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进入 21 世纪以来,一系列财务丑闻的爆发引发了人们对内部控制的重视。国外的安然、世通、施乐以及国内的中航油事件等,无一不在提醒人们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与风险。针对安然事件等财务丑闻,美国国会在 2002 年 7 月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以下简称 SOX),该法规对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做出了相关规定。例如:SOX 第 404 条款在公司治理方面要求上市公司 CEO 和 CFO 对所有定期报告签署承诺函;在内部控制方面要求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报告制度,即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中提供内部控制报告,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并出具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报告的审计意见。这表明美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披露由自愿性披露转为强制性披露。面对国内外层出不穷的财务丑闻,我国财政部等五部委于 2008 年 6 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紧接着在 2010 年 4 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基本规范于 2009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配套指引被要求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国内外关于内部控制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各国对内部控制的高度重视。但是 2008 年次贷危机爆发后,雷曼兄弟的破产和美林公司的倒台再一次引起人们对内部控制的关注,人们不禁疑惑,在美国如此完善的资本市场上,这些建立严格内部控制制度的公司为什么会在一夕之间垮台?究其原因就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造成的。内部控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与体现,其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企业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由此可见,公司治理对内部控制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而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股权结构决定着公司治理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内部控制实施主体的行为动机与方式,最终决定了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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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 研究目的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实现企业财富最大化的基本保证,而内部控制能够为企业财富最大化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只有将良好的公司治理与有效的内部控制结合起来,二者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来说,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包括两类委托代理关系,分别是股东和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即第Ⅰ类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委托代理关系(即第Ⅱ类委托代理关系),在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主要是指第二类委托代理关系。中国股权结构高度集中的特性,决定了中国上市公司委托代理矛盾源于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行为,当股权高度集中,代理矛盾或者成本加剧,此时内部控制制度更可能代表大股东利益,有效性可能沦为一纸笑谈。本文试图检验在中国特殊制度背景下,股权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之间的深层关系,从而提升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二、 研究意义
内部控制有效性问题是近年来国内外学者研究的热点,一方面,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良好内部控制的基石,良好的内部控制对提升公司价值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各国企业财务舞弊问题依然存在,建立强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防止财务舞弊问题的发生。研究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丰富了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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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制度背景与文献综述
第一节 制度背景
内部控制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全美反舞弊性财务报告委员会发起组织(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f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以下简称 COSO 委员会)长期致力于内部控制标准、规范的制定,是全球范围内部控制发展的领航者。1992 年,COSO 委员会发布了《内部控制——整合框架》,随后在 1994 年对框架进行了补充修订。COSO 委员会将内部控制定义为:“内部控制是由一个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实现的过程,旨在为下列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督五个要素。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对内部控制内容和原则的制定采取国际趋同的原则。1996 年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研究与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估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的基础上,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9 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准则。其将内部控制的定义为:“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由上可知,该定义和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 COSO 委员会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随着经济风险的增加,COSO 委员会于 2004 年发布了《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报告。其将企业风险管理定义为:“企业风险是一个过程,它由一个主体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战略制定并贯穿于企业之中,旨在识别可能会影响主体的潜在事项,管理风险以使其在该主体的风险容量之内,并为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并将内部控制五个要素演变为八个要素,即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应、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可以看出,该定义已将内部控制的定义囊括进来,且比较重视风险偏好,强调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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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研究综述
