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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会计论文网:论重置成本会计与变现价值会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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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204272007443662
  • 日期:201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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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成本会计论文网:论重置成本会计与变现价值会计的关系

摘要:资产评估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优化资产价值管理的基础工作。就目前资产评估的现实要求看,迫切需要建立起一整套的规范体系,资产评估的标准与方法问题即是其中主要内容。

关键词:资产评估 价值管理 规范体系

一、关于资产评估的标准
1.资产评估中价值的含义一般意义上,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者(主体)依据资产评估的目的和要求对特定资产(客体)在评估时点价值的确认。资产评估的标准实质上是指确认资产价值的标准。通常,依不同的评估目的和要求,资产评估中的价值可能是指下述三项。
(1)资产的公正市场价值(F、M、V)。资产的公正市场价值是资产评估中价值的最原始、最基本的含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资产评估就是对资产公正市场价值的评估。我们知道,资产评估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有较长的历史。最初,评估只是发生在个人之间。人们在进行商品交换时,总要对其交换价值进行权衡和比较,在个人决策购买古董、艺术珍品、房地产等贵重财产时,这种权衡和比较尤为重要。后来,各类资产交易日益繁多,当一笔资产交易意向出现时,买卖双方对资产的卖(买)价的期望是不同的,有时可能相去甚远,这就需要有专职的资产评估人员来作出裁判,以协调卖买双方意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抵押、财产保险、财产课税等也对资产评估提出了专门要求,从而大大推动了资产评估业的发展。在发达国家,资产评估已经成为一门具有相当规模的独立的咨询服务行业。由资产评估业的出现和发展,我们可以看到,资产评估是因应资产交易而出现的,尽管非资产交易领域(包括准资产交易如资产抵押甚至会计处理等方面)引伸运用了资产评估方法,但资产评估最原始、最基本的含义仍然是指通过模拟市场条件,来测定资产的(市场)交易价值。因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资产的评估价值就是指被评估资产的公正市场价值,它可以进一步描述为:一项资产在可能或现实的正常交易中,能使熟悉情况的卖买双方自愿进行交易的货币金额。公正市场价值具有如下特征:①买卖双方目的明确,具有正常的价值判断能力;②买卖双方均掌握有充足的信息,其意向和行动均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③资产价格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保持一段时间,并且可以这种价格与他人成交;④以现金支付,即公正市场价值是由评估时点的名义货币来表示的金额;⑤价格的确定不受任何其它非正常因素如交易中涉及的特别融资款额、特别服务、甚至老顾客优惠等的影响。
(2)资产的清算价值(L、V)。有时候,被评估的资产无法通过正常的销售渠道销售,或由于其它原因,资产将按清算价值接受评估。典型的例子是企业因发生亏损而陷入财务困境,或者因其它原因失去继续经营条件而被迫清算,只得由法庭或清资委员会来进行类似于拍卖的清资偿债工作。这时,由于时间短,带有强制拍卖的性质,正常销售条件已不成立,资产的清算价值往往低于公正市场价值。清算价值标准往往还被应用于对抵押资产的评估,接受抵押方通常依据稳建原则而倾向于以清算价值标准评估抵押资产的价值。
(3)资产的再生产成本(R、C)。有些情况下,人们可能需要评估资产的再生产成本。例如,企业为满足其某方面的要求,而评估某些自制自用的固定资产及属于流动资产的库存存货的现时再生产成本。
