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 论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1924 年,美国人谢尔顿最早提出了“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西方国家在十九世纪后期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空前繁荣的同时,也品尝着由于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而带来的恶果。过度追求经济成果而引起的环境恶化、资源枯竭,人文关怀缺失压榨工人剩余劳动力,不注重社会分配导致贫富差距日益扩大,这些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最终导致阶级矛盾日益激烈,直接危害到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由此,人们开始关心企业的发展对股东、债权人、企业员工乃至于社会、自然环境等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希望从这些思考中能得到缓解这些矛盾的方法。随着研究的深入进行,人们越来越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不仅让公众定期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而且能对企业进行监督和鼓励,企业要想树立良好的形象就必须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我国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研究起步较晚,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也重视起来,近些年来在该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企业不仅意识到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可以让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情况有所了解,而且可以吸引更多潜在投资者、消费者。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企业承担相对应的社会责任,加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同时也是实现科学发展观和实现中国梦的需要。从以往案例看来我国企业在追求简单经济效益的发展模式下,很多企业为了追求一时的发展忽视甚至侵害社会大众的应享有的权益,社会责任意识缺失,有的企业甚至铤而走险采用违法手段来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消极氛围中,企业偷税漏税时有发生,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生态环境恶化严重,投资者利益被损害,消费者投诉无门,而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恰恰可以有效遏制这些恶性事件的发展,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可以让信息披露的内容更加具体有指标可以依据,这样既可以让企业在履行义务时有章可循,也可以在进行信息披露的同时不断摸索,从而了解到公众的真正需求,让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内容更具有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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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国外对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始于 20 世纪 20 年代,研究侧重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确认和计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本文仅论述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有关的文献。Sheldon(1924)首次提出来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他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应与企业经营者满足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各个人群需要的责任相联系,此外,公司的社会责任包含一定的道德因素在内。Carroll(1979)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该承担的经济、法律、伦理、慈善等方面的责任。其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然后是法律责任、再次则为伦理责任,最后则是社会责任,这个极为经典的理论至今仍被引用。Epstein 和 Freedman 等(1994)认为,企业应该就股东、债权人、顾客、员工、供应商以及企业所在地区的环境等方面做出披露,以便利益相关者及时了解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Gray R.H(1995)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应该对环境和社会方面作出披露,而环境方面不仅包括自然环境还要对环境保护以及能源利用程度作出披露;在社会方面,企业应该披露企业与社区、员工以及社会之间的关系。世界银行又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为了谋取与其相关的利益相关者的更多利益而推行的可持续发展策略,企业在发展中为了让利益相关者更多的相信自己、了解自己定期做出披露的行为。Isabelle 和 David(2002)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发现,认为企业在社会责任信息方面的披露内容应该主要包括5个方面:①股东:创造利润、信息公开和公司治理;②员工:平等的发展机会、身心健康与安全;③顾客: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安全;④供应商:平等公平的竞争机会;⑤社会方面:对教育事业的赞助、全面提高的生活质量水平、环保事业的发展。Homer H. Johnson(2003)认为企业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并对其做出恰当披露,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公众的好感度,提升企业形象,增加企业社会价值和营业利润,与之相反,那些没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则会有相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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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基础理论
2.1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由美国学者谢尔顿(Sheldon)于 1924 年提出,他认为企业应该和政府一样履行一部分与社会有关的义务,即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注重伦理道德方面的因素。可以说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源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企业组织逐渐在人类生活中占据不可或缺的地位,人们愈依赖企业,对企业的要求也就越高。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研究方面,卡罗尔(Carroll)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全社会希望企业履行义务的总和。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卡罗尔构建了一个涵盖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以及自愿责任的社会责任四维模型,这个四维模型受到了学术界广泛的认同,卡罗尔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整个社会希望企业履行的责任。从最低层次的企业经济责任到最高层次的慈善责任,各个企业都应当依据自己的实力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卡罗尔的观点受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影响,他拓宽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同于企业责任,也就是说,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责任。本文在对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认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 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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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