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国内外学者分别从其影响因素、披露以及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成果颇丰。SOX 法案颁布后,国外学者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司产生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因素方面。大量研究表明公司特征对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缺陷存在重要影响。Bryan 和 Lilien(2005)发现公司规模较小,管理能力较差,经济实力较弱且具有较高市场风险的公司会有内部控制缺陷。Ge 和 McVay(2005)对在 SOX 通过后使用 10-k 申请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 145 家公司进行研究,发现公司会计资源缺乏、公司的复杂性、公司的年限和获利能力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内部控制缺陷,且披露重大缺陷的公司规模更小,组织结构更复杂以及获利水平更低。Doyle,Ge和McVay(2006)对 779 家披露实质性缺陷的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发现存在实质性漏洞或重大缺陷的公司有如下特征:公司规模较小、存续时间较短、财务状况不佳、经营复杂、处于快速增长期和正在进行组织结构调整。Kam,Barbara 和 Picheng(2007)认为相对于其他公司而言,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有更多绝对正值的可操控应计项目。Kim 和 Park(2009)研究市场不确定性对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研究发现当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时,异常股票回报会随着市场的不确定性而变化。Hollis,David 和 Daniel(2013)发现相对于内部控制有效的公司来说,内部交易的盈利在有披露重大缺陷的公司显著增加,这种正相关关系在内部控制问题解决后就会消失。Ji,Lu 和 Qu(2015)选取 2010—2011 年中国上市公司数据,研究在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下,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后产生的经济后果与其影响因素。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概率不仅与公司年龄和业务的复杂性等公司特性有关,也与中国上市公司独特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和股权结构强烈相关。例如:拥有众多会计专家的审计委员会有能力发现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并监督管理层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拥有政治关联的高管会因为利益冲突产生内部控制问题,因此有政治关联的高管披露内部控制问题的积极性较强;董事会规模越大,以及其与监事会的独立性越高,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越少;集中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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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论基础与假设提出.....14
第一节 理论基础.......14
一、 信息不对称理论.....14
二、 委托代理理论....14
第二节 制度约束、股权结构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系机制.....15
第三节 研究假设.......16
一、 控制人性质与内部控制有效性......16
二、 股权集中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16
三、 股权制衡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17
四、 高级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内部控制有效性.....17
五、 制度约束对股权结构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关系的调节作用.......18
第四章 实证结果分析 .......19
第一节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19
第二节 变量定义与选择.....19
第三节 模型构建.......22
第四节 实证检验结果分析......22#p#分页标题#e#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启示 ........34
第一节 研究结论.......34
第二节 研究启示.......35
第四章 实证结果分析
第一节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的数据选取是基于 2008 年颁布的基本规范以及 2010 年颁布的配套指引,基本规范于 2009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配套指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实施的制度影响。选取沪深两市 2007-2013 年的数据,采用国泰安数据库财务指标,运用 SPSS17.0 和 EXCEL 2010 软件完成对基本规范以及配套指引实施前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变化的实证检验。对样本采用下列原则进行筛选:(1)剔除金融保险类公司,因为这类公司与其他公司在准则适用方面与公司治理方面差异较大;(2)剔除 ST 类公司,因为这类公司的数据比较异常;(3)剔除存在数据缺失的公司;(4)剔除其他指标的异常值,最终得到 10810 个样本。本文对内部控制的衡量从在内部控制的目标出发。2008 年我国财政部发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指出,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能够为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经营目标、可靠的财务报告目标、资产安全目标、合规性目标五个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根据现有文献的研究成果以及国泰安数据库提供的指标,本文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测度主要选择后四个目标,不选择战略目标的原因是文章从微观的角度进行研究。本文采用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CROA)来衡量经营目标。陈小悦和徐晓东(2001)认为虽然 ROA、ROE 均能反映企业经营的业绩,但是由于企业的净利润可以通过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来调节,比如:安排关联交易、操纵可操控的应计项目。而相对来看,调节主营业务利润的空间非常有限,因此,相比于 ROA、ROE 来说,CROA能更好的反映企业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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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首先对文章的制度背景以及股权结构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文献进行总结;然后构建内部控制有效性简单综合指标,从控制人性质、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以及高管持股比例四个方面分别检验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系;最后,考虑我国特殊的制度环境,研究制度约束对股权结构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关系的调节作用,得到如下结论:
1. 定量评价内部控制,构建内部控制有效性简单综合指标通过对内部控制评价方法的总结,学者普遍采用要素导向和目标导向的衡量方式。内部控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与体现,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衡量可以借鉴公司治理中的方法。因此,本文在我国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的四个目标的基础上,采用公司治理中常用的中位数取值法,对内部控制的经营目标和资产安全目标进行中位数取值,将四个目标相加,得出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得分区间,构建了一个简单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综合性指标。
2. 股权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根据回归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股权制衡与内部控制有效性正相关,即存在股权制衡机制的公司,公司的内部控制越有效;高管持股比例与内部控制有效性负相关,即上市公司高管持股,降低了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股权集中度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呈倒 U 型关系,表明适度股权集中的公司,有利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股权高度集中的公司,公司的内部控制可能更多代表大股东的利益,使内部控制形同虚设;控制人性质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关系不显著,即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没有显著比非国有控股公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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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