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一)旅游市场秩序存在问题
丽江市旅游市场秩序存在问题,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破坏了旅游市场环境。2016 年 11 月 11 日发生的 11·11 丽江游客被打案,2017 年 2月 4 日发生的 2·4 丽江游客被打事件,诱导消费、变相强迫购物和不正当竞争等“不合理低价游”。例如丽江古城景区内酒吧存在酒托诱导消费、欺客宰客行为,丽江市各条旅游线路均存在诱导消费等,对丽江旅游造成不良的影响,严重破坏了丽江在游客心中的美好形象。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一)旅游市场秩序存在问题
丽江市旅游市场秩序存在问题,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破坏了旅游市场环境。2016 年 11 月 11 日发生的 11·11 丽江游客被打案,2017 年 2月 4 日发生的 2·4 丽江游客被打事件,诱导消费、变相强迫购物和不正当竞争等“不合理低价游”。例如丽江古城景区内酒吧存在酒托诱导消费、欺客宰客行为,丽江市各条旅游线路均存在诱导消费等,对丽江旅游造成不良的影响,严重破坏了丽江在游客心中的美好形象。
(二)旅游市场中监管成为当前热点
近年来,国内屡禁不止的旅游市场秩序问题,严重阻碍了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在这样的环境下,2015 年 6 月,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工商总局等三部门为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召开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强调“不合理低价”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2015 年 8 月,《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指出大力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超低价格恶性竞争、欺客宰客、非法“一日游”、价格欺诈和虚假广告等旅游市场顽疾。紧接着,省级层面上也相继出台了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2017年 3 月,云南省推出市场秩序整治 22 条措施。针对旅游市场乱象,国家和省级层面不断出台整治措施。2016 年 2 月,《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 号文件,各省市也随后出台“1+3+N”旅游市场监管模式,2017 年 3 月 27 日,云南在重点旅游地区“1+3+N+1”出台旅游市场监管模式,即“1”是综合监管指挥平台 “3”是三支执法队伍——旅游警察队伍、旅游巡回法庭、工商和市场监管局旅游市场执法队伍;“N”是涉旅执法部门;“1”是旅游监管履职监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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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献综述
在市场监管的研究领域中,旅游市场监管体系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旅游市场监管体系相关的研究还不够。目前的学术研究基本情况如表 1.1。
一、国外研究动态
目前关于旅游市场监管更多的是从旅游法律和监管主体的角度来研究。从旅游法律的角度的研究。早在 1963 年日本就颁布实施了《日本旅游基本法》,1979 年英国也制定了《旅游发展法》,1979 年美国颁布了《全国旅游政策法》,相继墨西哥和韩国也分别出台了《旅游法》和《旅游振兴法》。不管颁布法律的名称是否一致,但是所实施的旅游法律对旅游市场的监管起到一定的作用。
从监管主体的角度的研究。Loeb M[3](1979)、Maarten J Arentsen[4](2001)等人阐述监管的概念。认为协商性的监管对旅游业的发展更有利。Michael J[5](1995)指出了跨领域监管在旅游业的重要性,认为在旅游业的监管中,要注重不同部门之间及不同行业之间相互沟通的有效性。Haase D[6](2009)等人通过分析自律监管在极地旅游中的优势和劣势,指出自律监管在旅行中的重要作用,也指出要重视旅游行业行业协会,它发挥一定的监管作用。因此它也推动着旅游市场监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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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第一节 相关概念
一、监管
“监管”源于英文“regulation”,对此单词的译法还有“管制”和“规制”的意思。实践中更多的使用“监管”一词,因此本研究也使用“监管”表述。监管含有监督和管理的含义,但绝不是两者的简单相加[1]。针对于其内容来看,监管包含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2]。无论是在经济性监管中,还是在经济性监管中,监管的主体都在维护市场秩序。
二、市场监管
目前,对于“市场监管”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市场监管主要是指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的监管客体及其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等一系列直接干预活动的总和。然而市场监管具体内涵从市场监管的主体和客体更容易理解,在市场监管的主体方面:第一,必须对市场监管主体及其监管权限及责任进行界定,并对其程序进行标准化、规范化与制度化;第二,实施的监管行为,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依法行使职权;第三,在实施监管行为前,要具有明确的监管目标与范围,以及可行的监管标准和规范的监管程序[3];第四,适当的市场监管反馈及责任追诉机制是保证有效的市场监管。
三、旅游市场监管
简单地说,旅游市场监管是指监管主体(旅游、交通、工商、质监等政府职能部门)对满足游客需求的旅游市场内旅行社、景区、导游、游客服务中心、酒店、商场等具体消费行为的场所或如互联网一样的无形场所进行的监督与管理。在其特点上,旅游市场监管有监管的范围广、监管涉及种类多和监管情况错综复杂的特点。在其内容上,旅游市场监管的内容涉及面广,首先,监管主体要对旅游企业的进入、服务质量、产品价格和旅游企业的退出等进行监管;其次,对旅游市场监管客体的行为进行监管,维护旅游市场监管客体合法、有效运营;再次,监管主体通过监管平衡旅游市场监管客体的利益,有利于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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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游市场监管
简单地说,旅游市场监管是指监管主体(旅游、交通、工商、质监等政府职能部门)对满足游客需求的旅游市场内旅行社、景区、导游、游客服务中心、酒店、商场等具体消费行为的场所或如互联网一样的无形场所进行的监督与管理。在其特点上,旅游市场监管有监管的范围广、监管涉及种类多和监管情况错综复杂的特点。在其内容上,旅游市场监管的内容涉及面广,首先,监管主体要对旅游企业的进入、服务质量、产品价格和旅游企业的退出等进行监管;其次,对旅游市场监管客体的行为进行监管,维护旅游市场监管客体合法、有效运营;再次,监管主体通过监管平衡旅游市场监管客体的利益,有利于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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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一、监管公共利益理论
