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范文在哪里找?2007年我国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确定生态补偿政策与机制。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立法以及实践运用方面,我国生态补偿均有较大的发展。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生态补偿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而生态补偿模式单一这一问题尤为突出,生态补偿实践更多的是遵循政府主导的模式,市场及社会力量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甚微,这也成为生态补偿制度进一步发挥其功用的瓶颈。在单一的生态补偿模式下,我国生态补偿在实践中的问题日益凸显,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无法满足新时代生态建设发展之要求。域外国家或地区生态补偿成功经验已经表明,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仅是生态补偿运行方式之一,而绝非唯一方式。如何综合运用政府、市场、社会等多种手段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从而有效矫正生态环境外部性问题,值得展开深入与系统的研究。本文为大家提供了篇关于法律方面的范文,供大家参考。
法律论文范文一:论法律行为交往中的沉默——以法律义务的基础构成为中心
当前我国正在如火如荼制定民法典。法典化是法律体系化的过程,应当具有外在体系的一致性和内在评价的无矛盾性。在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既是表意人消极的行为自由的一种表现,同时因沉默所引发的事实可能引发他人的信赖。鉴于《民法总则》对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规则缺乏体系性的考量,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需要妥善协调好自我决定、自我负责和交易安全、信赖保护原理之间的关系,更加注重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内部的体系协调、类型构造以及类型之间的逐层递进和补充关系,科学配置规范模式,为司法裁判提供更加有效的规则供给。第一,信赖保护原则是法律行为交往领域的重要原则之一,在民法立法中应当予以明确规定。民法总则在制定过程中,曾明确信赖保护是民法基本原则,因学者错误地反对,最终被挪至营利法人一节,作为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要求。信赖保护在现代民商事法律行为交往中得到普遍承认,明确规定信赖原则可以为之后民商事规范发展提供立法支撑。故建议在合同法总论部分新增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本法鼓励交易,保护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理信赖”。第二,扩大沉默意思表示的适用范围,增加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产生的沉默意思表示这一类型。《民法总则》第140条对沉默意思表示采取严格限定主义的立场,只有存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和符合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才可认定为意思表示。这个规制模式,过于保护表意人的意思自由,忽视了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信赖保护。通过法学方法论之方式可作为部分解决之道,在一段时期内尚无法形成共识的情形下,容易引发法律适用混乱,并非良策,建议扩大沉默意思表示适用范围,补充“为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依诚实信用原则可将当事人的沉默视为意思表示”之规定。此外,对于纯获利益之要约、稍微迟延承诺、非实质性变更之承诺予以立法规制,给予明确指引。同时适应国际发展趋势,满足交易需要,增加合同订立其他方式,例如通过商人确认书之形式订立合同这一类型。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研究对象与命题限定
一、局限于消极的可推断意思表示——沉默
二、局限于法律行为交往中的沉默
三、仅讨论沉默作为义务构成的基础
四、假定沉默者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三节研究现状
一、德国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研究现状
二、我国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研究现状
第四节文章结构与主要观点
第五节研究进路与方法
一、体系化方法
二、比较法
三、案例研究
第一章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基本属性与体系定位
第一节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基本属性
一、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例外品质
二、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限定主义
三、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谦抑性和补充性
第二节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体系定位
一、沉默在表示公示体系的定位
二、意思表示主观要素结构变化对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理论的体系辐射效应
第二章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规范基础与实践考察
第一节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规范基础
一、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的规范变迁
二、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立法类型分析
第二节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实践考察
一、法律适用方法层面:简单排除法和混合适用法
二、实体运用层面:呈现三重限缩
第三章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分析框架和内在体系
第一节三大评价框架:义务形成之基础
一、弗卢梅的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上相关性行为的理论
二、比德林斯基的“可分层”法律行为基本原则的理论
三、卡纳里斯的法律行为和信赖责任的理论
第二节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内在体系
一、内在体系的二元结构: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
