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当今的市场环境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面临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诉讼风险等各种风险,在各种风险压力之下,为保证企业进行合法合规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财务出现欺诈舞弊,保证企业对公众公布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就必须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在宏观上,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作用引导企业行为,在微观上,借助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规范企业行为。但是从 2001年的安然事件曝光到 2011 年奥斯巴林财务巨大丑闻,10 年间国内外企业仍然频频爆出经营失败或财务舞弊案件,说明企业内部控制缺陷一直伴随企业的发展,就像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打击。为重拾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各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安然公司的破产重创了美国的经济,美国政府和国会高度重视,于 2002 年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 法案),该法案在公司治理、公司和高管责任、会计职业监管、证券市场监管方面都做出了许多新规定,同时该法案强制要求公司对外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信息,从此,美国迈入内控缺陷信息强制披露时期。其中,302 条款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主管在内的企业管理层负责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404 条款要求管理层对公众提供内控评估年度报告。我国关于内部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得比较晚。我国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自 2006 年开始进入强制披露时期,披露依据是沪深两市颁布的关于内部控制方面的指引,但是当时关于内控信息的披露还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我国内控信息开始正式迈入强制披露时期标志是 2008 年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该规范要求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2010 年上述五部委又根据《基本规范》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为建立我国内部控制体系构建了框架,指明了方向,配套指引规定自 2011 年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 2012 年起在国内主板上市公司施行。自此,我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开始逐渐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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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本文的选题背景是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颁布实施之后,在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逐渐步入正轨之后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进行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研究意义和现实研究意义。近几年,各国频频爆出财务舞弊丑闻,归根结底是由于企业内部控制不完善,内控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所以内部控制成为各国学者研究的热点,探究影响内部控制缺陷形成的因素对于上市公司识别自身存在的内控缺陷、评估其影响、修复缺陷以及防范内控缺陷的产生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我国上市公司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自身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加以识别,对内控缺陷影响因素进行评估,比如董事会特征、监事会特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并及时主动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机制,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从而保障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其次,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公司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股东只能获知公司已经对外披露的信息。由于公司披露不利于公司的负面信息之后,会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进而对公司股价造成影响,因此公司对不利于自身的负面信息一般采取隐瞒态度,只对外披露利好信息。内部控制缺陷信息反映的是公司内部控制没有有效运行,可能会造成财务舞弊等,因此上市公司一般会隐瞒公司存在的内控缺陷信息,这时就需要监管机构的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信息,使投资者及时获知信息,做出投资决策,保护其利益。因此探究影响内控缺陷形成的影响因素有利于政策界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监管政策,使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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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文献综述
2.1 公司治理综述
“公司治理”最早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一些机构为了研究企业如何进行公司治理,制定了一系列界定公司治理的标准,比如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但是直到目前公司治理的概念界定并没有达成共识,对于如何定义公司治理,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一是从代理理论的视角研究公司治理。Shieifer 和 Vishny(1997)通过研究发现在委托代理理论背景前提下,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关键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1]。我国学者张维迎(1998)持有以下观点: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企业的委托者和受托者即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责权利并不对称,尤其是在控制权和索取权方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公司治理来对各方利益进行有效调节以达到合理分配的目的[2]。二是从权责利分配的角度。OECD(1998)研究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完整体系,这一体系由董事会、经理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组成,并有效配置了各利益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了相关行为规则和程序,以达到控制和指导公司为目标[3]。青木昌彦、钱颖一(1995)认为通过公司治理,有效配置了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责任和利益,从而能够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也为合理规定各利益相关者间的关系奠定了制度基础[4]。费方域(1996)认为公司治理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产权分配以及如何对他们之间的权责利进行分配的问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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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关于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与认定的综述
