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银行业对城市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也日益显现,随着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管理监督权限的严格上收,各地的城市信用社纷纷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97 年 11 月,由烟台市多家城市信用社企业法人,烟台市地方财政及自然人三方出资,共同组建成立了地方性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成立之初 ,该行成立伊始的注册资本金是 1.28 亿元,后经过多次的增资扩股,该城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金已达 26.5 亿元。2009年 1 月 9 日,原烟台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烟台银行”,2009 年 3 月 25 日烟台银行正式运营。烟台银行正式营运仅仅一年,2000 年烟台银行原行长于兴成因贪污被判刑,12 年后的 2012 年,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原行长刘维宁涉嫌操作风险案件外逃。烟台市相关部门在审查侦办刘维宁操作风险案的过程中,又发现烟台银行董事长庄永辉开出空头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套出资金等案中案。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烟台银行原董事长庄永辉,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原行长刘维宁,和曾任烟台银行烟台山支行行长的张群利等多名银行高管被警方控制。在 2000 年至 2012 年期间,烟台银行屡次发生重大操作风险案件,从董事长到总行行长、副行长、支行行长、银行员工数十人涉案。国内像烟台银行这样的操作风险案件还有很多,笔者通过收集公开信息,国内近几年发生的操作风险案件如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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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我国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研究在目前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以往商业银行对于银行风险防范,主要侧重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防范和管理,而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存在认识不足,存在着管理方法简单、管理措施不力的问题。本文研究的目的即通过对烟台银行操作风险案例的研究,发现烟台银行操作风险案存在的问题,分析和指出问题产生的原因,结合该行发生的系列操作风险案件,有针对性地提出如何加强对操作风险的防范,并从如何加强商业银行的管理、制度建设等几个方面讨论如何降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同时,随着我国中小型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希望通过对烟台银行的案例分析,给其他中小型城市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和防范带来一定的启示。本文试图以烟台银行发生的操作风险具体案例作为分析探讨的对象,结合在学校所学习到的操作风险管理理论,对中国城市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进行分析和探讨。同时将所学理论与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相结合,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理念和经验以及研究成果,为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研究尽一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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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操作风险相关理论
2.1 操作风险的概念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关于银行操作风险的定义一直到现在都缺乏统一的描述,不同的组织和不同的学者因为各自的出发点各异,给出的定义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权威机构,2004 年 6 月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Ⅱ》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程序及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15]。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银行操作风险概念的表述,已经逐渐获得世界各国金融界的认同,也已为各国银行所接受。我国开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研究的历史更短,缺少自己独创的研究成果,多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2007 年 5 月 14 日,中国银监会制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16]。由于考虑到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存在差异、各商业银行所在的地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快慢不一,银行规模大小也不尽相同,制定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的定义是不现实的,所以中国银监会并没有把“指引”中的银行操作风险的定义作为唯一的定义,中国银监会要求各家商业银行应该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每个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银行操作风险进行相应的定义。国内商业银行一般将银行操作风险通俗的表述为:由于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而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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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所面临的市场规模在不断的扩大,社会分工也日益的细化,企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企业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两权分离现象日益突出。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诉求存在差异,一个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一个则是追求个人控制收益的最大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相对不完备,使企业经营管理者损害企业所有者利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日益加大,为解决这个问题,公司治理的理论应运而生。1999 年 6 月 OECD(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公司治理原则》中给“公司治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定义: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19]。2013 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定义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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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烟台银行操作风险案例介绍 ......13
3.1 烟台银行简介............. 13
3.2 烟台银行操作风险案件的回顾........... 15
3.3 本章小结 ............ 19
第四章 烟台银行操作风险案成因分析..........21
4.1 烟台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 ....... 21
4.2 烟台银行内部控制不完善 .......... 22
4.3 对操作风险重视不够操作风险管理失效 .... 22
4.4 操作风险管理手段缺乏和技术落后 ........... 23
4.5 相关监管部门对烟台银行公司的外部监管不力......... 24
4.6 引入境外战略合作伙伴失败 ...... 24
4.7 本章小结 ............ 25
第五章 烟台银行操作风险案例带来的启示.......26
5.1 加强公司治理 ............ 26
5.2 完善和加强银行内部控制 .......... 27
5.3 设立独立的风险监控部门 .......... 27
5.4 加大操作风险的科技投入 .......... 27
5.5 建立基层支行领导岗位的审核制度 ........... 28
5.6 加大相关监管部门对烟台银行公司的外部监管力 ..... 29
5.7 本章小结 ............ 29
第五章 烟台银行操作风险案例带来的启示
5.1 加强公司治理
烟台银行的股权结构特点在我国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中具有典型意义,特殊的股权结构和银行建立成长发展都是在地方政府的扶持下的历史原因也决定了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一般都没有严格按《公司法》建立,银行的董事长和行长都是由地方政府提出人选,没有任何一个股东可以凭借自己的股权去和地方政府争取相关管理者的提名权,但是股东大会作为城市商业银行银行的最高决策机关,应该也可以充分的表达股东们的意愿,要真正的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重视对董事、监事的选举,选出真正有具有良好品行和声誉,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要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特别是要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需的独立性,这一点在目前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分散,股东的意愿实现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还也要要求选举的董事、监事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同时注意他们的个人和家庭财务;要具有较高程度的稳健性。银行监事会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银行的常设监督机构。烟台银行以董事长为首的银行高管操作风险系列案件的深刻教训,告诉我们使银行新监事会的责任重大,这也要求监事会真正的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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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烟台银行操作风险案件虽然是几个高管引发的,但体现了中小型城市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方面共同的弊端。在我国独特的体制和国情下,很多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就发生在管理层的人员中而且涉案金额巨大,操作风险的类型主要是因为银行内部管理人员和员工内部欺诈或者是内外勾结骗取银行或者是客户的资金,损失额度巨大,已经威胁到地方商业银行生存,因此,我国中小型城市商业银行迫切需要早日建立健全符合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实际情况的操作风险控制体系,来降低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应从烟台银行高管操作风险系列案件中吸取教训,加强公司治理;要加大操作风险的科技投入;要严格落实执行重要岗位轮岗制度;设立独立的风险监控部门;建立商业银行基层行领导岗位的审核制度,构建起防范操作风险的铜墙铁壁。#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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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