二、与法律行为责任的分离:信赖责任的发现与体系化
三、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在法律行为交往中的规制领域
四、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信赖保护的方法论路径
第三节我国信赖保护原则的体系定位
一、内在体系外显特征与内外体系的贯通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缺漏与弥补之道
第四章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解释模型与判断基准
第一节规范配置“法律行为理论-积极信赖保护-消极信赖保护”
一、规范框架的叙说
二、规范框架的层次论
三、规范框架的补充论
第二节一般判断基准体系
一、判断基准体系
二、判断基准之间的动态权衡与相互作用
第五章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类型构造
第一节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类型谱系
第二节法律行为理论框架:意思表示型沉默
一、沉默意思表示的发展简史
二、沉默意思表示的教义学分析
第三节积极信赖保护框架:权利表见型沉默
一、沉默作为基于开启权利表象的权利表见责任的基础
二、沉默作为基于交易上典型行为的权利表见责任的基础
第四节积极信赖保护框架:背信型沉默
一、沉默作为基于矛盾行为的信赖责任的基础
二、沉默作为权利取得的信赖责任的基础
第五节消极信赖保护框架:义务违反型沉默
一、沉默与异议义务的违反
二、沉默与说明义务的违反
第六章法律行为交往中沉默的法效果构造
第一节法律行为式与类法律行为式的保护模式
一、强保护模式:法律行为式保护
二、弱保护模式:类法律行为式保护
三、强保护与弱保护之间的流动:相对人的选择权
第二节法律行为拘束的解消规则的统合
一、解消的事由
二、解消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法律行为内容的调整
第四节统合模式下的效果构造
结语——兼论我国民法典编撰中的几个问题
参考文献
法律论文范文二:英国PFI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
览观国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域广阔,参与主体众多,各国与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等千差万别,必然导致PFI推进过程中的难度与障碍;纵观国内,PFI/PPP制度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尤其是在“一带一路”跨境基础设施建设中,还存在着项目审批、项目融资、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税收、项目采购、法律纠纷解决等诸多风险,亟待进一步研究。在这种内外交困的背景下,作为PPP重要组成的PFI,在英国具有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与成功实施经验值得借鉴,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大家可接受的融资模式和制度保障。当然,借鉴英国PFI法律制度经验完善我国PFI/PPP法律制度前提下,在“一带一路”战略中运用PFI/PPP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到诸多国际因素:第一,加强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实施“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中国方案。交流是增进各国相互了解,提高互信,实现利益共赢与对话,是解决“一带一路”PFI/PPP项目争议的前提条件和必然途径。第二,加强“一带一路”PFI/PPP顶层制度设计,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PFI天生具有国际性,与其他国家拥有强大的可通约性,当今世界多国政府几乎都支持PFI制度,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PFI项目的开展。我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理当建立起一套以中国为核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PFI/PPP制度。第三,加强“一带一路”PFI/PPP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建设,推进PFI/PPP项目顺利开展。我国需要从海外投资保险、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方面,建构协同、严密、综合性的投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第四,创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PFI/PPP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促进PFI/PPP争议及时解决。随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项目增加,投资快速增长,PFI/PPP项目投资争端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者以及主要投资者,中国理应主导并创建包含地缘特征的PFI/PPP争端解决机制,例如,建立“一带一路”国际仲裁机制、完善与拓宽中国-东盟FTA争端解决机制、设立AIIB的PFI/PPP争端解决机制、及与国际认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设立PFI/PPP争端解决机制等。
博士论文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第一章PFI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作为契约的PFI:法律视角下PFI的内涵界定
一、PFI内涵的法律界定
二、PFI的特点分析
三、PFI的类型化分析
第二节PFI与相关概念比较
一、PFI与PPP比较
二、PFI与BOT比较
三、PFI与BOO比较
第三节PFI法律制度选择的法理基础
一、公共产品供给中市场与政府的双重缺陷
二、PFI法律制度选择的经济学理据
第四节PFI法律关系分析
一、PFI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PFI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PFI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二章英国PFI法律制度的起源及演变
第一节英国首倡PFI的历史背景
一、思想背景:凯恩斯主义(KeynesianEconomics)的失败
二、经济背景:公共财政危机的挤压
三、公共部门改革背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
第二节PFI法律制度的酝酿与萌芽(1979—1990)
一、启动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
二、启动公共部门改革
三、废除莱利法则(RyrieRules)
第三节PFI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发展(1990—1997)