2,评估标准与资产价值性质的匹配我们知道,组合会计计量单位(名义货币、不变币值)和会计要素的计量属性、会计计量的标准(有人称为模式)主要有如一下12种:①历史成本/名义货币,②历史成本/不变币值,③重(再)生产成本/名义货币,④重生产成本/不变币值,⑤重购置成本/名义货币,⑥重购置成本/不变币值,⑦变现价值/名义货币,⑧变现价值/不变币值,⑨未来现金净流入贴现/名义货币,⑩未来现金净流入贴现/不变币值,⑩清算价值/名义货币,⑩清算价值/不变币值。根据资产评估中价值的含义,①和②自然不是评估资产的价值标准①。此外,由不变币值单位与会计要素的计量属性组合而成的会计计量标准也不宜作为评估资产的价值标准。至此,我们有如下初步的结论:(1)适用于评估资产清算价值的会计标准为清算价值/名义货币。它表示资产在评估时点无法通过正常销售渠道销售而只能是以经过协商或拍卖的方式在市场上出售的价格。(2)适用于评估资产再生产成本的会计标准为重生产成本(C+V)/名义货币。它表示资产在评估时点重生产所必需消耗的不变资本的价值和可变资本的价值之和。由于人们通常所指的资产评估价值就是资产的公正市场价值,后文将着重论述资产公正市场价值的评估标准,并借以揭示重购置成本会计标准、变现价值会计标准、未来现金流量贴现会计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
3,公正市场价值的评估:重购置成本会计标准、变现价值会计标准与未来现金净流入贴规会计标准的非矛盾本质资产评估的标准与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性质之间只能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象资产的清算价值和再生产成本的评估皆只存在单一的价值标准一样,评估资产的公正市场价值的标准也应当具有“唯一性”(至少是形式有别而本质相同)。否则,评估就可能成为“跟着感觉走”的非理性行为。但是,何种会计计量标准才是评估资产公正市场价值的标准呢?众所周知,与资产现时价值相关的会计计量标准包括如下三种:重置成本会计标准②、变现价值会计标准、未来现金净流入贴现会计标准。有人认为:尽管这三类会计标准都企图使资产计价反映资产在计量时点的现时价值而杏定了原始成本提供信息的有效性,但三类会计标准在如何解释资产的现时价值问题上存在着本质上的重大分歧。
西方会计学者认为,资产的价值决定于使用资产者的主观判断,企业可能想重置眼前这项资产,也可能想将这项资产出售,还可能想继续使用它,直至完全报废。对一项资产的三种处置方法,可能产生不同的价值量度。根据第一种选择,资产的现时价值就是它的重置成本,即重置该项资产的投入价值;根据第二种选择,资产的现时价值就是它的变现价值,即是从这项资产的卖价中减出将其出售可能发生的支出,根据第三种选择,资产的现时价值就是将其继续使用可能在各年中产生的现金流入净额的贴现值。这里紧接着的问题是,谁是“正宗的现时价值”,即资产评估所意指的现时公正市场价值?重置成本(净值)、变现价值及未来现金流入净额贴现值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要解答这些间题,我们需从重置成本的概念着手。现时重置成本,是指再生产或重新购置一项规格相同的资产所需花费的现时货币金额。重置可能是一项资产按照现时价格水平的“复制”,也可能是包含技术进步的更新重置。现实经济活动中,资产的重置总是尽可能按更新重置的方式进行的。需要着重指出的是,重购置成本包括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利润、税收等价值要素,而现行会计制度所规范的重生产成本原则仅包括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两项价值要素。因此,要通过资产的重生产成本反映资产的市场价值,还必须在重生产成本的基础上加利润和税收两项价值要素,这实质上就成为重购置成本了。
由于这里研究的是评估资产的公正市场价值,所以,下文所谓的重置成本特指重购置成本。按重置成本标准,资产的现重置成时价值本净值被评估资产的现时价值就是其重置成本净值。州、、喇应折一现时重置成本有形损耗、功能性废弃、经济性陈旧重置成本净值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理解应计折旧对于正确理解重置成本净值的含义是极为重要的。在原始成本会计中,应计折旧是由人们主观设计的,它等于原始成本乘以预先设定的应计折旧率。在重置成本会计中,应计折旧是指现实中已经发生了的被评估资产与现时同类新型资产相比较所存在的缺限或不利影响,它应当包括所有原因的价值损失,既包括资产本身招致的缺限,也包括资产以外社会经济环境因素对资产的影响,资产评估中要对它们作出准确的估计往往难度较大。从上述重置成本概念及重置成本净值的求解中我们可以看出,重置成本净值就是指重新购置与这项现实中被评估资产相同(完全相同或功能相同)的资产所费现时金额。