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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财务会计论文专业网站-关于治理会计造假:从财务信息供需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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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文编号:el201203262152293412
  • 日期:201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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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会计造假:从财务信息供需角度分析 

摘 要:财务信息的需求方,有时并没有如我们通常认为的那样,需要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反而成为会计造假的始作俑者或支持者。由于我们常常关注于有造假行为的企业及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财务信息的需求方通常会成为我们不太注意的“隐性”方而被忽视。文章从会计信息供需的角度,特别是从需求方面的角度,初步探讨了会计造假的动因及其治理。

关键词:财务信息供需方,会计造假,治理

会计造假现象普遍,会计造假事件屡屡出现,症结在哪里?广大的理论工作者及会计职业人员都在从理论上思考和从实践方面努力,提出了很多好的想法和方法。笔者也有心参与进来,从会计信息供需的角度,特别是从财务信息需求方的角度,谈谈一些想法,希望为治理会计造假作出力所能及的努力。

一、会计造假的供需方分析

财务信息的不对称,是财务会计存在的基本理由,财务会计从本质上是一种向资产所有者提供标准财务信息的规范行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作为财务信息的提供者及内部使用者(这里,我们主要关注的是,他们作为财务信息的提供者),其占有较多的企业财务信息,而外部使用者(主要是所有者及债权人,我们主要关注的是,他们作为财务信息的需求方)则占有较少的企业财务信息,需要根据企业向外提供的财务信息,以监督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完成受托责任的情况或进行经济决策。因而,企业向外提供的财务信息是否可靠、是否相关,供需双方必须借助于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确认,这个标准就是所谓的“公认会计原则”,在我国称为“统一会计制度”,也可以说就是现代财务会计。会计造假实质上就是财务信息的提供者有意不遵循会计标准,不仅不按规定处理会计事项和经济业务,还肆意篡改、捏造会计事项和经济业务,以达到保证自身利益从而直接或间接损害了外部所有者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而,大家比较公认的是,会计造假的源头及责任者主要是财务信息的提供者,所以普遍认为,从法律、法规、制度、条例、规定等方面加大对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及会计人员的管理、监督、违规处罚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力度,同时,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治理和建设、发展,就可以从源头上有效地控制会计造假行为的滋生。关于这方面的文章及有关论述非常多,鉴于本文的目的,不再作进一步的评述。笔者基本赞同大家的观点。
但是,认为上述观点是不全面的,把所有责任归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及会计人员,对于他们来说也是有失公允的。实际上,在会计造假过程中,财务信息的需求方也经常起的是主导者或同谋者或支持者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是会计造假的一种可能的“隐性”源头,而这一现象通常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从财务信息的需求方的角度,探讨会计造假的动因及现象,是非常必要的。

二、财务信息需求方的会计造假分析

一些财务信息需求方,也就是我们一般所指的企业财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并没有像我们通常认为的那样,需要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反而成为会计造假的始作俑者或支持者。由于我们常常关注于有造假行为的企业及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他们通常会成为我们不太注意的“隐性”方面被忽视。下面我们就来粗略分析一下有哪些可能的“隐性”方及其行为表象。
1.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
我们经常说到“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现象,主要是指企业经理层通过会计造假虚报成绩,以达到保官或升官及满足其他私欲的目的。其实,某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有时也是“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现象的制造者。他们为了达到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指标的要求,为了造成一种经济健康发展并具有良好投资环境的假象,从而得到上级政府和公众的认可或吸引外部资金投资或吸引银行的贷款的目的,或者是为了满足自己私欲,对某些企业会计造假行为采取纵容的态度或者甚至授意、指使、强令,成为会计造假的始作俑者或同谋者、支持者。
2.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及其人员。
某些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参与或支持企业会计造假行为,主要表现为完成行业发展指标、争取政府对本行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以及满足自己的私欲等。另外,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作为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的中间纽带,经常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授意、指使、强令或纵容企业会计造假过程中起重要的作用。同上述谈到的第一点一样,这也是一种“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我们可以把这类现象称为企业外部“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现象。
3.社会机构及社会公众。
作为会计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参与企业会计造假行为已经不是新闻了。而某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作为企业会计造假的主要行为人,也不是没有可能,安然事件中的安达信应该给了我们一个非常好的反面教材。社会公众中,一部分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投资者。这些股民大多不是真正意义的投资者而是投机者,也没有相当的财务会计知识及财务信息分析能力,因而他们并不注重企业财务信息的披露情况,对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之重要性并没有太多的认识。他们大多注重于“炒概念”,无论是明显吹大的泡沫而导致的增长神话,还是泡沫破碎的ST、PT,只要有“概念”就有股民的追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行为实际是帮了会计造假企业的忙,无意中成了会计造假的支付者。因而,治理会计造假行为,不能仅仅只关注财务信息的供给方,同时也要对财务信息的需求方给予足够的关注,必须要对财务信息供需双方进行共同治理。

三、治理会计造假必须双管齐下

治理会计造假行为,必须对财务信息供需双方同时采取措施、双管齐下,才能达到全面的效果。
1.治理供方会计造假的想法。
(1)按照新《会计法》的要求,加强“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工作。特别是,要把建立有效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与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相联系起来。
(2)按照新《会计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会计职责,强化有关人员的法制观念及职业道德水准。
(3)尽快建立及完善我国统一会计制度。特别是对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特殊财务报告及其他特殊会计事项的会计规范制定和改进工作要进一步加力、提速。因为,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这一块都是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惯例差距较大的地方,并且也是会计造假行为经常光顾的地方,值得我们关注并花大力气去解决有关难题。
2.治理需方会计造假的想法。
(1)要从法律和法规的角度,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各类国有企业经营组织,以有效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并建立有效的国有企业经理人制度及规范的运行机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割断企业与政府的权利联系,一切按法律及法规的要求办事,有效地杜绝企业外部“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现象。
(2)大力推行并着力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建议成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信誉评级及仲裁权威机构,对有关机构的技术水平及职业道德水准情况进行定期评定及公布,以取信于社会。这样,注册会计师制度才能真正成为社会监督体系的核心和“三位一体”监督体系中独立的支撑点。另外,近几年,美国发生的多起会计造假事件及其导致的严重后果,值得我们关注和积极思考。
(3)推行广泛的公众会计教育,尽快改变会计在公众中的形象。建议建立由各地方政府财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领导的、以各地方会计组织(如会计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高校会计系等)为实施主体的公众会计教育体系,通过各种形式或渠道宣传《会计法》和会计知识,其中新闻媒体可以在其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样,公众就会明白会计不仅仅就是记账、算账,它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活动,是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关键基础工作,是与他们的生活水平相关的东西。他们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注意或运用财务信息,并关注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进而成为自觉的或不自觉的会计监督公众力量,并且这股力量是不可限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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