20 世纪 70 年代,斯蒂格勒(Stigler,1971)、波斯纳(Posner,1974)等人首次明确提出“监管公共利益理论”。斯蒂格勒(Stigler,1971)在《经济监管论》中指出监管是为了保护全体大众和某些人数众多的社会集团利益而设立的[1]。波斯纳(Posner,1974)在《经济监管理论》中区分了两种政府监管理论,即经济监管理论和公共利益理论(监管的设立是为了满足公众需求和应对市场活动的缺陷)[2]。它是一种规范理论,也是一种实证理论[3]。从规范角度来看,是对市场失灵的认定和克服;从实证角度来看,是监管为何出现和运行[4]。
它有三个假设: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普遍存在;政府监管是为满足社会公众对资源配置效率、生产效率和公平的要求做出的监管;监管主体有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意愿和能力。
一、监管公共利益理论
20 世纪 70 年代,斯蒂格勒(Stigler,1971)、波斯纳(Posner,1974)等人首次明确提出“监管公共利益理论”。斯蒂格勒(Stigler,1971)在《经济监管论》中指出监管是为了保护全体大众和某些人数众多的社会集团利益而设立的[1]。波斯纳(Posner,1974)在《经济监管理论》中区分了两种政府监管理论,即经济监管理论和公共利益理论(监管的设立是为了满足公众需求和应对市场活动的缺陷)[2]。它是一种规范理论,也是一种实证理论[3]。从规范角度来看,是对市场失灵的认定和克服;从实证角度来看,是监管为何出现和运行[4]。
它有三个假设: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普遍存在;政府监管是为满足社会公众对资源配置效率、生产效率和公平的要求做出的监管;监管主体有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意愿和能力。
监管公共利益理论将政府看作是实现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关注政府“监管什么”和“为何监管”。
对于丽江市政府部门而言,旅游市场监管本身就是实现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最大化。因此,本研究将监管公共利益理论运用在分析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的内涵以及优化其体系的建议中,使其更具有科学性。
二、治理理论
治理一词第一次出现在 1989 年的世界银行报告中,罗西瑙将治理理论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中的治理机制,在其后发挥着有一定的作用。治理理论的有以下五种主要观点分别是:第一,包括公共和私人机构治理主体,及其他们的合作;第二,在为经济性和社会性问题寻求解答的过程中,明显存在着界限模糊和责任划分不清;第三,社会治理主体间存在权力依赖;第四,管理机制的建立依靠的是合作的权威,不是政府的权威。第五,治理指从事公共事务共同治理与社会组织自主治理;
一般来说,在社会性和经济性的问题治理中,治理理论强调引入民间组织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共同参与治理。在旅游市场监管中,也要引入社会组织和团体等共同参与治理。
而在本研究中,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体系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体系,需要多方共同参与治理,提出了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主体的共同愿景、信任、沟通、参与、职责和合作能力等六个维度。使治理理论为构建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体系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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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丽江市政府部门而言,旅游市场监管本身就是实现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最大化。因此,本研究将监管公共利益理论运用在分析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的内涵以及优化其体系的建议中,使其更具有科学性。
二、治理理论
治理一词第一次出现在 1989 年的世界银行报告中,罗西瑙将治理理论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中的治理机制,在其后发挥着有一定的作用。治理理论的有以下五种主要观点分别是:第一,包括公共和私人机构治理主体,及其他们的合作;第二,在为经济性和社会性问题寻求解答的过程中,明显存在着界限模糊和责任划分不清;第三,社会治理主体间存在权力依赖;第四,管理机制的建立依靠的是合作的权威,不是政府的权威。第五,治理指从事公共事务共同治理与社会组织自主治理;
一般来说,在社会性和经济性的问题治理中,治理理论强调引入民间组织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共同参与治理。在旅游市场监管中,也要引入社会组织和团体等共同参与治理。
而在本研究中,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体系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体系,需要多方共同参与治理,提出了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主体的共同愿景、信任、沟通、参与、职责和合作能力等六个维度。使治理理论为构建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体系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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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现状分析...................15
第一节 立法现状分析...............................15第二节 监管模式..................................16
第三节 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查处情况.........................16
第四章 理论假设与旅游市场监管体系评价指标的建立................ 21
第一节 理论假设...........................21
一、旅游市场监管效果...................................21
二、旅游市场监管组织体系.........................21
第五章 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体系实证分析............................ 28
