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008 年发生了一起震惊中外的毒奶粉事件,事件的起因是部分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的婴儿被查出患有肾结石,随后三鹿集团承认其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中含有化工原料三聚氰胺,这起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各国的高度关注,不少消费者人心惶惶,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禁止进口及销售中国奶粉;自 2010 年 1 月 23 日富士康员工第一跳起至 2014 年,富士康已发生 16 起跳楼事件,隐藏在富士康跳楼事件背后的原因是企业缺乏对员工的关爱与尊重;2014 年,我国多地出现雾霾天气,其中 2月中下旬的雾霾天气使北京的空气质量首次达到重污染水平的橙色等级,突破了历史水平。从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现象较为严重。在多元力量的推动下,中国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和探索日益深入,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中国企业在管理实践过程中取得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因此,开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数量越来越多,取得的成绩引人注目。与此同时,我国各类企业仍存在很多社会责任方面的问题,例如,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生态环境状况恶劣;部分企业侵害股东、员工权益,在纳税、诚信经营等方面责任缺失,损害消费者、社会的利益。这些问题和矛盾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的协调与稳定,影响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要求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并希望企业可以提高其承担社会责任的透明度。证券交易所和其他相关机构开始制定指引,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社会责任报告制度。随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披露社会责任报告。随着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不少的人开始关注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特别是利益相关者对于报告披露信息可信度的要求,而从企业角度来讲,为了降低报告披露信息的风险,也会主动聘请专业的第三方对其社会责任报告进行鉴证,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业务的发展。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活动成为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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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相关文献综述
在部分的研究文献中,混淆使用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审计这两个概念。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对于审计与鉴证的描述,可以发现审计属于鉴证业务的一种,审计的范围要小于鉴证的范围。审计为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而其他鉴证业务为有限保证。目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验保证程度一般为有限保证,故而用社会责任报告鉴证这一概念较为准确。虽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审计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这两者有所区别,但在很多方面则有相同之处。由于目前社会责任报告鉴证这一研究领域尚处于形成阶段,明显晚于国内外对社会责任审计的研究,研究文献有限,而社会责任审计的研究文献对本文的研究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因此,本文综合回顾了社会责任审计与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相关研究结论。Carroll(l979)依据社会责任对企业的重要性程度进行排列,分为公司慈善责任、经济责任和伦理责任;然后主要从企业社会责任审计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研究,行业不同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时所涉及的社会问题也是不同的;企业应对社会问题时采取的哲学方式分为对抗哲学、防御哲学、适应哲学和先动哲学这四种类型。Carroll主要的研究贡献是提出了企业社会绩效模型[1];Kok(2001)以质量管理框架为基础,将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考虑入内,总结出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程序,用来评估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此审计程序包括社会责任外部环境、内部环境等方面的 14 个相关指标,与企业发展过程中评价社会责任政策的 4 个标准[2];Johnson (2001)发现,在美国,社会责任审计的主体主要有企业外部的审计机构和企业自身,投资基金组织与社会公共利益监督机构属于企业外部的审计主体,前者审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资金流向具有社会责任感且道德水准较高的企业,同时监督其按照投资者要求的标准进行经营;后者审计的目的是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信息,帮助其做出经济决策,并对企业进行监督;而企业内部进行社会责任审计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发现本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的存在的不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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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分析
本文研究的内容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行为,首先应对企业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鉴证报告的概念进行界定,这些概念形成本文研究的基础。接下来对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从表面来看,不断涌现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使社会各界开始重视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进而开始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以及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鉴证与一般的鉴证业务本质是相同的,它是鉴证业务的一个分支领域,其理论基础必然与一般的鉴证、审计业务理论基础相联系。
2.1 相关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概念,引起了众专家学者广泛的争论与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由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 1924 年提出,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包括道德因素,同时,企业不仅要关注股东利益及自身的利益,更要关注社会公众的利益。1953 年出版的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作者是被称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伯文(Howard R. Bowen),在书中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1961 年,Eells 和 Walton 进一步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进行了探讨,他们认为:当人们谈论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时,他们正在考虑的是公司、企业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在处理公司与社会之间关系应当遵循的伦理准则。1975 年,Davis 和 Blomstrom 在《经济与社会:环境与责任》一书中,赋予社会责任更明确的定义:社会责任是指决策制定者在促进自身利益的同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义务。1979 年,著名学者 Carroll 给社会责任下了一个综合性的定义,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给定的时间内社会对组织所具有的经济、法律、伦理、慈善方面期望的总和。此概念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被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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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理论基础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生产力发展与专业化分工的产物。