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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开题报告优秀范文「法学论文」

  • 论文价格:免费
  • 用途: 开题报告 Proposal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120
  • 论文字数:3415
  • 论文编号:el2021081512443622716
  • 日期:2021-08-15
  • 来源:上海论文网
论文开题报告优秀范文有吗?本文将以法学论文为例,为大家分享一篇开题报告的范文样本,标题是“论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界定”,具体详情如下。
一、论文开题报告基本框架
论文开题报告一般由以下八个部分组成(每个院校都有固定的开题报告模板,可能有所差异,大家可以参照各自学院的要求进行写作)。具体内容如下:
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2.研究目标及内容
3.研究方法
4.论文大纲
5.技术难点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6.预期成果及可能的创新点
7.论文工作计划
8.参考文献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完善的公司清算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规范市场退出秩序、降低公司债务风险来说都是至关重要、必不可少的,而清算过程中需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清算义务人范围。我国《公司法》第 183 条规定了清算组的成员范围及清算责任,其所负义务是在“清算程序开始后”处理具体清算事务,所以在无人组织清算组成立时,许多公司选择散而不算变成“僵尸公司”,如此无法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实现。又由于清算组成员所负责任不是财产责任,而是具有人身性质的责任,故不能强制其完成职责。为充分地落实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8 条虽未明确使用“清算义务人”这个法律概念,但其首次明确了有限公司股东的清算赔偿责任。这项法律条文以义务责任为视角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实质上设立了清算义务人制度。由此,有限公司股东又多了清算义务人这一重身份。
从司法适用的角度看,第 9 号指导案例“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都为清算义务人,规定了他们的责任。在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需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伴随这项指导性案例的公布,请求股东负清算赔偿责任的案件数量迅速增长。
全体股东需在怠于清算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不断涌现,一部分职业债权人低价从“僵尸公司”债权人处购买大量债权,之后提出强制清算公司之诉,被确定已经不能继续清算后,提出了由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在此过程中,有很多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又无力启动清算程序的中小股东也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这似乎并不合理。《九民会议纪要》中提到了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不适当扩大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现象,明确了在判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需关注股东是否真正参加了公司的运营活动,无法清算与其消极履行职责间的因果关系到底存在与否等问题,给中小股东提供了一条减责免责的绿色通道。但有限公司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也只是表象,进一步值得我们探究的是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到底如何界定。
2017 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次使用了“清算义务人”这一概念,其规定:“法人清算义务人由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担任,若法律、行政法规存在另外规定的,依据其规定。”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废止,但 2021 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也延用了此项规定,这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不一致,关于二者的适用问题有待探讨。2020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 号)中明确了 9 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9 号指导性案例已经不作为参照,那么未来到底如何界定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这些法律法规与指导案例的变化都充分体现出当下界定此范围的必要性,我们需要考量如何在清算中将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都关注到,需要明确谁才是真正的清算义务人?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1.1.2 研究意义
当前全体股东担任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制度安排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债权人与股东利益保护失衡的现象,如果不能找到真正适格的主体,还将造成公司清算程序无法启动,无法顺利运行甚至是各个主体互相推脱又无人管理的现状。《民法典》中关于清算义务人范围的规定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相冲突,学界对于到底适用哪一法律规定来确定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存在争议。2019年发布的《九民会议纪要》中也认为由有限公司不参与经营管理的中小股东承受清算义务是不合理的。所以对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的研究是有必要的,其理论意义在于:第一,有助于厘清界定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时需依据的法理基础与一般原则;第二,明确清算义务人范围,有助于使公司清算的相关制度更加完备,也可做好解散与清算程序之间的衔接。其实践意义在于:第一,有助于推进清算程序及时有效启动,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公司正常退出从而维护企业管理秩序,还能够平衡保护债权人与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明确“清算义务人”的涵义并在《公司法》中重新确定适格的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有助于解决当前法律适用冲突的现象。
三、研究内容
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围绕确定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展开。具体来说,首先分析其涵义及权利义务,之后对范围界定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和探讨,总结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以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保护作为视角,通过统一的标准对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进行界定,并对完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四、研究方法
第一,法律解释法。通过整理分析与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具体条文,探究其中的法学原理,进行范围界定。
第二,比较研究法。在清算义务人范围确定这一问题上,虽然各国的立法规定都存在一些不同,但其中也有共通之处。本文主要通过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中一些国家关于清算人主体规定进行对比与分析,找出有利于确定当前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方法与理念。
第三,案例研究法。通过研究指导案例、整理分析各法院判决,总结司法实践中对于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的观点及存在的问题。
五、研究结论
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之间需要一个连接者,而清算义务人就是搭起二者之间桥梁的重要主体。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面有效清偿的前提即公司顺利进入清算程序,因此我国现行清算义务人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而言是至关重要且必不可少的。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建立了“清算义务人制度”,对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做出了规定,这确实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清算难”问题。但认定“股东为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这一立法安排无形中加重了股东责任,使得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衡。
为了明确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平衡保护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本文依据相应法理基础与一般原则对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认定“董事”是适格的清算义务人,“控制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需要承担清算义务,但其实质上行使控制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架空董事的情况除外。虽然《民法典》第 70 条第 2 款已认定法人的董事为清算义务人,但所提及的“例外规定”又显得有些模棱两可。在公司法即将修改之际,笔者认为应当考虑引入清算义务人概念并明确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以化解当前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认定时存在的冲突与矛盾。
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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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论文进度安排
20XX年11月01日-11月07日 论文选题  
20XX年11月08日-11月20日 初步收集毕业论文相关材料,填写《任务书》  
20XX年11月26日-11月30日 进一步熟悉毕业论文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XX年12月10日-12月19日 确定并上交开题报告  
20XX年01月04日-02月15日 完成毕业论文初稿,上交指导老师  
20XX年02月16日-02月20日 完成论文修改工作  
20XX年02月21日-03月20日 定稿、打印、装订  
20XX年03月21日-04月10日 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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