一、私有化改革的继续
二、发起公民宪章运动
三、PFI制度的正式确立
四、PFI实施进展
第四节PFI法律制度的基本建成(1997—2007)
一、布莱尔的“合作政府”(Joined-UpGovernment)改革
二、PFI法律制度的完善与PFI项目的大规模推进
第五节PFI法律制度的修正与调整(2008至今)
一、卡梅伦的“大社会”(BigSociety)改革
二、PF2的提出:PFI制度的修正与发展
第三章英国PFI法律制度框架
第一节英国PFI法律制度框架理论基础
一、法律制度的含义
二、英国法律制度的构成
三、英国没有单独出台PFI立法及其原因分析
第二节英国PFI法律制度主要框架内容
一、欧盟PPP相关条约
二、英国国会通过关于PFI的法律
三、英国政府PFI的政策文件
第四章英国PFI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英国PFI合同性质分析
一、PFI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
二、英国PFI合同属性分析
第二节英国PFI合同系统框架
一、项目合同
二、承包合同
三、融资合同
第三节PFI合同主要内容:以SOPC为例
一、SoPC的形成过程
二、SoPC的主要内容
三、PF2标准合同对SoPC的发展
四、SoPC条款的适用及其约束力
第五章英国PFI竞争性谈判制度
第一节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法律渊源及其适用
一、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法律渊源
二、竞争性谈判制度适用
第二节PFI竞争性谈判制度的原则:VFM(物有所值)
一、VfM的含义
二、VfM定性评估
三、英国VfM评估的应用
第三节PFI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一、谈判准备阶段
二、谈判阶段
三、谈判后续阶段
第六章英国PFI监管制度
第一节PFI监管组织结构
一、PFI监管组织的建立
二、英国PFI监管机构
第二节英国PFI主要监管措施
一、PFI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二、PFI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
第七章英国PFI纠纷阻却与解决制度
第一节英国PFI纠纷的类型
一、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纠纷
二、私人部门之间的纠纷
第二节英国PFI纠纷阻却制度
一、PFI合同定期审查阻却机制
二、PFI合同谈判与再谈判阻却机制
三、PFI标准合同的弹性条款阻却制度
第三节PFI纠纷解决机制
一、磋商(Consultation)
二、专家决断(ExpertDetermination)
三、仲裁(Arbitration)
四、诉讼(CourtProceedings)
五、CEDR解决程序
第八章英国PFI经验借鉴与运用
第一节英国PFI制度及其实施经验总结
一、建立完备的PFI法律制度
二、注重保护PFI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提高PFI制度及其项目运作的透明度
四、不断促进PFI的物有所值(VfM)
第二节英国PFI制度及其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PFI项目竞投者选择过程缓慢:以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CollegeLondon)案为例
二、PFI项目运营机制缺乏灵活性:以帕丁顿健康校园(PaddingtonHealthCampus)案为例
三、PFI项目合同履行不力:以JarvisPlc案为例
第三节英国PFI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一、制定《PPP法》为基本法
二、建立PPP标准合同制度
三、完善PPP监管制度
四、完善PPP风险防控制度
五、中国PPP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四节PFI制度的应用:以“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为例
一、“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现状
二、“一带一路”战略中的PPP:以PAYRA项目为例
三、“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风险以及存在的问题
四、“一带一路”战略中PPP实施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法律论文范文三: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
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一种控制式、命令式的生态补偿活动,主要采取财政支付、税费等手段对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在党的十八大以前,我国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形成时期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依附于环境管制为特征;而发展时期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受益者补偿为指导原则。严格意义上来看,立法中所确立的受益者补偿并非市场化的运作手段,它是由政府向资源开发者或者生态破坏者收费,但所收费用并非专项用于对生态保护者进行补偿,因此不能发挥有效激励作用。虽然我国宪法、相关部门法以及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均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管理制度、责任主体以及资金来源等具体制度,逐步形成了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但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所体现出的问题不容小觑:单一资金来源渠道下的“输血式”补偿对生态建设长远目标的实现不利,并且与我国立法已确立的受益者补偿原则也是不协调的;自然资源分割管理使得我国生态补偿立法部门色彩浓厚,影响了实施效果;补偿标准的制定上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导致补偿标准不合理;生态补偿财政制度存在明显问题,无法开展有效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构建,必须要正视这些问题。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提高生态补偿运行效率、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有利于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可持续性,还有利于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公平性与稳定性。而且,当前我国也已经充分具备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实条件。