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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主体的概念及其在中国的资格相关方面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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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210121118314641
  • 日期:2012-10-11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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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日趋成为世界经济体的一部分,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世界经济舞弊案件急速增加,法务会计的需求进入了前所未有的上升阶段。本章将对法务会计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内容和框架进行论述,以此作为开端,提出文章研究的问题。


0. 1硏究背景和意义
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由于西方国家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化、经济犯罪手段的日趋高级化和经济纠纷的不断多样化,现代法务会计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现代法务会计是主要针对法庭和诉讼当事人而提供的一种特殊会计,它主要是通过计量反应特定的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会计分析特定的经济事项来提供服务。它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务会计主体资格有别于一般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对执业人员的要求。当今中国已经日趋成为世界经济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产品以及资金的国际流动使得经济活动及其后果变得不可预测,这些不可预测性、复杂性以及由此引发的包括欺诈和法律支持在内的诸多问题已使得传统的职业群体颇为挠头,而法务会计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为促成该问题的深入研究及解决开拓了一种新的思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诉讼涉及的专业知识越来越广泛,它已经由原来的法律学科扩散到会计、财务等学科,单一性的人才已经无法独自应对复杂的法律案件,社会对法务会计这种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存在着巨大的缺口,因此加快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管理,使他们具备胜任法务会计实践工作所需的素质和技能是当务之急。由于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就开始了对法务会计的研究,迄今为止,在全世界范围内,对法务会计的研究比较全面和成熟的国家就是美国了,与美国这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才开始涉及法务会计这一领域的,法务会计的发展远远落后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理论和实务研究都还不能满足现阶段我国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要,因此,如何加快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成为现阶段的重要任务。


1法务会计主体资格基本理论


本章从法务会计定义、法务会计业务范围、法务会计主体、法务会计主体资格等方面对主体资格理论进行简单的阐述。


1.1法务会计的定义
目前,法务会计一词是由"Forensic accounting"翻译过来的,据资料显示,1949年,美国可能就己经出现了这一专业词汇,而实际上法务会计工作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就己经开始了。最早涉及法务会计的人是由美国的Fancis C.Dykeman.虽然在他的专著《法务会计》中没有提到法务会计的定义,但是在这本书里,他己将法务会计定义为注册会计师使用会计技术和方法,为客户及律师进行诉讼。①而目前应用最广的是美国著名的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丁.林德奎斯特对法务会计的解释,他们将法务会计定义为:"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和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
这个定义说明了法务会计工作是对财务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并提供证据,清楚地说明了法务会计的工作内容,但没有说明主体,即谁有资格从事这项工作不得而知。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是1998年3月4日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专门召幵的主题为"舞弊与国际法务会计"的全球性研讨会中提出的,他们将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之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作为一种学科,它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这个定义是从学科角度下的定义,强调了调査和证据规则的运用,并提到了鉴定这个概念,但同样存在没有主体,表述不全面等不足。另外香港的德豪会计师事务所(Dehoa)将其定义为:"国际法务会计是提供可量化的财务建议,协助个人、监管者、律师、保险人和其他组织最大程度地理解诉讼、纠纷解决和舞弊调查的财务概念。"这个定义强调了服务对象,但没有涉及主体、法庭、证言、证据等内容。③


2我国法务会计主体资格..........................18
2.1我国对法务会计主体资格.........................18
2.1.1我国对法务会计主体执业.........................18
2.1.2我国对法务会计主体.........................19
2.2我国对法务会计主体监管.........................19 
2.2.1我国缺乏有效的组织.........................19 
2.2.2我国法务会计主体法.........................20 
2.3我国法务会计主体资格的培养.........................20
2.3.1我国法务会计人才缺乏.........................20
2.3.2我国法务会计主体资格高校.........................21 
2.3.3我国法务会计职.........................22
3美国法务会计主体资.........................23
3.1美国各执业组织对法务会.........................23
4完善我国法务会计主体.........................30
4.1规范我国法务会计主体.........................30
4.1.1构建法务会计主体资格.........................30
4.1.2完善职业道德资.........................31 


现阶段,我国的法务会计还没有统一的执业标准,这导致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常常出现不同的结论,效率不高,因此,我国应该加快拟定法务会计执业标准,考虑到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情况,现阶段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照会计行业的执业准则来进行相应的制定,然后根据法务会计行业的特点做出适当的调整,以此来规范法务会计的执业活动,提高法务会计的执业水平,最终改善我国法务会计供需不平衡的现状以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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