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在欧美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发展进程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投资者的机构化。作为主要投资主体,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断上升。在美国,十九世纪五十年代至九十年代间,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提高了40%;而在2003年,机构投资者控制了超过2/3的美国大企业的股权。伴随着机构投资者崛起的是机构投资者的“股东积极主义”,机构投资者在行使股东权利方面越来越扮演着积极的角色,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股东的话语权。机构投资者至今已经成为完善公司治理并推动提高企业绩效的重要力量。1992年11月到1993年12月之间仅13个月,美国包括通用汽车公司、IBM公司、伯顿公司、柯达公司、通运公司在内的六家国际知名大企业在机构投资者的要求下更换了CEO。这是机构投资者用手投票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代表性事件。除此之外,在德国和日本类似的情况也有出现。这些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以鼓励机构投资者发挥治理功效。在我国,自1997年首个国家性的基金管理法规颁布后,我国基金业迎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力量开始登上中国资本市场的历史舞台。而 “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国家战略在2000年提出后,我国的机构投资者进入了发展的新阶段。此后,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的一系列办法和政策陆续推出。2001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我国养老基金开始进入资本市场。2002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被正式引入。2004年,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购买股票。当前,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机制也将在2016年落实到位。截至2015年6月,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数量有望超过百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总规模约30.35万亿元。证券公司数目也已超过百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资产总额超1.5万亿。批准QFII总数也已接近300家,获得批准的QFII额度累计达到744.74亿美元。养老金入市工作已步入实质性落实阶段,初步形成了多元化、全方位发展的机构投资者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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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方法
本文将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结合使用。在理论研究方面,本文通过文献研究与回顾,总结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以及机构投资者异质性的研究成果,掌握了社会网络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在实证研究方面,本文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和模型,采用回归分析的方法,对2009-2013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中小板上市公司进行了统计与回归分析。本文对在社会网络背景下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情况进行了分析。首先,本文回顾了传统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异质性以及社会网络分析在公司治理领域的相关文献。其次,分析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因、作用机制,发挥治理功能的方式和具体途径,并且根据产权理论、商业联系、薪酬和管理体制差异,探讨我国主要机构投资者的独立性。然后结合社会网络理论,对机构投资者联结形成的企业间网络进行了介绍,重点分析了社会网络背景下机构投资者影响公司治理的作用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并分析了假设提出的逻辑。再次,实证检验了网络环境下我国机构投资者持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异质机构投资者的调节效应。最后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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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献综述
2.1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相关研究
对于机构投资者的定义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进行界定。广义上机构投资者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将筹集的资金或自有资金进行专业化集中管理,在金融市场上进行证券投资 [1]。机构投资者狭义的定义则主要指各类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等。本文中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包括社保基金),证券公司资金(包括券商自营资金以及集合理财计划资金),信托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在内。机构投资者具备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意愿和条件是机构投资者股东积极主义的主要观点,例如,机构投资者普遍拥有高学历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大规模持股而在股东大会中有较多的投票权和发言权[2],以及由此带来的信息优势,并且持股量大意味着抛售股票会带来很大的流动性损失,而如果机构投资者能够长期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并积极行使监督权,那么他们可以从中获得更大的利益[3],因此机构投资者不仅有动机,而且有能力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去,从而节约公司代理成本。目前学者们从公司代理问题的角度对机构投资者持股进行了相当数量的研究。本节将对机构投资者在解决公司代理问题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能够发挥作用的公司治理其他领域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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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社会网络分析理论基础和相关研究
