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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机理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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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206200929284160
  • 日期:20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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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机理及应对措施由会计论文发表中心博士论文代写发表组整理提供,本文阐述了从监管方面的独立董事制度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聘用制度这两个方面分析了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机理,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
近几年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一直屡禁不止,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虽然国家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但财务造假并未从根本上得以遏制。2005年5-9月,国家审计署组织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了检查,并重点延伸检查了30家上市公司。检查发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的37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19份审计报告存在失实或疏漏,仅有2家公司能够独善其身。从检查的结果我们不难看出,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一方面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薄弱等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于监管等相关制度的缺陷造成的。
  一、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机理.独立董事缺少独立性,监管作用弱化首先,根据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可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的股东提名产生”。然而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情况,如果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名选举独立董事,并且还是遵循一股一票制,那么独立董事的聘用权仍然掌握在大股东的手上。上海证券交易所曾推出了一份《中国独立董事调查报告》,此次调查结果显示,在上市公司中有33-3% 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高管等实际控制人有分歧的独立意见,超过70%的独立董事表示从未行使过或打算在未来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独立董事的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就上市公司进行某些方面的审计或调查等权力, 将近90% 的独立董事表示自己从未或打算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数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一系列有关大宗关联交易、巨额投资等重要问题上始终保持着沉默。正如“权为谁所授,利为谁所谋,心为谁所系”。因此,在这种制度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监督作用是很难实现的。其次,《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3的独立董事。”然而.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并未达到1/3,超过1/3的寥寥无几,在这种情况下,当控股股东和经理人为达到某种个人目的采取财务造假手段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时,仅占1/3的独立董事很难集合成为大股东利益的“反对党”,这就使得独立董事分权制衡、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安排成为虚设。另外,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是一种基于“津贴”前提下的受聘与聘用的关系。《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这种津贴获取的制度安排,使独立董事难以独立。
  注册会计师的聘用制度未真正落到实处《公司法》规定,公司聘请、改聘注册会计师要经股东大会通过,这一规定的实质是由投资者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管理层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以增强其可信性,从而解决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层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然而,由于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大都是由大股东控制.公司管理层也基本上是由大股东委任,这样一来,股东大会、董事会、大股东、公司管理层常常是四位一体的。因此,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聘请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实际上落在了公司管理层的手中。从几次大的诚信危机来看,始作俑者都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造假成功的最大受益者也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但恰恰是有最大造假动机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掌握了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实权。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注册会计师往往就不得不迁就上市公司,不惜违背职责、降低审计质量、践踏信誉,甚至帮助造假。
  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制度存在缺位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这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中介机构的冒险意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注册会计师违规作假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但处罚措施偏轻。以2005年月26日国家审计署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检查结果公告为例,检查工作结束后,审计署将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有关上市公司、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只对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注册会计师做出了警告、暂停执业的处罚,中国证监会也只对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上海万隆众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了监管关注意见。这自然难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反而惩戒不力.必将在市场上起到更坏的示范作用。
  二、治理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对策.强化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其监督、决策职能企业的社会性是独立董事产生的基础, 在上市公司中能否具有独立地位是独立董事能否真正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关键。也是独立董事制度价值作用得以体现的重要前提。因此,要充分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健全是保证独立董事作用发挥的重要保证。在新《公司法》中并未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做出任何实质性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大多数是以选择性的形式规定的,加之指导性规定的非强制性导致一些规定在实践中难免流于形式。
