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近些年我国诞生了数以千计的互联网公司。比如知名的大型互联网公司有:阿里巴巴、腾讯、百度、新浪、网易等等。互联网公司是时代的代名词,其下的商品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以及对传统事物的认知,同时具有更新速度快的特点。这些公司需要大量的资金来完成新产品的研发以及测试,然后推入到市场中去。为了快速的占领市场以及变换经营模式,在新产品上市的初期,通常采取向用户提供免费试用的模式,因此需要大量的资金成本。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同时上市门槛高,大部分企业不能满足相应的要求。因此大量的互联网企业选择到国外资本市场融资,2000 年前后我国互联网公司如雨后春笋般遍地成立并纷纷到境外上市;如新浪、网易、搜狐及土豆网等。 出于对国家主权及信息安全的考量,我国对外商投资金融、电信、互联网、传媒及教育领域等有明确的限制规定。加入 WTO 对外开放后,我国也在逐步修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 1 月 13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在上海自贸区内试点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外资股权比例可至 100%。但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对外商的股权仍有明确限制,比如电信增值领域不能超过 50%(电子商务除外),对基础电信业务的外资限制比例是 49%。早年我国禁止外资投资电信增值产业,为此我国有很多的互联网公司为到境外上市融资将国内的业务剥离出来成立内资公司,然后通过改造成红筹模式,设计出了“协议控制模式”,成功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协议控制模式是对我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模式的创新,尤其对互联网企业的境外上市、成功融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 10 号文)发布后,该模式也被应用于很多非限外行业以规避并购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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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协议控制的相关文献综述
协议控制模式,英文翻译为“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以下简称 VIE)。安然事件以后,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以下简称 FASB)对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以下简称 SPE)的合并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2003 年 1 月,FASB 对早年会计程序委员会颁布的第51 号会计研究公报 ARB51“合并财务报表”做出解释,颁布了第 46 号解释函FIN46(Consolidation of 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创造性的提出了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y,以下简称 VIE) 的概念。在专业术语的定义上,FIN46分别对:可变利益实体,预期损失与预期收益,可变利益,首要受益人,次级财务支持者等做了明确的定义,指出可变利益实体的权益投资者不能够完全控制被投资企业的预期收益以及承担预期损失,通过定义 VIE 来指导相关人士辨别可变利益实体的各种特征,并详细阐述了判断可变利益实体的程序。同时 FIN46首次对可变利益实体的财务报表合并提出要求,比如在确定完首要受益人后明确要求该可变利益实体的资产,负责,权益及预期损失以及收益要被合并到首要受益人的财务报告中,这一原则弥补了第 51 号会计研究公报中所覆盖主体的例外部分。但是由于 FASB 对于可变利益实体会计的合并研究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对财务报表的合并上并没有给出详细的示例,使得在准则的理解上有些困难。 2003 年 12 月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发布 FIN46(R)对 FIN46 重新更新。FIN46(R)沿用了 FIN46 关于可变利益以及可变利益实体的概念,旨在规范场外交易中的各种 SPE 的财务报表准确性及可靠性。在可变利益的分析上对权益投资、期货合同、其他衍生工具等能否被认定为可变利益做了详细的规定。FIN46(R)的一大改进是附上了一系列的例子以帮助读者理解可变利益实体的本质以及建立可变利益实体的目的,并且论述了可变利益实体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如何将可变利益转移到它的最终控制方的财务报表中。同时 FIN46(R)提出了需要重新评估可变利益实体以及首要受益人的几种情况。接下来的几年 FIN46(R)一直作为协议控制模式企业的合并准则,直至 2008 年美国爆发金融危机,主要原因是一些特殊目的实体没有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有用的财务信息,引发企业的债务危机进而演变为全球的金融危机。为了提高可变利益实体企业的财务信息质量,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对 FIN(46)再次修订,发布了新的合并准则 FASB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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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协议控制模式概述
