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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与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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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512101622097103
  • 日期:201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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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随着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格局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的发展对国民经济所起的推进作用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我国证券市场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分支,用 20 多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一百多年的历程,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新兴市场,直接影响着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截止到 2014 年年底,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数达到 2922 家,股票市值为 37.3 万亿元,为上市公司提供了近 10000 亿元的直接融资,其中 IPO 筹资近 1467 亿元,占总融资的 14.67%,股票交易为国家提供了 724 亿元的印花税。这些数据表明,我国证券市场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了许多贡献,成为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部分。此外,证券市场的发展对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国企改制以及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大量的研究表明,对证券市场监管的质量的好坏,直接关乎到投资者的利益,进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发展。近年来,包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也暴露出许多市场丑闻,如“安然事件”等,极大挫伤了投资者的市场信心和积极性,动摇了市场的基础。因此,各国证券监管市场已经充分认识到,证券市场监管和投资者的保护是发展证券市场的中心内容。从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虽然也暴露了少量上市公司作弊丑闻,但是其市场监管理念比较成熟,监管体系比较健全。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则不一样,首先,市场发育时间短,新型市场特征明显,是由政府干预强制变迁的结果;其次,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成,改制的不彻底为监管带来许多难题,诸如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充斥着大量的违规担保、信息欺诈、资产侵占、政府关联等问题,这也让证券监管执法受到重重阻碍;最后,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尤其是监督、执法效率低。因此,上述种种原因导致了我国证券市场整体监管水平不高。一方面,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反而呈现高发态势,特别是内幕交易、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案件在快速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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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西方关于政府监管有效性的研究,早期被嵌入规制理论中,因此证券监管问题的研究是以监管规制有效理论为基础。早在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政府开始推崇并实践当时逐渐兴起的监管有效性理论。与此同时,西方经济学家已经开始注重公共政策的决策,并开始质疑监管的意义以及效率问题。作为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的 Gorden Tullock(1967)认为政府的规制并不完全有效,因为政府干预会导致市场运行效率的低下,同时也会导致寻租现象的产生,进而引发垄断,所以政府应适当放开对市场的管制。阿罗(1968)通过论证从个人偏好次序不可能推出集体(或社会)的偏好顺序,提出了新的社会福利函数,得出政府监管会带来社会福利的下降和导致市场运行效率低下的结论。同时他认为市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存在相互利用的关系,逐利的思想会使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不断出现寻租行为,让监管有名无实,成为表面现象,他从市场运行规律上否定了监督的可能性和有效性。而公共选择理论的另一代表人物 Joseph E. Stiglitz(1999)基于市场失灵理论,主张政府对经济进行必要的监管,认为市场失灵是广泛存在于不同领域之中的普遍现象,政府规制市场能有效的抑制市场失灵现象,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他也认识到了政府监管存在一些弊端,当存在信息不对称或者信息不完全时也可能带来监管失灵的现象,政府独揽分配权力时很容易产生寻租活动,公共部门滋生腐败从而导致监管效率的降低。所以,他的总体观点仍然坚持政府对市场应该进行适当的管制,因为人们的福利水平在政府的监管下会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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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证券市场监管的相关理论基础