所有权人由于知识、能力的限制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而代理人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被所有权人委托行使相应的权利。早期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由于企业的经营环境日趋复杂,代理人作为企业的管理层,就不仅代表股东的受托责任,更是代表社会公众的的受托责任。代理人就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报告的对象就变为股东之外的广大利益相关者。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商业交易的过程中一些人或许比其他人具有信息优势,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两类主要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缺乏效率,进而会使投资效率受到影响。社会责任这种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能够有效的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然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如何,社会责任报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如何,就需要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进行鉴证、评价,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提供相应的保证,提高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信息的可信度。这即产生了社会责任鉴证报告理论基础,为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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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企业披露社会责任鉴证报告的现状 ........ 16
3.1 制度背景 ........ 16
3.1.1 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制度背景 ..... 16
3.1.2 企业披露社会责任鉴证报告的制度背景 ......... 17
3.2 企业社会责任鉴证报告发展现状的描述性分析 ..... 18
3 .3 小结 ......... 21
第 4 章 企业自愿性披露社会责任鉴证报告 .... 22
4.1 研究假设 ........ 22
4.2 研究设计 ........ 23
4.2.1 变量设计....... 23
4.2.2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 24
4.3 实证检验结果....... 25
4.4 小结 .... 30
第 5 章 企业社会责任鉴证报告的实践分析 ........ 31
5.1 评价内容 ........ 31
5.2 评价结果 ........ 38
5.3 小结 .... 39
第 5 章 企业社会责任鉴证报告的实践分析
本文参照社会责任报告国际鉴证业务准则、AA1000 审验标准(2008)及我国的《审计准则》中对于审计报告的要求,重点从鉴证主体、鉴证标准、评价原则、鉴证工作程序、鉴证意见、鉴证报告等方面,对我国沪深 A 股上市公司披露的社会责任鉴证报告进行相关研究,由于行业协会及专家的评价报告主观性、随意性较强,本文并未将行业协会及专家出具的第三方评价报告统计入内。#p#分页标题#e#
5.1 评价内容
5.1.1 鉴证主体
2011 -2014 年沪深 A 股上市公司共披露 100 份社会责任鉴证报告,鉴证者主要包括两类:会计师事务所与咨询机构。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报告 56 份,占 56%,“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提供鉴证报告 44 份,占 44%。鉴证主体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对鉴证报告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对整个鉴证工作过程是至关重要的。鉴证主体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益关系影响其独立性。如果鉴证主体不能保持独立性,而与审计委托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经济利益,或者是屈从于外界压力,就难以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同时鉴证者应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以确保可以有效的完成鉴证业务。如果不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就难以胜任鉴证业务,就可能给委托者甚至社会公众带来风险。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的 56 份鉴证报告中,31 份鉴证报告中都有独立性声明;咨询机构提供鉴证服务的 44 份鉴证报告中,37 份鉴证报告中都有独立性声明。在实施鉴证程序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国农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报告,直接出具以“独立鉴证报告”为标题的报告,但不足的是其却并没有进一步说明鉴证者的独立性。相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类似 BV、SGS 之类的咨询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中对独立性有较多的描述,他们通过“独立性与能力声明”或“验证独立性、公正性及能力声明”来显示他们与委托方是完全独立的,对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和利益相关方不存在偏见和利益冲突,也有很多鉴证者明确表示,在社会责任报告任何材料的准备和报告编写的过程中,他们并没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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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对企业披露社会责任鉴证报告的现状、影响企业披露社会责任鉴证报告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对社会责任鉴证报告的内容进行了评价,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通过对 2011-2014 年沪深两市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社会责任表现与社会责任鉴证报告的披露为显著正相关关系,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较好的企业会更愿意披露社会责任鉴证报告;内部控制质量与社会责任鉴证报告的披露为显著正相关关系,说明内部控制质量好的企业,会更愿意披露社会责任鉴证报告;企业盈利能力与社会责任鉴证报告的披露为显著正相关关系,说明企业盈利能力越好,越有资源去承担社会责任,会更倾向于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鉴证;企业负债水平与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为显著正相关关系,由于资产负债率越大,企业需承担的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压力越大,企业会更倾向披露社会责任鉴证报告;监事会规模与社会责任鉴证报告的披露之间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公司治理水平较好的企业会更愿意披露社会责任鉴证报告。
第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鉴证报告整体水平有待提高,缺乏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统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鉴证业务的发展。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鉴证报告已经开始出现,从 2006 年的 1 份增加到 2014 年的 90 份,但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相比,社会责任鉴证报告的披露数量仍然有限。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展的趋势来看,由于社会责任报告由企业自行编制,其可信性需要由外部第三方进行鉴证提高可信度,企业社会责任鉴证报告的披露数量将会越来越多,对其研究也会成为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一个热点;目前我国进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鉴证提供者主要有三类,占主导地位的是专家和行业协会组织,但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实质性较差,例如,几乎没有提及鉴证者的胜任能力与独立性,甚至也未对鉴证标准和评价原则进行说明。由此影响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鉴证报告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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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