第一节 正式调研实施过程和调研结果分析............................28
一、问卷设计............................ 28
二、问卷发放................................ 29
第六章 完善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体系的途径#p#分页标题#e#
第一节 完善旅游市场监管组织体系的途径
一、加强监管主体间信任,建立监管主体间互信机制
要合理有效地解决旅游市场监管中的主体信任问题,需要通过制度和体制建立形成的一种监管主体相互作用的监管互信机制。在机制运行中,主体地位平等,权责界限清晰,但各种监管主体的作用有所不同。这样不同主体能够顺畅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更加真实地展现不同的意见,各方都可以质疑和批评所提出解决问题的不同方案的合理性与公正性,最后形成一种各监管主体都能接受的方案,然后各监管部门齐心协力去落实执行。加强监管主体间信任,积极构建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主体间互信机制。
二、加强监管主体间沟通,进一步完善部门间联动处理机制
监管主体之间的沟通不仅体现在监管部门间的工作中,还体现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上。部门在处理问题时,加强涉旅部门互通信息,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主管部门领导牵头,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做到认真协商与积极配合。各监管部门要以大局为重,强化沟通意识,打破独立解决问题的思路,合力解决监管工作中的难题,转变工作方式,进一步完善部门间联动处理机制,确保各项监管工作快速、有效地落实。
监管主体之间的沟通不仅体现在监管部门间的工作中,还体现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上。部门在处理问题时,加强涉旅部门互通信息,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主管部门领导牵头,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做到认真协商与积极配合。各监管部门要以大局为重,强化沟通意识,打破独立解决问题的思路,合力解决监管工作中的难题,转变工作方式,进一步完善部门间联动处理机制,确保各项监管工作快速、有效地落实。
三、合理配置监管权责,实施全面的旅游市场监管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配合,形成合力,找出旅游市场监管不到位的地方和监管存在交叉与重复的地方,优化监管权配置,使权小责大有效避免,合理调整权责,以适应旅游市场监管的需要,结合丽江市旅游监管部门实际情况,厘清各级政府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权责,做实监管责任,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监管权利与责任清单,实现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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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第一节 研究结论
通过对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效果及影响因素的分析,进一步深入分析了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体系,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旅游市场监管组织体系
在旅游市场监管组织体系中的共同愿景和参与对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效果的影响显著。然而信任、沟通、职责和合作能力未达到显著。
第二、旅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旅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中的行业标准化和法律关系对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效果的影响显著。法律依据未达到显著。
第三、旅游市场监管制度体系
旅游市场监管制度体系中的准入监管、旅游行业自律和退出监管对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效果的影响显著。然而旅游价格监管、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旅游合同监管和旅游信息监未达到显著。
第四、旅游市场监管反馈体系
旅游市场监管反馈体系中的游客投诉和社会监督对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效果的影响显著。
参考文献(略)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配合,形成合力,找出旅游市场监管不到位的地方和监管存在交叉与重复的地方,优化监管权配置,使权小责大有效避免,合理调整权责,以适应旅游市场监管的需要,结合丽江市旅游监管部门实际情况,厘清各级政府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权责,做实监管责任,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监管权利与责任清单,实现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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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第一节 研究结论
通过对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效果及影响因素的分析,进一步深入分析了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体系,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旅游市场监管组织体系
在旅游市场监管组织体系中的共同愿景和参与对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效果的影响显著。然而信任、沟通、职责和合作能力未达到显著。
第二、旅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旅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中的行业标准化和法律关系对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效果的影响显著。法律依据未达到显著。
第三、旅游市场监管制度体系
旅游市场监管制度体系中的准入监管、旅游行业自律和退出监管对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效果的影响显著。然而旅游价格监管、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旅游合同监管和旅游信息监未达到显著。
第四、旅游市场监管反馈体系
旅游市场监管反馈体系中的游客投诉和社会监督对丽江市旅游市场监管效果的影响显著。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