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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商业会计法》与《会计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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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10108212721848
  • 日期:201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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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会计法》、《商业会计法》比较研究
摘要:美国安然事件、代写会计论文世通案件所引发的诚信危机,已经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和重视,如何健全会计法律规范体系,规范会计市场行为已经迫在眉睫。本文从研究海峡两岸《会计法》、《商业会计法》入手,详细的比较和分析了海峡两岸《会计法》的区别与联系,从深层次说明差异出现的原因、背景,以期达到相互比较借鉴、取长补短、共同发展,促使我国《会计法》更加完善和健全。关键词:海峡两岸;声计法;商业会计法
基本结构比较《会计法》是规范经济主体会计行为,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的法律依据。现阶段,大陆与台湾地区均颁布有《会计法》,而且台湾地区还颁布了《商业会计法》,其中《商业会计法》适用于商业,《会计法》则适用于公营事业。其基本结构如下表所示:120条,台湾《商业会计法》次之,有80条,大陆《会计法》则仅有52条。其次,就体系、结构而言,大陆《会计法》和台湾《商业会计法》的体系结构比较明显,层次比较清晰,而台湾《会计法》则没有明确的章节,只是笼统的120条规定。第三,就适用范围而言,海峡两岸的差异也是比较明显的,大陆《会计法》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台湾《商业会计法》的适用范围主要表一海峡两岸《会计法》、《商业会计法》基本结构比较是商业;台湾《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是:公营事业(比如政府机关及其所属机关)。
会计核算比较会计核算是经济主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过程。大陆《会计法》运用了两章、18条的篇幅详细的说明了会计核算的具体过程、规定以及有关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台湾《商业会计法》则用了7章57条的篇幅详细的阐述了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科目、财务报表、会计事务处理程序、人账基础、损益计算以及决算和审核程序。台湾《会计法》的内容共有120条,其中关于会计核算的内容占了几乎100多条,详细地规定了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关于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下面,笔者通过海峡两岸《会计法》、《商业会计法》基本结构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二者的体系结构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的。首先,就内容而言,显然台湾《会计法》、《商业会计法》的内容更为丰富一些,其中台湾《会计法》内容最为丰富,共计将分别加以比较和论述:
核算范围大陆《会计法》第ro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人、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台湾《商业会计法》规定,会计的核算范围是:凡商业之资产、负债或业主权益发生增减变化的事项。台湾《会计法》规定的会计核算的范围主要包括:1、预算之成立、分配、执行;2、岁人之征课或收人;3、债权、债务之发生、处理、清偿;4、现金、票据、证券之出纳、保管、转移;5、不动产物品及其他财产之增减、保管、转移;6、政事费用、事业成本及岁计赢余之计算;7、营业成本与损益计算及岁计盈亏;8、其他应为会计之事项。另外,台湾《会计法》还将会计事务按性质分为普通公务的会计事务、特种公务的会计事务、公有事业的会计事务、公有营业的会计事务以及非常事件的会计事务五类性质不同的会计事务,而且这五类会计事务的会计核算范围各不相同,具体可见台湾《会计法》第4条至第7条的规定。由海峡两岸《会计法》、《商业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范围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或业主权益)的增减变动均是海峡两岸会计领域内所必须核算的范围但是,海峡两岸各自的侧重点不同,大陆《会计法》的核算范围儿乎涉及到各行各业的领域,而台湾《商业会计法》则仅仅局限于商业的资产、负债和业主权益的增减变动,台湾《会计法》则更加适用于公营事业的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另外,大陆《会计法》以及台湾《会计法》的会计核算范围显然要比台湾《商业会计法》的内容丰富得多,大陆《会计法》还涉及到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务的增减变动、收人、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以及财务成果的核算等项目;台湾《会计法》则还包括预算的成立、分配和执行,现金、票据证券的变动、政事费用、事业成本及岁计盈亏的计算等项目。由此可见,海峡两岸《会计法》、《商业会计法》所规定的会计核算范围之间的差异还是相当明显的。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些差异,主要原因在于,大陆只有一部(会计法》统驭全局,指导各项会计工作;而台湾地区则有三部法律可以作为规范会计工作的依据,比如,《会计法》仅适用于公营事业,《商业会计法》则适用于商业,《证券发行人、证券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则适用于发行公司及证券商#p#分页标题#e#