2.1 概念界定
协议控制模式最早被应用于我国境内互联网企业为到境外上市筹资所采取的的一种特殊的上市方式,是实现境外上市的一种途径,它是在我国特有的经济环境中产生的,是经过改造的“红筹模式”,实际上也是“造壳上市”的一种。本文在理论部分首先对境外上市的概念予以梳理,以便明确协议控制模式在境外上市中的位置层次。境外上市有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两种之分。 境外直接上市的标准较高,根据证监会对我国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的要求,境外发行股票需满足“净资产不少于 4 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 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 5000 万美元”的标准。采取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通常为我国国内大型国企,我国在 90 年代鼓励国企股份制改革,希望国有企业通过到境外上市的过程中建立现代的企业制度、提高国有资本运作效率、建立国际知名度,如中石油、中国银行等大型国企就是最早一批到境外上市的大型国有企业。由于境外直接上市也需要通过我国证监会的审查,同时审批手续复杂,成本高,审批过程大概需要 1-2 年的时间,因此有很多境内的民营企业选择境外间接上市的方式实现境外融资。 境外间接上市指“境内股东(包括自然人和企业)以境内拥有或控制的权益为基础,在境外设立或者控制一家壳公司,以该壳公司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行为.”根据境外壳公司的设立方式,境外间接上市分为买壳上市与造壳上市两种。 买壳上市是指境内公司通过收购在国外资本市场已经上市的公司作为壳公司,然后该壳公司反向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和资产,从而获得境外上市资格的一种模式。买壳上市具有一定的风险,一旦对目标公司价值错误判断,将会有可能造成上市计划失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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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协议控制模式的结构
协议控制模式是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时采用的一种变通的红筹模式,其与传统的红筹模式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境外壳公司在返程境内时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模式。传统红筹模式通常以股权控制或者资产收购的方式来获得境内公司的控制权,而协议控制模式的经典之处就在于境外公司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模式。 协议控制模式的结构图如图 2.2 所示,在整个架构的搭建中有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原始股东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 BVI 公司(为方便论述,此处 BVI 公司为 BVI1 公司)。因为维京群岛注册手续简单、税负低、每年只需缴纳一笔年费而不用申报年度所得以及对股东信息及公司财产高度保密等特征,成为了热门的离岸公司注册地。对于设置这一层 BVI1 公司,有利于原始股东对上市主体公司的控制权集中,同时原始股东可以通过出售 BVI1 公司的股份来达到间接出售开曼公司即上市主体的股份,从而达到避开禁售期限制的目的。另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在 2005 年颁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75 号文,其中第六条规定:“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 180 日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通过在开曼公司的上级设立这家 BVI1 公司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规避这条规定,从而将相应的收入留在 BVI1 公司,避免了汇回境内时缴纳高额的所得税。 第二,BVI1 公司与国外风险投资者 VC 和私募投资者 PE 在开曼群岛注册拟将上市的主体公司。选择在开曼群岛注册上市主体公司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开曼注册公司的程序相比于维京群岛,百慕大等地的注册手续要严格,公司状况相对透明,更容易能够在国外如美国、新加坡及香港等资本市场上市。另外,开曼群岛对离岸利润不征收所得税,税负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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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转让定价基础理论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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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转让定价风险 .... 13
3.2 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 ....... 14
3.3 转让定价方法 .... 14
3.5 同期文档 ........ 17
3.6 对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评价 .......... 17
3.7 对协议控制模式企业的转让定价的总结 ......... 17