域外国家或地区生态补偿成功经验也表明,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仅是生态补偿运行方式之一,而绝非唯一方式。我国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应当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之关系。为解决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在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应实现政府角色之转变,而政府角色转变的关键则在于对政府作用的边界进行合理界定,使其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推进生态补偿制度时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政府应由过去的主导作用转化为指导作用,确立中央政府的指导地位以及上级政府的指导地位。市场则是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关键力量,而社会则是应成为积极参与者。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1绪论
1.1选题背景
1.2研究意义
1.2.1理论意义
1.2.2实践意义
1.3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国内研究现状
1.3.2国外研究现状
1.3.3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1.4研究的主要内容
1.5研究的主要方法
1.6主要创新和不足
2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沿革、贡献与困境
2.1生态补偿概念界定
2.1.1生态补偿的认知脉络
2.1.2生态补偿的不同界说
2.1.3生态补偿之应然法学内涵
2.2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2.2.1形成:依附于环境管制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2.2.2发展: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导下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2.3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历史贡献
2.4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实困境
2.4.1单一的资金来源阻碍了生态建设长远目标的实现
2.4.2部门色彩浓厚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影响了制度实施效果
2.4.3行政色彩浓厚的生态补偿标准制定模式导致激励不足
2.4.4不合理的生态补偿财政制度影响生态补偿制度的稳定性
2.4.5基础性法律制度的缺失影响了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
3突破困境的观念变革:多元化生态补偿之提出及其法律制度构建之理论探索
3.1多元化生态补偿及其法律制度的提出:从政策到法律制度的演进
3.1.1多元化生态补偿之含义
3.1.2多元化生态补偿之正式提出
3.1.3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构建
3.2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经济学分析
3.2.1公共物品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引导引用
3.2.2生态资本论要求发挥市场在生态补偿中的关键作用
3.2.3区域外部性理论要求在生态补偿中统筹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3.3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社会学分析
3.3.1社会共治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力量参与生态补偿实践
3.3.2环境正义理论要求通过多元化生态补偿凸显公平与正义
3.4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法理学分析
3.4.1多元化生态补偿依赖于法治推进
3.4.2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之内在要求
3.4.3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兼顾公平与效率之举措
3.4.4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协调权利与平衡利益之重要路径
4突破困境的实践探索:地方政府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尝试
4.1地方政府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
4.1.1市场因素在资源配置中逐渐发挥决定性作用
4.1.2雄厚的民间资本奠定了制度探索的经济基础
4.1.3社会公众积极的参与意愿提供了社会条件
4.1.4中央层面的积极推动提供了政策支撑
4.2基于区域生态合作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
4.2.1基于流域治理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4.2.2基于森林生态补偿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4.2.3基于大气领域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4.3基于排污权交易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探索
4.3.1上海市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
4.3.2江苏省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
4.4基于水权交易的生态补偿实践探索
4.4.1东江流域水权交易制度探索
4.4.2甘肃省张掖市水票制度探索
4.5既有探索取得的突破及其进步空间
4.5.1既有探索取得的突破
4.5.2既有探索的进步空间
5突破困境之域外借鉴:美、欧盟、日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5.1美国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5.1.1政府推动下的农业领域生态补偿制度
5.1.2湿地银行参与下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5.1.3废弃矿恢复治理中的生态补偿制度
5.2欧盟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5.2.1公众参与的欧盟森林生态补偿制度
5.2.2政府推动下的欧盟农业生态补偿制度
5.2.3市场化的欧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5.3日本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5.3.1中央政府统筹下的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5.3.2府际合作的生态补偿