内部控制缺陷首先都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识别出来,才能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披露以及采取措施对内控缺陷进行整改。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相较于国外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因此我国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没有国外资本市场那么严格,尤其是美国2002 年颁布《萨班斯法案》严格要求上市公司按要求披露内控缺陷,因此对内控缺陷的分类及认定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国外学者针对这方面的研究比较少见。Ge 和Mcvay(2005)基于内部控制缺陷形成的原因,将存在于企业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划分成九大类:包括报告与会计政策、培训、收入计量、子公司问题、技术问题、高管治理、对账、账户特定式、职责划分[15]。Raghunandan 和 Rama(2006)通过实证检验了审计费用对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在他们的研究中,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类型区分为系统性缺陷和非系统性缺陷[16]。Doyle 等(2007b)将披露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将公司披露的内控缺陷分为职工任免缺陷、业务流程缺陷和一般缺陷,此种划分依据是内部控制缺陷产生的原因;另外,作者还按照缺陷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将重大缺陷分为公司层面缺陷和账户层面缺陷[17]。Jacqueline 和 Hamersley 等(2007)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企业高管进行了问卷调查,根据问卷调查结果,作者将缺陷划分为容易审计的内控缺陷和较难审计的内控缺陷,划分的依据是审计的难易程度。包括交易核算方面的缺陷、系统控制方面的缺陷以及日常经营业务方面的缺陷等属于容易审计缺陷,而控制环境缺陷、关键管理人员缺陷以及财务报告缺陷等则属于较难审计缺陷[18]。Hamersley 等(2008)研究了上市公司不同缺陷类型对于市场不同的反应,在对缺陷类型划分时确定了三种划分标准,标准一是缺陷严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控制弱点;标准二是按照发现内控缺陷的对象,分为注册会计师发现的缺陷和非注册会计师发现的缺陷;标准三是内控缺陷的披露清晰程度,分为清晰的内控缺陷和不清晰的内控缺陷[19]。Wilkins 和 Hogan(2008)研究了两种内部控制缺陷划分标准,一种划分标准是内部控制缺陷影响范围分为大范围缺陷和小范围缺陷;另一种标准是按照内控缺陷影响严重性分为影响重大缺陷和影响非重大缺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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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相关理论分析.........14
3.1 委托代理理论 ......... 14
3.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14
3.3 信号传递理论 ......... 15
小 结........16
第 4 章 公司治理因素对内控缺陷影响的实证检验.........17
4.1 研究假设的提出 ..... 17
4.2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 21
4.3 变量选取 ..... 22
4.4 实证结果及分析 ..... 24
4.5 多元有序 logistic 模型的建立 ....... 33
4.6 稳健性检验 ....... 35
小 结........36
第 5 章 中介效应检验.........37
5.1 研究假设 ..... 37
5.2 中介变量及中介效应检验 ....... 38
5.3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 40
5.4 变量选取 ..... 40
5.5 模型设计 ..... 41
5.6 实证结果分析 ......... 42
小 结........46
第 5 章 中介效应检验
5.1 研究假设
上市公司通常聘请公司所属行业现任或者前任高管人员、知名企业家或者理论学术界的知名学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由于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不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且与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利益关系,因此他们通常能够独立客观地对公司事务做出判断。独立董事受聘于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Pugliese and Zhang (2007)认为,独立董事个人动机比较复杂,作为有影响力的知名人士,独立董事对于法律责任或职业满意度、保护并提高声誉非财务因素重视程度远高于对财务方面因素的重视程度[68]。Vafeas (1999)持有的观点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管理层获知的信息通常比股东获知的信息多,会使得董事会监督管理层受限,为提高监督管理层的能力,避免因监督不力而使自身声誉受损,独立董事通常会要求召开更多董事会会议以获得足够的信息,降低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独立董事比例越多,董事会会议次数就会越多[69]。我国学者赵琳(2013)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创业企业独立董事比例与董事会会议次数正相关[60]。因此,我们提出假设 14。#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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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特征入手,将公司治理特征分为五大方面,分别为股东特征、董事会特征、监事会特征、经理层特征和外部治理特征,运用有序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实证检验了公司治理因素对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另外,本文还探究了内部控制缺陷形成的深层机理,实证检验了董事会行为在董事会特征对内部控制缺陷影响过程中起到的中介效应。本文选取2011-2013年沪深两市主板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公司治理因素对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以内部控制缺陷作为被解释变量,采用赋值打分方法对内控缺陷进行赋值打分。选取的解释变量包括:在股东特征方面选取了股东大会会议次数;在董事会特征方面选取了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董事会持股比例、董事会违规、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在监事会特征方面选取了监事会规模、未领取薪酬监事比例;在经理层特征方面选取了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情况、高管持股比例;在外部治理特征方面选取了审计机构权威性、内部控制审计、审计意见类型。通过有序 Logistic 回归检验方法得出的实证结果如下:
(1)股东大会会议次数越多越有可能出现内部控制缺陷;董事会没有遵循法律法规,越有可能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未领取薪酬监事比例越低,越有可能存在内部控制缺陷;高管持股比例越多越不可能出现内部控制缺陷;审计机构的质量与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正相关;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可能性越大。
(2)独立董事比例、董事会持股比例、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情况、审计意见类型对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虽然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但是回归结果与假设方向相反。
(3)董事会规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对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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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