社会网络分析是本文所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社会网络是指社会行动者及其关系的集合,社会网络分析则是描述社会行动者之间的关系[45]。在社会网络中,节点是社会行动者,连线是社会行动者(个体或组织)之间的关系。这些节点和关系组合起来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网络。这是一种运用网络连带关系观察和理解社会现象,从“关系”出发研究社会行动和结构的研究思路。作为社会学的重要分支,社会网络分析发展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成熟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目前,社会网络分析已经出现在各类学科的研究中,例如,情报学运用社会网络分析微博谣言的传播与微博营销;社会学提出结构洞理论;管理学运用社会网络分析组织隐性知识共享、供应链集成;政治学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恐怖主义组织与国际关系;经济学运用社会网络分析产业集群[46-49]。由此可以看出,社会网络分析已经在各学科中得到广泛应用并为研究人员提供了崭新的研究思路。基于不同的关注点,社会网络理论分析主要有关系和结构两大要素。关系要素指社会网络中行动者之间的社会性关系,结构要素则主要关注网络参与者在网络中所处的位置,以及行动者及其关系构成的社会网络结构。这两类要素都会对社会网络中信息、知识和资源的流动有着重要的影响。从这两类要素出发,社会网络形成了三大核心理论,分别为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73、1985)的“关系强度理论”、布迪厄(Bourdieu,1987)和科尔曼(Coleman,1990)的“社会资本理论”以及布特(Burt,1992)的“结构洞理论”。下面将分别对这三个理论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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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9
3.1 机构投资者持股影响公司治理的传统理论分析.......... 19
3.2 社会网络背景下机构投资者持股影响公司治理的理论分析...... 23
3.2.1 机构投资者持股的社会网络分析.....23
3.2.2 社会网络背景下机构投资者持股影响公司治理....26
3.3 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独立性分析............27
3.4 研究假设.....29
3.4.1 网络位置与公司治理........29
3.4.2 异质机构投资者持股对网络位置与公司治理的调节效应........30
3.5 本章小结.....31
第四章 实证分析..........32
4.1 研究设计.....32
4.2 实证结果与分析........36
4.3 本章小结............43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44
5.1 本文结论............44
5.2 研究不足及未来研究方向......... 44
第四章 实证分析
4.1 研究设计
公司治理:用公司综合治理指数来评价公司的治理水平和状况。本文在参考了施东晖(2000)、白重恩等(2005)、廖理等(2008)在研究中所使用的公司治理细分指标的基础上[64-66],选取了七个主要指标构成公司治理指数体系(见表 4-1),并且通过主成分分析法进行降维,计算出一个衡量公司治理水平的 P 指标,以更全面地反映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状况。Wasserman 和 Faust(1994)以及 Freeman(2012)认为,四个中心度从分别不同方面反映了主体的网络位置特征,在研究中单独使用任何一个指标都是片面的,所以应该综合使用这些指标,以便更为全面地衡量主体的网络位置特征[67, 68]。但是,由于接近中心度的应用条件较为严格,需要社会网络中每个节点都与其他节点相联结[68],而我国企业间网络中并不可能做到完全相连,因此该指标很少能够适用。在考虑了以上因素的基础上,本文参考了陈运森、谢德仁(2011、2012)在连锁董事网络研究中所使用的衡量董事网络中心度的方法,首先计算每家公司每年除接近中心度之外的网络中心度,然后取程度中心度、中介中心度和特征向量中心度这三类中心度指标的中位数作为企业间网络的中心度指标,同时将三类中心度指标的平均值作为稳健性检验的中心度指标[69-71]。为了尽量解决内生性问题,选用滞后一期的网络中心度。#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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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回顾了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以及社会网络分析的相关文献,然后通过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分析,结合社会网络理论,分析了社会网络背景下机构投资者影响公司治理的作用机制,即作为企业生存的重要的社会生态环境,企业间网络塑造了企业获取社会资本的途径和能力,为企业和机构投资者提供了信息共享和传递的平台。然后实证检验了网络环境下我国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异质机构投资者的调节效应。根据实证检验结果,本文结论如下:第一,网络中心度和结构洞丰富程度均与公司综合治理 P 指标显著正相关。上市公司越是处于企业间网络的中心位置,或拥有的结构洞越丰富,其从社会网络中可以得到的社会资本越多,公司治理状况越好。第二,作为控制变量的机构投资者整体持股比例与综合治理 P 指标显著正相关,从而证实了机构投资者的股东积极主义假设,由于控制了传统的机构投资者治理效应,企业间网络所具有的增量治理效应得到验证,说明企业间网络是机构投资者影响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机构股东可以通过企业间网络对公司治理施加影响。第三,将独立机构投资者与非独立机构投资者分组回归的结果显示,无论是网络中心度还是结构洞丰富程度,其回归系数都是在独立机构投资者组别内更为显著,从而证实了在社会网络环境下机构投资者异质性对公司治理的不同影响,即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的治理效应大于非独立机构投资者。本文的实证检验结果不仅证实了机构投资者股东积极主义的观点,也支持了本文的基本观点——在机构投资者带动企业网络化发展的当下,只考察机构投资者的数量特征是不全面的,企业有典型的社会嵌入性特征,其行为容易被所处的社会网络的结构和强弱联结所影响,因此社会网络是未来企业研究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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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