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哪里有?本文将以法学方法论文为例,为大家分享一篇开题报告的范文样本,标题是“司法中利益衡量的泛化及其规制——以行政案件为视角”,具体详情如下。
一、论文开题报告基本框架
论文开题报告一般由以下八个部分组成(每个院校都有固定的开题报告模板,可能有所差异,大家可以参照各自学院的要求进行写作)。具体内容如下:
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2.研究目标及内容
3.研究方法
4.论文大纲
5.技术难点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6.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
7.论文工作计划
8.参考文献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通说认为,利益衡量论自 20 世纪 90 年代经由梁慧星教授从日本介绍引进国内的,在其著作《民法解释学》中设有专章论述。自此,利益衡量在我国理论研究与实务领域中都产生了很大的反响。近年来,利益衡量的研究仍不见冷却趋势。这不仅仅体现在民商法等私法领域,也存在于劳动法等社会法领域及至刑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
一方面,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学方法,为司法实践中疑难案件的处理找到了合理的突破口,解决部分案件无法可依的窘境;另一方面,利益衡量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加之又没有统一的理论基础与标准,导致人们对利益衡量在理论上的认识也是形形色色,各有不一。陈林林教授就曾忧虑利益衡量是“方法论上的盲目飞行”,是一种“法权感的高级存在”。1此外,笔者检索裁判文书中运用“利益衡量”的案例也是不计其数,很多也成为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
在这些案件中,笔者重点在裁判理由的地方寻找利益衡量。笔者发现很多文书以“根据利益衡量”或“根据利益衡量原则”,进而直接得出裁判结果。这样信手拈来的裁判理由随处可见,更有甚者,本来就可以有法律依据却还生搬硬套利益衡量。利益衡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已然存在泛化倾向。这样的现象实为理论与实务界都应该关注的问题。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利益衡量依然存在必要性,尤其是利益衡量为很多疑难案件提供了诸多“突破口”。在此矛盾之下,如何使司法中泛化的利益衡量回归正轨是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
1.1.2 研究意义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个裁判都影响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在社会发展迅速、价值日益多元的今天,利益的衡量是司法中不可避免的现实。如何在利益衡量中不会破坏这最后一道防线,是每一个司法人员与法律职业共同体都应该关注的问题。笔者在校期间也有了一些法律实务经历,发现很多实务中就存在很多理论与实践相差甚远的现象。理论与实践的鸿沟导致法律人员之间的问题意识不统一,进而导致了法律共同体的目标难以实现。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研究的意义或有以下两点:
第一,面对司法中利益衡量的泛化现状,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并总结了原因有二:其一是我国利益衡量没有一个统一的理论基础,是从各处混合继受而来,导致各家理解也不尽相同;其二在于国内利益衡量研究主流在于对“利益”的研究,对“衡量”的讨论不够全面。但“利益”概念具有模糊性,具有较强的主观个性,使得对利益衡量的研究偏离了其应有的路径。据此,在理论上,本文提出司法中利益衡量实际上是一个基于司法判断后的决策合理化的新观点,其本身就已经具有合法前提,因此利益衡量追求的应该是结论的合理性。
第二,本文提出应该构建以“衡量”为重心的理性衡量方法。笔者认为,应当将利益衡量的焦点问题聚焦在方法上“衡量”的研究而不是本体上“利益”的划分。这在实务上也会促进司法裁判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接受性,提高我国司法裁判水平和推动法治建设的完善。
总之,本文研究的价值在于对规制司法实践中具有泛化倾向的利益衡量。帮助利益衡量在司法实践中的合理运用,进而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研究内容
第一部分为导言。本部分在于提出本文研究的对象,也就是我国司法中利益衡量泛化问题及其规制。随后阐述本文研究价值、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以及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从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适用现状,发现利益衡量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原因并提出规制对策,明确本文的研究目的与写作思路。
