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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价值判断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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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609200846287779
  • 日期:2016-09-14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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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重整制度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拯救企业的预防破产制度,起源于英国,而美国的破产法发展较为典型与极致。综观各国立法,美国的“Corporate Reorganization”、英国的“Arrangements and Reorganization”、法国的“Refreshment Judiciaries”、日本的“更生”①②均是对破产重整的称谓。相比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破产法发展的不是很完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我国破产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截止目前为止,我国深沪两市共有 45 家 A 股上市公司先后适用破产重整程序,除宏盛、新亿公司外,其他公司均已成功完成破产重整程序,并获得重生。具体情况如附录表 A.1。随着《破产法》中重整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不断发展完善,拯救债务人、复兴企业的作用不断彰显,越来越多即将破产的企业将转向重整制度,寻求再生希望。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使企业破产重整成为市场经济运作的必然结果之一。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通过,其明确提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即集体资本、国有资本、非公有资本等相互融合、交叉持股,因此,我们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十八大以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大力发展,有利于加速国企市场化进程,有助于解决国有资产的流动性差问题。国有企业通过交叉持股、共同投资、整体上市等方式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将彻底资本化,可以灵活地兼并、收购、出卖、破产。这一政策大大推动了我国国有企业的破产重整进程,促进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共广东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决议通过的《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深刻的分析了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提出了创新驱动的经济发展新常态,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钢铁、煤炭、电力等能源产业将大力亏损,进一步面临破产重整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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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第一,为债权人提供判断框架。破产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或债务人应自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提交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进行破产重整价值判断,可以为债权人判断债务人重整价值提供分析框架与表决参考,为实现社会价值最大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为人民法院提供裁定依据。根据《破产法》规定,不论债权人会议是否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均需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最终裁定。但是对于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而人民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这种企业是否值得重整?如何判断企业破产重整价值及其可行性?通过构建破产重整价值判断体系,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司法部门的执行提供政策性意见。 第三,为相关利益者提供理论框架。国外对破产重整价值判断的研究不多,主要集中在破产重整价值评估的研究上;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更是薄弱,在企业破产重整价值判断理论研究上至今仍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框架体系。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日趋成熟,破产法的日趋完善,进行破产重整的企业势必越来越多,理论来源于实践,这就迫切需要一个系统的破产重整价值判断的理论框架作为指导。同时理论反过来又指导实践的特性,决定了构建破产重整价值判断理论体系的必要性。 第四,为专业机构提供实操应用框架。企业破产重整价值判断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进入重整程序的企业,所处环境往往较为复杂,单个自然人难以完成其判断工作,必然需要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价值进行判断构建一个系统的理论框架和应用框架,可以为这些专业机构提供实操应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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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献综述
 
2.1   破产重整价值   
保护债权人利益观追求的是债权人利益最大化,遵照的是公平交易秩序,重在“破”。  传统破产法的立法价值目标单一,即实现债务人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破产重整的正当目的归根结底应为: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③美国大卫?G?爱泼斯坦等(2003)在《美国破产法》④一书中提到:破产法应当强调追求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判断破产程序正当与否的唯一标准应为“债权人利益得到的满足程度”。这种观点进一步强调,破产为了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成为一种债权的实现方式,不仅要保证债权人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要保证债权人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对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应当在既定破产财产总量的基础上,尽量扩展其价值,至少不减损其价值;对于债权人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则应当根据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债权性质以及内容,将破产财产按照公平交易秩序在债权人个体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  维护社会利益观认为破产重整价值强调维护社会稳定,重在“立”,而非“破”。减轻债务冲突,维护债务人、中小股东的合理利益。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立法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完善,破产法也随之改革。价值追求有一元化向多元化趋势发展,追求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即实现企业复兴、债务清理及维护社会利益(陈玉,2006)⑤。维护社会利益观限制个人权利的行使、以社会为本位为价值取向,把社会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和股东的利益,强调经济活动主体应该对社会负责,追求社会本位价值取向下的利益平衡(张海峰,2006)⑥。在复兴债务人企业的具体目标的指导下,既限制债权人的权利,又要充分保障所有参与主体(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合法权利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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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价值判断体系