2.1 证券市场监管的概念
监管(Regulation)也被译为规制,制约,管制等,在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领域都受到了广泛的研究。在经济学领域,不同的学者给监管下了不一样的定义,其中被广泛认可的定义是:规制是指按照一定的规则,对经济主体和个人活动进行限制的一种行为,其中,按照规制主体的不同又可以将规制分为公共规制和私人规制。公共规制由社会公共机构执行而私人规制的主体则是私人机构。目前经济研究中尤以公共规制常见。在政治学领域,规制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制,主要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在法学领域,规制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并实施的直接干预市场或间接改变市场参与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综上所述,监管可理解为是政府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对相应的客体进行限制和协调的行为。证券监管随证券市场的出现而产生,证券市场出现的市场操纵、虚构利润、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不全等违法违规的丑闻损害着投资者群体的利益,吞噬着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扰乱了证券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让各国人民意识到证券监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所以证券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构,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合理配置资源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投资中介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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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共利益理论
政府干预金融市场的公共利益理论(Public Interest Theory)是以解决市场失灵为出发点,认为现代经济中不存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模式,自由竞争不能很好的配置资源,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社会福利的损失最终导致市场失灵,而政府能通过法律、税收、补贴、激励等强制手段来纠正市场发展的偏差,克服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而且由于其带有政府的强制性特点,往往这些手段的实施效果更快速和明显。公共利益理论支持政府干预市场的有效性和必要性,政府能代表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实施管制来纠正或消除市场缺陷,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从而达到资源的最有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政府干预金融的合理性首先是因为金融市场广泛存在信息不对称。市场中信息是有价值的,尤其是一些敏感的关键信息。金融机构往往不愿让客户获得准确的信息,使客户遭受损失,减少了社会福利,而政府机构可以统一制定法律、法规或者制度,要求金融机构披露真实、完整的信息,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其次,市场中存在垄断、外部性与公共产品问题。在缺少政府监管的情形下,金融市场可能会出现不完全竞争,导致垄断企业的产生而损害市场的健康和公平,这种情况下,政府强制干预不失为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抑制垄断行为也成为政府努力监管金融机构的根据。另外,金融交易大多表现为合同交易,在没有政府监管时,金融合同的不完备性增加了消费者的信息成本。为了消费者在交易前掌握充分的信息,做出更准确的决策,只有利用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监管部门才能解决信息披露问题。最后,政府监管可以降低投资者的市场交易成本,且能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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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现状和制度体系.....13
3.1 证券市场概况 .......13
3.2 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演变 .......15
3.3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17
3.3.1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17
3.3.2 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8
3.4 证券市场监管的结构体系 .......20
3.5 证券市场监管制度 ....23
3.6 证券市场监管模式 ....24
第 4 章 我国证券市场执法实效的经验分析.....26
4.1 研究思路及数据来源 .....26
4.2 执法效率的度量指标分析 .......27
4.3 执法效果的度量指标分析 .......30
4.4 实证小结 .....39
第 5 章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不佳的表现和原因分析......41
5.1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不佳的表现 ....41
5.2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不佳的主要原因分析 ........44


第 6 章 提高证券市场监管质量的政策建议


6.1 正确定位市场的功能和监管部门的职能
证券市场不止是融资的工具,更是作为利益多元化的各方参与交易的公共平台。市场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的投资平台,让投资者得到更多的收益,为有想法的创业者提供一条高效的融资渠道,借助众人的力量实现其创业致富的梦想。因此建设一个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证券市场,树立并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了证券监管与立法的中心任务。然而对市场定位不清晰,导致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矛盾认识不到位,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难免有些偏颇,违背了证券监管的“三公”原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利,让投资者失去对市场的信心并不断撤离市场,这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因此,确保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的利益安全,维护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真正的把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才能达到保护证券市场的目的。尽管《证券法》规定是可以民事索赔的,但怎样计算损失,损失与操纵市场或者内幕交易行为的因果关系等,缺乏细化的司法解释。另外,在诉讼制度方面,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国际通行的集体诉讼制度,导致只有起诉的投资者才能获得赔偿,而更多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索赔信息的投资者不能自动获得赔偿。在一些案件中,参与诉讼的投资者占符合索赔条件投资者的比例约为万分之一,如此低的赔偿比例降低了违法违规成本,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扭曲了市场的目标。因此在制度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应切实做好保护投资者的工作,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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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我国市场经济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建立的,政府有关部门往往热衷于对市场的干预,特别是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当地政府监管效益最大化,甚至是本部门利益,对当地企业不仅监管不严,而且当企业违法违规时,采取放任和包庇的态度,降低了市场监管的频度和幅度,导致监管失灵,影响了证券监管的效率。因此,想要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现状,必须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市场监管的恶劣影响,实现全国监管效益的最大化。为消除地方政府对证券监管的干扰,首先可通过立法限制政府行为,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措施。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地方政府对市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对于超出权限进行干预,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的,即视为违法,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其次应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独立市场监管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能独立于地方政府之外,有效破除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另外,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干扰,只通过立法和建立独立市场监督机构是远远不够的,要想从根本上杜绝不道德行为,必须提高被监管对象的自身道德。监管客体道德化,是改善监管质量的必然选择。最后推行证券案件查审分离和审理合议制度,对重大案件实行异地交叉办理的机制,规避地方利益牵涉产生的不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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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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