第四章 S 公司的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风险分析 ..... 18
4.1 S 公司的基本情况 ......... 18
4.1.1 公司历史背景 ......... 18
4.1.2 各实体的介绍 ......... 20
4.1.3 关联关系认定 ......... 22
4.2 S 公司内签订的协议 ....... 23
4.3 关联交易分析 .... 25
4.4 功能风险分析 .... 27
4.4.1 功能分析 .... 27
4.4.2 风险分析 .... 28
4.5 转让定价方法选择 ......... 29
4.6 关联交易的独立性测试 ..... 31
第五章 结语 ......... 41
第四章 S 公司的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风险分析
协议控制模式企业由于特殊的组织架构,使其不同于一般的跨国公司,这种组织架构不可避免的在经营中面对转让定价风险。本章以协议控制模式企业 S集团为例,主要介绍了 S 集团内的协议控制架构,虽然 S 集团并不完全吻合传统协议控制模式企业的搭建程序和步骤,但是在整个集团的底层仍然是典型的协议控制模式,境内的内资公司拥有相应的经营电信业务的牌照,同时外商独资企业以协议控制的方式实现了对运营实体的控制,以及在香港设立入境后的最后一道公司,都是协议控制模式特征的典型体现。以下结合 S 集团内公司间的关联交易,分析了该公司的转让定价问题及相应的风险,并从案例中得到启示。
4.1 S 公司的基本情况
B 公司是注册于北京的一家车载信息服务提供商,客户群体包括两大知名的汽车制造商、车主、保险公司、车辆管理公司以及汽车经销商等,为客户提供完整的汽车安全和防盗救助、便捷的驾驶信息服务、全面的驾驶数据分析、及时的汽车诊断保障、准确的车辆监测等全面的车载信息服务,业界称之为车联网公司。同时 B 公司持有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发放的与经营其日常业务相关的牌照,包括:电信与信息服务供应商-互联网内容供应商执照以及增值电信服务供应商执照。B公司股东结构单一,只有一个私人股东。该股东同时控制的 G 公司是一家跨领域经营的公司,注册地点位于开曼群岛。 Z 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在美国已经占领了车联网市场的大部分份额,拥有专业的车载信息服务专业知识、工程及电信经验和广泛的客户资源。Z 公司与 G公司通过商务渠道达成了战略合作共识,双方共同出资在香港组建一家 JV(Joint Venture)公司,以下简称 JV 公司,其中 Z 公司出资 90%,G 公司出资 10%。2012 年,JV 公司出资组建了全资 H 公司,H 公司是注册于我国某经济开发区的外商独资企业,2012 年成立,H 公司被当地政府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企业所得税率。H 公司的上级母公司 Z 公司所经营的业务与 B 公司的经营业务大致相同,但经营范围要大于 B 公司,也是属于车载信息服务业,Z 公司的母公司 V 公司是一家大型电信企业,位列世界五百强前 50 名。Z 公司是 V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Z公司的业务是母公司经营业务中的的一个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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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通过引入协议控制理论以及转让定价的理论,通过对 S 集团协议控制架构的介绍以及关联交易的分析,运用转让定价的相关理论,结合公司实际,全面的分析了 B 公司、H 公司、JV 公司与 Z 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风险。本案例中的 S 集团并非与常规跨国公司一样是基于股权或者资产控制的架构,而是基于协议控制模式的架构。通过对案例中公司背景、组织形式、主营业务、财务数据的介绍,可以看出 B 公司、H 公司、JV 公司、Z 公司是协议控制模式中的关键角色。通过一系列协议的签订,形成了境内运营实体 B 公司的经营利润转移至外商独资企业 H 公司,进而通过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管理咨询服务费的支付转移至境外的母公司。通过引入关联交易介绍、功能风险分析、转让定价方法选择、可比公司筛选,并通过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及交易净利润法计算出相关指标的四分卫区间,通过比较 S 集团还是存在一定的转让定价风险的,虽然目前税务局没有进行对 H 公司的关联交易调查,但是一旦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损失。 通过对 S 公司的关联交易分析,本论文得出以下的观点和结论:本案例中通过协议控制模式实现 H 公司对 B 公司的实际控制,通过签订协议将 B公司在境内的运营所得转移至 H 公司并最终转移至境外的母公司,这是所有协议控制模式企业都会安排的关联交易同时也是常规跨国公司普遍涉及的内部交易。B 公司与 H 公司在境内实际上同属于一个公司,只是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开放外商投资受限行业,所以从表面上看 H 公司与 B 公司属于两个完全无关的法律实体。B 公司与 H 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由于同处于境内转让定价的风险较小,但是对于日常的财务运行难免产生不利的影响,比如前文中提到的 B 公司申请发票增量时为了满足税务局对企业的税负要求需要人为调低进项税,所以这个时候 H公司只能停止向 B 公司就为其提供的服务开具发票,这样便会导致 H 公司的会计收入与税务收入严重不对等,出现故意延迟纳税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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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