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总结与展望怎么写?总结与展望是对论文写作的整体升华,从结论、展望、不足等方向展现,有些同学不知如何写,本文提供了3篇法学论文总结与展望范文,大家可以借鉴学习。
论文总结与展望模板范例一: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信息化时代的浪潮已来势汹汹,与公民人格尊严、人身及财产安全具有极高关联性的公民个人信息作为新时代重要资源,受到愈发严重的侵害及威胁。
为合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借助刑罚之力,规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之行为。 为达到上述理想目的,应极力破解本罪“情节严重”认定的司法困境。以公民人格尊严、人身及财产安全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法益,将“公民个人信息”界定为具有可识别性,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且与本罪保护法益具有相关联的真实有效信息。基于信息直接凸显的核心要素、信息利用用途及信息交易价格对公民个人信息类型予以认定。
应严格遵循“三步走”判定模式来认定信息数量,并以批量信息内逐一认定、超过部分抽样检测相结合的方式检验信息真实性。
关于“情节严重”情节设置合理与否的考量,则应基于“情节严重”为客观的违法构成要件要素前提进行判定。反思《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设置,对不合理条文进行删改。坚持从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入手,将本罪入罪情节限制于侵害的信息类型、信息数量、侵害手段及造成侵害后果几个方面。借此,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正确合理认定,解决司法实践争议。
论文总结与展望模板范例二:论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
行政协议作为政府与公民之间一种新的方式,是国家治理模式的创新。由于行政协议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时间较晚,相关规定不够完善。确认无效之诉也是在新的《行政诉讼法》中出现的新诉讼类型,但立法和司法解释在确认无效之诉起诉期限的问题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导致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起诉期限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规则。鉴于无效的行政协议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损害较大,是否适用起诉期限应当谨慎考虑,以达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效果。本文对该问题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研究法以及规范分析等方法得出一种思路,即采取无效的行政协议应当优先采用实体审查的规则,因无效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破坏严重,所以法院应首先对无效的情形进行专业的分析和判断,在得出的确存在无效情形后,原告提起的请求确认无效之诉将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确认诉讼的裁判结果针对的是本来就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目的在于澄清和确认,用以解决原告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之间认识上存在的争议,并不会造成原有法律关系发生变化,也不会产生维护行为效力的问题,不应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相对人提起确认诉讼仅在于确认某种争议的法律状态,解决认识上存在的争议。
此外,滥诉也不是确认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理由,滥用诉权的认定应当十分谨慎,成立要件也应当十分严格。因为简单的将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归为滥用诉权,则容易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很大程度上妨碍诉权的行使。而诉权是否存在滥用的所考虑的因素较为复杂,判断标准模糊,案件在进入法院审理之后再做出判断更为合理。法官还需要审慎考量无效事由所带来的影响。对于已经确定存在无效的行政协议而言,已是重大违法的行为。在此前提下,立法上对行政协议时间上的规定应不予考虑,不该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绝对化。无效的裁判标准是“重大且明显违法”,存在较高程度的违法性,原告所涉的权益遭到严重破坏,并且从法律规定的条款可以看出,法院对无效的审查,原告相对人负有证明义务,如若不符合无效情形,法院还可以通过释明引导相对人更正诉讼请求。因此,给确认无效之诉带上“滥诉”的标签,会使公民的权利保护利益丧失。无效的行政行为虽然立法上没有明确对其是否受起诉期限进行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发布相关指导案例已经将该问题的漏洞填补,即不受起诉期限限制。而行政协议不同于传统单方行政行为,是与民法上的合同有诸多相同点而产生的双方行政行为,并不适用单方行政行为起诉期限的设定,因此应当按照行政协议的特点适用相应的规则,而《若干规定》并没有对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明确规定起诉期限。民法体系较为成熟,已有较长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行政协议的很多规则都来源于《民法典》关于合同的条款,并且行政协议专项解释中也表明了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的态度,折射出的实质是有关诉讼事项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的立法精神。换句话说,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这一项,并没有立法明确规范起诉期限的适用问题,参照确认民事协议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则,持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观点。虽然立法没有对相关诉讼进行类型化处理,但是基于司法实践的不断积累,在今后可以对二十五条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修正相关规则,对条款进行修改,完善立法上的不足。
论文总结与展望模板范例三: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
在“大数据侦查”“数据驱动型侦查”“智慧侦查”的语境下,侦查机关向拥有海量数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寻求协助是应有之义。一方面,侦查机关借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海量数据与先进技术,打破虚拟空间的隐蔽,深入挖掘数据,高效侦破案情;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重要主体,也应当积极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共筑网络社会的和谐安定。
但是,侦查实践中侦企冲突及典型案例提醒我们,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不仅仅是简单的企业行为,这是国家公权力、个人私权利与商业主体之间的三方博弈,需要严谨的程序规制和制度安排,需要完备的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唯有如此,才能在提升侦查效率的同时,防止侦查权力滥用,保护数据主体正当隐私权利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诉讼权利,维护网络社会的平稳运行。
这也是刑事诉讼的公正、效益、秩序诸项价值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生动体现。 本文聚焦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的协助义务,立足于我国侦查实践与协助程序,从概念界定、理论探索到问题挖掘,再结合域外经验,最终提出规制路径。笔者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侦查取证中协助义务的紧急协助机制、审查程序、法律监督、权利救济等方面展开分析与论述,希冀为完善这一命题在刑事诉讼法领域的程序规范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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