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导读:随着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频布实施,会计论文范文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结合新准则、新税法及工作实际,通过比较对研发费用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进行探讨、分析。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研究与开发费用(以下称研发费用)在企业的经营支出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越来越多地引起会计界的关注。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频布实施后,使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发生了较大变化,会计与税务存在一定的差异。为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应知悉研发费用在会计核算和税法要求上的异同,准确把握好税收政策。
一、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研发费用的会计归集要求区分明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会计毕业论文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并分别列“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符合资产化条件但尚未完成的开发费用,继续保留在“研发支出”科目中,待开发项目完成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再将其发生的实际成本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二、研发费用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八项费用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即一般可按当期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的150%扣除。
三、研发费用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通过上述可见,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会计与税务处理的方法不同,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主要有:
(一)计算依据各自为政研发费用核算财税以各自文件为依据,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主要是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依据的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二)人工费用范围差异不小企业会计处理“研发费用”科目时,人工费用主要有:在职研发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人工费用,主要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税务加计扣除的范围比会计处理的范围要小。
(三)其他直接费用范围差异更大企业研发费用涉及的其他直接费用如办公费、会议费、研发人员培养费、培训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费、外事费、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以加计扣除的除技术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外上述大部分费用不再其列。税务处理规定范围比会计处理的范围小的多。
(四)研发活动研究阶段支出计算不一致企业发生的研究阶段支出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点之前发生的支出在会计上全部费用化处理,这部分金额可以在当年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税前扣除的金额大于会计处理。
(五)无形资产的摊销计算不一致对于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和,作为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这一计税基础与会计基础相同,但由于税收优惠的因素,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实际是按照无形资产会计成本的150%作为计税基础。在以后期间,该项无形资产在会计上应按照实际使用期限摊销,同时可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及第五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会计摊销或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与税法摊销额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会计论文网针对上述分析,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应准确了解和掌握研发费用在会计核算和税法要求上的差异,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明确加计扣除限制的还需要企业予以足够的重视。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相关资料管理制度,以便于加计扣除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