马克思指出:“价值,产生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价值观念就是在一定的价值观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反映主体现实的价值、立场、态度等思想内容的总和,是人关于基本价值的信念、信仰和理想的系统(李德顺,2012)⑨;是人们对事实的存在、属性以及变化等的认识、需要,体现客观事实对主体的意义(彭文华,2015)⑩;是主体的尺度同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是否相一致或相接近(周光权,2013)。在人们评价活动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就是评价主体在其自身内心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对评价对象是否满足他们的喜好与需要,并且,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他们的喜好与需要,做出判断,评价其客体  “应该”或者“不应该”(  休谟,1980b) 12;价值判断具有主客共融的创造性,也就是说,在价值判断中,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两者之间是共融互动的。价值判断按照都否有鲜明的命令规范的性质,可以分类:评价性价值判断、规范性价值判断  (孙伟平,2000a)13  ;评价性价值判断是指主体对价值的认识,在本质上,确定客体对主体的现实意义,评价判断也被称为“善”、“喜爱”,区分真或假;规范性价值判断是指,主体对客体提出要求——属性和状态,规范判断也被称为“应该”,反映了主体的价值取向,不区分真或假,但区分合理或不合理(李江凌,2004)14。周光权(2013)认为,价值判断是在选定标准的基础之上,衡量人和事物的状态,通常是指判断主体对特定的对象进行“有没有价值”“有多少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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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理论基础.... 12 
3.1   营运价值论 ........ 12 
3.2   利益与共论 ........ 13 
3.3   社会政策论 ........ 13 
3.4   委托代理理论 .... 14 
4   破产重整价值及其判断的界定........ 16 
4.1   破产重整 .... 16 
4.2   破产重整价值 .... 20 
4.2.1   预破产收益 ..... 20 
4.2.2   清算收益 ......... 21 
4.2.3   重整收益 ......... 21 
4.2.4   破产重整价值 ......... 21 
4.3   破产重整价值判断 .... 22
5   破产重整价值判断体系的构建........ 24 
5.1   破产重整价值判断体系的逻辑起点 ........ 25 
5.2   构建破产重整价值判断体系的框架 ........ 26 #p#分页标题#e#
 
5   破产重整价值判断体系的构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006 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破产法的重大改革,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淘汰法与拯救法的空白,是一大里程碑,我国破产利益平衡机制的内涵逐渐从“保护以债权人为中心的单方面利益”发展为“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多方面利益”,破产重整制度也不断发展完善,充分体现了兼顾多方利益的特点,由以债权人利益为中心的保护渐渐向兼顾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转变。可见,人们对重整的认识已经达到一定的深度,对重整价值及重整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有了更加明确、深刻的认识。尤其是法律学者、会计学者对重整研究较为深入,法律学者从法学视角对破产法的三大体系(重整、清算、和解)的要素、程序、发展以及不完善之处发表独到见解,会计学者从价值视角对重整的界定、对象、原则、程序、评估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促进我国破产重整研究的健康发展与完善。 十七大报告中加快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使企业破产重整成为市场经济运作的必然结果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大大推动了我国国有企业的破产重整进程,中共广东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提出了创新驱动的经济发展新常态,能源产业将大力亏损,进一步面临破产重整的局面。在目前经济发展和政策战略形势下,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例不断涌现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然而,客观的审视现实,虽然改革后的破产法已运行近九年之久,我国破产理论得到不断发展完善,然而我们却看到了与西方国家截然相反的现象:只要上市公司被提请破产重整,其股价很快随之强势上涨,重整中的相关利益过度偏向于潜在重组方,中小股东遭到“绑架”,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至今未见到破产重整失败而退市的上市公司55。由此带给我们的疑问和思考是:破产重整究竟是天使还是魔鬼?破产理论在指导实践的过程中,是否得到贯彻执行?为何 ST 星美公司经历三次重整但财务状况竟然不断恶化,这种公司值不值得破产重整?产生这一系列现实问题的原因,除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固有缺陷和破产法制定者的局限性之外,还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破产会计没有很好的从整体上对破产重整价值判断进行系统地研究,形成一个完整的重整价值判断体系。由于重整价值判断缺乏理论指导和应用指导,没有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和依据,难免有些判断主体由于判断失误,导致应该重整的企业清算、而不应该重整的企业重整,造成资源的浪费、经济效益底下、社会不稳定等一系列不良影响56。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缓解这些问题造成的不良影响,必须系统研究破产重整价值判断体系。因此,构建破产重整价值判断体系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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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重整不仅避免破产清算,减少利益相关者损失,而且可以实现企业复兴,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价值判断不仅需要受到破产重整相关法律的约束,而且形式规则、融贯性和最小损害原则能够客观的制约相关决策者的判断行为,使得整个破产重整计划能够实现破产重整价值最大化而又不至于对破产重整相关法律造成较大损害,同时也保证了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因此本文将价值判断引入破产重整。重整价值判断体系研究,为债权人提供判断框架、为人民法院提供裁定依据、为相关利益者提供理论框架、为专业机构提供实操应用框架。 
第一,重整价值及重整价值判断的界定。破产重整价值是指以公平的方式协调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利益,兼顾效率,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涉及到:债务人的方方面面;债权人、第三方、职工、出资人等相关利益者的权益;所在行业;整个社会。具体体现在:第一,拯救债务人;第二,保护债权人;第三,关注社会利益;第四,实现效率价值。破产重整价值是普遍价值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反映了重整企业(即客体)所能满足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职工等主体的一定需要的性质和程度,是指作为客体的重整企业的属性与主体需要的关系。因此,破产重整价值判断是建立在重整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的,利益相关者即判断主体以其内在尺度和需要为标准和依据,所进行的贯穿重整程序始终的动态的理性的是否重整的决策过程。 
第二,破产重整价值判断体系的构建。破产重整价值判断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就是公平正义,因为它综合了影响价值判断的企业内外部因素,同时也是企业破产重整的最终价值追求的本质。确定企业破产重整价值判断体系研究的逻辑起点——公平正义,有着深厚的哲学、社会学和法学基础。确立公平正义为构建破产重整价值判断体系的逻辑起点,对整个体系起着统领作用。破产重整价值判断体系包括判断主体、判断客体、判断目标、判断原则、判断标准,判断体系的各个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一个完整的逻辑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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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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