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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论文发表网:探讨会计职务犯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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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206042155073978
  • 日期:201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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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论文发表网:探讨会计职务犯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会计毕业论文范文在我国,法律是人民大众意志的集中体现,负责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犯罪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也是法律发挥作用的重要表现形式。会计职务犯罪作为一种具体的犯罪形态,以法律的方法对其进行遏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为此,本文从存在的立法缺陷和完善建议两个基本维度,对该种犯罪作出了具体的分析和探讨,希望以此能为该项研究贡献自己的力量。

现如今,虽然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在不断发展,代写会计论文但是犯罪率还是居高不下,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阻碍了各项事业发展前进的脚步。在我国,法律是人民大众意志的集中体现,负责保障人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犯罪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也是法律发挥作用的重要表现形式。犯罪触犯的是刑法,而刑法具有强制性特点,因此,在打击犯罪时,我们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重要原则,严格地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做事。会计职务犯罪作为一种具体的犯罪形态,以法律的方法对其进行遏制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然而,目前,在打击这项犯罪的问题上,还存在着一定的立法缺陷,必须做出及时地调整和完善。基于这样的背景,为了更加全面而又深刻认识该项犯罪,本文从存在的立法缺陷和完善建议两个基本维度,对该项犯罪做了如下的研究。

1会计职务犯罪存在的立法缺陷会计职务犯罪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职责时,严重危害职务规范,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从刑法四项构成要素的角度看,它的犯罪主体是会计人员,犯罪客体是侵害了国家关于会计管理的法律规定,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犯罪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侵犯会计法规定的具体行为。其实,这只是我们单纯地从理论层面进行地分析,目前还并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存在着立法缺陷。概括起来讲,会计职务犯罪存在的立法缺陷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现行刑法中未明确规定会计职务犯罪。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罪刑法定原则。简单地说,我们要想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必须要在刑法中找到相关的依据。但是,现实情况是这样的:首先,我国刑法中还没有会计职务犯罪这个罪种,也就是说,如果某一个人犯罪,我们并不能以该罪名对其定罪,造成一种无法可依的局面。其次,目前,我国规范会计人员行为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会计人员有上述十种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中所说的法是指刑法,所以会计法实施需要刑法为其提供必要的依据。而现实是刑法中并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这造成了两种法律间的不协调,并最终还是形成一种无法可依的结局。最后,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犯罪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这无形中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会计论文我国在刑法适用原则方面,明确提出了“禁止类推”的原则,司法人员只能依据法律进行审判,而不能凭借法官的主观意念。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使许多犯罪分子逃避了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最多只是受到行政处罚或处分。即使是刑事责任,也往往是以牵连犯的形式进行追究。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人员,这显然是没有做到罪刑相适应,违背刑法的原则。
第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该如何追究,在法律条文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因此,我们能否合理地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关键是看法定刑是否适当合理。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我们发现,目前我国在对会计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规定方面存在这样三个缺陷:
一是法定刑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对罪刑相适应是这样规定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基本要求就是要根据行为人犯罪的客观事实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纵观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给人总体的感觉就是,在处罚会计职务犯罪的问题上,规定的法定刑偏低,如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偷税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骗税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而会计人员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容易给国家、社会、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容易出现贪污腐败现象。因此,我们将两者相对比,容易发现它们是不相适应的。这种现象不利于打击会计职务犯罪,是亟需改革的。
二是经济刑事制裁措施不力。实践证明,对会计职务犯罪分子进行经济刑事制裁是非常必要的,它往往会到达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刑法规定具有随意性的特点。在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时,它常用“可以”的表达方式,而且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数额。这给执法具有很大的弹性,容易产生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的问题。
三是附加刑太少。附加刑是打击犯罪活动的必要补充。在处罚会计职务犯罪的问题上,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相应的附加刑,并最终造成了打击不力的问题。

2会计职务犯罪的完善建议针对以上存在的立法缺陷问题,本文主要提出了如下几项完善建议:
2.1要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刑法观近些年,会计职务越来越成为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毒瘤,它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因此,我们必须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刑法观,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落脚点。具体地说,我们首先要从思想上对该问题加以重视,明确其社会危害性;其次要用刑法的手段来打击该项犯罪,维护市场秩序。通过这些举措,改变我们传统的刑法功能观,突出刑法的规范功能、保护功能和威慑功能。
2.2要设立会计职务犯罪专门章节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会计职务犯罪这个罪种,而只是将其散落在各种经济犯罪行为中。这不仅不利于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的开展,而且不利于人们群众监督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应当单独将会计职务犯罪设立一个章节,对其概念、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内容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便于我们加大对该项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加刑法的实效性。
2.3要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加重对会计职务犯罪的刑罚现如今,我们对会计职务犯罪的打击,主要还是集中在理论的层面,在立法层面还比较欠缺。如果一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而刑法对其规定的法定刑较轻,会计论文范文这只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利于打击犯罪。而在会计职务犯罪的问题上,其恰恰犯了这个错误,导致了罪行不相适应的问题。为此,对有些危害性很大的会计职务犯罪,我们可以适当地调高法定刑,加重对该项犯罪的刑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打击会计职务犯罪。
2.4要增设刑罚种类一般而言,刑罚是我们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刑罚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那么就会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责任,违背社会的公平正义。会计职务犯罪是一种经济犯罪,它是针对会计人员这个职业群体而言的,我们如果不剥夺他们的职业资格,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我们适当地增加刑罚种类,如资格刑,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剥夺其从业资格或者限制其从业期限。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消除单位的隐患、避免遭受更严重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会计这个行业、从源头上打击该项犯罪活动。

3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在打击会计职务犯罪的问题上,我国的法律还存在着一定的立法缺陷。如果不及时地解决这一问题,就可能产生很严重的后果,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为此,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坚持相关的法律原则,做好立法和执法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打击会计职务犯罪,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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