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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失真之系统因素与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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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306101951355565
  • 日期:2013-06-10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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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系统性成因分析

1 现行企业业绩评估体系诱使会计信息失真。企业在一定的存续期间内,其经营绩效与经营过程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过程的有效性反映在企业的各种产业指标上,因此,全面准确地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应包括经营过程和最终产出两个方面。长期以来,社会或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一定时间内经营绩效的评价主要集中在量的产出指标上,如总产值、企业利润、利润率、企业价值等,而忽略了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会计信息形成过程以及上述指标的产出方式、方法的评价。这种评价体系反映在会计信息上,就是十分关注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若干个主要财务指标,至于其产生过程很容易被忽视。迫于社会压力和政府部门的监管、投资者短视行为的影响,扭曲了企业决策者的价值取向,使企业的经营者脱离客观实际,一味追求最终“结果”,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误导和欺骗会计信息使用者。

2成本与收益不对称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本质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真的会计信息传递给信息使用者错误的信号,导致其错误的决策与选择,造成社会资源无效配置影响社会的整体福利。从理论上分析,会计信息失真所造成的社会整体福利损失,应由会计信息失真编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承担;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当会计信息失真给编制单位带来的收益小于其所要承担的损失时,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就会自动地消除。然而,在现实的市场环境条件下,会计信息使用者与信息编制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识别真伪的成本高、社会监督和法律监督与信息产生作用之间存在时滞,加之处罚力度不够等,客观上造成编制虚假会计信息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其被发现后所承担的损失和风险,受企业自身利益驱动,编制失真会计信息便成为许多企业的主观行为。

3中介机构缺乏社会责任感是会计信息失真的系统性原因。由于中介机构存在盈利特性,对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依赖性,在现实的经济环境中,部分券商、律师和注册会计师,为了自身的利益,不仅不制止企业的会计信息造假行为,反而积极参与造假。他们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按程序办事,屈从于客户的主观意志,丧失中介机构的行事原则,成为会计失真信息的帮凶和积极参与者。中介机构与企业合伙编造虚假会计信息,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一种普遍现象。

4 缺乏强有力法律监督是会计信息失真的外部原因。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企业管理层提供失真会计信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为零,管理层所承担的压力仅仅是社会道德的约束。至于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一些地方政府怂恿或默认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至今尚无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中介机构也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虽然法律给予因虚假会计信息而导致损失的投资者的法律申诉支持,但同样存在损失难以评价、操作成本过高而执行难的问题。同时,在现行法律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与编制失真会计信息的处理也难以落到实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会计信息造假行为以及失真信息产生严重后果这一链条上的各个辅助者肆无忌惮,客观上加剧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综合治理

1 构建科学合理的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体系。科学合理的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体系,不仅能如实反映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效果,而且能历史地再现企业的经营过程。因此,对企业在一定存续期间经营业绩的评价,不仅要注重其主要指标,而且要注重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通过构建科学的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体系,引导企业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防止盲目地追求理想结果的现象发生。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部分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2 强化企业经营者和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会计信息失真与会计制度的自身建设落后于经济建设发展速度有着一定的联系,与企业经营者行为短视化、会计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也有一定的关系。前者是会计制度的自身完善问题,而后者可以归纳为企业经营人员和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一方面,应加强对其进行《会计法》、《税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规范其业务行为,从而达到提高其职业素养的目的。另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避免因业务能力缺陷而出现的失误。

3 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外部环境。我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我国会计信息的质量。虽然这些法规和制度难以动态地尽涵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活动,但只要认真贯彻实施,还是能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纵观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失真以及蓄意造假现象大有愈来愈严重的趋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根本原因,具体表现在执法监督不到位,发现问题的经济处罚与行为处罚与会计信息失真所造成的损失极不一致,难以形成威慑作用。为此,国家在进一步完善各类法律法规的同时,应加大监督力度和处罚力度,从经济上、法律上给予造假者相应的处罚。

4 尽快补充完善法规,加大造假者的机会成本。显然,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新的经济现象、经济业务的不断涌现,旧的会计制度和规范亟待更新,这是不争的事实。当务之急是针对目前资本市场、企业会计信息上暴露出的问题加以认真分析,强化会计制度和规范。同时,应加快建立起民事赔偿制度,在虚假会计信息造成利益相关者或投资者经济损失时,应予以赔偿,并追究企业管理者、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怂恿或授意企业编制发布失真会计信息的企业主管部门责任,也应予以追究和处罚;有过弄虚作假、参与编制发布失真会计信息的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应进入“行业”黑名单,不得重新进入相关行业择业。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失真的外因是复杂的,既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制度原因,也与其行为人的职业道德素质有关,其治理是系统的,单方面强调某一因素,很难从根本上消除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顽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纵深发展,新的经济现象、经济活动对现有的会计规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防范因会计信息失真给经济建设秩序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和风险,是经济学、社会学、会计学、法律都应加以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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