会计年度及记账本位币、文字大陆《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应该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而且当经济单位的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时,也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关于会计记录的文字,《会计法》第几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使用中文,但在民族自治的地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的一种民族文字或者一种外国文字台湾《商业会计法》第六条规定,商业以每年一月一旧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会计年度.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因营业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关于记账本位币的问题,.26.《商业会计法》规定,商业应该以国币(即新台币)为记账本位币,但若法律规定应以当地货币为记账单位的,从其规定;若因业务实际需要,以外国货币记账的,在决算报表中将外国货币折合国币或当地通用的货币。商业会计的记载,除了记账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外,其他应当使用中文,若因事实上需要而须加注或并用外国文字抑或当地通用文字的,仍以中国文字为准。台湾《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年度之开始及终了,依照《预算法》之所定。而《预算法》规定的会计年度与台湾《商业会计法》规定内容相同,即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另外,台湾《会计法》还规定,会计年度若分季度,自年度开始之日起,每三个月为一季;会计年度若分月,依照国历的所定;各月若在进一步分旬,则以一日至十日为上旬,十一日至二十日为中旬,二十一日至月之末日为下旬。关于记账本位币的问题,台湾《会计法》规定,政府会计应以国币或预算所定之货币为记账本位币;其以不合本位币之国币或外国货币记账者,应折合本位币记人主要之账簿。台湾《会计法》中并未特别强调记账所使用的文字,一般默认为中文。由海峡两岸《会计法》关于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以及记账文字的规定来看,内容基本相同。会计年度均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记账文字均为中文(但是仔细分析以后,我们不难发现,它们之间还是有一些细微的差别的。就会计年度而言,虽然海峡两岸的会计年度的时间跨度相同,但是各自的内涵不同,大陆地区采用的是公历制,比如在大陆地区,2001年就是公元2001年而台湾地区的时间跨度的计算采用的是民国制,比如公元2001年为台湾地区的民国90年。就文字而言,虽然海峡两岸均采用的是中文,但众所周知,大陆地区采用的是简化汉字,而台湾地区现行的中文则是繁体中文。另外,海峡两岸进行会计核算时,所采用的记账本位币也不相同,大陆地区规定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而台湾地区则规定新台币为记账本位币。#p#分页标题#e#
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大陆堵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记账凭证应当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大陆《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的登记,应该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同时还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台湾《商业会计法》也将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其中原始凭证分为外来凭证、对外凭证和内部凭证;记账凭证分为收人传票、支出传票和转账传票。有关会计账簿的规定,具体体现在《商业会计法》第二十条至二十六条的内容,主要包括序时账簿和分类账簿,其中序时账簿又分为普通序时账簿和特种序时账簿:分类账簿又可分为总分类账簿和明细分类账簿。台湾《会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其中,原始凭证主要包括以下十五个种类:l、预算书表及预算准备金依法支用与预算科目间经费第1吕卷第2期吕博:海峡两岸《会计法》、《商业会计法》比较研究依法留用之核准命令;2、现金、票据、证券之收付及转移等书据;3、薪棒、工晌、津贴、旅费、恤养金等支给之收据;4、财务购置、修缮;邮电、运输、印刷、消耗等各项开支发票及收据;5、财务之请领、供给、转移、处置及保管等单据;6、买卖、贷借、承揽等契约及相关之单据;7、存汇、兑换及投资等证明单据;8、归公财务、没收财务、赠与或遗赠之财务目录及证明书类;9、税赋捐费等之征课、查定,或其它依法处理之书据、票照之领发,及征课物处理之书据;10、罚款、赔款经过之书据;11、公债发行之法令、还本付息之本息票及处理中溢折扣之计算书表;12、成本计算之单据;13、盈亏处理之书据;14、会计报告书;巧、其他可资证明第三条各款事项发生经过之单据或其他种类。会计凭证则包括收人传票、支出传票和转账传票三个种类。会计账簿的规定具体可见之于《会计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会计账簿分为序时账簿和分类账簿。其中,序时账簿又可分为普通序时账簿和特种序时账簿;分类账簿又可分为总分类账簿和明细分类账簿。