根据等量互换原理,这个金额也就是被评估资产的价值额。进一步地,我们来分析重置成本净值与资产变现价值及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值之间的关系。先看下面两个浅显的逻辑推论:推论(1):假设某甲为被评估资产的所有者,他如果重新购置一项与被评估资产相同的资产需支付现时货币金额1万元,必须有资产卖坊某乙想以同等现时货币金额1万元将该项资产脱手,否则某甲就不能如愿重置,即交易不会发生。推论(2):在公开市场上,如果某甲也象某乙一样出售该项被评估资产,他也只能换回1万元的现时货币金额。他不能以高于1万元的价格脱手,同时他也不会甘愿以低于1万元的价格出售(清算条件例外)。结论:根据推论(1),交易价值为1万元的某项资产相对于某甲的重置成本等于相对于某乙的变现价值;根据推论(2),进一步地,该项资产的重置成本净值等于其变现价值,都是1万元①。事实上,卖与买总是连结在一起的,是价值交换的两个方面。#p#分页标题#e#
一项资产交易,从买者的角度看与从卖者的角度看,其交易金额显然是相等的,所以,理论上,资产重置成本价值(净值)与其变现价值(正常销售的公正市值)是绝对相等的。未来现金流入净额贴现值等于资产变现价值也可以在逻辑推理上得到证明:(1) 一个人绝对不会花一笔超过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钱去购买一笔资产—资产变现值不可能大于该项资产将要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2)在公开市场条件下,人们也绝对不会将未来现金流入净额贴现值为100万元的资产按小于100万元的价格出售—资产变现价值不会小于该项资产将要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除非市场变形—使交易为非正常交易,或者他是个傻瓜。一个一般的规律是,一项资产的公正市场价值是与时间密切联系着的。一项资产交易的发生,资产的卖价就是资产的买价,它们都代表该项资产在特定时点的价值。时间因素决定了资产历史成本与现时成本之间的根本差别,也决定了重置成本净值、变现价值及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值三者之本质相同(当然,空间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可另计)。
我在此强调重(购)置成本会计标准、变现价值会计标准和折现现金流量会计标准的非矛盾本质,并不是要完全否认三者之间的区别。实质上,它们分别揭示了计量(评估)姿产现时价值可行的三条途径(或称方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人们可以用这三种方法对资产的现时公正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这就好象人们可以用米(公制)、尺(市制)和码(英制)来量身高一样,理论上所得结果绝对相同—本质相同,实际操作上可能有些误差,这种误差就象同一种方法重复测量三次的结果所显示误差的性质一样。当然,这个比喻可能并不十分贴切,因为资产评估的三种方法并不能完全相互替代。主要表现在其适用条件上:①虽然资产的三项现时价值属性从本质上统一于资产的公正市场价值,但对某种资产而言,其三项现时价值属性可能不全都是“显性”④;②在我国目前市场机制还不健全,且非经济因素对经济系统的干预较大的情况下,一般认为未来现金流量贴现标准(收益法)、变现价值标准(市场法)比重置成本净值标准(成本法)计量的资产现时价值带有更多的主观性④。关于估价方法及其适用条件后文将有详述。
我不同意将重(购)置成本(净值)标准、变现价值标准和未来现金流量贴现标准绝然对立起来,认为它们计量的资产价值在质和量上存在必然的差异。有人举下述理由来例证企业资产的现时销售价值(变现价值)通常要低于现时重(购)置成本和未来现金流量贴现值⑥:(1)因购置资产时发生的运输成本和安装成本是不包括在前者之内的;(2)有些固定资产是为本企业单独设计和生产的,这类资产甚至没有销售价格或变现价值,若按变现价值计量(评估)就会乎疑拙荒唐的结果;(3)对大多数资产来说,企业主管人员相信它们的使用价值(即继续使用的经济价值—未来现金流量值)要大于销售价格或变现价值,否则,他们会立即销售它们。他们认为,上述理由反映了重置成本、变现价值、未来现金流量贴现值之间质的差异:(1)、(2)两点说明变现价值要低于现时重置成本,第(3)点说明变现价值低于未来现金流量贴现值。我认为,这些理由并不足以说明间题:(1)将购置资产时发生的运输成本和安装成本包括在重置成本内与不包括它们的变现价值比较,是有欠公允的,因为实际上这样比较的是不同质的资产;(2)与上述类似的极端情况还有,如偶然情况下,对企业幸运获得的专利(投有花费额外科研开发支出),甚至无法用重置成本标准来评估其价值,但是,这无非说明了方法运用的约束条件,而并不能说明它们之间的本质差异。(3)“对大多数资产来说”这句话本身就很模糊。另外,如果企业主管人员相信其资产的使用价值等于变现价值,他们也可能并不销售资产;即使他们销售资产,此时继续使用和变现销售的机会成本也是相等的。