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司法中利益衡量泛化的现状。笔者通过对实践的考察,总结出我国司法中利益衡量存在量大面广的泛化现象,具体结合 2019 年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行政案件,总结出当下我国司法中利益衡量的使用频率已然偏高,在司法裁判中已经随处可见。另外利益衡量的使用领域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民商事领域与行政法领域,延伸到刑法、执行案件等各种案由。泛化的利益衡量也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主要体现在这些泛化的利益衡量在运用程度的不平衡以及功能泛化增加,并指出了司法中利益衡量泛化可能引发的问题。
第三部分分析了司法中利益衡量泛化的原因。本部分首先分析我国司法中利益衡量泛化的理论原因在于利益衡量理论基础过于繁多,学者的研究各持一家之言,并未形成统一的理论基础。其次利益衡量的泛化也存在诸多现实的原因,诸如一些制度上、社会舆论以及裁判者自身的原因,也导致利益衡量作为一种“黄金方法”频频出现。每一种法学方法都表明了对法律的看法,利益衡量的泛化实际源于利益衡量理论分立,理论分立又加剧实践泛化。司法中利益衡量的实践与理论的相互作用导致了利益衡量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各种姿态。长此以往,唯恐利益衡量成为了泛泛而谈之方法,丧失了原有意义。
第四部分论述我国司法中泛化利益衡量在理论上的规制。首先是对各种利益衡量理论整合得出利益衡量实际上为了实现个案正义而基于司法判断的决策合理化的过程。最后对作为决策理性化的利益衡量理论可能出现的误区进行辨析。
第五部分论述我国司法中泛化利益衡量在方法论上的规制。在明确利益衡量的目的是司法判断的决策合理化后。本部分旨在对利益衡量方法的构建,具体来说是一种理性利益衡量论。首先要明确衡量的前提、内容以及结果形成等相关要素;其次明确利益衡量应该如何处理正确处理利益问题。最后明确合理性对于“去泛化”利益衡量运作的影响是决定性的。
第六部分为结语,总结了本文结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利益衡量作为裁判方法既有优势也有弊端。正确使用之将有益于依法治国的推进,反之则会有损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在法治的道路上,每一种司法方法都需要认真对待。
四、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有:
第一,实证分析法。对司法中利益衡量泛化的原因分析,会涉及到利益衡量的研究现状以及司法适用现状,相关案例的与分析与研究。因此会主要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包括案例分析法。
第二,比较研究法。针对司法中利益衡量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正,也就是基础理论之修正以及利益衡量核心问题之正确定位。需从外部视角和重构路径展开写作,将会对利益衡量各种基础理论记性比较研究,后提出修正理论。
第三,交叉学科研究法。利益衡量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纯法学范围内的命题,在进行利益衡量的时候可能会考虑到其他学科诸如社会学、心理学、政治经济学领域的知识,因此需要在交叉学科领域中探索。
五、研究结论
法院的首要职责是根据法律规范解决法律纠纷,在一般判决中,是法官适用法律条文得出裁判结果。而运用到利益衡量方法的情况下则不一样,对于两种同样受法律保护适当的利益。法官要做的是一种选择,一种能够让当事人接受又不能有强烈负面社会效果的决策。在再这样一种决策中,法官最重要的任务不是选出何种需要保护的利益,而是说明为何要保护该种利益,让利益衡量的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不至于失去人心。
美国最高院大法官布雷耶就曾经说过:如果缺乏人民的信任,司法系统便失去了作为法律守护者的正当性基础。81面对世事变迁,社会发展,立法不可能将社会事务方方面面囊括。因此法官在解决纠纷过程中,适用诸如利益衡量等非传统的法学方法也成为必须。在法律的权威之外如何能获得一个令人信服的裁判,不仅关乎到当事人本身的利益,还关乎到社会对法官、法院甚至是法律的信任程度。而法官也必在真正理解各类法学方法之后再适用,不能在裁判困难之际,就对某种法学方法信手拈来。任何一种法学方法的适用不当,都可能会造成人民对法律的不信任。法律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一项珍贵的财富,值得我们所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去守护。
六、论文进度安排
20XX年11月01日-11月07日 论文选题
20XX年11月08日-11月20日 初步收集毕业论文相关材料,填写《任务书》
20XX年11月26日-11月30日 进一步熟悉毕业论文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2月10日-12月19日 确定并上交开题报告
20XX年01月04日-02月15日 完成毕业论文初稿,上交指导老师
20XX年02月16日-02月20日 完成论文修改工作
20XX年02月21日-03月20日 定稿、打印、装订
20XX年03月21日-04月10日 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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