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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会计核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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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206011803033922
  • 日期:2012-06-01
  • 来源:上海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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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代写会计论文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同时符合要求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业务特殊性以及税务政策性强、企业操作要求高,有必要对外贸企业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会计核算明细科目的设置

  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论文代写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税务处理上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有所不同,为便于核算,建议有此类业务的企业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另行单独核算。

  二、会计核算

  在账务处理上,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与国内销售商品不完全一样。对于视同内销的出口业务,首先应冲减外销收入,同时确认内销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外销收入转“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A+B)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A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人民币离岸价”除以1.17后的金额,即计税额,假定为A)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B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销项税额”,假定为B)

  (2)外销成本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金额为“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金额”栏数值)

  贷: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3)凭“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冲转原有关增值税处理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不退税成本) 红字(假定为-c)

  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红字(假定为-D)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c)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  红字(-D)

  且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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