当前世界各国对企业应披露的内容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我国学者关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的划分也不尽相同。孙红梅等(2011)认为社会责任包括的范围十分宽泛,它包括如社会公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企业向股东发放的股利分红和向政府机构交纳的各项税款等。但总的来说,企业所担负的全部社会责任,是企业在处理与社会的各种关系时所应承担的义务,本文案例中仅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当今社会企业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完善企业服务、抢占市场份额,赚取更多经济利益的同时,应该更多的思考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应该为社会贡献哪些力量。股东不仅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而且承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各类风险,而企业作为股东的代理人首先应该做到的就是对股东负责,维护股东的最大化利润,所以企业必须把股东利益放在首位,及时向股东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数据,而债权人为企业提供经营运转所必须的资金,企业应该披露自身真实的偿债能力,如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等,确保企业的安全运营。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企业必须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占有更多的客户群,才能保证企业盈利,保证企业的生存,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先保证了经济利润才能保证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第二,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经济的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因管理制度不完善带来的环境污染。在环保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企业必须正确认识自身的发展状况,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绿色环保的基础上,投入科学技术研发专项基金,提高资源利用率,节能减排,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作为负有社会责任感的当代企业,要勇于承担起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积极履行应尽的环保责任和义务,加大环保投入,落实减排工作;积极引进新技术、设新备,履行节能义务;废物综合利用,做到循环发展。通过积极引进、吸收、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原料的综合利用率及产能、产效,走出了一条新型的、绿色的工业化道路。当今社会公众在关注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更多的关注它是否“绿色”、是否“环保”,是否对其污染及时进行了治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注重环保事业,在企业发展的同时建立良好的污染治理制度的企业,一定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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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案例分析....11
3.1 S 公司简介......... 11
3.2 S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纵向对比分析..... 12
3.3 S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所存在的问题.... 17
3.4 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20#p#分页标题#e#
3.5 针对 S 企业食品安全信息披露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23
4 规范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相关建议....25
4.1 完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法规.....25
4.2 构建科学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26
4.3 加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识......27
4.4 加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力度.....27
5 结论..........29
5.1 研究结论.....29
5.2 本文研究的局限性..........29
5.3 未来展望.....29
4 规范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相关建议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义务、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有利于降低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性,保证企业和利益相关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企业积极的承担社会责任不仅可以提高企业自身利益,也有利于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现阶段食品安全问题突发,企业公信力丧失的情况下,针对食品企业在信息披露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措施十分必要。
4.1 完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法律法规
我国学者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起步较晚,我国企业对该问题的认识尚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准则都还不完善,这就需要加强对社会责任信息的理论研究。对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可以明确社会责任的内涵及外延部分,确定报告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帮助企业树立正确的披露理念,通过理论研究的成果可以为企业在实际操作时存在的问题扫清障碍,而通过企业的实践可以及时纠正理论研究的偏差,做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理论与实践的共同成长。无规矩不成方圆,在理论基础完善的前提下,只有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利益相关者应有的权益。从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政府在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主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的法律为工具。以法国政府为例,2001 年《诺维尔经济管制条例》实行以后,在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下,法国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有了很大增长。由此可见,增加法律这个“硬要求”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将会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企业要维持可持续发展,必须关注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应主动披露企业承担的责任以及不妥之处,否则可能会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当前我国企业基于维护企业形象、降低披露成本等原因很多企业不愿意自行披露,这就需要我国政府采用法律的形式,对披露的内容和方式进行规范,以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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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通过以 S 公司为例对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的分析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一般包括,企业对股东和债权人,对环境保护,对社会公益,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应该履行的责任五个方面。现阶段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关于信息披露的结构有待改进,披露内容缺乏量化指标,披露内容真实性有待验证,披露内容趋利避害等问题。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当前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关注度逐渐提升,我国在关于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方面也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已经成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由于在国际上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些跨国大公司甚至把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划入附加条款,因此我国企业也应对此重视起来,加快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问题的完善,与国际接轨参与到国际市场中来。笔者以 S 企业为例,结合 S 企业食品加工工业的特点,对该企业连续四年的社会责任报表进行分析,对该企业的披露内容、披露形式和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为何存在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参考并结合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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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