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范文在哪里找?20世纪90年代的互联网浪潮席卷全球,不仅带来技术的革新,也带来新闻传播方式的变化。我国早期的网络新闻主要是杂志、报纸的电子版,后来慢慢发展到商业网站登载新闻,演进至今,由网站扩展到了如今的“两微一端”以及各种短视频、直播平台、社交平台等都可以获取新闻信息,互联网新闻信息的法律规制也随之变化,早期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规范重点多是在针对网站,网站上登载新闻需要进行审批或备案,进行“分类管理”,由网站扩展“两微一端”后,对互联网新闻信息规范的重点调整到了三类(采编发布、传播、转载)需要取得许可证从事新闻信息业务。这一门槛的设立也是针对我国的新闻生产较为特殊的制度设定而采取的管理方式,我国2017年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采编发布的特权赋予在新闻单位和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手中,但是现实中这一规则时常被突破。本文为大家提供了篇关于法律方面的范文,供大家参考。
法律论文范文一:论网络借款平台的法律性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2条解读
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的界定是否清晰决定了其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到出借人债权的维护。我国网络借贷的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当前对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和“媒介服务”的法律定位不够全面和科学,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这个领域的立法和实践发展。由于该行业具有多重属性,其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不少问题也缺乏具体可行的解决措施。本文尝试从《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以及民法理论等法理依据出发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2条进行法律性质的剖析,并对网贷平台具备的其它功能表现出的其它法律关系给与梳理:第一,网贷平台除了是民法上的居间人,还同时具有一方代理人的性质,甚至会存在双方代理人的身份;第二,网贷平台具备保证人资格以及其自担保具有合法性。第三,网贷平台在某些情形下亦可能成为债权受让人,以此维护出借人的权益。由此笔者得出网贷平台非以居间人对其简单定性。囿于实践能力的不足以及笔者能力有限,在对网贷平台经营中涉及的法律性质分析上仍有欠缺,但笔者希望本文能够就司法实践与现有的平台操作两者之间引发的平台定位问题提供一定的价值参考,通过本文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分析促进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我国网贷平台的主要运营类型阐述
第一节纯中介网贷平台
第二节复合中介网贷平台
一、担保模式的网贷平台
二、债权转让模式的网贷平台
第三节非盈利性网贷平台
第二章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下网贷平台解析
第一节司法实践判案思路(第22条第1款)
一、案例一
二、案例二
三、网贷平台是居间人的解析
第二节司法实践判案思路(第22条第2款)
一、案例三
二、案例四
三、网贷平台是债权担保人的解析
第三章我国网贷平台法律性质分析
第一节网贷平台是否为代理人
第二节网贷平台是否为无权代理人
第三节网贷平台是否为债权受让人
第四节对网贷平台的法律定性
结语
参考文献
法律论文范文二:电子商务下个人信息收集的法律规范研究
电子商务时代,个人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对社会发展、经济提升都有着关键作用。随着储存技术的改进,分析整合技术的加快发展,以往的个人信息保护已不再适应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而指望通过打造一部无懈可击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解决所有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并不切实际。因此,认可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并通过法律法规对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详细约定,尽可能避免和降低不法侵害的发生,平衡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和保护关系,这无疑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方向之一。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应对个人信息范围进行严格界定,以识别度为标准来区分是否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对于不同性质的个人信息制定不同的规则要求,采取不同的保护层级,一方面可以促进对无需特别保护的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较为敏感的信息可以有加强保护的依据,如匿名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考虑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就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施行较严格的保护,对个人信息本身不具备保护必要的内容则适用简单的使用规则,这样既能保护自然人人身权、财产权,又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
法律论文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
第一节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以及权利属性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
二、个人信息的特征
三、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
第二节个人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收集者的定义
一、个人信息主体应为自然人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收集者
第三节个人信息的收集
一、个人信息收集的定义
二、个人信息收集的方式
第二章个人信息收集的原则和困境
第一节个人信息收集的主要原则
一、各国和地区关于个人信息收集的主要原则
二、我国个人信息收集的主要原则
第二节我国个人信息收集原则的现实困境
一、“告知同意”是否能够满足时代需求