5.3.3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下的生态补偿
5.4美、欧盟、日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5.4.1政府在生态补偿中依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4.2市场因素成为发达国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
5.4.3区域合作是生态补偿制度中广泛采用的机制
5.4.4公众参与是当下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一大特点
6突破困境的制度化路径: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路与对策
6.1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厘定
6.1.1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政府-市场-社会之角色定位
6.1.2多元化生态补偿中应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
6.1.3多元化生态补偿中应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6.2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选择
6.2.1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思路之确立
6.2.2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选择
6.3构建政府“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
6.3.1“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之构建原则
6.3.2“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之具体构建
6.3.3“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标准之界定
6.3.4“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之运转与监管
6.4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
6.4.1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6.4.2构建生态服务交易市场
6.4.3扩大生态服务交易市场主体范围
6.4.4生态服务交易方式之选择
6.4.5拓宽市场化生态补偿融资渠道
6.5构建社会公众参与下的生态补偿监督机制
6.5.1建立公众参与的听证机制
6.5.2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督问责机制
6.5.3建立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
7结语
参考文献
法律论文范文四:清末法律变革中检察制度的引入与运行
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对外来法与固有法之间的选择。中国的历史发展到清末,固有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已经失去了发展的动力和制度弹性。清末法律变革面临的社会环境较历代政治制度改革最大的不同在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域外文明冲击。当人们寄希望通过改革使国家振兴的同时,一方面感受到外国先进技术与制度的优越性,另一方面也感受到改革者维护封建皇权统治的本能反应。在清末法律变革的过程始终,能深刻的察觉出一种矛盾感在社会各个阶层中弥漫,对于改革的不同声音贯穿着清末司法改革的全过程。作为清末法律改革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产物和矛盾焦点之一的检察制度,它的移植引入过程与实践运行经验为更进一步认识清末法律变革和当下检察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诸多有益启示。一是检察制度长久稳定的发展需要明确自身定位。在略显仓促的清末预备立宪背景下,这种带有明显西方先进司法思想的权力形态与中国古老的封建皇权政治制度融合出的本土化检察制度,在创设之初就带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自移植引入中国后近一个世纪一直未能摆脱在风雨飘摇中发展的多舛命运。中国检察制度自清末始建,历经百余年,发展数经波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创设之初就存在权力性质定位模糊的问题。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检察制度发源地的法国,检察权性质定位模糊的问题都没有很好的解决。在法国,检察制度最初是以国王代理人的身份出现,随着法国大革命的发生,王权伴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逐渐没落,法国检察制度自身正当性依据也从维护王权统治转向追求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法国检察制度初创之时的自洽性和制度发展本身的繁复性,使法国检察制度在之后的数百年发展中充满波折,2010年欧洲人权法院仍就法国检察院的独立性提出质疑“鉴于他们的地位,法国检察官不符合独立于行政权的要求。”①虽然清末检察制度的引入过程比较顺利,但很快因为自身权力属性的模糊和当时清政府统治集团对审判权、司法权、司法行政权等概念认识的不一致,引发了法部和大理院对于检察厅权属的激烈争夺,直接影响了司法改革的实际效果。通过对清末检察制度引入伊始的回顾与反思,在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需要立足国情,牢牢把握职能定位,明晰检察权的权力属性和权力边界,充分发挥好自身的权力,才能确保检察制度长久稳定的发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1.1.2研究意义
1.2研究述评
1.3研究思路与方法
1.3.1资料来源
1.3.2研究方法
1.4创新点
1.5主要研究内容
第2章清末法律变革的背景与动因
2.1清末法律变革的背景
2.1.1传统法律制度面临困境
2.1.2西方近代法律思想输入
2.1.3日俄战争对清政府的影响
2.2清末法律变革的动因
2.2.1领事裁判权与教案问题
2.2.2三法司制度的不适性
2.2.3司法审判缺乏独立性
第3章清末检察制度的引入与融合
3.1改革中审判组织形式的选择
3.1.1审判组织形式的初选方案
3.1.2审判组织形式选择的博弈
3.1.3对日本政治制度考察与认同
3.1.4选择移植引入日本检察制度
3.2清末检察制度的融合情况
3.2.1清末检察制度的立法过程
3.2.2清末检察制度的嵌入与融合
3.2.3清末检察厅的重要外部关系
3.3清末检察制度创建面临的难题
3.3.1缺少先进法律意识人才
3.3.2财力匮乏制约改革进程
3.3.3对司法权限的模糊认识
第4章清末检察厅的职能运行
4.1清末检察厅行使公诉权与实践
4.1.1行使公诉权的立法情况
