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论文专业代写:改进我国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的方法分析
摘要: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企业的研发费用支出比重越来越大,而各国对研发费用的处理不尽相同,我国的研发费用准则亦未出台。通过对研发费用处理的国际研究,以改进我国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研发费用 费用化 资本化
Abstract:Withthe digital times approaching, the R&D costsmore andmore inthe enterprises, butthe disposal methodof it is different in different countries. By nowthe rules of R&D of our country has not yet been completed. This paperaims to improve R&D accounting process of our countryThrough international research on dealingwith R&D.
Key words:R&D; expense; capitalization
在数字化时代,知识、科技的进步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更是企业的生命之源。因此,在企业的费用支出中,研发费用(R&D)的比例越来越大,高新技术企业尤甚。如何使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更符合时代的要求,提供更有用的信息,成为当前会计研究工作中的一项迫切任务。现今世界各国对研发费用的处理不尽相同,本文意在通过对研发费用国际研究,改进我国会计实力中对研发费用的处理。
一、关于研发费用性质的国际研究ISA-9(1993)中对研发费用的具体含义规定为:研究活动指“为预期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和认识而进行的具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其性质是“因特定研究支出而形成的未来经济效益将来能否实现,不具备足够的确定性”;开发活动指“在开始商业生产或使用前,把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艺、系统或服务”,其性质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能否确定获得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FAS-02中对研发费用具体含义规定为:以获取新知识为目的的有计划研究或关键性调查,并希望这种新知识能有助于开发新产品、劳务、工序、技术,明显改进现有产品、工艺、工序,并将开发定义为“把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设计新产品、新工序或用于大力改进现有销售或使用产品与工序的活动”。英国在其SSAP-13中,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分为三类,即基础研究费用、应用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前两者等同于国际标准和美国所指的研究费用。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国际上偏重于将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区别开来,由各自不同的性质,来制定相应的会计处理规定。
二、关于R&D会计处理的国际研究R&D支出记作费用,是全球会计处理中占支配地位的惯例。如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西德、日本、荷兰、瑞士、英国、美国等国均如此。美国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将其作为当期费用注销,不将其资本化为资产。采用这种做法,是认为研究与开发项目涉及很多不确定因素。例如,未来受益的具体时间和具体货币价值难以确定,一项支出与未来某些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也难以确定。但唯一例外的是已通过技术可行性测试的软件开发成本,将其资本化(SFAS-86)。英国对研发费用的处理。英国将R&D费用分为三类,前两种费用均在发生当期作为费用注销,最后一种类型的费用,一般也按同样方法处理,只有当符合特定条件时才作为递延费用入账,分期摊销,即资本化。特定条件包括:开展的研究属于专门的课题项目,费用能够单独划分,该项研究在技术上及商业上有取得成果的把握,未来的收入能够弥补研究中的费用支出,公司掌握的财力、物力能够保证该项课题的完成。在加拿大,R&D的会计处理是美英方法的综合,且强调在每个会计期间要按规定的条件进行检查。如果发现不再符合列为递延费用的条件时,则在当期将其全部转入费用。
在荷兰,认为基础研究费用不符合资本化要求。因为在研究阶段所发生的支出不具有商业价值,而其他R&D费用则应是无形资产,分期予以摊销。摊销比例参照销售或使用产品或工艺的比例。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各国对研发费用处理不完全一致,但对其处理的思想是相似的,始终贯彻着谨慎性原则。采用全部费用化的理由有二:一是费用结果的不确定性;二是因果关系不明晰;采用部分资本化的理由也有二:一是对费用支出的结果进行技术监督,将其不确定性程度降低;二是明确费用的支付对象。这显然是全部费用化处理方法的改进。同时也应看到,两种方法都存在弊端。全部费用化的处理不符合收益、费用的配比原则,费用确认期间与受益期间不配比,易于被管理层操纵利润。而资本化处理中最困难的一点是确定资本化标准,其主管成分太多,且资本化金额比例也不易确定。
三、我国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我国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很“果断”。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费请律师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开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这种会计处理没有克服国外处理方法上的缺点,弊端明显:
1•资本化金额比例不合理。所确认的资产价值大大小于实际开发成本,导致资产信息不实。
2•不符合配比原则。研究开发阶段将支出费用化,使当期利润降低,而在受益期由于确认的元形资产金额较小,分期摊销数额相应较小,利润升高。
3•易于被管理层操纵利润,不符合一贯性原则。因为研发过程所需时间较长,常为跨年度支出,极有可能使管理层操纵利润。
四、研究启示及建议
1•在对R&D性质分析时,可以看出国际上对R&D费用定义趋向于分别定义,将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区别开来,这有助于改进R&D的会计处理。如果将R&D周期活动看作一个生命周期活动,则研究活动是前期母体孕育过程,开发活动是生命壮大到鼎盛的过程,受益期是生命由最鼎盛衰退到消亡的过程。各个阶段的不确定性不同,引起会计处理的不同。
2•在当期的研究活动中,由于其不确定性很大,或只是企业发展的一种战略,笔者比较赞同荷兰的会计处理观点。因为此时的费用不具有明显的商业价值,所以,应考虑予以费用化。发生多少数额,即计入到当期费用中。
3•中期开发壮大过程是研发活动的实质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研发成果的不确定程度在不断降低。不确定性程度在其研究领域内是可由专家技术人员监测的,不断进行技术可行性测试,根据技术可行性的标准来确定资本化的金额,超过部分确认为费用。为避免这一阶段会计处理的主观性过大,在制定研发费用处理准则时应分行业进行详细规定,或倡导各行业自行形成行业公认标准。因为只有懂科研技术的人才知道其技术标准是什么。在明确资本化时间和金额后,将其支出资本化。这同时也解决了我国目前资本化金额过小的问题与不确认自创过程的支出但却全部确认购买支出这一资本认定逻辑上的矛盾。
4•将资本化金额转入所形成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相对简单。在研究R&D处理的文章中有不少是建议在发生当期予以处理。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妥,容易导致利润波动过大,不便于信息使用人了解真实情况。为避免这一矛盾,又有建议摊销处理。这虽然避免了利润波动过大,但这种会计处理却不伦不类:对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的支出,却由以后某几个期间承担,既不符合递延资产的定义,也不符合配比原则。笔者认为可以进行追溯调整,调整以前各期所确认的资本化金额为费用支出,影响“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并逐年调整至本年年初。调整的费用化金额,税法亦予以确认,调整“递延税款”项目。虽然这样会计处理的工作量较大,但可帮助使用者了解真实信息。
5•无论是何种会计处理,均应贯彻重要性原则。如果R&D费用金额不大或受益期较短,根据重要性原则均应在当期确认为费用。
6•具体的会计处理流程设想。设置“R&D投资”项目,按投资项目设置二级科目,管理费用下设置“R&D”二级科目。具体如下:(1)各期投入时:借:R&D投资———某投资项目贷:相关科目若直接费用化:借:管理费用贷:相关科目(2)各年年末确认、调整资本化金额:借:管理费用贷:R&D投资———某投资项目或作相反分录(3)研发成功时:借:无形资产贷:R&D投资———某投资项目(4)研发失败时,则需追溯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投资———某投资项目借:递延税款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至本年年初。(5)关于披露的内容:其一,在长期投资下,设“R&D投资”披露R&D投资金额;其二,披露本年度R&D费用化金额;其三,披露本年度R&D费用资本化金额;其四,追溯调整内容的披露。披露事项原因,调整数额,对当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金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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