会计科目比较大陆《会计法》规定的会计科目有七种,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成本和利润。具体可见《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成本和利润。台湾《商业会计法》规定,会计科目分为以下九种:1.资产类:包括流动资产、基金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折耗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等项;2.负债类:指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其他负债等项;3.业主权益类:指资本或股本、公积、盈亏等项;4.营业收人类:包括销货收人、劳务收人、业务收人和其他营业收人等项;5.营业成本类:指销货成本、业务成本、劳务成本、其他营业成本等项:6.营业费用类:指推销费用、管理及总务费用等项;7.营业外收人及费用类:指营业外收人、营业外费用等项;8.非常损益类:指性质特殊且非经常发生的项目;9.所得税:指本期应负担的所得税费用。另外,商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会计科目进行增减。台湾《会计法》并没有详细列举出会计科目的名称,但是它还是运用了相当的篇幅对会计科目做出了规范。比如,第三十四条《会计科目》则规定:会计科目的名称应显示其事项的性质,各种会计报告总表的会计科目与其明细表的会计科目应显示其统制与隶属关系,即总表会计科目为统制账目,明细表会计科目为隶属科目。关于会计科目的具体内容,与《商业会计法》基本一致。涉及到各种会计科目的订定时,应当兼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来确定具体编定的对象。#p#分页标题#e#
财务会计报告大陆《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它是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而成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设有总会计师的,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台湾《商业会计法》规定,商业财务报表的种类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业主权益变动表(或累积盈亏变动表)及其他财务报表。如有必要,还须要加上注释事项,具体包括重要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变更、债权人对特定资产的权利、重大的承诺事项及或有事项、盈余分配所受的限制、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等。关于注释事项的表述方法,可以在财务报表上各有关科目后以括弧列明,或以附注或附表方式表述。台湾《会计法》中有许多条款都涉及到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具体包括财务报告的编制、分类、内容、非常事件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分表的编制、分会计报告、总会计报告等许多方面的内容。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兼用统计与数理方法,并作以适当的分析、解释和预测,具体包括对外报告(应按行政、监察、立法的需要及人民所须明了的会计事实编制)和对内报告(应按预算执行情形、业务进度及管理控制与决策的需要编制)。财务报告具体可分为静态会计报告(表示一定日期的财务状况)与动态会计报告(表示一定时间内财务变动经过的情形)。其中,静态会计报告包括:平衡表、现金结存表、票据结存表、证券结存表、票照等凭证结存表、征课物结存表、公债现额表、财务或特种财务目录、固定负债目录;动态会计报告则包括:岁人或经费累计表、现金出纳表、票据出纳表、证券出纳表、票照等凭证出纳表、征课物出纳表、公债发行表及公债还本付息表、财务或特种财务增减表、固定负债增减表、成本计算表、损益计算表、资金运用表、盈亏拨补表。非常会计报告则由主计机关按事实的需要,参酌《会计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编制。分会计报告应当编制静态及动态报告,就其本身及其隶属单位会计或附属单位会计的需要,在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编制。总会计报告,即中央、省(市)、县(市)政府会计报告,应按照《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中的规定编制综合报告。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大陆《会计法》规定的较为简单,只是笼统性的、泛泛的规定了财务报告的要求,而有关财务报告的详细的内容和规定则在《统一会计制度》以及证监会所颁布的有关规定有专门的、详细的说明。台湾《商业会计法》关于财务报告的规定,也较为简单,主要原因是由于《商业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有限,而且台湾《公司法》已经对有关公司企业财务报告做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台湾《会计法》对于财务会计报告规定的内容最为详细,而且还专门强调了总会计报告、分会计报告以及非常时间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对于比较和完善大陆《会计法》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三、主管机关、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比较(一)主管机关、会计机构大陆《会计法》第七条指出,国务院财政部门(即财政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而且还应在会计机构内建立稽核制度。国有的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27.北京工商大学学报(丝宣且堂丛2003年第2期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且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台湾《商业会计法》规定,商业会计的主管机关,在最高层次是经济部;在省是建设厅;在直辖市是建设局;在县(市)则为县(市)政府。最高主管机关负责修订商业通用会计制度规范。台湾《会计法》第二条“会计事务的监督机关”规定:各下级政府主计机关(无主计机关的,其最高主计人员)关于会计事务的处理,应受该上级政府主计机关的监督与指导由主管机关的规定来看,海峡两岸《会计法》、《商业会计法》的规定还是有较大的差异的。大陆《会计法》所规定的会计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及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台湾《商业会计法》规定的主管机关是:最高层次为经济部;省为建设厅;直辖市为建设局;县(市>为各自的政府部门。台湾《会计法》则规定会计的主管机关为各级政府主计机关#p#分页标题#e#