4.1.2行使公诉权的实践情况
4.1.3行使公诉权情况的评价
4.2清末检察厅参与民事诉讼情况
4.2.1参与民事诉讼的立法情况
4.2.2参与民事审判的实践情况
4.2.3参与民事诉讼情况的评价
4.3清末检察厅行使审判监督权与实践
4.3.1行使审判监督权的立法情况
4.3.2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实践情况
4.3.3行使审判监督权情况的评价
4.4清末检察厅对司法警察的调度与指挥
4.4.1调度、指挥司法警察的立法情况
4.4.2调度与指挥司法警察的实践情况
4.4.3调度与指挥权情况的评价
第5章清末检察厅的机构运行
5.1清末检察厅的司法独立性
5.1.1清末检察厅的定位与性质
5.1.2官僚阶层对司法独立的认识
5.1.3法部对检察厅人事权的控制
5.1.4提法司对地方检察厅的管理
5.2清末司法官考试与检察官选任制度
5.2.1清末司法官考试的组织机构
5.2.2清末司法官考试资格与内容
5.2.3清末检察官的任用
5.3清末检察厅使用批词与公牍情况
5.3.1批词文书风格与司法理念
5.3.2公牍行文类型与说理方式
5.3.3使用批词与公牍的总体评价
第6章清末检察制度的评析
6.1清末检察制度与古代御史监察制度比较
6.1.1清末检察制度的特点
6.1.2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6.1.3比较分析
6.2法律思维的博弈——以“部院之争”为例
6.2.1司法权限的争夺
6.2.2人事权限的争夺
6.2.3部院之争的影响
6.3清末检察制度的历史意义
6.3.1法律制度史上的重要探索
6.3.2实现司法理念的深刻转变
6.3.3继承传统法律的优秀基因
结语
参考文献
法律论文范文五:当代中国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实践研究
分家析产是以家庭的同居共财关系为基础,以诸子均分为分配原则的家庭财产代际传递方式。分家析产的过程透视出了中国家庭文化当中的伦理性和整体性价值取向。分家析产是古代社会当中的显学,民间的分家习惯被国家法律认可,伦理主义的基本原则被法律保护。近代以来,在法律移植过程中,西方民法的个人主义基本理念反映到我国家庭法律当中,家庭伦理受到冲击,法律突出保护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现代社会,分家析产的习惯退回到了民间生活当中,国家法把家庭财产关系规制的重点放到了夫妻关系当中,忽略了对亲子关系等家庭财产关系的调整。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当中,中国法治的主体性建构离不开对家庭的主体性的重视。近代民法发端于启蒙运动时期的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认为法律主体结构存在超越历史阶段的当然选择。但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实践的唯物主义”观点,主体不是一个一般的抽象或实体,而是一个关系范畴,必须在具体的对象关系中确认主体,实践当中存在多种不同层次和不同方面的主客体关系。传统儒家文化把人生意义凝聚在家庭关系当中,以家庭为基础的传统文化使中国法律及其实践在面对婚姻、血缘等亲伦关系时表现出当然的尊重和关怀,将家庭作为实践当中的主体。身份权的研究是现代民法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分家析产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中体现出明显的身份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的互动。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存在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这一论断适用在改革型社会的人身法变迁当中。①现代民法把本应适用于财产法当中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民法的所有领域,忽略了家庭财产关系的基本特性。共同共有制度作为现代分家析产中的主要法律制度规则,在财产法当中是一项具有特殊性的制度。共同共有财产是一种目的性财产,我国《物权法》第103条唯一将家庭关系举例为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②在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中,财产关系是以维护家庭关系为基本任务的。共同共有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德国法当中的“合手”理论,这一理论具有日耳曼法的家庭团体主义精神。财产法制度当中的个人主义观念并不是坚不可摧。
生态补偿体系下财政横向转移体系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起源及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写作思路和文章结构
四、研究方法和概念界定
第一章分家析产的历史流变
第一节古代的分家析产——一种法定的家产传递方式
一、同居共财与诸子均分
二、古代国家制度层面的分家析产
三、分家中的身份与财产
第二节近代的分家析产——个人主义和家庭主义之争
一、社会变革
二、民国时期家庭财产立法的传承与变迁
三、大理院时期的司法判例
第三节现代社会的分家析产——国家法和习惯的分离
一、社会背景
二、现代社会的分家析产习惯
三、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分家析产的法学阐释
第一节分家析产的法理学基本问题
一、家庭的主体地位
二、家庭中的身份与财产关系
第二节分家析产的法律规范涵摄
一、分家析产的法律规范分类
二、分家析产中的高次元传统
第三节共同共有制度的内在价值
一、我国共同共有制度的性质与特征
二、现代共同共有制度起源的家庭团体精神考量
第三章当代分家析产纠纷的司法实证考察
第一节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纠纷
一、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
二、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二节亲子之间的赠与纠纷
一、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纠纷
二、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效力纠纷
第三节继承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
一、遗嘱效力纠纷
二、法定继承纠纷
三、分家析产协议与遗嘱冲突的效力认定
第四章分家析产的司法运作逻辑与裁判方法
第一节分家析产的司法场域
一、司法有助制定法的本土化
二、司法反映制度与习惯之间的张力
三、司法过程的主体性
第二节分家析产司法的现实主义进路
一、司法回应社会需求
二、司法的科学性与现实性
三、分家析产的法律表达形式
第三分家析产的裁判方法
一、形式主义推理方法
二、实质正义与历史、社会学方法
第五章分家析产的当代法律价值评析
第一节儒家家庭财产伦理价值
一、现代社会的哲学反思
二、儒家家庭财产伦理
第二节伦理主义财产理念的家庭法价值
一、传统伦理本位社会的财产观
二、作为高次元传统的家庭财产理念
三、家庭财产共同体的法律价值
结论
参考文献
论文写作涉及到的论文选题、标题、摘要、提纲、开题报告、答辩等方面,本网为大家提供相关的写作素材,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