二、目的限制原则面临的两难困境
第三章个人信息收集的法规现状以及不足
第一节个人信息收集的现状
第二节个人信息利益识别不明确
一、未明确个人信息主体的利益性质
二、忽视个人信息收集者的利益
第三节个人信息的法律价值不明确
一、法的价值分析
二、人格尊严价值
第四章完善个人信息收集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完善知情同意原则
第二节完善个人信息收集者的告知义务
一、个人信息收集者告知义务的来源和性质
二、个人信息收集者告知义务的方式和范围
第三节构建全面的民法体系
一、完善电子商务法合同相关的内容
二、完善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制度
三、监督企业的隐私条款
第五章结语
参考文献
法律论文范文三:借名买房法律问题研究
房产市场的持续火热导致借名买房现象层出不穷,由借名买房所引发的案件数量也未曾减少,学界对于此类案件存在不同的见解,司法实务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依据以及结果也没有统一的意见并且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借名买房所引发的纠纷其核心就是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而此问题的前置性问题便是如何界定借名买房合同的性质,以及该合同的效力问题。借名买房合同囊括借名人与出名人签订的以及出名人与房屋出卖人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借名买房合同其法律性质应当属于合同联立,且借名合同与购房合同之间效力互不影响。借名合同若没有侵害国家、社会与第三人利益,则应被认为有效;购房合同一般均应当认定为有效,只有当其对应的借名合同由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无效且房屋出卖人知情时,才会被认定为无效。最后回到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问题,立足于现有物权法体系这个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倘若没有涉及第三人利益,则需优先保障借名人的合法利益,认定借名人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出名人应依据约定把房屋过户给借名人;倘若是涉及第三人利益这种情形,需对第三人是否为善意进行分析并区分,如第三人为善意,则需优先保护其合法利益,当并非善意第三人时,仍然应当优先保护借名人的利益。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借名买房问题概述
第一节借名买房行为的认定
一、借名买房的概念
二、借名买房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借名买房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规避“限购令”、“限贷令”
二、企图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福利房的资格
三、隐匿或转移财产
四、简化交易手续、节约交易成本
五、其他原因
第三节借名买房案件处理的司法现状
一、司法裁判的基本情况以及裁判思路
二、“借名买房“所引发的纠纷类型
三、司法裁判中存在的不足
第二章借名买房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第一节借名买房的行为结构
第二节借名买房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观点
二、我国大陆地区的观点
三、本文的观点
第三章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分析
第一节借名买房合同中借名合同的效力分析
一、无效说
二、有效说
三、本文的观点
第二节借名买房合同中购房合同的效力分析
一、为了规避政策或者制度的规定而借名购房
(一)直接借名购房
(二)间接借名购房
二、借名购买的是普通住房
(一)直接借名购房
(二)间接借名购房
第四章借名买房房屋的物权归属
第一节判定物权归属的理论基础
一、物权变动的模式
二、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性质
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之推定力
四、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分析
(一)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概念
(二)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别
第二节借名买房的物权认定
一、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二、涉及第三人利益时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结语
参考文献
法律论文范文四: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研究
本文的主要观点,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的优化和完善不能仅寄托于于立法和监管层面,也即互联网的新闻信息内容治理,仅寄希望于立法和政府监管是不够的,需要多方主体的参与,非政府组织和网民都是参与互联网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动多方的积极性后,进而辅之以多种手段的结合使整个互联网新闻信息的内容生态得到更好的维护和发展,正如习总在2018年4月的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提到的总目标,“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综合治网格局”92。以新闻信息为主要业务的互联网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需要有企业的“自我净化”意识,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发表评论虽具有匿名性,也不是我们可以随意散播谣言或者不良信息的理由,一切违法的行径都将得到正义女神的质问与惩戒,因此,作为互联网使用者的我们对自己的行为也要有“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内心要求和自我约束,正是这些个体的责任感构成了整个互联网社会的责任感,进而化为无形的力量推动整个互联网新闻信息的传播与发展,促进互联网整体的内容建设。
论文范文模板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提出问题
四、研究方法
五、主要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历史及现状
第一节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概念界定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概念
