信赖,仍应采平台所属群体类型之一般能力为基础的注意义务客观标准。因矫正正义对主体自由意志之维护,其要求注意义务标准对行为人而言具有期待可能性,
平台注意义务应受可预见规则及损害可避免性的限制。有关平台注意义务的研究会导向与义务相应的平台侵权责任,责任是平台违反注意义务的后果,不同的平台注意义务决定了与之相应的侵权责任类型,平台违反基于自己行为之注意义务时应承担单独侵权的自己责任,违反基于他人行为之注意义务时应承担连带或替代责任。但因相对于平台注意义务,平台侵权责任属于另一范畴的问题,对后者而言,核心仍在于平台注意义务内容及标准的厘定,不同平台注意义务自会导向其对应的侵权责任类型,且除先行赔付责任外,平台侵权责任类型本身并不具有特殊性,故对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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