  因此.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独立董事的形成、权利义务、责任等做出明确界定,使独立董事制度法制化、规范化,使独立董事在行使权利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否则他们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会受到很多阻碍。从伊利股份独立董事被罢免到新疆屯河独立董事请辞、乐山电力两名独立董事被“炒”,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此外,为了摆脱“不知情”董事,还应采取立法的手段,保障独立董事可以通过正当管道及时获得监督所必需的各类重要信息。
  加强独立董事的进出管理,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流于形式,不发挥任何作用的根源在于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与其工作目标相悖, 即目前独立董事的产生和选拔是由董事会确定的,而董事会是由大股东控制的。如果说独立董事是作为公司整体利益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以控制股东及其派出的董事、经理等为主要监督对象,那么就不应该由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董事会选择或决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否则就很难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因此,可成立“独立董事协会”。由其制定职业资格,进行定期的资格审查和业绩考评,并根据考评成绩提供权威的评估结果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推荐独立董事后选人。另外,为保证独立董事真正独立最好规定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是独立董事(在美国独立董事席位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席位中占了大约2/3),这样才可以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确保董事会监督职能的实现。
  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让独立董事真正担负起责任的最好办法是使他们的利益(包括荣誉)与监督成效和股东的利益挂钩,但为了避免独立董事的短期行为应采取除了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津贴(津贴的标准不应由董事会决定,应由独立董事协会统一做出标准)外还应给予一定的股票或股票期权,在独立董事的报酬总额中引入了极大的变量。当然.从保持独立性的目的出发,独立董事的期权方案应不同于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方案。对如何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如何区别独立董事与一般董事与经理的股票期权制度。尚待进一步的深入探讨,但独立董事报酬实行津贴与股票期权相结合的办法应是发展方向。另外,除了激励机制外,对独立董事还应有约束机制。首先是法律的约束。在美国,如果发现独立董事不能履行勤勉的职责、有损于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对其进行诉讼。鉴于此,我国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的作法,对董事会议案的表决情况,要有详细笔录以便随时查阅,如果独立董事没有适当履行义务,造成公司或其它股东损失,独立董事应该对公司或受损害的股东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的约束会使独立董事增强其责任意识.从而避免成为“花瓶董事”。其次是市场约束。独立董事市场与企业家市场一样,是有“声誉机制”的市场,信誉优良的独立董事会形成买方市场,相反,则会受到市场的排斥。最后是股权约束,股权贬值或公司破产也将直接影响独立董事自身的利益。
  完善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目前一般情况下,大股东与公司管理层大多是合二为一的.因此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是具有信息优势的。实际上.注册会计师审计也是为了鉴证真正控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的诚信问题。因此,同为投资者,对于注册会计师的委托权,大股东应让位于中小股东,这样才能达到鉴证大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是否遵守诚信原则的目的。但由于· 68·中小股东十分分散,存在组织难度,而且中小股东行使委托权时,要达到意见的统一也存在难度。那么,是否可由中小股东的代言人独立董事来代中小股东行使对注册会计师的委托权呢?理论上是可行的。但由于目前独立董事也是由公司管理层聘任的,自身也存在独立性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注册会计师业务招标中心, 由招标中心来充当委托注册会计师的第三者。#p#分页标题#e#
  由招标中心来充当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具体按以下程序操作:(1)先从众多事务所中选择能胜任特定业务的入围事务所,然后由入围的事务所报送投标书(主要是工作方案,不存在价格竞争问题,价格按标准约定),最后再由招标中心组织专家对投标书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事务所按随机抽取的原则确定人选所,;(2)由招标中心向上市公司推荐人选事务所;(3)由招标中心向上市公司按标准收取审计费用;(4)人选所与上市公司签订业务约定书并实施审计;(5)由证监会或交易所向注册会计师支付审计费用。
  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人选会计师事务所,是为了避免在注册会计师业务委托方面出现新的寻租现象。采用由注协成立注册会计师业务招标中心选择注册会计师的方式,主要是出于将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委托权与行业自律机制结合起来的考虑.这样更有利于加强诚信建设。
  建立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虽然我国出现了许多公司会计造假事件,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起针对公司造假真正实施的民事赔偿案例,股民也没得到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分钱赔偿。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也明确表示鼓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联合起来,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提出损害赔偿之诉,但到具体操作层面,我们就会发现我国的《证券法》比较侧重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忽视民事责任的承担。《证券法》中规定法律责任的第十一章共有三十六条,其中三十三条是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十八条论及刑事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只有两条,并且民事责任条款简陋,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总的来看,《证券法》中证券民事赔偿责任规则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因此,有必要建立法律责任分担制度,对违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应由目前的行政处罚为主,逐步过渡到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并重,并追究刑事责任,使其对自己的执业错误负出相应的代价,如众所周知的“安然事件”,直接导致了从事审计行业年之久的“五大”之一的安达信走向解体。同时,还应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责任,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发展无限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各合伙人要以自身的全部“家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负无限责任。
  结束语:
  上市公司制造虚假财务信息的案例不断发生,最根本的原因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完善,使造假者有机可寻。
  因此.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健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强化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注册会计师聘用审计制度和民事赔偿机制是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治本之举。另外我们还应大力培育和发展独立董事及注册会计师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来提高独立董事及注册会计师行权的能力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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