4.资产评估中价值标准的现实思考我们注意到,资产评估实际工作中,人们评估资产特定性质的价值时运用了多种本质不同的价值标准。如有些企业采用历史成本法来评估其资产价值,国营企业之间合股、兼并时的资产评估灵活性更大,采取的原则往往是“有限度的有偿转让”。怎样看待资产评估实践中出现的多种价值标准呢?我认为,标准不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某些原因是由于人们对资产评估的认识不当,有些不恰当的“标准”则是利益关系支配使然。如资产评估结果使大多数固定资产价值上升,从而使企业固定成本增加,势必影响企业近期经营效益,有些承包企业则从自我利益出发选择历史成本标准来评估资产,显然它与资产评估的本义相去甚远。国营企业间资产转让问题比较复杂:首先,这里的转让是资产价值的部分转让,我们知道,资产内含着一组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国营企业间转让的不是完整意义的资产所有权,其价值自然应低于整体资产权利转让的价值,其次,我国产权关系尚处在重新调整和塑造的过程中,其目的是使各类资产主体的地位、权利、义务、责任、利益明确化、清晰化,以图使经济活动建立在稳定的、合理的秩序上。如何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产权关系,这还是有待于在改革中继续探究的问题,无疑它会影响到资产评估工作。我认为,由于多种原因,在评估工作的初期存在一些问题是难免的,但资产评估是一项具体而又细致的工作,而且正是因为它涉及到多种利益关系,所以科学化、规范化是其必然的发展方向。

二、关于资产评估的方法

1,方法的互补性由于通常所谓的资产评估主要是针对资产现时公正市场价值而言的,所以,我们在下文结合公正市场价值的评估来阐述三大资产评估方法之间的关系。前面我们论述了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将资产的公正市场价值理解为:①现时重(购)置该项资产的价值;②现时销售资产的价值,③该资产未来创造收益的贴现值。虽然它们作为评估资产价值的标准实质上统一于现时公正市场价值,但对资产价值的三种不同理解’方式,导致了资产评估中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三种基本方法的产生,这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尽管一“项资产的现时价值是一定的,具有客观性,而且重置价值、变现价值、未来现金流量贴现价值分别从三个方面表现资产的价值特征,但是,不同的资产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可能并不同时显示资产的所有价值特征—下列三种情况皆有可能出现:①三项价值特征在一项资产上同时都是“显性”(估且借用生物遗传学上的“显性”和“隐性”概念);②三项价值特征中,两项是“显性”,一项是“隐性”,如前面提到过的“仅借本企业使用的专项设备”,其重置价值和现金流量贴现价值可能是“显性”,而其变现价值则为“隐性”,试图以呈“隐性”形态的销售价值来计量(评估)资产价值,当然“有可能得出荒唐的结果”。③三项价值特征中只一项是“显性”,其它二项为“隐性”,典型的例子是属于无形资产的商誉资产,其重置价值特征和销售价值特征都是“隐性”,唯现金流量(未来超额收益)贴现价值表现为“显性”。这里的结论是,只有依照资产的“显性”特征才能评估(计量)出资产的现时价值。事实上,我们在平常能够较好地完成资产计量工作,恰恰是遵从了这一规则。需要指明一点的是,显然不存在这样的资产:其价值特征均为“隐性”。若果其然,就是说该项资产不可重置、不可销售,也无未来现金流量可言,其价值几何不言自明。
所以,在资产评估(计量)过程中,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既具有一致性,又具有互补性,评估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中选择一种恰当的方法,也可以三种方法组合着进行(从理论上讲,三种方法所得结果应当是一致的),以相互补充和修正。资产的清算价值和再生产成本比较特殊,这是由它们的价值性质决定的,一般前者只能用市场法评估(市场拍卖),后者只能用成本法评估。
2.成本法及其约束条件所谓成本法,就是通过对某项资产的重置价值、应计折旧直接进行评估计算。从而求得该项资产价值指标的方法,其计算原理前文已述。根据实际情况,有效地运用成本计算法可以解决许多资产估价问题。但成本法在应用中往往也会受到一定的条件制约。成本计算法主要是对重置成本、应计折旧进行计算,在评估过程中,如果能够准确地对其进行测定,无疑成本法可以给出有效的评估结果。
