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总结与展望怎么写?总结与展望是对论文写作的整体升华,从结论、展望、不足等方向展现,有些同学不知如何写,本文提供了3篇法学论文总结与展望范文,大家可以借鉴学习。
论文总结与展望模板范例一:地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问题研究——基于温州 2010-2018 年上网的 625篇行政裁判文书的分析
推进地方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既是透明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温州地区 2010 年至 2018 年间上网的 625 篇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裁判文书进行研究,发现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矛盾突出从而引发诉讼的主要集中在依申请公开上,从申请数量上来看,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总体呈现上升后趋于稳定的态势;从提起诉讼的原告构成来看,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个人为主,其中不乏一人多次提起申请甚至滥用申请权的现象以及群体性申请的现象;从被诉的行政机关成分来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十分广泛但又相对集中,其中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国土和规划等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比例很高;从裁判文书的内容可以分析得出,从申请人的角度来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以当面申请和邮寄申请为主、网络申请率很低,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涉及征地拆迁较多,且存在部分申请人申请不规范等现象,从被申请人的角度来看,部分行政机关的答复内容不规范,以非属法定信息公开例外理由答复比例较高,答复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比例较低等等。
以上现象和问题之所以发生,既有作为申请人的公众的原因,也有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的原因,还有相关政府信息组织以及机制不健全的因素。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从申请人入手,提高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正确认识,加强对其申请行为的引导和规制,另一方面要从行政机关入手,改变其错误的行政管理理念,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加大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投入力度,同时还要健全信息公开协同处理机制以及相关的监督保障等机制,实现观念、人员、技术和制度等全方位的改善。
另外,在文章结尾笔者还要简要说明一下本研究的不足之处,一是本文是以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样本对温州地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问题进行研究,所得的研究结论并不能代表温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整体情况,仅可以说是对其中最突出和较为普遍的问题进行的研讨,并以此提出针对性建议;二是由于研究时间和精力有限、研究方法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工统计分析等原因,导致本文的研究对象仅为温州地区上网的一审政府信息公开行裁判文书,未对全国各地区间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差异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三是在对 625 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裁判文书的研究过程中,发现其中的 270 篇行政裁定书未对具体案情加以描述或对案情描述不甚详细,导致这部分文书笔者仅能对其主体部分即原告和被告部分进行研究;第四,因笔者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本文又是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样本,导致在写作时会更侧重于分析地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实践中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的对策也会偏向于注重实操性,因此在理论层面的分析有所欠缺。
最后,除了本文研究的问题以外,地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全国各地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裁判文书也还有很多内容值得我们挖掘和分析,比如本文未能分析到的不同地区间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差异对比等问题。综合各方面原因,笔者在本文中仅对温州地区上网的 625篇政府信息公开裁判文书进行了分析,并对温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给出了自己的思考,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地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的问题有待深入地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
论文总结与展望模板范例二:公平交易理论下内幕交易损害赔偿的规制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制与内幕交易的侵害权益类型、内幕交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应当体系化的思考后协同构建。本文认为,内幕交易侵害了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法益,具体的表现形式为内幕交易人利用其基于职务、业务等方面提前获取到的信息优势,进行交易决策,而这些信息优势是普通投资者难以运用知识、技能、勤勉等手段获得的,因此内幕交易人与同一时间内进行交易的其他投资者之间交易基础是不公平的。这些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权益均被侵害。在公平交易权益被侵害的视角下,论述内幕交易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变得根正苗红。本文引入定量分析法证成责任成立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证明同时为赔偿制度构建中适格原告的资格论证提供了前提,即适格的原告是内幕交易人的同时反向交易者。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中内幕交易人违法所得的计算为赔偿数额的认定提供了依据。即内幕交易人的违法所得为其利用内幕信息提前交易而增加持有的股票份额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因内幕信息而产生的收益。所谓内幕信息产生的收益应通过基准日与基准价的方式进行计算,同时应当排除系统风险的影响。
论文总结与展望模板范例三:合作式司法中的对话 ——以审前辩护为切入
从律师审前辩护的实践样态切入,本文思考和论证了,现有认罪认罚与和解的制度框架已一定程度滞后于现实需求;因此有必要在全面参考域外经验的前提下,以实用为导向,审慎地拓展对合作的认识、推进对话机制的形成。 这一展开过程也许会改变一些人心目中“庭审中心主义”的高耸形象;但也会有人质疑我剪裁了事实,认为这并非我国刑事诉讼的全貌,而在庭审实质化尚不理想、认罪认罚改革初期的背景下也应慎谈合作与对话。
其实,我完全承认刑事诉讼的对抗之于辩护方权利保障、案件事实最终发现的重要性,只是它既非全部,今天也显然不足;律师辩护策略的变化灵敏地反映了这一点。换句话讲,本文仅仅是在律师辩护“两大阵营”的实践面貌基础上展开论证:有的律师看到了刑事诉讼全流程,尤其是审前程序,对于辩护效果及其量刑减让、程序终结的重要意义,秉持一种“精细化辩护”的思路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核心内容可以称为与司法办案者的对话、交涉,即“协商性辩护”;另一部分律师在辩护空间较大的案件类型或情形中,以证据性辩护为核心,主要围绕法庭上的事实和法律争点,争取量刑从宽或无罪判决。
当然,以上归纳并不一定全面和准确;事实上,辩护策略的选择也受制于案件情况(包括被告人意愿)。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律师在一些情况下以审前程序的对话为主要的辩护方式,也形成了比较固定的经验,比如参与纠纷解决、协助侦查、获取交涉筹码或者协商量刑事实,等等。部分实践样态并未被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所囊括和规制。面对这样复杂的实践状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也许只是个开始,而不是结局。 今后如何发展良性的合作,以保障对话的公平和高效?这是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对话机制的完善,不仅有利于增强辩护策略和效果,同时也助于司法办案者在审前程序实现社会治理、提高办案质效。本文即是为此做出的一点努力。下面,对本文的观点做一个概括,并阐明一些隐含的寓意。 首先,非正式的制度实践对合作的未来有着根本意义。虽然关注认罪认罚的文本制度发展很重要,这也是理论研究最便捷的途径,但是,辩护律师、检察官、被告-被害人的非正式实践样态同样不可忽视。某种程度上,诸如审前律师取证、证据开示、基于侦查协助(事实形成)的合意、辅助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律师作用,对诉讼各方内部利益的协调有根本上的意义,这需要未来在检察裁量、证据开示、合意形式、程序分化、律师制度乃至审前程序的参与等制度层面予以针对性的发展。对此,除了刑事程序本身,我们也应吸纳社会学、经济学和博弈论层面考察非正式法律实践的经验,对以上合作的实践样态予以细致考察并提出规制思路;美国学者罗伯特·埃里克森(Robert C. Ellickson)的作品《无需法律的秩序—相邻者如何解决纠纷》以美国加州农场为田野调查对象,为此提供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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