会计人员大陆《会计法》中有很多内容都涉及到对会计人员的要求:
资格要求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会计主管人员),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i{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有关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同时,对于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大陆《会计法》明确规定,在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执业道德要求大陆《会计法》要求,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一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王会计人员的调离关于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大陆《会计法》要求,调离人员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有关交接手续和过程必须由相关人员进行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4、会计人员的任免台湾《商业会计法》对于会计人员的规定只有第五条“会计人员”一条的内容,具体包括:1、商业会计事项的处理,应设置会计人员办理;2、公司组织主办会计人员的任免,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应有董事会以董事过半数出席会议,并且出席董事会的过半数的董事同意后,才能决议对主办会计人员的任免;若为有限公司,则需要有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若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则需要全体无限责任股东过半数同意)台湾《会计法》关于会计人员的规定如下:l、会计人员不得兼职要求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会计人员不得兼营会计师、律师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兼任公务机关、公私营业机.28.构的职务。2、人员的任免及调离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各级政府所属各机关主办会计人员的任免、迁调、训练及考绩,由各该政府的主计机关依法办理。主办会计人员调离时,应在后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内交代清楚有关移交事项,同时还应会同监交人员,于二日内依据移交表或目录,逐项点收清楚,出具交代证明书。具体移交的内容包括:印信、文件及其他公有物、会计凭证、会计簿籍、机器处理会计资料的贮存本、机器处理的会计手册等。由海峡两岸《会计法》、《商业会计法》对于“会计人员”的规定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大陆对于“会计人员”的规定最为详细、丰富,内容涉及到会计人员的资格、执业道德要求、调离和任免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这一方面是因为大陆会计人员众多而且执业水平参差不齐,必须加以强化管理的客观现实;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大陆对于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迫切要求和良好愿望。台湾《商业会计法》和《会计法》则对于“会计人员”的规定较为简单,但这两部法律均强调了有关主办会计人员的任免规定。尤其是台湾《会计法》还特别强调会计人员不得兼职的范围,这在大陆《会计法》中是没有的。四、法律责任比较大陆《会计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非常详细,前后共涉及到八个条款,分别从追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对会计人员、单位及其负责人、财政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加以规范。对于违反《会计法》而被追究行政责任的,处罚形式主要有: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罚形式主要有:通报、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的行政处分。其中有关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执行。对于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台湾《商业会计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具体体现在第九章《罚则》的有关条款当中。第九章《罚则》共包括七个罚则,即罚则(一)至罚则(七),其中既有行政处罚的规定,又有刑事处罚的规定。罚则(一)至罚则(三)属于刑事处罚,具体包括罚金及判刑等内容;罚则(四)至罚则(七)属于行政处罚,且只有罚款一种形式。台湾《会计法》也在许多条款中对会计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台湾《会计法》特别强调了关于有关监交、移交的会计责任。