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总结与展望怎么写?总结与展望是对论文写作的整体升华,从结论、展望、不足等方向展现,有些同学不知如何写,本文提供了3篇法学论文总结与展望范文,大家可以借鉴学习。
论文总结与展望模板范例一: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研究
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一项重要的纠纷处理方式和社会治理手段,涵盖了政府调解、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方式,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形成既是对传统中国社会调解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更是基于陕甘宁边区这一局部政权的特殊需要而展开的深度探索。
当中国共产党到达陕北时候,面对的是组织上分散的农民群体和破败凋零的乡村社会。要想促成农民革命意识的觉醒,与农民结成牢固的彼此相互依存的政治联盟,中国共产党就不得不借助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对游离于政治之外的个体进行最广泛的社会动员。从选举运动、政权建设、司法活动、经济建设到发展社团、识字运动、文艺演出等都被纳入到中国共产党的社会动员机制中。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纠纷解决与社会治理开始融合在一起。陕甘宁边区调解工作依托于遍布乡村社会的群众团体、新式乡村精英和司法人员将纠纷调解深入到边区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每一起纠纷,使调解工作实现最广泛覆盖,形成了治理的社会化;同时,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调解人员将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边区法律法规等融入到对纠纷当事人、旁听者的说服教育中,完成了对个体的思想改造,提高了边区人民群众的思想政治素质。随着陕甘宁边区调解工作的推进,涌现出大批调解模范村、调解模范个人、优秀司法人员,为进一步推动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典范效应。马锡五、石静山、任君顺、郭维德、申长林等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尤其是马锡五同志,已经成为人民司法的代名词。 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治理功能的有效性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能够推动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共治。
边区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工会、农会、妇女协会、学生联合会、商会等人民团体和读报组、识字组、夜校、俱乐部等群众组织的规范发展,边区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农民个人共同形成了多元纠纷治理主体,极大地扩展了治理空间,实现了纠纷治理的全覆盖。 第二,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核心。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主要内容。依靠群众、尊重群众、为了群众也是陕甘宁边区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马锡五同志正是将群众路线 运用到司法工作中才形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深人农村,方便群众诉讼,依靠群众,解决疑难案件,人民群众在一定意义上也成为司法审判的参与者,使司法工作成为中国共产党提升政治合法性的有力武器。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中,培育公民主体意识,激发社会活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合法性途径,才能真正达到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论文总结与展望模板范例二: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研究
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面对不同国家企业之间的竞争以及各个资本市场的不断扩大,所有的变化都在以超越国界的方式发展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作为一种颠覆传统“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的制度创新,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资本市场所接纳。尽管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对企业家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并在实践中被不断证明其有效性,但是这一股权架构自身的内在缺陷也是不容否认的,其中所蕴含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了关注的焦点。为了吸引全球资本以及辅助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蓬勃发展,在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的同时,还需要通过相对完善的制度保障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针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中突出的矛盾焦点,设计适当的利益平衡机制,对于实现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良性发展尤为重要。本文以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之中,特别表决权股东与其他非控制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为出发点,对这种非典型的股权架构进行了研究,并寻求了相应的平衡机制,为笔者今后更为细致深入的研究做出了铺垫。
无论何种制度的引进和创新均需要以本土法制发展为基石。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自被创造之日起,便饱受争议。即便是在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发展已愈百年的美国,对这种特殊股权架构的争论也从未停歇。差异化的表决权安排几经沉浮,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再次引发了关注。差异化表决权架构突破了“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下股东的参与性权利与经济性权利之间的平衡,重新调整了公司控制权的配置,而公司控制权的重新分配,势必会引发一些成本的降低和另一些成本的增加,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态势,由此造成了作为控制股东的特别表决权股东和其他非控制股东之间的紧张关系,这是存在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之中的主要矛盾,构成了我国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构建的着眼点。通过研究总结域外发达资本市场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约束性规定发现,对非公开公司采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约束较少,因为非公开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能够充分沟通并达成协议,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并不会作过多干涉。但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具有很强的公众性,投资者并不能通过充分沟通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外部规则来实现特别表决权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监管制度构建应该形成多层次的规范体系,这样既能保障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自身运用的灵活性,又能防范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内生缺陷导致的非控制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经过对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域外考察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首先在立法层面对差异表决权结构予以认可,然后再通过证券交易所制定上市公司采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限制性规定。但我国率先在实践层面接纳了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亟需在法律层面为其提供稳定的基础。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在法律层面明确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合法性,对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做出原则性以及基础性的规定。提高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立法层级有助于在实践层面以及司法层面保障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实施。但是,法律层面不易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适用做出过于详尽的约束,以免损害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自身的灵活性,致使差异化表决权制度设立的初始目的难以实现。例如,可以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适用“一股一票”的表决权结构为基本原则,而差异化的表决权结构仅作为例外情形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另外,还应当在《公司法》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相关章节增设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中的特殊要求。还可以在《证券法》中补充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公司上市发行股份相关的特殊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等。
论文总结与展望模板范例三: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
本文对于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于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研究的前提思考、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归责困境可能的解决路径与风险评析、刑法回应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立场遴定与刑法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方法抉择这五个问题的梳理与分析。实际上,上述问题的设置正体现了本文对于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研究的基本思路,而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自然构成本文的重心与结论。对于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的前提思考集中体现在规范层面人工智能的概念能否合理界定、事实层面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客观存在、价值层面人工智能刑法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三个方面,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也决定了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基础与价值。对此,本文认为,虽然试图在科学意义上统一人工智能概念难以实现,但仍可在满足当下法学研究需要的程度上合理界定人工智能的概念;虽然对于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无法预测,但当下弱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刑事风险已然存在;人工智能的出现和发展,正是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所描绘的风险社会的一个缩影,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有时代价值与社会意义。
因此,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及刑法应对具备研究基础与研究价值。人工智能在事实层面所具有的技术特征与衍生的技术风险映射在规范层面首先会引发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是指当传统刑法无法全面地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时,就会产生部分刑事责任无法归属于适当的刑事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漏洞,造成原本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逃避了责任的承担,或者对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强加了一定的刑事责任,这种归责间隙即是人工智能技术在刑法范畴内所引发的归责风险。然而,归责困境并不必然存在于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所有情形中,对此需要区分类别予以讨论。在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的故意犯情形中,不论被违法利用的人工智能技术及实体发展到何种程度,是否真正实现深度学习、自主操控等智能功能,其作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工具属性不会改变,现有的错误理论也完全可以实现刑事责任的有效分配,不会产生归责间隙。在对人工智能未尽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的过失犯罪情形中,传统的过失理论及刑法规范对于过失责任的分配则力有不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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