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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如何防范财务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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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206051206393984
  • 日期:201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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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财务陷阱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企业实际操作稳健审慎与中介机构服务完善到位的情况下,许多风险是代写会计论文完全可以避免的。若能成功绕过财务陷阱与法律陷阱,必将大大提高企业的并购效率与成功率。

一、财务陷阱的成因

  并购中的财务陷阱源于在并购过程中对企业财务报表的过分倚重和事前调查的疏忽。虽然财务报表是并购过程中首要的信息来源与重要的价值判断依据,但是,对财务报表固有缺陷的认识不足—例如它不能及时、充分、全论文代写面披露所有重大的信息,从而使并购方不能够及时对一些重大的事项给予足够的关注。财务报表导致并购者所产生的一些误识,必将直接影响并购工作的展开,大大提高并购成本,引发财务与法律的纠纷、影响并购融资的安排、影响整合的进程。因此,为避免落入财务陷阱,首先要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局限性有充分的认识:

  1.会计政策具有可选择性。这种可选择性使财务报告或评估报告本身存在被人为操纵的风险,最典型例子是大量存在于企业中的盈余管理行为。此外,诸如对无形资产评估、盈利预测这些重大事项上也存在着诸多可供选择的方法与标准。一旦不充分不及时披露与重大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及改变,势必造成并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2.不能反映或有事项与期后事项。财务报告的核心——财务报表,实际上只能反映企业在某个时点,某个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由于会计数据讲究真实性与可验证性,财务报表数据基本上是以过去的交易及事项为基础。某些基于稳健性原则所计提的准备,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其计提比例实际上也是以历史的经验数据与税则规定为基础。这使得一些重要的或有事项(特别是或有损失)、期后事项往往被忽略或刻意隐瞒,如未决诉讼、重大的售后退货、自然损失、对外担保等,均直接干扰对企业的价值与未来赢利能力的判断,影响并购价格的确定,甚至给并购过程中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3.不能反映企业所有理财行为。在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框架下,会计报表不能反映企业所有理财行为。现行的会计报表体系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及历史成本计价基础之上,而现代金融业务的飞速发展,金融工具不断推陈出新,传统的会计计量与确认手段愈发显得无能为力,无法进行有效披露,而公允价值会计在企业的推广尚缺乏足够的理论基础及实践经验。由此可见,会计理论相对于现实发展的落后与局限性是客观上造成并购中财务陷阱的重要原因。当然,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金融管制也较严,企业大量采用衍生金融工具避险、理财的现象并不普遍,因此,当前最值得引起并购方“警惕”的是大量存在于我国企业中的表外融资行为。企业进行表外融资的动机很简单,是避免融资行为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引起财务状况的恶化,影响企业的再融资,其本质是为了防止财务报表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信息,用“巧妙”的手段来阻断负面信息的传递。表外融资的主要手段有: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的抵借等。

  当前由于企业集团化发展的趋势,传统的以融资租赁为主要手段的表外融资方式在不断创新,目前以融资帮助为主。它指集团总部利用整体的资源聚合优势与融通调剂便利而对成员企业的融资活动提供便利的财务安排,主要表现为:相互抵押担保融资、相互债务转移、通过现金调剂或通融解决成员企业债务支付困难等。

  1)相互抵押担保融资。成员企业的负债融资是通过其他成员企业或母公司的资产来提供抵押或担保。如果相互抵押担保遭遇债权人的抵制时,企业集团也可采用一种变通的方式,即通过内部调剂,而将其他成员企业的资产转移到筹资单位的账下,以达到融资目的。

  2)债务转移。筹资单位并非直接的用资单位,当由于资本结构等限制而不宜提高负债比例时,可以某些成员企业的名义举债,然后转移给其他成员企业使用,即用资单位将债务负担转移给了筹资单位,从而使用资单位既保持了良好的资本结构,又满足了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

  3)债务重组。从集团整体角度看,存量债务重组包括两个层面:一是集团内部母公司及成员企业相互间进行的债务重组,其中主要形式的债权转股权,即彼此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成员企业,可以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实现局部资本结构的调整,二是对外负债的成员企业或母公司可以借助管理总部或集团整体的力量,将对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负债转换为银行或债权人在企业集团中的股本,从而在整体上实现了资本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4)不能反映一些重要资源的价值及制度安排。财务报表甚至有时无法反映现代企业持续经营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源,如重要的人力资源、特许经营权等。当前比较引人注目的问题是人力资源定价模式及相关的激励约束机制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特别是诸如经理人股票期权制度所产生的财务影响这个问题。

  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一方面,我国企业在不断完善其治理结构,向现代企业制度靠近,管理层也配合着企业改革,不断推出新法规,修订旧法规制度来加速这个进程,但另一方面,有关会计准则制定却大大落后于现实发展。因此,如何对期权成本进行计量和确认,各个企业各行其是。期权计划跨度长、金额大,对于身处资本市场的企业,不规范的会计处理,势必给资本运营带来极大的风险。对于并购方,要警惕这些既定的制度安排在并购中可能造成的财务陷阱。

  二、财务陷阱可能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固有缺陷是造成财务陷阱的重要原因之一。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其中一方想尽量高估资产与盈利预期,乃至刻意隐瞒其真实负债与或有负债的状况,以此来达到抬高并购价格与再融资能力的目的:若另一并购方不小心踏入了财务陷阱,那么其实际承担的并购成本将大大高于协议支付的成本。此外,财务陷阱给并购方造成的损失还有:

  1.影响并购再融资的安排。现代企业并购涉及金额大,通过再融资来解决资金问题是一个通行的做法。但无论多么复杂的融资安排,归根结底,均以并购过程中一系列可控权利为基础来获得财务支持,即对实物资产、未来可获利润及经营管理的最终要求权。而财务陷阱,特别是一些表外融资项目和过于“乐观”的盈利预测,将使并购方对并购目标的真实资产与负债状况以及未来的现金流量产生“错觉”,从而影响了再融资工具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并购完成后企业的财务负担及经营控制权的让渡。

  2.影响并购后的整合过程。并购后的整合过程包括对资源的整合以及继续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义务。此时,财务陷阱“深远的”影响力就慢慢地发挥出来了。在对资源的整合过程中,特别是对人力资源和商誉进行整合时,它们的真实价值将凸现出来,而原先的评估价格或许在此时才显得那么“不明智”。当继续履行对原先利益相关者的义务时,原先未得以充分披露的应尽事宜往往纷至沓来,还真可能使新的企业管理当局措手不及。这些事后支付的并购成本将大大延缓整合的进程,给整合工作带来困难。

  3.存有潜在的法律风险。财务陷阱与法律陷阱往往是伴生的,这一点早已广为人知。在反恶意并购的众多方法中,“白衣骑土”、“毒药丸子”、“金色降落伞”就是通过巧妙的财务契约与法律契约的安排来达到反并购的目的。但在并购过程中,即使并购方没遭遇反并购措施,也可能会同时陷入财务陷阱与法律陷阱。在上文中已叙及,一些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无法在财务报告中体现出来。因此,一些未曾披露的潜在的法律风险将随着企业控制权的转移直接转嫁到并购方身上。而在现代社会瞬息万变,经营环境越来越不确定,突发事件将威胁到企业的生存。因此,超越财务报告的局限性,对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给予应有的关注,以稳健的态度来对待潜在的风险,是及时发现财务陷阱的最佳方法。

  三、避免财务陷阱的措施

  实际上,由于被并购一方刻意隐瞒或不主动披露相关信息,财务陷阱在每一起的并购案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我国已加入了WTO,随着外资的进入,并购行为将会更加复杂,为克服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与并购经验的不足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减少在并购中不慎落入财务隐阱的概率,在实际操作中,应该特别重视并购中的尽职调查。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包括资料的搜集、权责的划分、法律协议的签订、中介机构的聘请,它贯穿于整个收购过程,主要目的是防范并购风险、调查与证实重大信息。它是现代企业并购环节中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功与否。但是,尽职调查在我国的并购实践中却往往被忽略,将其简单等同于资料收集。这显然与我国国情有很大关联: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并购行为是在政府的指令与直接参与下进行的,带有很大的行政与计划色彩,与真正的市场行为相距甚远。但自发的市场并购行为必须遵循其应有的游戏规则,重视尽职调查的重要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做好尽职调查应该注意以下要求:#p#分页标题#e#

  1.由并购方聘请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包括经纪人、CPA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信息进行进一步的证实、并扩大调查取证的范围。

  2.签订相关的法律协议,对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未尽事宜明确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对因既往事实而追加并购成本要签订补偿协议,如适当下调并购价格等。

  3.充分利用公司内外的信息,包括对财务报告附注及重要协议的关注。

  防范并购中的财务陷阱,在我国这样一个特殊的经济环境中,不可能有现成的法律对受害方提供赔偿,因此,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当前,我国并购业务中防范财务陷阱的主要问题在于:我国能提供高质量服务的中介机构少,从而在客观上加大了并购成本与风险。主要原因是在转轨经济条件下,投资者往往对商业机构的诚信度与权威性表示怀疑。与国外由市场催生,并接受了市场严峻考验的中介机构所不同的是,我国的中介机构是一个由计划产生并受到行政管制的行业,主管部门为避免业内恶性竞争,在行业准入、特许权发放(如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上均由行政手段层层把关,中介机构种类单一,服务种类少。但是,在竞争不充分条件下,由于该行业没有受到市场反复的筛选与淘汰,行业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淡薄,加之政策的不稳定性,因此,它们往往重短期利益而忽略长期发展,同行间压价竞争现象严重,由此而衍生出与委托人共同造假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市场环境中,寻找“信得过”的中介机构实际上成了防范财务陷阱的首要的一步。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尽管中介机构是民间组织、商业机构,但作用极其重要。它们参与市场,提供有偿服务,本身就是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市场经验以及高水平的执业能力是这个行业的核心生产力,也是其生存发展并获取高额利润的源泉。在西方国家,许多大型中介机构甚至在全球资本市场上都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如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标准普尔和穆迪等国际信用评级机构。他们一方面替代政府担当市场游戏规则自觉的维护者,另一方面也是投资者和工商企业不可缺少的指导。中介机构的发展是和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框架密切相关的。西方国家的监管体系是官方立法(商法、经济法)与民间多层次、多功能的中介机构相结合,以主动监管为主。这种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做到了“防患于未然‘。而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仍以单一的行政监管为主,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其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市场化的程度不同,我国的监管模式是”消防队“式的被动监管,因此,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中介机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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