但事实上,重置成本和应计折旧(特别是后者)的量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和判断力。一般地,人们对应计折旧中功能性陈旧和经济性贬值的估计很难作到准确全面,而且客观上必须借助于市场类比的方法,这也可以看出成本法一定程度地包含市场法的因素。因为评估既然是对价值的评估,价值只有通过市场(交换)才能表现,所以评估方法(无论是成本法还是后面要提到的收益法)都必然依赖于市场。通常评估者在运用成本法时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少计经济性贬值,这就是为什么成本法提供的评估值常高于其它二种方法(市场法、收益法)所得评估值的原因,特别是在市场机制不健全,无可资借鉴的参照物时,少计经济性贬值的可能性更大,有些评估者在求解应计折旧时甚至仅仅考虑资产的有形损耗。此外,有些资产根本谈不上什么重置成本,这也限制了成本法的应用范围。在国际上,成本法多用于对一些特殊用途的资产进行评估,例如学校、教堂、福利院等。因为这些特殊用途的资产很难在销售或租赁市场上找到可比较的参照物,且它们主要不以营业收益为目的,或根本不考虑收益问题,所以不适宜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来评估其价值。在我国,成本法有其广阔的应用面,因为成本法毕竟不同于市场法那样完全地、直接地依赖于市场。#p#分页标题#e#
3.市场法及其约束条件市场法,就是指对评估的资产,在相应的市场上找到一系列交易过的与其类似的资产作为参照对象,用它们与评估的资产进行比较,对差异作适当的调整,以求出被评估资产的公正市场价值。市场法所依赖的原理是:两个相同的商品,在十分接近的时间内前后出卖,那么,前者的售价可以近似地表示后者的售价。市场法的评估程序是:第一步,进行市场调查,尽可能地收集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近似的交易资料。第二步,针对特定资产交易的背景,分析验证资料的可靠性、有效性。第三步,选择比较单位。因为被评估对象与收集到的参照物,可能无法直接比较,二者具体特征、条件、情况可能有所差异。所以,一般都是将它们化到同一个计量比较单位上去,再来进行比较。第四步,将被评估资产与参照物进行比较,量化它们之间的各项差异,并将这些差异反应到比较单位的价格卜。第五步,对定量分析的结果再进行调整,最后获得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指标。显然,在市场交易发达的情况下,因易于获得各种资料,市场法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评估方法。市场法的运用可能受到下列因素的制约:
(1)由于市场不发达,资料收集相对困难,甚至从来就没有这一类资产交易的实例。
(2)现实中被评估资产与参照物完全相同的情况终究是少数,因此在比较过程中必须考虑各种差异因素,并对其作出可量化的调整。而需要调整的因素愈多、量化的数量愈大,其中主观判断的成份也就越高。
(3)在社会经济中,存在着许多难以统计量化的因素,显然它们会影响到评估的准确性。
(4)有些资产(如房地产)交易的背景及交易双方的动机对资产交易价格影响较大,但要了解它们却并非易事。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经济虽然从整体上看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是有计划的市场,但现阶段我国市场存在双重价格体系,计划和市场并未“有机”结合而呈板块铰接状态,二者层次分明而又相互影响,社会主义市场关系极为复杂。在此条件下,市场评估法的运用尚有许多理论和方法间题需要探究。
4.收益法及其约束条件。收益法将资产所有者在预期的周期内所能得到的收益换算(折现或资本化)为一个现时价值指标,作为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其基本原理是:潜在的买主,购置一项资产时所愿付的代价不会多于购买某项具有相同风险因素的同类资产在预期的周期内所能得到的收益的现值。显然女益法的运用受到下列条件的制约:(1)资产在未来预期的周期内所生产的收益必须徘用货币额表示;(2)与未来的收益相联系的风险的报酬,也必须可以测定;(3)贴现率及资本化率的确定必须能够较恰当地与资产及其收益的性质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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