二、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概念
第二节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的历史
一、法律规制历史阶段划分及依据
二、法律规制初创期
三、法律规制规范期
四、法律规制推进期
第三节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法律规制的主体
二、法律规制的内容
三、法律责任
第二章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法规体系层面的问题
一、立法整体的协调性不足
二、“权利—义务”比重失调
三、相关条款概念不够清晰、存在漏洞
四、违法责任上出现偏颇
第二节执法机制层面的问题
一、执法程序的救济措施不完善
二、专项行动“治标不治本”
第三节行政监管层面的问题
一、行政监管主体名以上统一、实质上多而散
二、“新闻”概念泛化为监管带来难题
三、行政监管手段的信息透明度不高
第三章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的优化与完善
第一节优化现有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法律规制体系
一、整合已有的法律规制,增加体系的协调性
二、立法理念上适当由“限制”向“促进”靠拢
第二节完善执法机制的救济措施与队伍建设
一、完善执法机制的救济措施
二、构建执法长效机制及执法队伍的监督考核机制
第三节强化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性
一、调合监管机构的职能与权限
二、提高政府监管的信息透明度
第四节重视行业生态与网民自我监督
一、自媒体平台应强化审核义务与行业自律衔接
二、提倡网民的合理表达与自我监督
结论与展望
(一)结论
(二)展望
参考文献
法律论文范文五:我国P2P平台法律监管的反思
在2018年P2P平台集中“爆雷”事件后,我国政府开始加大对P2P平台的整治力度,国内各省把“一个办法,三个指引”作为行业最高监管依据,依法对开展P2P网贷业务的机构进行行政核查。在国家的高压监管之下,一大批不合规的P2P平台被迅速出清,截止到2019年12月,我国多省宣布取缔P2P平台业务。但这并不意味着P2P平台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相反,P2P平台经历的这次市场出清,可能正是推动我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良好契机。然而,P2P平台的溃败暴露出的是我国针对P2P平台法律监管滞后的问题,我们应当在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对我国P2P平台的法律监管问题作出深刻反思,这不仅是为迎接P2P平台下一次的“高光时刻”做准备,更是我国迈向一个更加开放包容的金融市场所必须经历的过程。完成本文时,可能已经存在一些对P2P平台进行法律监管的详细规则,并且监管体系也已初步建立,笔者在对国内P2P平台法律监管进行研究分析后,认为我国对P2P平台的法律监管仍然存在监管控制不到位、监管理念存在偏差、征信系统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而英美等发达国家在针对P2P平台的法律监管上已经拥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监管体系,比如,科学的监管方式、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征信体系和发达的行业自律协会,这些都为改进我国P2P平台法律监管方面的不足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文章最后对我国的P2P平台的法律监管机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从P2P平台的监管体系、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监管细则和保障机制四方面入手,并进行深入细化,提出一些创新性建议,比如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在积极组建行业自律协会的基础上,应制定统一的自律规范,可以尝试引入国外的监管“沙盒”等等。希望本文能对P2P平台今后更加合规化发展,以全新姿态服务普惠金融提供一定的学术参考价值。但是,由于学术水平和视野的局限性,作者提出的相关改进建议可能并不成熟,仍然存在有待研究讨论的地方。
摘要
ABSTRACT
第1章引言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研究背景
1.1.2研究意义
1.2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现状
1.2.2国外研究现状
1.3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研究内容
1.3.2研究方法
1.4主要工作和创新
1.5论文的基本结构
第2章我国P2P平台法律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我国P2P平台法律监管制度的现状
2.2我国P2P平台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我国P2P平台监管控制仍不到位
2.2.2我国P2P平台监管法律法规仍不完备
2.2.3我国P2P平台监管行业规范仍不健全
2.2.4我国P2P平台监管征信系统仍不完善
2.3小结
第3章国外P2P平台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3.1国外P2P平台法律监管制度
3.1.1英国P2P平台的监管制度
3.1.2美国P2P平台的监管制度
3.2国外P2P平台法律监管制度的借鉴
3.2.1科学的监管方式
3.2.2完善的法律法规
3.2.3健全的社会征信体系
3.2.4发达的行业自律协会
3.3小结
第4章完善我国P2P平台法律监管的建议
4.1形成制度化的P2P平台监管体系
4.1.1积极转变监管理念
4.1.2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4.1.3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4.2建设体系化的P2P平台监管法律法规
4.2.1进一步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进程
4.2.2建立标准的合同交易制度
4.2.3民、刑、行相配合,注重对民事责任制度的创新适用
4.3制定完善的P2P平台法律监管细则
4.3.1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标准
4.3.2强化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
4.3.3建立风险预警制度
4.3.4完善退出机制
4.4建设配套的P2P平台监管保障机制
4.4.1建立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和信用评级制度
4.4.2行业自律协会积极制定自律规范,尝试引入监管“沙盒”
4.5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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