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牲原则
按照会计界的理解,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最初是指一般相关,也就是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变动信息都视为与使用者经济决策有关的信息。显然,会计信息现在早已经达到了一般相关的要求,目前会计信息如编报的通用财务报告已经基本上满足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雇员、贷款人、供应商和其它的值权人、顾客、政府及其机构和公众的需要。但是,使用者在一些共同的信息需求外还面临一些特定的决策问题,更加需要满足自己对特定信息的要求。例如,投资者会更加关注投资报酬和投资风险,更加需要帮助他们正确做出“或购或持或售”的决策信息,提供评估企业股利的支付情况的资料。会计学家埃尔登.S.亨德里克森(Eldon5.Hendriksen)曾经指出“相关性的另一备选概念则就是财务报表使用者所要达到的目标来说的—目标相关性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认为:“当资料通过帮助使用者评估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事件或者通过确证或纠正使用者过去的评价,影响到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时,资料就具有相关性。”在笔者看来,实践中的会计信息相关性就是信息披露者应当根据市场用户的需求,规范信息披露的时间、数量和质量等,做到与使用者的决策息息相关.
二、可靠性原则
可靠性,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2号财务概念的公告的说法,是可证实性和如实表述性。IASC认为资料“当其没有重要差错或偏向并能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或理当反映的情况而能供使用者作为依据时,资料就具备了可靠性.⑤FASB将可证实性和如实表述并列为可靠性的标志,而LASC似乎更加偏重于以如实表述作为可靠性的内涵。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一般原则体系中将“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为第一位的会计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会计信息可靠性意味着披露会计信息必须可靠,不能错误地引导用户的判断,不能进行虚假的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重大遗漏,使信息可靠。财务会计报表中的信息必须在重要性和成本许可范围内做到完整,遗漏能造成信息虚假或令人误解,从而使信息不可靠并且在相关性上留有缺陷。当信息没有重要错误或偏向,并且能够忠实反映其公司情况以供使用者作为依据时,信息就具备了可靠性。从会计信息的属性讲,相关性与可靠性联系得非常紧密。
三、及时性原则
按照证券法专家陈熟先生的观点,在信息披露尤其是会计信息披露中,及时性原则有很重要的作用。笔者赞同这个观点,因为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是持续的,其经营状况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也就是股票价格的决定性因素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投资者要做出适当的投资判断,必须随时掌握公司的相关会计信息。如果上市公司在公开会计信息时,该信息对股票的决定作用被新的信息所抵消,或者早被变动的证券市场所吸收,该信息就不能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因此,投资者“要求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资判断,不能欠缺信息的最新性。无论怎样正确的信息,如果其公开的时间迟滞,作为投资判断的信息的有用性必然减退.所以,会计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具有现时性要件,“一是公司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公开其信息,即公司经营与财务发生变化后,应当立即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变化状况;二是公司公开的信息应当保持最新的状态,不能给社会公众以过时的和陈旧的信息。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试行)》对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做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定期公开第14条规定,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立即向证监会报送;第巧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120天内完成,并立即向证监会报送。对于临时事件的第18条规定:“公司在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事件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证监会报告,同时应当按其挂牌的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报告该证券交易所。公司在重大事件通告书编制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十份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
四、可读性原则
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使投资者及时了解有关财务信息,从而做出有根据而理性的投资。尤其在现在中国证券市场,如果披露的会计信息晦涩难懂,将在很大程度上贬损信息本身的价值,影响投资者做出决策,并降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所应发挥的作用,因此,会计信息披露应遵守信息的可读性原则,对信息所用的语言应当是平易的。不应当是高深莫测的专业术语和行话,这样不仅使投资者更加容易理解和掌握会计信息从而进行有根据的投资还可以有利于投资顾问更快地、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建议,减少投资者与企业之间不必要的误会与隔阂。为了使信息发布者更具有可读性的申报文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投资教育援助办公室于1998年8月份发布《平易英语手册:如何编制清楚的SEC披露文件》要求使用平易的英语(plainEnglish),以平易的英语阐述风险和主要内容。涉及到风险因素以及招股说明书中的概述性内容的句子要短,避免使用多重否定。台湾地区证券法也有规定:公开制度之目的,即系提供一般投资人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之资料,其公开方式理应自一般人之观点着眼,避免使用一般投资人不易理解之过分冗长或专门技术性用语。对此,现行法令亦理解容易性为编制公开书类之基本原则。例如,“公开书所记载之内容,必须详实明确,文字叙述应简明易懂,不得有虚伪或欠缺之情事”(公开说明书准则第二条第一款);年报宜力求详实明确,文字叙述应简明易懂,善用统计图表、流程图或其他图表(年报准则第三条第一款)。至于发行公司之公开内容是否符合理解容易性之要求,实有赖于主管机关就具体事实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