比如《会计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会讨一人员应自后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内交代清楚有关会计事项。若交代不清者,应依法惩处;因此而致公库亏损者,应负赔偿责任;一与交代不清有关系的人员,应负连带责任。另外还规定,会计人员在执行内部审核事项,应依照有关法令办理,非因违法失职或重大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会计人员造成会计档案遗失、损毁等情况时,应从重惩戒,致公库受损害者,负赔偿责任会计人员有违法、失职情事时,经所在机关长官函达主计机关长官,应即依法处理之1卫止鳌第2期邑生趾望塑醚选挝丝之立到喧迁法》比较研究经过对法律责任罚则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海峡两岸《会计法》、《商业会计法》均对“法律责任罚则”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而且均包含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形式。而且大陆《会计法》,特别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加强了会计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也保护了广大会计人员的合法利益。就行政处罚而言,大陆《会计法》第六章详细地列出了适用范围,并详细的规定出有关违法行为相应的处罚方式(比如,具体的罚款金额),同时还明确规定:若此类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大陆《会计法》的罚款主体,既包括责任人员,也包括单位。而反观台湾《商业会计法》和《会计法》,其罚款的主体则只针对具体的责任人,而不针对单位。而且,台湾《商业会计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了“刑罚之减轻或免除”,更加丰富了台湾《商业会计法》罚则的有关规定。海峡两岸会计领域、法律领域以及其他领域内的相互交流和发展,可以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国《会计法》的体系结构和内容层次,使我国会计法规体系更加合理、国际化,确保为我国会计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随着我国被正式接纳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各国之间在会计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更加密切,会计市场国际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世界性潮流和趋势。因此,全面完善和健全我国的《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会计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会计诚信机制,将是我国会计领域内全面迎接会计市场国际化的关键措施和必要手段。五、结束语通过对海峡两岸《会计法》和《商业会计法》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海峡两岸的《会计法》各有针对性和其各自的适用性。相比较而言,台湾地区具有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和比较完备的法规体系以及具有相当规模的会计民间职业团体等,均从不同方面促进了台湾地区的《会计法》和《商业会计法》的内容更加丰富、完善,结构体系更加合理。因此,充分的比较和借鉴台湾地区《会计法》和《商业会计法》,加速参考文献:【l]冯贞德编著.商业会计法【Ml.高点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出版,1999.7.t2]盖地.我国海峡两岸会计法比较〔J].会计研究,2000.7.【31吕博.大陆、香港、台湾地区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比较研究fJ].财经问题研究,2002.9.【4]张天西,吕博.中华经济圈股票上市制度规范与协调走JJ中国软科学,2002.3.t51吕博.两岸三地公司跨地区上市前景分析【J].经济经纬,2002.1.(本文责编:魏惠忠(上接第13页)差异与他国各产业的生产率差异比较具有的相对优势;而竞争优势的实质是各国各产业的(与他国相同产业相对的)生产率的绝对优势。总之,各国各产业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从国际分工的角度看,比较优势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从产业竞争的角度看,竞争优势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在现实中,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实际上共同决定着各国各产业的国际地位及其变化趋势。#p#分页标题#e#
注释:
①马歇尔,《经济学原理》IM」.会计论文网北京:商务印书馆,1%2年版。参考文献:川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tM].北京:商务印书馆,1%
〔21马歇尔,《经济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l%2.
[3]白树强,《全球竞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4]王缉慈,《创新的空间:企业集群与区域发展》[MI.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ts/huijilunwen/]冯必扬,《现代竞争》{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6]王秉安,《区域竞争力理论与实证》[MI.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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