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论文网提供毕业论文和发表论文,专业服务20年。

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建议和对策

  • 论文价格:免费
  • 用途: ---
  • 作者:上海论文网
  • 点击次数:392
  • 论文字数:0
  • 论文编号:el201207032149384255
  • 日期:2012-07-03
  • 来源:上海论文网
TAGS:

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建议和对策

会计论文网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对于保护公司的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来说,会计论文范文都具有重要作用。但二者在实践中又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本文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分析,试图找到二者的平衡点,并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些许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的法律制度。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具有非独占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成熟程度也成为了证券市场能否有效运转的基础。因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在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上严格把关,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多涉及到商业秘密,如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产品的成本和研发费用等。这些信息如被其他竞争者知晓,将会对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从而损害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对完善我国的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会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冲突的现状
(一)法律规定上的冲突我国对会计信息强制披露的主要法律中包含有十一项关于强制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容,而其中有八项涉及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较大范围的重合。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修改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其内容涵盖到了公司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关于业务和技术以及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等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问题。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及披露信息的范围之间是存在交叉的。例如,公司的产销策略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属于经营方针的范围,按《证券法》67条的规定属于应该披露的重大事件之一,但是产销策略常常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又需要得到保护。
(二)会计信息需求与供给的错位目前存在一些会计信息不涉及商业秘密但公司不予披露。有些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但若披露又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无实际参考价值。因此,强制披露会计信息要求涉及商业秘密的规定并不是必要的。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过量”既增加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成本,也增加了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例如,内部股东持股情况”“、流通股东数量”“、流通股人均持股数量”等信息的是大多数投资者不需要的,而强制其披露无任何的现实意义。然而如果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不足,那又会侵犯股东的知情权和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因此有必要对必须透露的和不必透露的信息进行合理的界定,以求达到需求与供给的相互平衡,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的同时,又不致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三、会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冲突的原因
(一)法律价值理念的冲突法律价值理念的冲突即公开价值和保密价值的冲突。代写会计毕业论文商业秘密的私权性显而易见,其构成要件上要求对特定信息加以保密,杜绝信息扩散;信息披露却恰恰相反,对于特定的信息要求公开,使得普通公众所知悉,即两者之间相互对立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公开理念与保密理念的价值冲突之上,实质上体现了以社会为本位的公权与以个体为本位的私权之间的矛盾。从法理层面上来看,信息披露制度更加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也就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其立法理念应归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强调的是社会本位;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则注重对上市公司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也就是对私权利的保护,其立法理念是对个体利益的维护,强调的是个人本位。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冲突的情况,就直接导致了信息披露制度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原因就在于两种制度所强调的利益不同。
(二)公司与股东利益的冲突股东知情权代表的是股东个人的利益,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权代表的是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与信息披露制度冲突的实质是商业秘密权与股东知情权的冲突,并且可以将其归结为利益的不可兼得。由于商业秘密的“经济性”,商业秘密的使用能够为企业带来利益,商业秘密代表了公司的整体利益;而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一种制度,旨在保护股东的私人利益,股东通常以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标准参与公司的投资,这就极易导致股东利用其知情权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公司成本效益的冲突成本效益原则主要是分析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过程中的披露成本和所得收益,找到一个平衡点选择性地披露信息。其中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成本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成本,二是间接成本,主要是指信息披露以后,公司损失的一部分利益。从商业秘密保护角度看,保护商业秘密的成本也分为两种,一是直接成本,即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的直接费 用;二是间接成本,也就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而有可能放弃的利益,例如企业在决定上市时,就会充分考虑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之间的关系,如果企业选择通过上市的方式进行融资,就必须要考虑信息披露所造成的直接费用损失和间接导致的“商业秘密”泄漏的损失;如果企业选择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融资而强化商业秘密的保护,就要考虑保护商业秘密所造成的直接成本损失和间接导致的上市融资收益的损失。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界定股东知情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权上市公司商业秘密权与股东知情权冲突的实质就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解决二者冲突的基点在于如何界定两种权利的边界。从上市公司商业秘密权的角度,上市公司应当明确其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保护对象等方面的内容,并且应当在履行其相应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保护其商业秘密权,禁止上市公司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借口剥夺股东的知情权,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从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角度来看,则应进一步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责任制度、救济渠道等方面的内容,并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加以限制。
(二)建立一套规范“不披露”申请程序及审查标准目前在我国的《证券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享有一定信息披露豁免权,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对此可充分借鉴加拿大的立法经验,建立一套有关上市公司申请不予公开信息披露的程序。加拿大证券法规定:“如果发行人认为信息披露会对发行公司带来严重的损害,发行人可以向证券委员会申请暂时性保密,但必须向证券委员会和交易所提交《重大变动报告书》并注明保密,以及不公开的理由和时间长短,是否通过由证券委员会来最终决定。同时,建立信息披露豁免澄清制度,首先,界定信息披露豁免澄清的范围。对于允许豁免披露的信息必须予以澄清的事项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其次,明确信息披露豁免澄清申请程序和审查标准。
(三)引入适度性原则有些会计信息不涉及商业秘密但公司不予披露。有些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但若披露又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无参考价值。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要求披露的会计信息并非都是投资者作出理性投资所需要的信息,会计论文网证券监管部门也应逐步降低在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数量上的要求,将监管重点放在强制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上来。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不应超过上市公司的承担能力,所以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应当相应的增加一项适度性原则。同时,在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时间划分上要适当。任何信息在一定时期内都有相对的有效性,信息在何时必须保密、何时必须公开,应当处理得当。在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划分上要适量,不能随意扩大商业秘密保护的范畴。证券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应该在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把握信息披露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度。 

1,点击按钮复制下方QQ号!!
2,打开QQ >> 添加好友/群
3,粘贴QQ,完成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