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标准
摘要:按照本评定标准,经评审合格并获得高级会计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高级会计师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本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论文--电力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标准,由会计论文网提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会计专业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电力会计专业水平,促进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会计工作的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定标准,作为电力会计高级会计师评定的依据。
第二条 按照本评定标准,经评审合格并获得高级会计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高级会计师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各单位、各部门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 申报人员技术资历鉴定标准
第四条 基本资历
(一)本人所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二)本人所取得的会计师或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可含已在财会岗位工作的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下同)资格证书。
(三)各类获奖证书。
(四)符合申报高级会计师要求的外语、计算机水平证书(成绩)或证明。
第五条 主要贡献
取得会计师或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后,在工作中做出如下贡献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单位授予的本专业项目奖,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二)在本专业管理工作中,完成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专业项目和调研项目等,并在实践中运用产生较好效果,得到有关专家的肯定。
(三)主持或者作为骨干参加编写的本专业各项制度、标准、规程、规范等,被网(省)公司级单位的业务管理部门采纳并颁行。
(四)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或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经营方面成绩显著。
(五)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纪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
(六)熟练掌握相关科学的专业知识,编写过财经专业教材或讲义8万字以上,并系统地讲授过财经类专业课程。
(七)在实现财务ERP或会计电算化工作中,开发应用会计核算等软件,通过网(省)公司级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鉴定,取得显著成果。
第六条 作品成果
取得会计师或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后,撰写过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一)在省(部)级及以上报纸、期刊上发表过两篇以上独立完成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二)独立撰写的调查报告、经验总结、交流材料或发展规划等,在网(省)公司级单位专业工作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发表或交流,不少于三篇。
第四章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标准
第七条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八条 取得会计师或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后,作为负责人和主要工作人员,有下列实践中的两项:
(一)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资金或投、融资管理的全面工作,包括拟定制度、实施管理两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
(二)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成本管理的全面工作,包括组织制定有关成本定额、拟定制度、实施管理两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
(三)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全面工作,包括账务处理、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两年以上。
(四)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的编制,负责过重要经济合同、经济协议中有关财务条款的研究审查工作的全过程。
(五)独立解决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具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评审标准
第九条 取得会计师或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一)全面了解国家有关财会工作的方针、政策,熟练地运用本专业的法规、政策及规程,规范开展本职工作;
(二)有组织、指导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经济核算、会计核算的经历;
(三)具有负责制定在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财会规章制度的能力;
(四)能够组织、指导中级会计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定标准中的第三章和第四章相应标准必需同时达到,方具备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大、中、小型等级,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发电厂
1.大型:300MW及以上机组(大型≥300MW)
2.中型:100~300MW机组(300MW>中型>100MW)
3.小型:100MW及以下机组(小型≤100MW)
(二)变压等级
1.大型:220kV以上(大型>220kV)
2.中型:220kV(中型=220kV)
3.小型:110kV及以下(小型≤110kV)
(三)企业规模
1.大型:省公司等同级及以上单位(大型≥省公司等同级单位)
2.中型:地区等同级单位(中型=地区等同级单位)
3.小型:县级等同级单位(小型=县级等同级单位)
第十二条 本评定标准中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十三条 本评定标准由国网人才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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